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网络系统传播的通信的理解效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社交网络系统传播的通信的理解效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286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39631
优先权日:2011-09-09
申请(专利)号:201280054995.9
申请日:2012-08-08
复审请求人:脸谱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梦琦
合议组组长:王京霞
参审员:陈丽娜
国际分类号:G06Q9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驳回决定指出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已被删除,则驳回决定指出的新颖性缺陷已被克服。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4995.9,名称为“通过社交网络系统传播的通信的理解效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脸谱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9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0、14-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9、1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8201225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一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包含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跟踪信息,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二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三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上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US2011143811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6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的全部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同样属于社交网络通信跟踪领域,解决了相同的如何通过社交网络系统传播通信的理解效果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即通过社交网络系统对媒体数据进行跟踪进而确定所选择广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7-9、11-1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跟踪提供给所述用户的所述广告作为多级通信,其中,第一级通信引起第二级通信,其中,跟踪所述广告进一步包括记录与所述第一级通信相关联的所述第二级通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通过社交网络系统控制传播通信的理解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US2010070876A1,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8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保持标签对象的存储器,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关于用户执行动作的跟踪信息,所述跟踪信息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给所述用户留下的至少一个内容印象,其中,所述标签对象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向所述用户呈现的内容项的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用于对所述用户进行的动作进行标记;
保持边对象的存储器,每个边对象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的唯一的标签对象相关联并且包括关于由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的信息;
接收对能够归因于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用户动作的请求;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一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包含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跟踪信息;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二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三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
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以及
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存储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所述归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向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显示的广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通过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页面显示给已经表示对所述页面感兴趣的多个用户的内容项帖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通过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用户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连接至所述用户的多个其他用户的内容项帖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来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进一步包括:
基于预定的规则和加权因子定义归因评分模型;
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为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确定分数;以及
基于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的所述分数,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
6.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接收关于用户在社交网络系统中对对象执行的动作的信息;
收集在所述动作之前的预定时段内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广告,所述至少一个广告连接至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所述对象;
响应于连接至所述对象并且在所述动作之前的所述预定时段内提供给所述用户的多个广告,基于归因评分模型选择所述多个广告中的一广告;
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识符标记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以及
提供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记的动作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表示对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页面感兴趣。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上安装应用。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执行自定义开放图形动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对由所述对象表示的物理位置进行签到。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与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上的其他用户交互。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对象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生成内容以供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查看。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归因评分模型选择所述多个广告中的一广告进一步包括:
基于预定的规则和加权因子定义所述归因评分模型;
基于所述多个广告的特征为所述多个广告中的每一个确定分数;以及
基于所述多个广告的所述分数选择所述多个广告中的所述广告。
14.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使用多个分布点,将广告提供给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
跟踪提供给所述用户的所述广告作为多级通信,其中,第一级通信引起第二级通信,其中,跟踪所述广告进一步包括记录与所述第一级通信相关联的所述第二级通信;
生成所述广告的跟踪度量;以及
基于所述跟踪度量为所述广告生成定价模型,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识符标记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以及
提供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记的动作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传播性度量,所述传播性度量测量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所述广告的复制率。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范围度量,所述范围度量计算贯穿所述多级通信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受所述广告影响的用户的数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参与度量,所述参与度量计算贯穿所述多级通信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参与水平以作为所述广告的结果。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转换度量,所述转换度量确定贯穿所述多级通信用户对所述广告的转换率。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位置度量,所述位置度量提供关于贯穿所述多级通信用户如何被所述广告影响而在物理位置产生签到事件的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跟踪度量包括所述广告的讲述者度量,所述讲述者度量识别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上发布与所述广告相关的内容的用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1、针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和“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将“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修改为“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将“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所述归因”修改为“子集的所表示的用户动作的所述归因”;2、针对权利要求5,将“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修改为“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3、对权利要求2-4、6-20未作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权利要求1,通过设计为第三标签对象包含第二标签对象,第二标签对象包含第一标签对象,并且每个唯一的标签对象与相应的边对象相关联,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使得能够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能够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从而实现了能够高效、快速地跟踪用户对内容的印象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确定标签子集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基于和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对比文件1和2至少未公开本申请权利6和14的技术特征“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识符标记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以及提供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记的动作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因此权利要求6和14同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保持标签对象的存储器,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关于用户执行动作的跟踪信息,所述跟踪信息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给所述用户留下的至少一个内容印象,其中,所述标签对象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向所述用户呈现的内容项的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用于对所述用户进行的动作进行标记;
保持边对象的存储器,每个边对象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的唯一的标签对象相关联并且包括关于由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的信息;
接收对能够归因于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用户动作的请求;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一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包含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跟踪信息;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二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三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
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 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以及
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存储子集的所表示的用户动作的所述归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来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进一步包括:
基于预定的规则和加权因子定义归因评分模型;
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为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确定分数;以及
基于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的所述分数,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2017年09月0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因而撤销对权利要求1的驳回决定。2、权利要求6和14未作修改,因而坚持驳回决定,理由如下: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对内容进行动作,同时公开了内容标签,且内容可以为广告;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211]-[0214]、[0298]、[0323]段):标签包括动作,累计信息,如访问次数或下载次数,标签还可以包括中级标签,例如功能标签可指引平台内的动作;且可使用标签将内容分为描述符,其可标记对内容采取的动作;广告可被构建到社区,以通知用户接收发生的不同事情的通知,用户可通过评分和标签的形式表达意见,与其他用户共享内容和体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识符标记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以及提供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记的动作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因此,权利要求6和1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不同的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均为社交网络通信跟踪领域,解决了相同的问题,即如何通过社交网络系统传播通信的理解效果,并能产生相同的效果,通过社交网络系统对媒体数据进行跟踪进而确定所选择广告的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3的附加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跟踪提供给所述用户的所述广告作为多级通信,其中,第一级通信引起第二级通信,其中,跟踪所述广告进一步包括记录与所述第一级通信相关联的所述第二级通信。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标签108包括动作,累积信息(例如,访问计数或下载计数),标签还可以包括中层标签,例如可以指导平台内的动作的功能标签,而且可以使用标签108来将内容分类为描述符,该描述符可以标记对内容采取的动作;广告可以被构建入社区的各个方面,用户会收到有关社区发生不同事情的通知,用户可以通过评级和添加标签的形式表达意见,与其他用户共享内容和体验(参见说明书第[0211]-[0214]、[0298]、[032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特征“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识符标记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以及提供所选择的广告的标记的动作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印象的标识符标记所述边对象,所述动作由边对象表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14如下:
“6.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接收关于用户在社交网络系统中对内容项执行的动作的信息,所述动作由边对象表示;
收集在所述动作之前的预定时段内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广告印象,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对应于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所述内容项;
基于归因评分模型对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进行评分,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广告印象的得分基于所述用户由于被评分的广告印象而执行所述动作的可能性;
基于所述评分选择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一广告印象;
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印象的标识符标记所述边对象;以及
提供标记的所述边对象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表示对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页面感兴趣。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上安装应用。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执行自定义开放图形动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对由所述内容项表示的物理位置进行签到。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与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上的其他用户交互。
12.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对所述内容项执行的所述动作包括生成内容以供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查看。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归因评分模型选择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一广告印象进一步包括:
基于预定的规则和加权因子定义所述归因评分模型;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的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确定分数;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的所述分数选择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所述广告印象。
14.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使用多个分布点,将广告提供给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
跟踪提供给所述用户的所述广告作为多级通信,其中,第一级通信引起第二级通信,其中,跟踪所述广告进一步包括记录与所述第一级通信相关联的所述第二级通信;
生成所述广告的跟踪度量;以及
基于所述跟踪度量为所述广告生成定价模型,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关于用户在社交网络系统中对内容项执行的动作的信息,所述动作由边对象表示;
收集在所述动作之前的预定时段内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至少一个广告印象,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对应于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所述内容项;
基于归因评分模型对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进行评分,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广告印象的得分基于所述用户由于被评分的广告印象而执行所述动作的可能性;
基于所述评分选择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一广告印象;
通过使用在动作之前向用户提供的所选择的广告印象的标识符标记所述边对象;以及
提供标记的所述边对象以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其他用户。”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广告印象的得分基于所述用户由于被评分的广告印象而执行所述动作的可能性。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跟踪提供给所述用户的所述广告作为多级通信,其中,第一级通信引起第二级通信,其中,跟踪所述广告进一步包括记录与所述第一级通信相关联的所述第二级通信;(2)所述至少一个广告印象中的每一个广告印象的得分基于所述用户由于被评分的广告印象而执行所述动作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通过社交网络系统控制传播通信的理解效果;(2)如何制定评分标准。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标签108包括动作,累积信息(例如,访问计数或下载计数),标签还可以包括中层标签,例如可以指导平台内的动作的功能标签,而且可以使用标签108来将内容分类为描述符,该描述符可以标记对内容采取的动作。因而对比文件1实质是公开了对表示动作的边对象进行标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6-20而仅保留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经上述修改后已经克服了合议组所指出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包括:
保持标签对象的存储器,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关于用户执行动作的跟踪信息,所述跟踪信息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给所述用户留下的至少一个内容印象,其中,所述标签对象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向所述用户呈现的内容项的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用于对所述用户进行的动作进行标记;
保持边对象的存储器,每个边对象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的唯一的标签对象相关联并且包括关于由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的信息;
接收对能够归因于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用户动作的请求;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一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包含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跟踪信息;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二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三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
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
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 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以及
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存储子集的所表示的用户动作的所述归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向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显示的广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通过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页面显示给已经表示对所述页面感兴趣的多个用户的内容项帖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选择的内容印象包括通过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的用户显示给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连接至所述用户的多个其他用户的内容项帖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来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进一步包括:
基于预定的规则和加权因子定义归因评分模型;
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为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确定分数;以及
基于所述搜索的边对象的所述分数,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5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驳回决定指出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已被删除,则驳回决定指出的新颖性缺陷已被克服。
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驳回决定、前置审查以及复审通知书均认为该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9、11-13不具备新颖性。在复审决定文本中,该权利要求6-9、11-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删除,因此,上述新颖性缺陷已被克服。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采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部分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8201225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2:US2011143811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媒体平台内容的传输方法及系统,其实质公开了一种用于跟踪在社交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内容印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26]、 [0211]-[0214]、[0278]、[0288]、[0298]、[0323]、[0332]、[0348]、[0357]、[0359]、[0380]-[0381]、[0434]段):
(参见说明书第[0278]段)移动媒体平台可以在用户开始观看会话之前、期间和之后向用户提供相关内容的准确建议,以允许用户快速参与。(参见说明书第[0323]段)内容可以是广告。(参见说明书第[0359]段)基于消费简档102中的所捕获的用户过去的浏览行为会目标定向特定内容128的广告。(即,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关于用户执行动作的跟踪信息,所述跟踪信息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给所述用户留下的至少一个内容印象)
(参见说明书第[0323]段)广告被自动添加标签以促进递送、定向、交互、印象测量。(参见说明书第[0434]段)内容标签108与网页内容有关,比如视频、音乐、音频文件等,网页内容的标签108涉及媒体类型、最后修改日期、收集日期以及该资源的URL地址等。而且,网页内容标签108允许用户基于媒体类型进行检索,还允许用户选择所有播客、指定播客、流行播客等的一般类别。(参见说明书第[0323]段)内容可以是广告。(参见说明书第[0380]、[0381]段)观看给定广播的一群用户可以在与该广播相关联的论坛中相互交流,这群用户在观看多播内容而不是广播内容,在广播和多播内容之间的切换会与计费、定价、事件跟踪、捆绑、分级服务等相关联。(参见说明书第[0211]-[0214]段)标签108包括动作,累积信息(例如,访问计数或下载计数),标签还可以包括中层标签,例如可以指导平台内的动作的功能标签,而且可以使用标签108来将内容分类为描述符,该描述符可以标记对内容采取的动作。(参见说明书第[0298]段)广告可以被构建入社区的各个方面,用户会收到有关社区发生不同事情的通知,用户可以通过评级和添加标签的形式表达意见,与其他用户共享内容和体验。(即,标签对象包括在执行所述动作之前向所述用户呈现的内容项的标识符,所述标识符用于对所述用户进行的动作进行标记)
(参见说明书第[0288]段)移动媒体平台可以基于相关的消费简档,为用户生成定制的交互节目指南。(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消费简档102可以与标签相关联,标签可以包括元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288]段)交互节目指南可以由元数据标签与通过用户行为算法、评论控制等请求形成的内容间关系来实现。(隐含地公开了边对象与标签对象的一一对应关系)
(参见说明书第[0357]段)消费简档102会影响社交网络和移动媒体平台的社交网络方面,包括内容介绍、内容等级、论坛、好友列表管理、兴趣社群、广告、在移动设备上共享的内容128等。(参见说明书第[0348]段)消费简档102可以受到针对内容128的自动的内容标签108的影响和/或促进该内容标签108。(参见说明书第[0211]-[0214]段)标签108包括动作,累积信息(例如,访问计数或下载计数),标签还可以包括中层标签,例如可以指导平台内的动作的功能标签,而且可以使用标签108来将内容分类为描述符,该描述符可以标记对内容采取的动作。(即,每个边对象包括关于由所述社交网络系统的用户执行的动作的信息;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
(参见说明书第[0332]段)移动媒体平台包括内容提供系统、存储系统、社会网络系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持标签对象的存储器和保持边对象的存储器;(2)接收对能够归因于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用户动作的请求;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一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包含所选择的内容印象的跟踪信息;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二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从所述标签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第三组标签对象,其中,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每个标签对象包括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中的至少一个标签对象;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每个表示的用户动作的归因;以及在所述社交网络系统中存储子集的所表示的用户动作的所述归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保存相关信息,以及(2)如何确定用户动作的归因。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标签对象和边对象,以及移动媒体平台包括存储系统,而在存储系统中保存相关数据,例如设置存储器保持标签对象,设置存储器保持边对象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处理方法及系统,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549]-[0550]段):呈现初始数据集(比如,图像,元数据例如描述符或人口特征信息,或图像度量标准比如特征值);由此,获得第二组数据(比如,图像,或图像度量标准,或元数据);从该第二组数据,编译第三组数据(比如,具有相似图像度量标准的图像或相似元数据,或图像度量标准,或元数据),来自第三组数据的项目可以用作该过程的结果,或者该过程可以继续下去,确定第四组数据、第五组数据。多组数据可为图像,或其他格式的数据(比如,图像度量标准,原始元数据,地址数据,解码OCR-,条形码,水印数据等)。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是涉及基于数据的相似性和共有特征逐次从前一数据集得到后一数据集。但是,在本申请中,通过设计为第三标签对象包含第二标签对象,第二标签对象包含第一标签对象,并且每个唯一的标签对象与相应的边对象相关联,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使得能够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能够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解决如何确定用户动作的归因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采用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实现了能够高效、快速地跟踪用户对内容的印象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的前置意见认为:1、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2017年09月0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审查员撤销对权利要求1的驳回决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通过设计为第三标签对象包含第二标签对象,第二标签对象包含第一标签对象,并且每个唯一的标签对象与相应的边对象相关联,每个边对象表示用户动作,使得能够确定搜索的标签对象的子集,对于所述子集,所表示的用户动作归属于所选的内容印象,以及能够从所述边对象的存储器中搜索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搜索的标签对象相关联的边对象;基于所述第一组标签对象、所述第二组标签对象和所述第三组标签对象中的所述搜索的标签对象中的信息以及包含在搜索的边对象中的信息,确定包含在每个所述搜索的边对象中的动作的归因。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给出进行改进的具体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支持原审查部门的意见。
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则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5;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5月08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5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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