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85
决定日:2019-10-24
委内编号:1F269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2535.2
申请日:2016-04-11
复审请求人:南通莱恩纺织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苏晋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刘消寒
国际分类号:A42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可以从该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2535.2、名称为“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申请人为南通莱恩纺织品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66085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以及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包括:
步骤一:选取平面图;
步骤二:根据帽子的帽片样板形状将所述平面图进行平面切割,制成各个帽片图案,所述形状调整为对所述帽片图案进行弧度和弧长的调整,所述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所述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
步骤三:把所述帽片图案按照对应的帽片进行形状调整,使所述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
步骤四:将调整好的所述帽片图案印制到对应的帽片上;
步骤五:将印制好图案的帽片拼接成完整的帽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四中图案印制为热转移印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五中拼接为缝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将对比文件1的用2D图像在家具表面实现3D视觉效果的方法应用于帽类的制造;(2)步骤二中的所述形状调整为对所述帽片图案进行弧度和弧长的调整,所述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所述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南通莱恩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作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将图案按照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和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面,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包括:
步骤一:选取平面图;
步骤二:根据帽子的帽片样板形状将所述平面图进行平面切割,制成各个帽片图案,所述形状调整为对所述帽片图案进行弧度和弧长的调整,所述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所述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
步骤三:把所述帽片图案按照对应的帽片进行形状调整,使所述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将图案按照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和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面,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
步骤四:将调整好的所述帽片图案印制到对应的帽片上;
步骤五:将印制好图案的帽片拼接成完整的帽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四中图案印制为热转移印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五中拼接为缝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制造工艺能够实现帽子在从360度观看时具有立体感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沙发坐垫、靠背以及扶手位置关系,使人们在观察沙发上2D图案时能够产生富有立体感的错觉,使得人们仅能从沙发正面观看,并且还要坐垫、靠背以及扶手的图案相互配合才能产生立体感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将图案按照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和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面,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了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制造工艺是要获得360度全景帽,每一步骤中的图案分解、调整的依据都是组成帽子的帽片样板形状,而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工艺是要获得沙发罩或沙发套,其图案的分解、调整的依据是图案所处的沙发外表面上的不同位置;(2)本申请中,对帽片图案进行弧度和弧长的调整,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对图案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展现在帽片上,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任何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中,其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相关记载;(2)本申请将图案印在帽子上并使其具有立体感的制造工艺是特殊的,仅限于帽子上独一无二,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分别印在三个平面上的图案构成配合关系,利用沙发坐垫、靠背以及扶手位置关系,使人在观察沙发上的2D图案时能产生其富有立体感的错觉,布置图案时需要考虑投影位置,对比文件1中没有关于“需要将图案按照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和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对图案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展现在帽片上,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的任何技术启示与记载;(3)权利要求1中,其所要实现的是使人们能够从360度观看帽子上的图案,并产生富有立体感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所要实现的是利用沙发特殊的结构位置关系,将分别印在三个平面上的图案构成配合关系共同产生3D效果,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不存在将其引用到服装上的问题和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4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以及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可以从该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8-0124段,图1-7)公开了一种用2D图像在家具表面实现3D视觉效果的方法,其包括以下制造工艺:将2D平面图像进行3D分解,根据各2D分解图案在沙发上外表面上所对应的不同位置,确定其不同的缩放/变形比例,根据各2D分解图案所对应的缩放/变形比例,对该2D分解图案进行缩放/变形,得到待印刷2D分解图案,所有的缩放/变形处理手段均可在计算机上来实现,用喷墨打印/印刷机将经过缩放/变形处理后的待印刷2D分解图案分别印刷在构成沙发装饰包布的布料上,再对布料进行常规的裁剪、缝合和再加工,制成沙发罩或沙发套产品。通过对各2D分解图案进行相应缩放/变形,确保了在最佳视觉观察点所看到整体图像之各部份的显示比例接近,符合原2D平面图像,让所显示的图像呈现出更加接近2D图像原图的逼真视觉效果。对比文件1第0124段公开了其记载的方法可广泛用于各种与家具相关的布艺生产领域。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2D平面图像也显然是经选取获得的,其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一;对比文件1中将2D图像进行分解的步骤,其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二中根据帽子的帽片样板形状将平面图进行平面切割、制成各个帽片图案;对比文件1中将各2D分解图案依据位于沙发上外表面上对应的不同位置进行的缩放/变形的步骤,其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三中把帽片图案按照对应的帽片进行形状调整、使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地展现在帽片上;对比文件1中将待印刷2D分解图案分别印刷在构成沙发装置包布的布料上,其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四中将调整好的帽片图案印制到对应的帽片上;对比文件1中将印刷有2D分解图案的布料进行的常规裁剪、缝合和再加工、以制成沙发罩或沙发套产品,其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五中将印制好图案的帽片拼接成完整的帽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的制造工艺是要获得360度全景帽,每一步骤中的图案分解、调整的依据都是组成帽子的帽片样板形状,而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工艺是要获得沙发罩或沙发套,其图案的分解、调整的依据是图案所处的沙发外表面上的不同位置。
(2)本申请中,对帽片图案进行弧度和弧长的调整,弧度调整公式为α=l/r,弧长调整公式为l=nπr/180,对图案进行边长和角度的处理,使得帽片图案能够完整展现在帽片上,不产生缺失,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便于处理图片、拼接简单的360度全景帽的制造工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沙发罩或沙发套与本申请的帽子都属于服饰、装饰面料加工这一个人或家用物品技术领域,并且,沙发罩或沙发套与帽子一样,也是需要通过多块布料的缝合以制成具有一定立体形状的产品;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中提出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仅仅是将平面图像分解后直接打印在各片布料上、再缝合制成沙发罩或沙发套产品,各部分的构成比例会有失真,整体图像的立体视觉效果被扭曲或破坏,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提出,现有技术制作立体图案效果的帽子拼接难度大,容易产生残次品,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都是为了解决这类由于缝合拼接导致的产品缺陷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制造工艺应用于制造360度全景帽,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制造工艺应用于制造360度全景帽,依据帽片样板形状将图案进行分解、调整,以便获得拼接完整的360度全景帽,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类似,仅仅是所应用的对象不同而已,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记载了对于图案的缩放/变形处理通过计算机来实现;其次,在将对比文件1的制造工艺应用于制造360度全景帽时,由于帽子常见是由多个类似于扇形的帽片围绕一顶点拼接形成的,每个帽片具有一定的弧度和弧长,在采用对比文件1的制造工艺时,根据各个帽片的弧度、弧长等参数,结合帽片由平面到拼接后的立体弯曲形式所产生的变形,利用计算机的手段,以数学中的弧度公式、弧长公式为依据,对帽片拼接前后所产生的表面变形进行计算,并依据拼接后所将会产生的变形,对平面图案进行处理,使得经过处理后图案在实际拼接时能抵消所产生的变形,完整展现在帽片上而不产生缺失,这些都属于图像畸变校正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根据这一常规技术,从而可以获得需要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成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的技术手段,亦即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热转移印制是本领域常见的图案印制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第0004段中也提及了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布料制成沙发罩或沙发套也是通过缝合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1)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这一方法,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出了由于布料拼接构成的立体图像失真扭曲问题,并给出了通过将相应2D分解图案对应进行缩放/变形的方法,从而确保最终获得的产品观察效果接近/符合原2D平面图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这一技术构思,而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这一方法仅仅是在该技术构思的基础上针对需要显示为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的图案的具体变形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2)虽然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具体产品为沙发,不同于本申请的帽子,但是,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由拼接导致的图像畸变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都是采用预先图像处理的手段,抵消实际由拼接导致的图像畸变,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需要能从360度观看的具有立体感的全景帽,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所印制在各个帽片上的图案需要克服缝合帽片所导致的畸变问题,从本申请所记载的图案处理方式上,也看不出其与现有技术中的图案处理手段有何差异,仅仅在于所要考虑的具体参数有所不同,而这些具体参数如弧度、弧长是每个帽片形状所固有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其图案处理时必然会考虑到的参数。同时,本申请的帽子也是由于每个帽片的相互位置的配合关系而产生的立体感,其与对比文件1中利用沙发坐垫、靠背以及扶手位置配合关系而产生的立体感的原理是一致的,并且,其帽片上的图案显然也是要考虑其投影的位置,例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里所提到的“将所有处理前的帽片图案中的同一水平直线上面的像素点,转化为处理后帽片图案曲线上的像素点”这一方法,其显然是考虑到了投影导致的图像变形。
(3)根据前述已告知的理由和合议组意见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相同或相近,其都属于服饰、装饰面料加工这一个人或家用物品技术领域,并且,二者都是需要通过多块布料的缝合以制成具有一定立体形状的产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要解决由拼接导致的图像畸变问题,显然,在帽子制造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动机去相关技术领域寻求这样的解决方案。
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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