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5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754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3789.8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山东垦创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春春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韩蓓蓓
国际分类号:H02H7/08,H02P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3789.8,名称为“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垦创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2269016Y,公开日为1997年11月26日)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无外给电源电机保护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为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所述的壳体包括外壳以及设置在外壳前端面的控制面板,在外壳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源接线端子,串接点位于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主触点的出线端;在控制面板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一组控制接线端子,且开关模块通过一组控制接线端子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且控制面板上还设有用于参数设定的调节显示模块;本申请的控制电路还包括辅助电源模块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运行参数的设置。其中调节显示模块的相关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451848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根据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包括壳体以及固定在壳体内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包括外壳(1)以及设置在外壳(1)前端面的控制面板(4),在外壳(1)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源接线端子,串接点位于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主触点的出线端;在控制面板(4)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一组控制接线端子,通过控制接线端子将一个开关状态自动保持的开关模块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中,实现电动机启动回路的接通和断开;控制面板(4)上还设有用于参数设定的调节显示模块;
所述的控制电路至少包括: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
控制设定单元,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
自取电单元,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
辅助电源模块,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
以及所述的开关模块;
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控制面板(4)上还设置有一个复位开关(9),复位开关(9)用于复位所述的开关模块的开关状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节显示模块包括显示屏(3)和按键组(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接线端子包括设置在外壳(1)前端面的一组用于引入电动机供电电源的交流电进线端子(2)和一组用于输出电动机供电电源的交流电出线端子(6)。
5.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面板(4)向前突出的设置在外壳(1)前端面中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外壳(1)后端面上横向开设有用于安装固定的卡槽(10)。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流采集单元的输入端并联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其输出端与控制设定单元的输入端相连;控制设定单元的输出端与开关模块的控制端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设定单元包括:微处理器、设定调节模块以及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的存储模块。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取电单元包括:降压模块、整流模块以及稳压模块,降压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输出端连接整流模块的输入端,整流模块的输出端与稳压模块的输入端相连。”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含9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电动机的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设置有辅助电源模块,辅助电源模块的作用是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模块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运行参数的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电池及电源单元电路所起的技术效果、工作方式、使用的场合与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均不相同,因此不能等同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同时对比文件1不需要进行现场调试,因此没有动机结合在需要调试时进行工作的辅助电源模块这样的特征,且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需要调试阶段进行参数设置的相关描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包括壳体以及固定在壳体内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包括外壳(1)以及设置在外壳(1)前端面的控制面板(4),在外壳(1)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源接线端子,串接点位于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主触点的出线端;在控制面板(4)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一组控制接线端子,通过控制接线端子将一个开关状态自动保持的开关模块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中,实现电动机启动回路的接通和断开;控制面板(4)上还设有用于参数设定的调节显示模块;
所述的控制电路至少包括: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
控制设定单元,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
自取电单元,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
辅助电源模块,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
以及所述的开关模块;
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电动机的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取电单元以及控制设定单元,电动机供电回路接通的同时,自取电单元开始正常工作,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处理器、调节显示模块实现电机保护智能化控制,并且为了提高可靠性,在电机保护器启动前通常会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或参数设置,因此,在缺少外接电源的情况下,通过设置一辅助电源模块用于为控制设定单元提供工作电源从而实现保护器的调试或参数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两个电源,一个是用于为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供电的主电源,另外一个是用于为作为控制设定单元一部分的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供电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充电与蓄电电路D可以使得电路E在断开主电源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工作;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其是否进行现场调试,但是为了确保保护器工作的可靠性,一般在实际运行前均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如何获取调试电源以及如何设置参数的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电工电子技术系列实验》,申文达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3版第1次印刷,ISBN:978-7-118-07296-9,公开日为2011年01月31日)第89-90页:调试时,断开主电路的电源开关,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可知,为了保证安全,在安装调试中需要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源,也即为了便于进行安装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为控制电路设置一个辅助电源,其与主电源相对独立;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与主电源是相对独立的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很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完成安装调试功能;另外,对于如何设置参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显示及按键板中的按键向CPU控制单元发送指令,完成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在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进行参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不能等同于本申请中的控制设定单元;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一种电子型电动机保护器,其本身不具备在现场对电流参数进行任意设定的功能,同时也未提及任何关于对电流参数进行设定的描述,且不存在任何可以实现电流参数调节的硬件基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其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使其具备设定电流参数的动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如何设置参数的内容,但是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辅助电源模块;同时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设置辅助电源的动机,以及将电路D进行扩展的动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类似本申请中辅助电源模块的技术特征;(3)证据1公开的内容只涉及通过PLC控制电机的正反转,因此不存在“现场调试”或“电流值设定”等问题,因此不能对设置的辅助电源模块具有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的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269016Y,公告日为1997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451848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于主张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还将引用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电工电子技术系列实验》,申文达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3版第1次印刷,ISBN:978-7-118-07296-9,公开日为2011年01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体式无外给电源电机保护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电机保护器包括外壳以及固定在外壳内的控制电路;三相电机的三根电源线分别通过电机保护器外壳的三个孔穿过作为信号源器件的三个铁芯中间的孔(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在外壳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源接线端子);拆开控制电机电源线中的接触器下端头的线安装保护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串接点位于电动机供电回路中主触点的出线端);控制电路包括:采样电路A(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电流采集单元),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检测电路C,执行电路F(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开关模块);采样电路A的电流互感器L1-L3的铁芯由铁芯T1-T2组成,铁芯T1安装在机壳上,铁芯T2用紧固件紧固在T1上成为一个封闭磁路。电机的三根电源线分别穿过作为信号源器件的三个铁芯中间的孔,铁芯线圈输出的感应交流电(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输出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经整流滤波电路B1、B2、B3后一部分通过电阻Q1、Q2、Q3作为缺相采样信号,另一部分经过二极管D1-D3隔离,合并后输入稳压电路W作为保护器电路的电源(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自取电单元,自电动机供电回路上取电,用于为电流采集单元、控制设定单元以及电子开关模块进行供电)和过流采样信号;缺相检测电路B由三组异或门对输入的缺相采样信号两两比较,只要采样信号出现一低电平信号,异或门将输出一个高电平去控制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可控硅的开通;过流保护电路C由一个延时电路和一个电压比较电路组成,当电机起动运行后,过流采样信号被延时送到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如果电机过载,电压比较电路给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一个控制信号,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由并联的缺相指示记忆电路和过载记忆指示电路组成,每一电路用串联的电阻、发光二极管、单向可控硅组成;可见,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用于接收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在出现相应故障时对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控制,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用于在出现故障时对故障进行显示,另外,过流保护电路C包括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而电压比较电路必然存在参考值的设定,因此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控制设定单元;还包括充电与蓄电电路D,稳压电路W的输入端R取一直流电经限流电阻R7,隔离二极管D4给蓄电池B4充电。B4通过处于常闭状态的复位按钮AN供给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实现电路E的无电源工作(由于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控制设定单元中的一部分,而充电与蓄电电路D中的蓄电池B4为电路E供电,因此充电与蓄电电路D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辅助电源模块,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执行电路F由可控硅SCR3和微型功耗大功率微型继电器J组成,当可控硅控制极接到由过流检测或缺相检测电路发出的控制信号时,可控硅导通,继电器J的线圈通电,其常闭触点断开,电机失去外给电源;由于单向可控硅触发导通后不再需要触发电压,只要可控硅阳极和阴极之间电压不为零,可控硅将保持导通,因此执行电路F是一个开关状态自保持的电路,其接在电机启动回路中,实现电机启动回路的接通和断开;在电动机的供电回路接通时,由采样电路A的一部分经过二极管D1-D3隔离,合并后输入稳压电路W形成的保护器电路的电源开始工作,对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由自取电单元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壳体还包括设置在外壳前端面的控制面板,在控制面板上设置有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一组控制接线端子,开关模块是通过控制接线端子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控制面板上还设有用于参数设定的调节显示模块;(2)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一体式智能无外接电源型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实现电动机保护器一体化安装;(2)提高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以及如何实现电动机保护参数的设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通讯方式的智能低压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及图19-20):综合保护装置包括显示及按键板(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调节显示模块),其包含显示单元和按键单元,显示单元包括一块128*32的LCM点阵,用于显示采集数据和设置的参数,按键单元由4个按键操控综合保护器,用来设置保护装置参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参数设定的调节显示模块;另外,为了实现电动机保护器一体化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外壳前端面设置控制面板以便于组装,同时,为了实现电路电气连接,在控制面板上设置用于串联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的控制接线端子,并通过控制接线端子将开关模块接入电动机启动回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为了便于参数的显示以及设置,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显示及按键板设置在控制面板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保护器的可靠性,一般在实际运行前需要进行安装调试,而对于安装调试时,为了保证安全,本领域通常是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路电源(可参见证据1第89-90页),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含具有蓄电功能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可以在主电源断开时提供电源,因此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器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很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完成安装调试功能;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及图19-20)综合保护装置还包括CPU板,CPU板包含CPU控制单元;可以通过显示及按键板中的按键向CPU控制单元中的嵌入式单片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参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在对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进行参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在调试阶段通过按键向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电动机保护器运行参数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9
2.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还包括复位按钮AN(即该权利要求中的复位开关),用于复位执行电路F的开关状态(即该权利要求中的复位开关用于复位所属的开关模块的开关状态)。另外,为了便于运行人员的操作,将复位按钮AN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及图19-20):显示及按键板包含显示单元和按键单元,显示单元包括一块128*32的LCM点阵(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显示屏),按键单元包括4个按键(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按键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实现给电动机供电,电源接线端子包括一组用于引入电动机供电电源的交流电接线端子和一组用于输出电动机供电电源的交流电出现端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便于操作以及保护器整体的美观,将控制面板向前突出的设置在外壳前端面中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便于安装,在外壳后端面上横向开设用于安装固定的卡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采样电路A的输入端并联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输出端连接到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的输入端,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检测电路C的输出端与执行电路F中的可控硅的控制端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由集成块IC1构成的缺相检测电路B、由集成块IC2构成的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为控制设定单元,其必然包括一存储模块,用于实现数据的存储和调取。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25段及图19-20):综合保护装置包括显示及按键板,其包含显示单元和按键单元(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设定调节模块),按键单元用来设置保护装置参数,还包括CPU板,CPU板包含CPU控制单元;可以通过按键单元向CPU控制单元中的嵌入式单片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微处理器)发送指令,完成参数的设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具体选择了何种控制单元以及实现保护参数的设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行-第5页第19行以及图1-3):采样电路A的电流互感器L1-L3(即该权利要求中的降压模块)的铁芯由铁芯T1-T2组成,铁芯T1安装在机壳上,铁芯T2用紧固件紧固在T1上成为一个封闭磁路。电机的三根电源线分别穿过作为信号源器件的三个铁芯中间的孔(即该权利要求中的降压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在电动机供电回路中),铁芯线圈输出的感应交流电,经整流滤波电路B1、B2、B3(即该权利要求中的整流模块,降压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整流模块的输入端)后一部分通过电阻Q1、Q2、Q3作为缺相采样信号,另一部分经过二极管D1-D3隔离,合并后输入稳压电路W(即该权利要求中的稳压模块,整流模块的输出端与稳压模块的输入端相连)作为保护器电路的电源(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自取电单元)和过流采样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控制设定单元”的功能的限定为“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显示和控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里所述的“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实际上是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的运行参数进行设定,而不是对电流值的实际值进行设定。而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22行公开了如下内容“缺相检测电路B由三组异或门对输入的缺相采样信号两两比较,只要采样信号出现一低电平信号,异或门将输出一个高电平去控制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可控硅的开通;过流保护电路C由一个延时电路和一个电压比较电路组成,当电机起动运行后,过流采样信号被延时送到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如果电机过载,电压比较电路给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一个控制信号,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由并联的缺相指示记忆电路和过载记忆指示电路组成,每一电路用串联的电阻、发光二极管、单向可控硅组成”,其中缺相检测电路B输入的缺相采样信号以及过流保护电路C输入的过流采样信号是由采样电路A提供的,采样电路A采集的是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在出现相应故障时,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输出的信号用于控制执行电路F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的可控硅的开通,对电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控制;另外,由于过流保护电路C包括用于判别过载的电压比较电路,而电压比较电路必然存在参考值的设定,因此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的功能公开了本申请中控制设定单元所限定的功能中的“用于接收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并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设定、控制”,而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用于在出现故障时对故障进行显示,因此,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动功能公开了本申请中控制设定单元所限定的功能中的“对电动机供电回路的电流值进行显示”,也即对比文件1中的缺相检测电路B、过流保护电路C以及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设定单元;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为利用模拟电路实现的电子式电动机保护器,其本身不具备现场设定电流参数的功能、电流参数调节的硬件基础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利用模拟电路实现相应的功能或者利用单片机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使用单片机实现各功能模块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利用单片机编程实现对比文件1公开的功能模块所具有的功能时,当面临如何实现设定参数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定参数的技术手段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2)本申请中“辅助电源模块”其功能限定为“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辅助电源模块在需要调试时,对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是用于为作为控制设定单元一部分的故障显示与记忆电路E供电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可以使得电路E在断开主电源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工作,因此充电与蓄电电路D实现了“为控制设定单元进行供电,实现控制设定单元的无电源工作”的功能,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其是否进行现场调试,但是为了确保保护器工作的可靠性,一般在实际运行前均需要进行安装调试,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如何获取调试电源以及如何设置参数的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证据1第89-90页)可知,为了保证安全,在安装调试中需要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源,也即为了便于进行安装调试,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为控制电路设置一个辅助电源,其与主电源相对独立;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与主电源是相对独立的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该保护器进行安装调试时,很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与蓄电电路D的供电功能进行扩展,使其能够对缺相检测电路B和过流保护电路C进行供电,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机保护完成安装调试功能。(3)证据1尽管涉及的是通过PLC控制电机的正反转,但是其揭示了电子器件在调试时必需遵守的规则,也即为了保证安全,在安装调试中需要只接通控制电路的电源,而不接通主电源,即,证据1给出了设置辅助电源模块的技术启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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