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无线网络的多播优化介质访问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线网络的多播优化介质访问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66
决定日:2019-10-25
委内编号:1F289213
优先权日:2013-03-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747.4
申请日:2014-03-12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韵楠
合议组组长:吴斌
参审员:郑杰
国际分类号:H04L12/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747.4,名称为“用于无线网络的多播优化介质访问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652953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8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20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第一中继节点处接收第一肯定应答帧,所述第一肯定应答帧包括传输链中的第一肯定应答消息,所述传输链包括一个或多个中继节点;以及
从所述第一中继节点传送第二肯定应答帧,所述第二肯定应答帧包括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
其中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中继节点与传送所述第一肯定应答帧的所述节点是不相邻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确定肯定应答帧已被成功地从所述第一中继节点传送;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避免传送肯定应答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由中继节点生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由所述第一中继节点生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由第一目的地节点生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由第二目的地节点生成。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基于相对于由节点进行的肯定应答消息的初始传输的序列而被传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中继调度与所述传输链中的每个肯定应答消息一起被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中继节点与第二中继节点竞争以确定传输顺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中继节点在第一时间传送,并且所述第二中继节点基于所述竞争在第一时间之后的第二时间传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竞争,仅所述第一中继节点进行传送。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基于所述肯定应答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将来自源节点的分组帧重传到一个或多个目的地节点。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组帧基于来自一个或多个目的地节点的肯定应答消息的缺失而被重传。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基于效率偏好而向传输链添加一个或多个中继节点。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基于效率偏好从传输链删除一个或多个中继节点。”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BS向第一MS和第二MS发送调度信息,且第一MS和第二MS基于调度信息确认用于发送ACK/NACK消息的ACK分配区域,BS还向下层RS发送用于递送ACK/NACK消息的区域信息。并且ACK分配区域包括OFDM子信道、OFDM符号。即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肯定应道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也是基于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调度信息而传送的。由于本领域中OFDM符号表示时域信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ACK分配区域包括OFDM符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度信息是用于“确定发送ACK/NACK消息的区域的特定的区域调度信息”,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中,实质审查部门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用于ACK/NACK消息发送的区域包括频域和时域,频域为子信道单元,时域用OFDM符号表示。而本领域中区域的时域与发送时间相对应,即ACK/NACK的调度信息实际上包含发送时间上的调度信息。对比文件1中第二MS在第i 3帧发送ACK/NACK,第一MS在第i 4帧发送ACK/NACK,第一RS在第i 5帧发送组合的ACK/NACK,由此可知每个节点发送ACK/NACK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容易得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人于2015年09月18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52953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多跳中继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数据重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15,20-22页,附图3-5,11-13):图11的无线通信系统包括BS 900、第一RS 902、第一MS 904、第二 RS 906、和第二MS 908。这里,第一MS 904表示与第一RS 902通信的至少一个MS,第二MS 908表示与第二RS 906通信的至少一个MS。为了向第二MS 908发送HARQ数据,在步骤931中,BS 900通过第i 帧910向第一RS 902发送用于向第二MS 908发送数据1的调度信息1、以及数据1。例如,调度信息是IEEE 802.16标准中定义的HARQ DL-MAP信息。在从BS 900接收调度信息1和数据1时,在步骤933中,第一RS 902通过第i 1帧912将调度信息1和数据1转发给第二RS 906。此时,假设数据1没有错误。在从第一RS 902接收调度信息1和数据1时,在步骤937中,第二RS 906通过第i 2帧914将调度信息1和数据1转发给第二MS 908。此时,假设数据1没有错误。在从第二RS 906接收到调度信息1和数据1时,第二MS 908基于调度信息1确认用于发送ACK/NACK消息的ACK分配区域。在步骤941中,第二MS 908通过第i 3帧916经由ACK分配区域向第二RS 906发送针对数据1的ACK/NACK消息。在从第二MS 908接收针对数据1的ACK/NACK消息时,在步骤945 中,第二RS 906通过第i 4帧918将第二MS 908对于数据1的ACK/NACK 消息转发给第一RS 902(相当于在第一中继节点处接收第一肯定应答帧,第一肯定应答帧包括传输链中的第一肯定应答消息,传输链包括一个或多个中继节点)。在从第二RS 906接收第二MS 908对于数据1的ACK/NACK消息时,在步骤947中,第一RS 902通过第i 5帧920将第二MS 908对于数据1的 ACK/NACK消息转发给BS 900。接下来,为了向第一MS 904发送HARQ数据,在步骤935中,BS 900 通过第i 2帧914向第一RS 902发送用于向第一MS 904发送数据2的调度信息2、以及数据2。例如,调度信息是IEEE 802.16标准中定义的HARQ DL-MAP信息。在从BS 900接收到调度信息2和数据2时,在步骤939中,第一RS 902 通过第i 3帧916将调度信息2和数据2转发给第一MS 904。此时,假设数据2没有错误。在从第一RS 902接收到调度信息2和数据2时,第一MS 904从调度信息2确认用于发送ACK/NACK消息的ACK分配区域。在步骤943中,第一MS 904通过第i 4帧918向第一RS 902发送针对数据2的ACK/NACK消息。在从第一MS 904接收到针对数据2的ACK/NACK消息时,在步骤949 中,第一RS 902通过第i 5帧920将第一MS 904对于数据2的ACK/NACK 消息转发给BS 900。如上所述,第一RS 902通过第i 5帧920将针对发送到第一MS 904的数据2的ACK/NACK消息和针对发送到第二MS 908的数据1的ACK/NACK消息发送给BS 900(相当于从所述第一中继节点传送第二肯定应答帧,所述第二肯定应答帧包括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上层节点向下层节点分配用于多ACK/NACK消息的控制信道,以便下层节点能够发送多ACK/NACK消息,如图12和图13所示。在图12 和图13中,解释了BS向第一RS分配用于多ACK/NACK消息的控制信道。图12中,根据来自BS的资源分配信息,第一RS根据ACK区域调度信息1001、1003使用UL子帧1010的不同区域发送第一MS的ACK/NACK消息1011 和第二MS的ACK/NACK消息1013。在图13中,BS使用DL子帧1020的UL-MAP的ACK区域调度信息 1021在UL子帧1030中分配第一MS和第二MS的ACK分配区域1031和 1033作为一个UL子帧区域,并且将该UL子帧区域发送给第一RS。为了如图13所示分配ACK分配区域,BS需要向第一RS发送用于在 UL子帧的区域中分配的一个ACK分配区域中区分第一MS和第二MS的 ACK信息的信息。例如,BS将MS的ACK/NACK消息的终点信息、或下 一个MS的ACK/NACK消息的起点信息包括到ACK分配区域的调度信息中。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其中所述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所述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基于所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中继调度以避免多跳无线网络中的冲突从而提高传输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是基于调度信息而被传送的,调度信息用于确定多个ACK消息在子帧中的区域,即起点位置和终点位置,其目的是为了使下层节点能够在同一帧中发送多个ACK消息以提高发送效率;而本申请中的调度信息用于对包括一个或多个中继节点的传输链上每个节点的传送帧的时间进行中继调度以避免无线网络的冲突。进一步地,并且本申请为了避免冲突,基于中继调度预定义用于不同节点进行传输的不同时间,使得参与源、中继以及目的地节点的每个节点都可以具有所分配的不同的传输时间,使得不存在同时传输,降低节点在特定时间接收多个帧的概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调度的应用场景不同,目的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手段也不同。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难以想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着无线网络冲突的技术缺陷需要去改进,进而也不会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求克服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手段来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在所述技术背景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由于第一肯定应答消息和第二肯定应答消息基于包括针对每个节点传送帧的不同时间的预定义的中继调度而被传送,就能实现不同节点在不同时间进行帧传输,从而具有有效避免无线网络中的冲突从而提高传输效率的有益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6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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