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动马达-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振动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05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1F270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08737.4
申请日:2016-02-27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桂芬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丁冉
国际分类号:H02K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8737.4,名称为“振动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振动马达,包括壳体、定子和振子,所述振子通过弹性支撑件悬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振子包括质量块及嵌在所述质量块上的永磁铁,所述定子包括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为扁平线圈,水平固定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永磁铁在垂直方向上相对应;
所述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
所述振子在振动方向上与所述定子之间留有振动空间;
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
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线圈中部的铁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所述永磁铁在所述振动方向上的尺寸大于所述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结合在一起的上壳和下壳,所述定子固定在所述下壳上或所述上壳和所述下壳上,所述弹性支撑件设置在所述振子与所述下壳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支撑件包括环形的中心部和边缘部,所述中心部与所述振子相结合,所述边缘部与所述下壳相结合,所述中心部与所述边缘部之间通过弹性臂连接为一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马达为圆形结构,所述永磁铁设置在所述质量块的中心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块上对应所述定子的位置设有凹陷的避让部,所述避让部的直径大于所述定子的外径。”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661891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510342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磁体具体采用永磁铁,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②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并列技术方案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从属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1并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振动马达,包括壳体、定子和振子,所述振子通过弹性支撑件悬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振子包括质量块及嵌在所述质量块上的永磁铁,所述定子包括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为扁平线圈,水平固定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永磁铁在垂直方向上相对应;
所述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
所述振子在振动方向上与所述定子之间留有振动空间;
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
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
所述定子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线圈中部的铁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磁体21的上顶面被磁轭22封住,无磁力线流出,因而其顶部不存在另外设置一个线圈的可能性;(2)对比文件3的磁块与两个线圈是在水平方向排布的,不是沿振动方向,两个线圈310、320、磁芯200,中心磁轭400、第一辅助磁轭510、第二辅助磁轭520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物理上没有分割,穿过两个线圈310、320的磁芯200是不可能断开的,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工作原理均不同,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垂直振动马达,且在振子振动方向上与定子之间留有振动空间,则能够实现振动马达的薄型化,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仅具有一个驱动单元,而本申请具有两个驱动单元,而该区别特征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振动马达的振感;其次,对比文件3中也是在垂直振动马达中设置了两个线圈驱动单元, 通过两个线圈共同对振子产生作用,能够使得振子振感强,而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两个线圈与磁块不是沿振动方向排布,且并未独立与磁块之间产生作用力”,两个线圈一上一下相对磁块布置,也能对磁块作用使其振动强度增强属于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出于增强振动马达振感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振动马达的驱动单元也设置对应于磁块的上下两套结构,与磁块相互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磁轭是用于给磁力线提供路线”,则在设置上下两套驱动单元的情况下,基于电机领域的基本常识,此时并不需要设置该磁轭结构,或者磁体顶部的磁轭结构应去除,以方便磁体与上部驱动线圈的磁力作用,这种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两套驱动线圈后进行的适应性结构变换,且这种变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CN 201435823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②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所述定子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线圈中部的铁芯。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②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关于永磁铁尺寸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的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并列技术方案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并于2019年09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最后一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说明书、附图得出的技术特征“所述线圈内未设置铁芯”、“所述永磁铁的直径小于所述线圈的内径”、“在所述振子上下振动时,所述线圈内的空间以及所述凹陷的避让部均成为所述振子的振动空间”,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定子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线圈中部的铁芯”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6,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中与权利要求1冲突、重复的特征“所述定子固定在所述下壳上或所述上壳和所述下壳上”,并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内容如下:
“1.振动马达,包括壳体、定子和振子,所述振子通过弹性支撑件悬置在所述壳体内,所述振子包括质量块及嵌在所述质量块上的永磁铁,所述定子包括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为扁平线圈,水平固定在所述壳体上,且与所述永磁铁在垂直方向上相对应,所述线圈内未设置铁芯;
所述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
所述振子在振动方向上与所述定子之间留有振动空间;
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
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
所述永磁铁在所述振动方向上的尺寸大于所述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所述永磁铁的直径小于所述线圈的内径,所述质量块上对应所述线圈的位置设有凹陷的避让部,所述避让部的直径大于所述线圈的外径,在所述振子上下振动时,所述线圈内的空间以及所述凹陷的避让部均成为所述振子的振动空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结合在一起的上壳和下壳,所述弹性支撑件设置在所述振子与所述下壳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致动器,但由于其内部没有弹性支撑件,两个致动器可以毫无干涉地进行安装,而本申请振子的一侧必须设置弹性支撑件,在该前提下两侧都安装定子需要克服现有设计中不曾遇到的困难;而且对比文件2未公开新增加的区别技术特征;(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永磁铁在振子振动方向上的尺寸大于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从而使永磁铁的体积更大,磁场更强,振子的质量更大,震感更强;而且永磁铁的直径小于线圈内径,在振子上下振动时,线圈内的空间也可成为振子的振动空间,充分的利用了振动马达的内部空间,有利于降低振动马达的厚度;同时,避让部的设置进一步为振子的振动提供了振动空间,有利于进一步减小振动马达的厚度。本申请的振子充分利用振动马达内部的空间,减小振动马达的厚度,使其更能适应便携式电子设备薄型化发展的趋势。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最后一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又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661891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1435823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3:CN105103421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振动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振动马达,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至第9页第21行,图4-6):该振动马达,包括由外壳10、基座组件40构成的壳体、线圈组件41(对应于定子)和可移动单元20(对应于振子),可移动单元20通过弹性构件30(对应于弹性支撑件)悬置在壳体内,可移动单元20包括重锤23(对应于质量块)及嵌在重锤23上的磁体21;线圈组件41为扁平线圈,水平固定在壳体上,且与磁体21在垂直方向上相对应,由图4可知,所述线圈内未设置铁芯;可移动单元20在振动方向上与线圈组件41之间留有振动空间;由图4可知,重锤23上对应定子的位置设有凹陷的避让部,避让部的直径大于定子的外径,并且可以确定该避让部也能够成为振子的振动空间。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永磁铁的充磁方向与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2)位于所述振子振动方向的两侧的所述壳体上均固定有所述定子,两所述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相反;(3)所述永磁铁在所述振动方向上的尺寸大于所述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所述永磁铁的直径小于所述线圈的内径,在振子上下振动时,除了凹陷的避让部成为振子的振动空间之外,还包括线圈内的空间也可成为振子的振动空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充磁方向,如何提高振动马达的磁场强度和磁场利用率,如何在小体积的马达空间内充分提高空间利用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实现振子的振动,将永磁铁的充磁方向设置为与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平行,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声转换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页,图2-5):该电声转换器包括第一致动器21、第二致动器22(两者对应于定子)以及位于两者之间的振动件23;第一致动器21具有第一音圈212;第二致动器22具有第二音圈222;振动件由一振膜231及一连动板232组成,连动板232中央部分为一结合区233以供振膜231结合,振膜231可以是由金属材料制成或在非金属材料上形成一磁性层;两音圈212、222接收电信号之后,产生磁性以吸引或推斥振动件23。虽然对比文件2是电声转换器,但其也是藉由两组致动器(通电线圈)产生两组磁场与振动件相互作用来驱动振动件振动,因此,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驱动原理实质上是相同的;相比于仅一侧设置致动器的结构,两侧设置致动器能够明显地提高磁场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出在振动件振动方向两侧均设置致动器(定子)来提高磁场强度的技术启示。至于两侧致动器产生的磁场方向,是基于增强驱动力的目的设置的,面对具有一定厚度的磁体,由于磁体两侧具有不同极性,为了增强驱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侧线圈产生的磁场方向设置为相反,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意识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磁体21下部与凹陷的避让部平齐,在振动方向上的尺寸小于重锤23(即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磁体21的直径大于线圈的内径,在振子上下振动时,只有凹陷的避让部成为振子的振动空间,线圈内的空间无法形成振动空间。对比文件2的电声转换器的两个音圈212、222内具有导磁件,振动件为一振膜,振膜上无法设置凹陷的避让部,振膜231上的磁性层也未在振动方向上突出设置,音圈内不存在供振膜振动的空间,因此,无法利用振膜和音圈内的空间形成振动空间;对比文件3的磁块600与两个线圈(310、320)是在水平方向排布的,两个线圈(310、320)、磁芯200、中心磁轭400、第一辅助磁轭510和第二辅助磁轭520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物理上没有分割,因此,对比文件3的致动器的结构与本申请不同,由于振子和线圈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无法形成本申请所述的振动空间。本申请将永磁铁在振动方向上的尺寸设置为大于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增大了磁场强度,同时将永磁铁的直径设置为小于线圈的内径,由于线圈内不包括铁芯,在振子上下振动时,线圈内的空间和凹陷的避让部共同配合构成了振子的振动空间,从而使马达内部的空间被充分利用。现有的能够利用线圈内部空间的线圈为筒状结构,振动方向上尺寸较大,对于扁平线圈,由于其厚度上尺寸较小,线圈内部通常不被考虑用作振动空间,本申请针对薄型化电子设备,马达内部空间有限的情况,在振子上设置凹陷避让部的基础上,配合利用扁平线圈内的有限空间进一步提高了震感强度,这样的结构未被对比文件2-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振动马达能够在保证体积小、厚度小的基础上,通过将永磁铁在振动方向上的尺寸设置为大于质量块在该方向上的尺寸,将永磁铁的直径设置为小于线圈的内径,将振子上的避让部配合扁平线圈内的空间共同形成振子的振动空间,增强了震感,使其更能适应便携式电子设备薄型化发展的趋势,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前一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同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针对的任一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8日修改时增加的特征限定了永磁铁振动方向的厚度增大,永磁铁的直径小于线圈的内径,在所述振子上下振动时,所述线圈内的空间以及所述凹陷的避让部共同配合,增大了振子的振动空间。这种充分利用扁平线圈内部空间,并结合振子内部空间构成振动空间的结构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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