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89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73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1694.X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21/45;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1694.X,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CN 10416681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为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得到,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为基于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为基于第三标识布局获取。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第一标识序列以及如何设定第一标识布局。(2)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预设密码的长度。对于区别(1),首先,在显示屏上提供给用户一个界面,使用户能够通过该界面输入第一标识序列(即预设密码)是本领域熟知的技术;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次显示的解锁界面和上一次显示的解锁界面不同,而每次显示的解锁界面都和预设密码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可以根据预设密码预先生成多个解锁界面(即候选标识布局),选出符合要求的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并在每次解锁时从中选择一个第二标识布局作为第一标识布局。因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在本领域,显示一个包含固定总数的标识的密码设置界面是熟知的技术,而密码的长度的设定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例如,根据不同的安全性要求可以设置不同长度的密码:当需要较高的保密性时,可以设定较长的密码,泛指则设定较短的密码。或者,根据不同的解锁方式设置密码的长度:点击操作实现简单,可以选择任意长度的密码,而滑动解锁操作通常需要连续地触发解锁组件,则为了满足滑动解锁操作的需求,可以选择小于上述固定总数的密码长度。因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当密码不匹配时,返回解锁界面重新获取用户输入的密码并与预设密码进行匹配,基于匹配结果作出响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177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指令;
执行所述指令,呈现第一标识布局;其中,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为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得到,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为基于第一标识序列确定,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为基于第三标识布局获取;
解析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布局获取的操作;
检测第二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是否匹配,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述操作;其中,所述第二标识序列为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依次触发的标识的序列;
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其中,
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所对应的分布轨迹,未与分布轨迹已经触发的标识相交,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所述第二标识布局中对应的分布轨迹中不存在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不同的标识;
当所述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包括:
生成至少两个候选标识布局;
对于每个所述候选标识布局,将所述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分配给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直至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所有标识均分配到所述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
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所述候选标识布局的位置所形成的分布轨迹是否经过未分配给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标识的位置,如果未经过,则判定所述候选 标识布局为所述第二标识布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包括:
生成N个候选标识布局,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i放置于候选标识布局j的位置i,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i 1放置于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的位置i 1,所述位置i与所述位置i 1在所述候选布局j中为不同的位置,i的取值满足1≤i≤M,M为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标识的数量,j的取值满足1≤j≤N;
判断所述标识i与所述标识i 1形成的轨迹是否经过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中的位置k,所述位置k与所述位置i、以及所述位置i 1均不相同;
如果未经过,则判定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为所述第二标识布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解析出所述操作的操作点,判断所述操作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当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基于所解析出的操作点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点确定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
将所述操作轨迹与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的位置进行匹配;
匹配得到依次位于所述操作轨迹上标识,基于依次匹配得到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二标识序列。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述操作,包括:
当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二标识序列未匹配时,
利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重新获取操作,以利用所重新获取的操作的操作轨迹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所触发的第三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进行匹配,并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重新获取的操作。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指令;
呈现单元,用于执行所述指令,呈现第一标识布局;其中,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为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得到,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为基于第一标识序列确定,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为基于第三标识布局获取;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布局获取的操作;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第二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是否匹配,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述操作;其中,所述第二标识序列为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依次触发的标识的序列;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其中,
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所对应的分布轨迹,未与分布轨迹已经触发的标识相交,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所述第二标识布局中对应的分布轨迹中不存在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不同的标识;
当所述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布局生成模块,用于生成至少两个候选标识布局;
第一分配模块,用于对于每个所述候选标识布局,将所述候选标识布局中任意两个相邻的位置分配给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直至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所有标识均分配到所述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所述候选标识布局的位置所形成的分布轨迹否包括未分配给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位置,如果未经过,则判定所述候选标识布局为所述第二标识布局。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第二布局生成模块,用于生成N个候选标识布局,N为大于等于2的整数;
第二分配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i放置于候选标识布局j 的位置i,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i 1放置于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的位置i 1,所述位置i与所述位置i 1在所述候选布局j中为不同的位置,i的取值满足1≤i≤M,M为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标识的数量,j的取值满足1≤j≤N;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标识i与所述标识i 1形成的轨迹是否经过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中的位置k,所述位置k与所述位置i、以及所述位置i 1均不相同;
如果是,则判定所述候选标识布局j为所述第二标识布局。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析单元,还用于解析出所述操作的操作点,判断所述操作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当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基于所解析出的操作点得到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解析单元还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操作的操作点确定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
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操作轨迹与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的位置进行匹配,匹配得到依次位于所述操作轨迹上标识,基于依次匹配得到的标识确定所述第二标识序列。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当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二标识序列未匹配时,利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重新获取操作,以利用所重新获取的操作的操作轨迹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所触发的第三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进行匹配,并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述重新获取的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特定的策略在候选的标识布局中筛除不合理的标识布局,以确定能够实施正确的用于解锁的标识序列(即第一标识序列)的标识布局(即第一标识布局)。(2)当所述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解锁界面中用于接收解锁操作的标识布局的差异性”,而对比文件1实质上采用了较为“差异性地”选择解锁组件组合的方式,因而对比文件1解锁组件布局的生成方式,与本申请有策略地生成是不同的技术构思。此外,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用户在解锁时,旁观者通过偷窥容易获取用户绘制的轨迹或者手势动作,从而判断出解锁密码,导致解锁操作安全性不高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考虑到了调整后可能会出现无法触发预设顺序的特定解锁组件的情况,因此在调整显示效果时,会在保证本次显示时的显示效果与上一次的显示效果不同的基础上,同时使用户在滑动操作时能够触发预设顺序的特定解锁组件。并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图4所示的例子,图中明确公开了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12369)以及滑动轨迹没有经过已经触发的解锁组件,对比文件1是否排除了连续相同的解锁组件的情况,不影响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另外,图4只是一个示例,并不能说明对比文件1每次调整显示界面时,都是微调效果,因此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而言,并不能断定本申请显示的解锁界面的差异性必然高于对比文件1。最后,在本领域,显示一个包含固定总数的解锁组件的密码设置界面是熟知的技术(例如显示1-9一共9个解锁组件),而密码的长度的设定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满足上述滑动解锁操作的需求,可以选择小于上述固定总数的密码长度。因此,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为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得到,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为基于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第一标识布局。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次显示的解锁界面和上一次显示的解锁界面不同,且每次显示的解锁界面都和预设密码相关,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生成候选标识布局,但在生成解锁界面时已经考虑了解锁组件的位置关系和解锁轨迹合理匹配的情况,根据使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保持可连续滑动的关系的要求生成解锁界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从预先生成的多个解锁界面(即候选标识布局)中选出至少两个符合要求的解锁界面(即第二标识布局),并在每次解锁时选择其一作为第一标识布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根据特定的策略在候选的标识布局中筛除不合理的标识布局,以确定能够实施正确的用于解锁的标识序列(即第一标识序列)的标识布局(即第一标识布局)。而对比文件1实质上采用了较为“差异性地”选择解锁组件组合的方式,这不可避免地使其相邻两次显示的解锁组件组合存在较为相似的情况,与本申请有策略地生成是不同的技术构思。(2)当所述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仅就对比文件1公开的解锁组件的示例,不能排除对比文件1中使用连续相同的解锁组件的情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说明书第1-177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166817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解锁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5]-[0053]段,附图4a、4b):设置触摸屏解锁的预设密码(即“第一标识序列”),所述预设密码包括预设个数的特定解锁组件及所述特定解锁组件的预设顺序(即“第一标识序列为基于第三标识布局获取”),例如:假设解锁组件为9个,则可以用数字1-9分别作为这9个解锁组件的标识码,即每个解锁组件关联一个唯一的标识码;接收到解锁指令时,获取多个解锁组件上一次显示在触摸屏上的位置信息,根据所述位置信息,调整所述多个解锁组件中的至少一个解锁组件的显示位置,使所述多个解锁组件本次显示的显示效果不同于上一次的显示效果,根据所述多个解锁组件及其调整后的显示位置,在所述触摸屏上显示所述多个解锁组件,图4(a)描述的是上一次的其中一种显示示意图,图4(b)描述的是本次显示的其中一种显示示意图(即“接收指令;执行所述指令,呈现第一标识布局”);接收组件选择指令,获取所述组件选择指令所指定的解锁组件对应的标识码(即“第二标识序列”),若组件选择指令为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则可以是接收到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的终止点时,根据滑动轨迹所经过的操作区确定组件选择指令所指定的解锁组件对应的标识码及被选择的先后顺序,识别所述标识码及所述标识码的顺序是否与预设密码一致,若是,执行解锁操作(即“解析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布局获取的操作”;“检测第二标识序列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是否匹配,基于匹配结果响应所述操作;其中,所述第二标识序列为所述操作的操作轨迹在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中依次触发的标识的序列”)。考虑到用户输入组件选择指令可以是滑动操作,而滑动操作只能在与当前解锁组件水平或垂直的解锁组件间滑动,因此根据每个解锁组件上一次的位置信息和预设密码,调整多个解锁组件中的至少一个解锁组件的显示位置,使所述多个解锁组件在本次显示时的显示效果与上一次的显示效果不同,且所述预设密码中预设个数的特定解锁组件按照预设顺序相连,即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呈水平关系、垂直关系或可连续滑动的其它关系等,具体的,需根据预设的滑动操作的规范进行设定,使用户仍可在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间执行滑动操作。例如,假设预设密码是“12369”(即“第一标识序列”),特定解锁组件“2”、“6”、“9”的位置发生了改变,终端仍可接收到关于特定解锁组件“1”、“2”、“3”、“6”、“9”的滑动操作,从图4可知,两次接收的操作都为滑动操作,顺序为“12369”(即“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第二标识布局中对应的分布轨迹中不存在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的标识不同的标识”;“当所述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的位置所对应的分布轨迹,未与分布轨迹已经触发的标识相交”)。从图4的解锁组件示意图可知,预设密码的路径未与已经划过的解锁组件相交,且预设密码的长度小于解锁组件的总数(即“第一标识序列对应的分布轨迹未与分布轨迹已经触发的标识相交”;“第一标识序列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三标识布局中标识的种类的总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基于所述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所述第一标识布局为在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得到,所述至少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为基于第一标识序列在候选标识布局中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第一标识布局。
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次显示的解锁界面和上一次显示的解锁界面不同,且每次显示的解锁界面都和预设密码相关,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生成候选标识布局,但在生成解锁界面时已经考虑了解锁组件的位置关系和解锁轨迹合理匹配的情况,根据使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保持可连续滑动的关系的要求生成解锁界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从预先生成的多个解锁界面(即候选标识布局)中选出至少两个符合要求的解锁界面(即第二标识布局),并在每次解锁时选择其一作为第一标识布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考虑到用户输入组件选择指令可以是滑动操作,而滑动操作只能在与当前解锁组件水平或垂直的解锁组件间滑动,因此根据每个解锁组件上一次的位置信息和预设密码,调整多个解锁组件中的至少一个解锁组件的显示位置,使所述多个解锁组件在本次显示时的显示效果与上一次的显示效果不同,且所述预设密码中预设个数的特定解锁组件按照预设顺序相连,即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呈水平关系、垂直关系或可连续滑动的其它关系等,具体的,需根据预设的滑动操作的规范进行设定,使用户仍可在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间执行滑动操作”,可见在生成解锁界面时已经考虑了解锁组件的位置关系和解锁轨迹合理匹配的情况,根据使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保持可连续滑动的关系的要求生成解锁界面,在此基础上,可以生成多个解锁界面(即候选标识布局)并通过试错方式从中选出至少两个符合要求的解锁界面作为第二标识布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若组件选择指令为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则可以是接收到用户输入的滑动操作的终止点时,根据滑动轨迹所经过的操作区确定组件选择指令所指定的解锁组件对应的标识码及被选择的先后顺序。例如输入如图4(b)中所示的滑动操作,由上述步骤可获取到所输入的滑动操作所确定的标识码及其先后顺序为“12369”。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当密码不匹配时,返回解锁界面重新获取用户输入的密码并与预设密码进行匹配,基于匹配结果作出响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区别特征不是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行了重新认定,具体请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其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同的发明构思。具体来说,本申请在显示解锁界面时,从两个不同的第二标识布局中选取一个第一标识布局;对比文件1根据位置信息调整所述多个解锁组件中的至少一个解锁组件的显示位置,使所述多个解锁组件本次显示的显示效果不同于上一次的显示效果,且所述预设密码中预设个数的特定解锁组件按照预设顺序相连,即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呈水平关系、垂直关系或可连续滑动的其它关系等,具体的,需根据预设的滑动操作的规范进行设定,使用户仍可在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间执行滑动操作。不是预设密码中的特定解锁组件也可以进行显示位置的调整,具体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相应的调整算法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4]段)。可见二者都是通过每次显示的解锁界面不同,使得旁观者难以偷窥获得解锁规律,属于同样的发明技术构思。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生成候选标识布局和至少两个第二标识布局,但在生成解锁界面时已经考虑了解锁组件的位置关系和解锁轨迹合理匹配的情况,根据使相邻的特定解锁组件保持可连续滑动的关系的要求生成解锁界面。在调整解锁组件的过程中,各个解锁组件的显示位置是随机的,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显示效果,可以使前后两次显示效果具有明显差异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图4所示的例子,图中明确公开了第一标识序列中不包括连续相同的标识(12369)以及滑动轨迹没有经过已经触发的解锁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是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而不是与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进行比较,实施例只是一种具体情形而不等同于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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