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供电装置及供电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79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3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0540.0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珊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梁雪峰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0540.0,发明名称为“一种供电装置及供电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供电装置,包括:
M个接收端,用于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连接,用于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用于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与所述输出端连接的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M个控制子电路,所述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中的第i个接收端连接,用于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包括:
限流子电路,与所述第i个接收端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预设电流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
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与所述限流子电路之间,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包括:
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第i个接收端连接,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包括:
测流电阻元件;
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后,与所述第i个接收端连接,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7. 一种供电方法,应用于一供电装置,包括:
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一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连接的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与M个接收端连接的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包括:
通过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中的限流子电路,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预设电流值。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连接在第i接收端与所述限流子电路之间的电流流向控制元件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中的第i个接收端连接的可变电阻元件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值范围内,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供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中第i个接收端连接的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可变电阻元件,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值范围内,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737499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1628956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为:控制电路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每一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每一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独立权利要求7,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删除原权利要求2、4、8、10,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仅对手机唯一的输入电流进行限流,没有公开本申请对M个输入电流的控制,使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的范围内,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均不同,没有给出结合启示,且对电子设备限流通常对向电池充电的总的电力输出端进行限流,不容易想到对M个输入电流的每个输入电流进行控制。(2)电流流向控制元件控制各个输入电流的流向,使得其中任意一个输入电流不会流向其他输入电流,实现了整个供电装置的安全。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供电装置,包括:
M个接收端,用于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连接,用于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用于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与所述输出端连接的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其中,
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M个控制子电路,所述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中的第i个接收端连接,用于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5. 一种供电方法,应用于一供电装置,包括:
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一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其中,
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连接的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连接在第i接收端的电流流向控制元件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充电电路同时为电池充电,充电功率大,可以快速充满电池,可见该供电电流必然大于多个输入电流中任意一个电流值;对比文件2给出了控制供电接口的输入电流在预设范围内,从而避免大电流造成短路等安全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出于安全输入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装置进行改进,限制输入电流,而对比文件1中具有多个输入端,当对比文件2中的限流措施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有输入端上的电流均控制在预设范围内才输出供应电流,从而防止短路发生;而采用二极管等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充电电路中,以防止逆电流对设备造成损坏,这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主要意见为:(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电路用于控制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控制子电路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2)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二)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M个控制子电路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2)所述方法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三)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充电电路都设置充电控制芯片,对输入的电流经适当处理后传输至电池,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充电电路中都设置限流装置,以控制每个支路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2)对比文件1提到第一充电电路110为5V、1A的USB充电电路,第二充电电路120为12V、1.5A的直流充电电路,当各充电电路电压不同时,电流会从电压高的支路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从而形成环流,避免环流是电源设计中通常需要考虑的技术问题,而使用二极管控制电流方向以抑制环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充电电路的充电接口端设置电流流向控制元件,如二极管,控制电压高的支路中的电流不会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以防止电流反向流动出现环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测流电阻元件,与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串联”,删除权利要求4;将权利要求8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删除独立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意见为:(1)对比文件2仅对单一的线路进行限流,本申请是对多个供电子电路进行限流,同时使得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任一输入电流值,从而提高充电效率。(2)测流电阻元件、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以及可变电阻元件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由可变电阻R1和R2并联连接从而实现限流,没有公开测流电阻元件和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也没有公开测流电阻元件与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以及可变电阻元件的结构关系和相互配合的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内容如下:
“1. 一种供电装置,包括:
M个接收端,用于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连接,用于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输出端,与所述控制电路连接,用于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与所述输出端连接的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其中,
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M个控制子电路,所述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与所述M个接收端中的第i个接收端连接,用于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
测流电阻元件,与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串联;
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后,与所述第i个接收端连接,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4. 一种供电方法,应用于一供电装置,包括:
从M个供电接口接收M个输入电流,其中,M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其中,所述供电电流的供电电流值大于所述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任一输入电流值;
将所述供电电流输出给一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其中,
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连接的M个控制子电路中的第i个控制子电路对所述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以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
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连接在第i接收端的电流流向控制元件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所述控制所述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输出供电电流,还包括:
通过与M个接收端中第i个接收端连接的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可 变电阻元件,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值范围内,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最后一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737499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201628956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供电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1]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供电装置,包括:连接至外部电源的第一充电接口211和第二充电接口221(相当于接收端,数量为两个,数值落在了大于等于2的范围内),用于从两个供电接口输入电流,其分别通过相互独立的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连接至电池为电池充电(相当于具有输出端,与控制电路连接,将供电电流输出给与所述输出端连接的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将第一充电接口211和第二充电接口221的输入电流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传输至电池(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组成了控制电路,其每个相当于控制子电路,与对应的接收端连接,用于对相应接收端的输入电流进行处理,输出供电电流),两个充电电路可同时为电池充电,结合图2可以确定,输出给电池的供电电流的电流值必然大于多个输入电流中的任一电流值。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电路用于控制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控制子电路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2)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3)所述第i个控制子电路还包括:测流电阻元件,与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串联;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后,与所述第i个接收端连接,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限制输出电流,保证充电安全;防止出现环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2]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数据线,包括输入装置、输出装置和限流装置,限流装置的一端和输入端相连,另一端和输出装置相连,输出装置和手机的USB口相连,通过数据线对手机充电时,限流装置对输入电流进行控制,使其在预设电流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因输入较大电流所带来的手机安全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加限流装置,对输入的电流进行限制从而保证充电安全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对比文件1充电过程中的充电安全性,容易想到在其中增设限流装置,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充电电路都设置充电控制芯片,对输入的电流经适当处理后传输至电池,在此基础上,在将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充电电路中都设置限流装置,以控制每个支路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这样的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提到第一充电电路110为5V、1A的USB充电电路,第二充电电路120为12V、1.5A的直流充电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当各充电电路电压不同时,电流会从电压高的支路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从而形成环流,避免环流是电源设计中通常需要考虑的技术问题,而使用二极管控制电流方向以抑制环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充电电路的充电接口端设置电流流向控制元件,如二极管,控制电压高的支路中的电流不会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以防止电流反向流动出现环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还公开了一种限流电路,其包括电阻R1和R2,电阻R1和R2为可变电阻,通过调节电阻R1和R2使其实现限流的作用,由R1=Vbe2/Isat,R2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供电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1]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设备的供电方法,包括连接至外部电源的第一充电接口211和第二充电接口221(用于从供电接口接收输入电流,数量为两个,数值落在了大于等于2的范围内),其分别通过相互独立的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连接至电池为电池充电(相当于输出供电电流,供电电流输出给一电子设备,以通过所述供电电流对所述电子设备中的蓄电单元进行充电),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将第一充电接口211和第二充电接口221的输入电流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传输至电池(第一充电控制芯片212和第二充电控制芯片222相当于控制子电路,与对应的接收端连接,对相应接收端的输入电流进行处理),两个充电电路可同时为电池充电,结合图2可以确定,输出给电池的供电电流的电流值必然大于多个输入电流中的任一电流值。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控制M个输入电流的M个输入电流值中的每个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M个控制子电路将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控制在所述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其中,i为1-M间任一整数,通过与M个接收端中第i个接收端连接的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可变电阻元件,控制M个输入电流中的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值范围内,其中,在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大于预设电流值时,所述可变电阻元件与所述测流电阻元件并联的并联电阻的阻值增大,以控制所述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所述预设电流值;(2)所述方法还包括:电流流向控制元件,连接在所述第i接收端,用于控制所述第i个输入电流不流向第j个控制子电路,其中,j为1至M间不等于i的任一整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限制输出电流,保证充电安全;防止出现环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2]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数据线,包括输入装置、输出装置和限流装置,限流装置的一端和输入端相连,另一端和输出装置相连,输出装置和手机的USB口相连,通过数据线对手机充电时,限流装置对输入电流进行控制,使其在预设电流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因输入较大电流所带来的手机安全问题,其中限流装置包括电阻R1和R2,电阻R1和R2为可变电阻,通过调节电阻R1和R2使其实现限流的作用,由R1=Vbe2/Isat,R2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提到第一充电电路110为5V、1A的USB充电电路,第二充电电路120为12V、1.5A的直流充电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当各充电电路电压不同时,电流会从电压高的支路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从而形成环流,避免环流是电源设计中通常需要考虑的技术问题,而使用二极管控制电流方向以抑制环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第二充电电路的充电接口端设置电流流向控制元件,如二极管,控制电压高的支路中的电流不会流向电压低的支路,以防止电流反向流动出现环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限流装置,其将输入电流的电流值控制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将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充电电路中都设置限流装置,以控制每个支路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小于等于预设电流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3、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公开了一种限流电路,其包括电阻R1和R2,电阻R1和R2为可变电阻,通过调节电阻R1和R2使其实现限流的作用,由R1=Vbe2/Isat,R2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充电电路可同时为电池充电,结合图2可以确定,输出给电池的供电电流的电流值必然大于多个输入电流中的任一电流值,即对比文件1的充电路也可以提高充电效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充电电路都设置充电控制芯片,对输入的电流经适当处理后传输至电池,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充电电路中都设置限流装置,以控制每个支路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2)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体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测流电阻元件、电流流向控制元件以及可变电阻元件构成了一个整体,相互配合。本申请中测流电阻元件检测电流、电流流向控制元件控制输入电流流向、可变电阻元件控制输入电流值,他们的功能是独立的,并没有相互配合的关系,将对比文件2的限流装置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每个充电电路中都设置限流装置,以控制每个支路输入电流的输入电流值在预设电流值范围内,为了避免各充电电路电压不同导致的环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个充电接口端设置电流流向控制元件,同时通过并联精密电阻元件来侦测电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