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许可频带中的无线电通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非许可频带中的无线电通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9
决定日:2019-10-28
委内编号:1F276797
优先权日:2013-01-16,2013-0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05098.8
申请日:2014-01-10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俭
合议组组长:平彧
参审员:刘欣科
国际分类号:H04W72/12,H04W74/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5098.8,名称为“非许可频带中的无线电通信”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5年07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1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Rapeepat Ratasuk等, “License-Exempt LTE Deployment in Heterogeneous Network”, 2012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s (ISWCS),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2217350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第一无线电装置(401;402)使用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 (405)以便与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监听(1)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中的任何传送;
确定(2)所述信道是否闲置;
根据与所述第一RAT (405)不同的第二RAT (406)在所述信道上传送(3)第一无线电消息;
基于所述信道是否闲置的所述确定(2)来确定(4)用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信道上要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以及
使用确定(4)的传送属性在所述信道上并且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将第二无线电消息传送(5)到所述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
其中在已确定所述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所述确定(4)包括调整所述属性以降低对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传送的干扰的风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三无线电装置(403;404)使用所述第二RAT用于在所述频率信道上的通信。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送属性包括由传送功率、分配带宽、调制和码率组成的群组的属性中的任一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调整包括降低所述传送功率、调整所述分配带宽、降低所述调制和/或降低所述码率。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已确定(2)所述信道不闲置时,将所述第二消息的所述传送(5)推迟(113;115)某个时间期。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6)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消息,其中所述时间期基于所述收到(6)的消息确定(115)。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已传送(5)所述第二消息后,在所述信道上引入(7)传送间隙;以及
在所述传送间隙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信道上传送(8)第三无线电消息。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电装置是用户设备UE (402),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接收(9)调度消息;
其中在根据所述收到(9)的调度消息来调度所述UE用于上行链路UL传送时,传送(5)所述第二消息。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电装置是蜂窝通信系统(400)的基站BS (401)。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RAT (405)是蜂窝RAT,诸如长期演进LTE RAT、高速分组接入HSPA RAT或宽带码分多址WCDMA RAT。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RAT (406)是根据电气和电子工程师IEEE标准的RAT,诸如无线局域网WLAN RAT或蓝牙RAT。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消息是WLAN请求发送RTS或清除发送CTS消息。
13. 一种配置用于使用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 (405)以便与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进行通信的无线电装置(401;402),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监听(1)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中的任何传送的部件(501,504;601,604);
用于确定(2)所述信道是否闲置的部件(501,504;601,604);
用于根据与所述第一RAT (405)不同的第二RAT (406),在所述信道上传送(3)第一无线电消息的部件(501,503;601,603);
用于基于所述信道是否闲置的所述确定(2)来确定(4)用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信道上要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的部件(501;601);以及
用于在所述信道上并且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将第二无线电消息传送(5)到所述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的部件(501,503;601,603),
其中在已确定所述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所述确定(4)包括调整所述属性以降低对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传送的干扰的风险。
14. 一种包括计算机可执行组件(701)的计算机程序产品(700),当所述计算机可执行组件(701)在无线电装置(401;402)中包括的处理器(501;601)上运行时,所述计算机可执行组件用于促使所述无线电装置(401;402)执行如权利要求1-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涉及许可频谱的分配频带和许可频谱的未分配频带;而对比文件1涉及许可的免除频带,本申请涉及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对比文件2检测许可频谱的相邻分配频带是否空闲,如果许可频谱的相邻分配频带不是空闲的,则空白被避免或者传输功率被降低以在空白上传输。对比文件2并未检测许可频谱的空白或未分配频带是否空闲,实际上,在对比文件2的检测过程中在空白上并没有信号被传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还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DAA技术中,可以减少对希望发送信息的信道的干扰,或可以减少对相邻信道的干扰,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不仅可以对相邻信道进行检测,也可以选择检测希望通过其发送信息的信道是否空闲,再根据该信道是否空闲来避开该信道或者只允许低功率的传输。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信道非空闲的情况下,采用低功率传输来减少对信道上正在传送的数据的干扰的启示,因此具体到对比文件1的LTE与IEEE 802.11共存的场景下,在信道非空闲时,为了减少对正在采用IEEE 802.11协议通信的数据产生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进行低功率的LTE传输来减少对IEEE 802.11协议传送的干扰,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变更为独立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3中补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调整包括降低传送功率、调整分配带宽、降低调制和/或降低码率”,删除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UE将基于信道是否空闲来开始数据传输或者避免数据传输,对比文件1不关心要传输的数据的传送属性并且也不涉及与传送属性相关的操作。本申请涉及用于在非许可频带中与第二无线电装置进行通信的方法和无线电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免许可LTE部署,而对比文件2涉及与许可频谱的分配频带以及许可频谱的未分配频带有关的操作,对比文件2不涉及与两种不同无线电接入技术共存有关的问题,对比文件2不是检测在许可频谱的未分配频带/空白中是否存在有传送,在对比文件2中,当存在有来自许可频带的相邻的分配部分的信号时,可以避开许可频谱的未分配频带/空白或者降低传输功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第一无线电装置(401;402)使用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 (405)以便与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监听(1)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中的任何传送;
确定(2)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是否闲置;
根据与所述第一RAT (405)不同的第二RAT (406)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传送(3)第一无线电消息;
基于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是否闲置的所述确定(2)来确定(4)用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要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以及
使用确定(4)的传送属性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并且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将第二无线电消息传送(5)到所述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
其中在已确定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所述确定(4)包括调整所述属性以降低对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传送的干扰的风险,其中所述调整包括降低传送功率、调整分配带宽、降低调制和/或降低码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三无线电装置(403;404)使用所述第二RAT用于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的通信。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送属性包括由传送功率、分配带宽、调制和码率组成的群组的属性中的任一项。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已确定(2)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不闲置时,将所述第二消息的所述传送(5)推迟(113;115)某个时间期。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接收(6)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消息,其中所述时间期基于所述收到(6)的消息确定(115)。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已传送(5)所述第二消息后,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引入(7)传送间隙;以及
在所述传送间隙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传送(8)第三无线电消息。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电装置是用户设备UE (402),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接收(9)调度消息;
其中在根据所述收到(9)的调度消息来调度所述UE用于上行链路UL传送时,传送(5)所述第二消息。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无线电装置是蜂窝通信系统(400)的基站BS (401)。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RAT (405)是蜂窝RAT,诸如长期演进LTE RAT、高速分组接入HSPA RAT或宽带码分多址WCDMA RAT。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RAT (406)是根据电气和电子工程师IEEE标准的RAT,诸如无线局域网WLAN RAT或蓝牙RAT。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消息是WLAN请求发送RTS或清除发送CTS消息。
12. 一种配置用于使用第一无线电接入技术RAT (405)以便与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进行通信的无线电装置(401;402),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监听(1)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中的任何传送的部件(501,504;601,604);
用于确定(2)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是否闲置的部件(501,504;601,604);
用于根据与所述第一RAT (405)不同的第二RAT (406),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上传送(3)第一无线电消息的部件(501,503;601,603);
用于基于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是否闲置的所述确定(2)来确定(4)用于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上要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的部件(501;601);以及
用于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上并且根据所述第一RAT (405),将第二无线电消息传送(5)到所述第二无线电装置(401;402)的部件(501,503;601,603),
其中在已确定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所述确定(4)包括调整所述属性以降低对根据所述第二RAT (406)的传送的干扰的风险,其中所述调整包括降低传送功率、调整分配带宽、降低调制和/或降低码率。
13. 一种包括计算机可执行组件(701)的计算机程序产品(700),当所述计算机可执行组件(701)在无线电装置(401;402)中包括的处理器(501;601)上运行时,所述计算机可执行组件用于促使所述无线电装置(401;402)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Rapeepat Ratasuk等, “License-Exempt LTE Deployment in Heterogeneous Network”, 2012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s (ISWCS),公开日为2012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2217350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第一无线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异构网中部署免授权LTE,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246-248页):LTE微微小区可以同时提供LTE和WiFi服务,采用微微小区支持许可频带和非许可频带上的LTE;采用载波聚合使用户在许可频带上与主载波保持连接,在非许可频带上与许多从载波保持连接,在从载波上允许LTE与WiFi系统共存;在下行数据传输之前,eNB将进行信道感知;如果可能的话,eNB将在非许可频带上启动数据传输,并通过跨载波调度通知终端;在上行链路,eNB必须提前k个子帧进行数据调度,这种情况下,eNB并不能知道信道是否会空闲,因此在分配的子帧开始数据传输前,UE需要感知信道;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数据传输,eNB随后在主载波或辅载波上再次进行调度;在上述机制中,载波感知操作不同于WiFi中的DCF,随机回退将不同甚至被舍弃,UE进行数据传输的等待时间将是固定的;在IEEE802.11标准中定义了RTS/CTS协议,用于提供大数据包的可靠传输,在RTS/CTS场景下,源设备一段时间内监听信道,如果信道上没有数据传输,则向目标发送RTS,目标用CTS响应,然后可以开始数据传输;通过RTS和CTS分组,数据和响应分组交换期间源设备和目标设备保留信道;eNB也可以使用RTS/CTS协议,这种情况下,在进行信道感知后,eNB发送CTS分组以保留信道;如图3所示,eNB和UE通过CTS分组,保留上下行信道,对于UE而言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改造。
对比文件1中的UE和eN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无线电装置和第二无线电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LTE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RAT,WiFi和IEEE802.11标准相当于第二RAT。对比文件1公开了UE在非许可频带上进行数据传输前,需要感知信道,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数据传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监听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中的任何传送,确定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是否闲置。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采用IEEE802.11标准中定义的RTS/CTS协议的情况下,eNB和UE感知信道后,可以采用CTS保留上下行信道,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eNB或UE采用与LTE不同的IEEE802.11标准在信道上传送CTS,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与所述第一RAT不同的第二RAT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传送第一无线电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的UE确定信道空闲,与eNB开始数据传输前必然要确定根据LTE在信道上进行数据传输的传送属性,以使用确定的传送属性进行数据传输,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确定用于根据所述第一RAT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要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以及使用所述确定的传送属性在所述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上并且根据所述第一RAT,将第二无线电消息传送到所述第二无线电装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基于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是否闲置的确定来确定用于根据第一RAT传送的消息的传送属性,在已确定非许可无线电频带的频率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确定包括调整属性以降低对根据第二RAT 的传送的干扰的风险,其中调整包括降低传送功率、调整分配带宽、降低调制和/或降低码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种无线电接入技术共存的非许可频带信道非空闲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对信道上正在传输的数据的干扰。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07]段):许可频谱的未分配的频带,称为“空白”;许可的频谱的未使用的部分可以被未许可的发射机(充当辅助用户)使用,未使用的部分的被许可人是主要用户,好像未使用的部分是未许可的频谱的一部分;对空白的使用基于这样的技术,所述技术防止新传送的信号(即,由辅助用户传输的那些信号)干扰与正在被使用的频带的被许可人相关联的现有信号(即,正在被主要用户传送的那些信号)的传输;用于防止干扰的一类技术被称为检测和避免DAA,在DAA技术中,监视发射机希望通过其发送信息的信道,以确定是否正在通过该信道传送数据,或者是否在足够近以至于可能产生干扰的另一信道中传送数据;根据DAA协议,如果在监视过程中在信道中检测到通信,则避开该信道,或者只允许低功率的传输;如此使用DAA技术,可防止新信号同时与现有信号在同一个信道或通过第二相邻信道进行传输,如此,最小化新信号将干扰现有信号的传输的风险;在空白中,可以执行DAA技术,以检测来自相邻的分配的频带的信号,以确定空白中的传输是否将干扰相邻频带中的现有信号,如果检测到来自相邻频带的任何现有信号,那么可以避开空白,以防止干扰现有信号,或者,可以降低传输功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信道中检测到通信时,避开信道,或进行低功率的传输,以最小化干扰现有信号的传输的风险,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信道是否闲置的确定来确定消息的传送属性,在已确定信道不闲置时,传送属性的确定包括调整属性以降低对传送的干扰的风险,调整包括降低传输功率,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对信道上正在传送的数据的干扰。具体在对比文件1的LTE与IEEE 802.11共存的场景下,采用非许可频带传送LTE数据可能会对正在采用IEEE 802.11协议通信的数据产生干扰,为了减少这种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在非许可频带的信道非空闲的情况下,进行低功率的LTE传输来减少对IEEE 802.11协议传送的干扰,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的设置方式。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降低功率以减少干扰风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降低分配带宽,或降低调制和/或码率来减少干扰风险,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照第1条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许可频带上的WiFi或IEEE802.11标准。而设置第三无线电装置使用如WiFi或IEEE802.11标准的第二RAT进行通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段):如果在监视过程中在信道中检测到通信,则避开该信道,或者只允许低功率的传输;如此使用DAA技术,可防止新信号同时与现有信号在同一个信道进行传输,如此,最小化新信号将干扰现有信号的传输的风险。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传输属性为传输功率。而分配带宽、调制和码率也是常规的传输属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247和248页):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数据传输,eNB随后在主载波或辅载波上再次进行调度。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将传输推迟某个时间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47和248页):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数据传输,eNB随后在主载波或辅载波上再次进行调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信道不空闲,需要随后再次进行调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通过IEEE 802.11标准的消息告知UE下次调度的时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设置传输间隙,在完成了LTE传输后等待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减少后续LTE传输对于共存的如IEEE802.11的其他通信制式的干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47-248页):在下行数据传输之前,eNB将进行信道感知;如果可能的话,eNB将在非许可频带上启动数据传输,并通过跨载波调度通知终端;在上行链路,eNB必须提前k个子帧进行数据调度;在分配的子帧开始数据传输前,UE需要感知信道;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数据传输,eNB随后在主载波或辅载波上再次进行调度;在IEEE802.11标准中定义了RTS/CTS协议,用于提供大数据包的可靠传输,在RTS/CTS场景下,源设备一段时间内监听信道,如果信道上没有数据传输,则向目标发送RTS,目标用CTS响应,然后可以开始数据传输;通过RTS和CTS分组,数据和响应分组交换期间源设备和目标设备保留信道;eNB也可以使用RTS/CTS协议,这种情况下,在进行信道感知后,eNB发送CTS分组以保留信道;如图3所示,使用该协议上下行信道都可以被保留,对于UE而言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改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47页):在下行数据传输之前,eNB将进行信道感知;如果可能的话,eNB将在非许可频带上启动数据传输,并通过跨载波调度通知终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参照第1条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蜂窝RAT,如长期演进LTE RAT。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LTE与IEEE 802.11技术共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应用于HSPA或WCDMA与IEEE 802.11技术共存的场景,以实现非许可频带上HSPA与IEEE 802.11技术共存,或WCDMA与IEEE 802.11技术共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或2,参照第1条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IEEE标准的RAT,如WLAN RAT。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LTE与WiFi技术共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应用于LTE与蓝牙共存的场景,以实现非许可频带上LTE与蓝牙技术共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248页):在IEEE802.11标准中定义了RTS/CTS协议,用于提供大数据包的可靠传输,在RTS/CTS场景下,源设备一段时间内监听信道,如果信道上没有数据传输,则向目标发送RTS,目标用CTS响应,然后可以开始数据传输;通过RTS和CTS分组,数据和响应分组交换期间源设备和目标设备保留信道;eNB也可以使用RTS/CTS协议,这种情况下,在进行信道感知后,eNB发送CTS分组以保留信道;如图3所示,使用该协议上下行信道都可以被保留,对于UE而言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的改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请求包括一种无线电装置,由于采用相应的部件来完成已知的方法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除了上述采用部件来限定无线电装置的特征外,权利要求12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特征相对应,因此请参考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而包括计算机可执行组件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当计算机可执行组件在无线电装置中包括的处理器上运行时,促使无线电装置执行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LTE与IEEE 802.11两种无线电接入技术共存的情况下,UE在非许可频带上与eNB进行LTE数据传输前,需要感知信道,如果信道不空闲,UE将阻止LTE数据传输。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非许可频带上两种不同无线电接入技术共存的情况下,与第二无线电装置进行通信的方法,当信道不空闲时,阻止数据传输。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DAA技术中,在信道非空闲的情况下,可以避开该信道或采用低功率传输来减少对信道上正在传送的数据的干扰的启示,因此具体到对比文件1的LTE与IEEE 802.11共存的场景下,在信道非空闲时,为了减少对正在采用IEEE 802.11协议通信的数据产生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进行低功率的LTE传输来减少对IEEE 802.11协议传送的干扰,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上述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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