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71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66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8246.1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孟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彦妮
合议组组长:王荧
参审员:江雪芹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A61P1/02,A61P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做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8246.1,名称为“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孟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第1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仙灵骨葆对犬种植体周围炎骨整合影响的实验研究,蒋柳宏等,《新中医》,第46卷第7期,第194-196页,2014年07月31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灌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补肾中药仙灵骨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药物组成不同,限定了组分的用量;(2)限定药物剂型为乳膏剂以及乳膏剂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组方原则类似的乳膏剂制备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中的应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治疗原则,即温肾壮阳,接骨续筋,清热凉血,在已知治法治则的指导下选择相应的药味配伍组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接筋草舒筋活血,温补肾阳,清热解毒,利湿消肿;白茅花,清热凉血止血。出血肿胀也是种植体周围炎常见的症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接筋草和白茅花组合用于治疗种植体周围炎。且在药物常规的用量范围内可以对组方中的原料配比进行选择和调整。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内治法与外治法只是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不同而已,治病的原理并无二致。乳膏剂可以透皮吸收产生局部作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乳膏剂应用;药材水煎煮有利于有效成分的溶出,进一步沉淀、浓缩、干燥、打粉、加入凡士林以及具体的步骤和器皿,属于制备乳膏剂的一般选择,制备过程中的参数根据正交等常规实验手段可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药物的用量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各药物常规用量调整可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中的应用,该药物组合物由活性成分和药用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活性成分由如下用量比的中药材原料经水煎提取制备而成:白茅花115-125份、接筋草24-27份;
制备方法:中药乳膏的制备
(1)备料:按处方量称取清洗干净的白茅花和接筋草,备用;
(2)煎煮:加水煎煮,第一煎每罐加水为药材总量的15倍,加热沸腾后保持3小时,所得提取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进入沉淀罐;第二煎加入药材量12倍的水加热提取,保沸2小时,所得提取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进入沉淀罐;
(3)沉淀:沉淀罐中提取液沉淀12小时,抽取上清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至三效蒸发器中,沉淀物按废弃物处理;
(4)浓缩:当上清液在三效蒸发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0,40℃测定时,将稀清膏经200目过滤器过滤抽入真空减压浓缩罐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30~1.32,90℃测定时,出膏,至贮膏桶内,备用;
(5)干燥:其中真空度:-0.1MPa,温度:78~82℃,干燥时间8小时;
(6)打粉:粉碎细度80目筛,得到清膏粉;
(7)取2g清膏粉加入98g凡士林混合研匀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活性成分由白茅花120份和接筋草25份作为原料经水煎提取制备而成。”
申请人孟勇(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是针对种植体与骨之间没有牙周膜,炎症扩展迅速,可以导致支持骨丧失、种植体骨结合失败,甚至种植体松动的技术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种植体周围炎病因复杂,现有技术并未有使用本申请所示药物进行施治的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仙灵骨葆具有温肾壮阳、接骨续筋、强身健骨的作用,但是中药方剂讲究君臣佐使,对比文件1组方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其并未从患者“口腔环境”改善和“良好的菌斑控制”着手,选择本申请所述白茅花和接筋草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本申请组方中君药白茅花活血止血,臣药接筋草舒筋活血、平肝利湿,诸药相互佐益、产生同向性的活血协同作用,调动患者牙周组织血液循环,能缓解炎症、红肿、出血和流脓等症状,其并非单纯依靠清热解毒作用予以抗炎。且本申请对制备方法也进行了优化,有效保留有效成分,采用膏剂局部用药,相同药物浓度用药量更少,不易产生耐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中的应用,该药物组合物由活性成分和药用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活性成分由如下用量比的中药材原料经水煎提取制备而成:白茅花120份和接筋草25份;
制备方法:中药乳膏的制备
(1)备料:按处方量称取清洗干净的白茅花和接筋草,备用;
(2)煎煮:加水煎煮,第一煎每罐加水为药材总量的15倍,加热沸腾后保持3小时,所得提取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进入沉淀罐;第二煎加入药材量12倍的水加热提取,保沸2小时,所得提取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进入沉淀罐;
(3)沉淀:沉淀罐中提取液沉淀12小时,抽取上清液经过200目过滤器过滤至三效蒸发器中,沉淀物按废弃物处理;
(4)浓缩:当上清液在三效蒸发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0,40℃测定时,将稀清膏经200目过滤器过滤抽入真空减压浓缩罐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30~1.32,90℃测定时,出膏,至贮膏桶内,备用;
(5)干燥:其中真空度:-0.1MPa,温度:78~82℃,干燥时间8小时;
(6)打粉:粉碎细度80目筛,得到清膏粉;
(7)取2g清膏粉加入98g凡士林混合研匀即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意见陈述,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驳回决定一致。另外,说明书实验部分与现有技术文献(“两种局部用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临床效果观察”,郭观生,《中国当代医药》,第21卷第4期,第54-56页,2014年02月)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高度类似,说明书背景技术内容与该文献“讨论”部分第1段内容完全一致,基于以上情况,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仙灵骨葆胶囊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药物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由白茅花和接筋草制成,同时限定原料用量和药物乳膏剂的制备方法。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文献“两种局部用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临床效果观察”公开的内容存在部分雷同,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的文字内容与现有技术文献正文第3节第1段文字内容完全相同;说明书第11段记载的药物治疗机理与现有技术文献记载的药物治疗机理也完全一致,而本申请所采用的中药与现有技术文献所采用的西药盐酸米诺环素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药物,根据描述却发挥完全相同的治疗机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临床试验数据中患者的纳入标准、治疗方法、临床观察指标也与现有技术文献基本一致,本申请在两组患者比较时的情况描述与现有技术文献相同,均为“两组患者入院时一般情况……”,但是本申请在前述患者资料中并没有记载患者来自医院;其次,本申请记载的临床试验研究中并未明确记载临床数据分析采用的统计学方法,仅结论性的给出“P<0.05”的比较结果。综合以上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药物组合物治疗效果的真实可信性。鉴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随机组合物的中药组合物制剂的制药用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申请所作出的改变可以被认为是根据本领域常识做出的随机选择,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0.05”的比较结果。综合以上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药物组合物治疗效果的真实可信性。鉴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随机组合物的中药组合物制剂的制药用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申请所作出的改变可以被认为是根据本领域常识做出的随机选择,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其意见陈述书内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意见陈述内容完全相同,并未提出新的陈述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第1页),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做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针对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药物中的应用,该药物组合物由活性成分和药用辅料制备而成,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所述的活性成分由如下用量比的中药材原料经水煎提取制备而成:白茅花120份和接筋草25份;同时限定了中药乳膏剂的制备方法。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中药软膏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显示接筋草的加入可增强白茅花的局部抗感染活性,局部给药能够治疗种植体周围炎。
对比文件1中公开:建立犬种植体周围炎模型,以中药补肾药物仙灵骨葆灌服,仙灵骨葆胶囊主要含有淫羊藿、生地黄、续断、补骨脂,具有温肾壮阳,接骨续筋,强身健骨之功能,实验结果显示:中药组TbWi、CBLM显著提升,同非炎组已无明显差别,说明仙灵骨葆可以对抗炎症引起的骨丧失,增加种植体周围的骨量,增加种植体-骨界面的OBN,提高骨结核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临床治疗价值(参见第194页左栏第1-2行、第195页第3节第二段至第196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仙灵骨葆胶囊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药物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由白茅花和接筋草制成,同时限定原料用量和药物乳膏剂的制备方法。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文献“两种局部用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临床效果观察”公开的内容存在部分雷同,相同部分用下划线表示,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申请
现有技术文献
[0002]随着种植修复技术的日趋成熟,种植修复已广泛应用于局部或全口牙缺失的患者, 但种植体周围炎的发病率也随之增高,其原因主要是种植体上的细菌微生物,即由于口腔卫生不良,造成种植体周围菌斑堆积,刺激机体产生炎症反应。此外,不良习惯(吸烟)、牙周炎、全身性疾病(如糖尿病等)控制不好也可导致种植体周围炎。有研究结果显示,吸烟和牙周病史均与种植体周围炎相关,并可能是该病的危险因素。临床表现主要为黏膜的红肿、探诊出血甚至溢脓等。由于种植体与骨之间没有牙周膜,炎症扩展迅速,可以导致支持骨丧失、种植体骨结合失败,甚至种植体松动,所以应尽早治疗以促进周围组织恢复到健康状态。
[0003]种植体周围炎的治疗主要是针对感染因素,主要以根除炎症,确保种植体周围黏膜 和骨组织健康为主要目标,因此,首先要进行全口牙龈上洁治和龈下刮治,以改善口腔环境。良好的菌斑控制是种植体周围炎治疗成功的先决条件用。局部抗感染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必要手段之一。局部用药需要在有效浓度的情况下迅速到达作用部位,并在作用部位停留足够的时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临床疗效。
随着种植修复技术的日趋成熟,种植修复已广泛应用于局部或全口牙缺失的患者,但种植体周围炎的发病率也随之增高,其原因主要是种植体上的细菌微生物,即由于口腔卫生不良,造成种植体周围菌斑堆积,刺激机体产生炎症反应。此外,不良习惯(吸烟)、牙周炎、全身性疾病(如糖尿病等)控制不好也可导致种植体周围炎。有研究结果显示,吸烟和牙周病史均与种植体周围炎相关,并可能是该病的危险因素。临床表现主要为黏膜的红肿、探诊出血甚至溢脓等。由于种植体与骨之间没有牙周膜,炎症扩展迅速,可以导致支持骨丧失、种植体骨结合失败,甚至种植体松动,所以应尽早治疗以促进周围组织恢复到健康状态。种植体周围炎的治疗主要是针对感染因素,主要以根除炎症,确保种植体周围黏膜和骨组织健康为主要目标,因此,首先要进行全口牙龈上洁治和龈下刮治,以改善口腔环境。良好的菌斑控制是种植体周围炎治疗成功的先决条件。局部抗感染是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必要手段之一。局部用药需要在有效浓度的情况下迅速到达作用部位,并在作用部位停留足够的时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临床疗效。
[0011]本发明的中药提取物对骨组织有亲和作用,能抑制牙周病原菌的成长和形成牙周袋的胶原酶活性,不仅缓解炎症,还可以减轻疼痛、红肿、出血和流脓等症状,促进牙周组织再生,使牙周袋的深度变浅。发明人通过临床应用的治疗结果显示,采用本发明的药物组合物对种植体周围炎患者治疗后第2、4、8周,牙周袋探诊深度和龈沟出血指数均明显改善,提示该药物治疗种植体周围炎有确切的疗效。
该药内含有抗牙周炎病原菌的广谱药物盐酸二甲胺四环素,四环素本身对骨组织有亲和作用,能抑制牙周病原菌的成长和形成牙周袋的胶原酶活性,可溶性油质软膏中的微颗粒在牙周袋内缓慢释放可滞留7d,能维持袋内的有效药物浓度,不仅缓解炎症,还可以减轻疼痛、红肿、出血和流脓等症状,促进牙周组织再生,使牙周袋的深度变浅。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治疗后第2、4、8 周,SBI、PD、SBI 均明显改善,盐酸米诺环素组改善情况稍优于甲硝唑凝胶组,但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提示这两种药物治疗种植体周围炎均有确切的疗效。
[0026]种植体周围炎患者46例,种植完成至少1年以上,种植体无松动,龈沟出血指数 ≥1,牙周袋探诊深度4mm或有溢脓窦道。X线牙片显示种植体颈部有骨吸收透影区, 无全身系统性疾病。患者参加本实验前3个月内未口服抗生素或免疫抑制剂,1个月内未使用抑制菌斑的药物漱口。所有患者中,其中男性26例,女性20例,年龄35~68 岁,平均(50.3±8.5)岁;被随机分为试验A组(23例)和试验B组(23例),两组患者入院时一般情况(性别、年龄等)比较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
[0027] 两组患者均首先由同一名医生进行种植周围超声洁治,试验A组给予按照上述实施 例1处方工艺制备的中药软膏剂牙周留置治疗8周,1周换药1次;试验B组给予按照 上述对比例1处方工艺制备的中药软膏剂牙周留置治疗8周,1周换药1次;分别于治疗前和治疗后的第2、4、8周末按基线检查的方法检查并记录牙周袋探诊深度和龈沟出血指数等指标,每次检查记录均由同一名医师完成。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口腔科2011 年5 月~2013 年8 月收治的种植体周围炎患者,种植完成至少1 年以上;纳入标准:①种植体无松动,龈沟出血指数(SBI)≥1,牙周袋探诊深度(PD)≥4 mm 或有溢脓窦道。X 线牙片显示种植体颈部有骨吸收透影区,无全身系统性疾病。②参加本实验前3 个月内未口服抗生素或免疫抑制剂,1 个月内未使用抑制菌斑的药物漱口。通过纳入和排除标准严格筛选患者58 例,随机分为盐酸米诺环素组29 例,其中男性17 例, 女性12 例, 年龄33~72 岁, 平均(48.26±11.57)岁;甲硝唑凝胶组29 例,其中男性15例,女性14 例,年龄32~75 岁,平均(51.34±9.68)岁。两组患者入院时一般情况(性别、年龄等)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首先由同一名医生进行种植周围超声洁治,分别给予盐酸米诺环素(惠氏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60010)和甲硝唑凝胶(江苏圣宝罗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80213)牙周留置。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口腔卫生宣教。
1.3 观察指标
分别于治疗前和治疗后的第2、4、8 周按基线检查的方法检查并记录菌斑指数(PLI)、PD 和SBI 等指标,每次检查记录均由同一名医师完成。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龈沟出血指数变化的比较
组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2周
治疗后4周
治疗后8周
试验A组
23
2.91±0.41
1.95±0.20*
1.04±0.13*#
0.62±0.15*#
试验B组
23
2.88±0.36
2.14±0.39*
2.21±0.45*
2.57±0.32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表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牙周袋探诊深度变化的比较(mm)
组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2周
治疗后4周
治疗后8周
试验A组
23
1.97±0.22
1.53±0.30*
1.05±0.21*#
0.79±0.24*#
试验B组
23
1.91±0.24
1.66±0.38*
1.81±0.27
1.83±0.40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SBI(龈沟出血指数)变化的比较
组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2周
治疗后4周
治疗后8周
盐酸米诺环素组
29
2.89±0.47
1.64±0.18*#
1.32±0.39*#
2.41±0.17*#
甲硝唑凝胶组
29
2.86±0.24
1.81±0.43*
1.43±0.37*
2.47±0.34*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表3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PD(牙周袋探针深度)变化的比较
组别
n
治疗前
治疗后2周
治疗后4周
治疗后8周
盐酸米诺环素组
29
1.88±0.31
1.29±0.45*#
0.92±0.14*#
1.39±0.27*#
甲硝唑凝胶组
29
2.01±0.14
1.38±0.39*
1.10±0.16*
1.70±0.42*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
如上表所示,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的文字内容与现有技术文献正文第3节第1段文字内容完全相同;说明书第11段记载的药物治疗机理与现有技术文献记载的药物治疗机理也完全一致,而本申请所采用的中药与现有技术文献所采用的西药盐酸米诺环素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药物,根据描述却发挥完全相同的治疗机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临床试验数据中患者的纳入标准、治疗方法、临床观察指标也与现有技术文献基本一致,本申请在两组患者比较时的情况描述与现有技术文献相同,均为“两组患者入院时一般情况……”,但是本申请在前述患者资料中并没有记载种植体周围炎患者来自医院;其次,本申请记载的临床试验研究中并未明确记载临床数据分析采用的统计学方法,仅结论性的给出“P<>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如药物组成和用量比例不同、制剂和制备方法不同,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随机组合物的中药组合物制剂的制药用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申请所作出的改变可以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识做出的随机选择,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针对种植体与骨之间炎症扩展迅速、支持骨丧失、种植体骨结合失败等技术问题,采用白茅花和接筋草协同作用能有效缓解炎症,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技术文献有多处雷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本申请所记载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由此也无法确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而复审请求人并没有提出相关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排除以上合理质疑,因此合议组不能认可本申请药物组合物治疗种植体周围炎的技术效果,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制剂的制药用途,而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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