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接头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接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78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66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1752.6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大连凯斯博格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海新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杨馥瑞
国际分类号:F16L37/2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1752.6,名称为“一种管接头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连凯斯博格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2544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75221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CN2386305Y,公告日为2000年07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管道连接体(1)、密封圈(2)、锁紧压缩套(3)和压盖(4);所述管道连接体(1)一端设有管道连接体螺纹(12),内部设有密封面(11),密封圈(2)放在其内部的密封面(11)上,密封圈(2)的另一端面与锁紧压缩套(3)的内端面(31)相抵;所述锁紧压缩套(3)包括环形套体(32)、设在环形套体(32)外周的环形台阶(33)以及爪齿(34),其内端插入管道连接体(1)内,其外端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36),所述爪齿(34)设在外端带有锥度的环形体(36)上,爪齿(34)的内侧设有爪齿螺纹(35);所述压盖(4)内侧设有压盖螺纹(41),并通过压盖螺纹(41)和管道连接体螺纹(12)与管道连接体(1)连接,所述压盖内侧斜面(42)与轴线夹角小于等于锁紧压缩套(3)外端环形体上的爪齿(34)与轴线的夹角;所述压盖内侧斜面(42)最小直径小于锁紧压缩套(3)外端环形体的最小直径;所述爪齿(34)内侧带有向外的锥度,所述锥度至少为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压缩套(3)由金属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连接装置还包括垫圈(5),所述垫圈(5)设在管道连接体(1)两侧的密封面(11)上,所述密封圈(2)设在垫圈(5)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锁紧压缩套包括环形套体、设在环形套外周的环形台阶以及爪齿,其外端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爪齿设在外端带有锥度的环形体上;(2)爪齿的内侧设有爪齿螺纹;(3)压盖内侧斜面与轴线夹角小于等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上的爪齿与轴线的夹角,压盖内侧斜面最小直径小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的最小直径,爪齿内侧带有向外的锥度,锥度至少为0.5°。但是上述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3)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样公开了一种可以快速拆装的管接头装置,同样可以保证管道无法进行轴向移动和径向转动,也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连接装置的牢固性和稳定性,密封效果好,寿命长等技术效果。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锁紧压缩套为一个整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是分为多个部件。(2)对比文件3公开了锁紧压环内侧设置有环筋,而本申请公开的是爪齿内壁设置有螺纹,同时实现了径向和轴向的移动。对比文件3中的环筋仅能限制管道轴向的移动,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接头装置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管夹104同样是一个整体结构,其同样具有插入管道连接体的环形套体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容易得到一种具有一体结构的锁紧压缩套的管接头装置。(2)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是,被连接管件径向移动的限制是通过施加在管件上的径向压力来实现的,对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中所公开的管连接件而言,其施加在被连接管件上的径向压力来自于密封圈的压缩、爪齿的弹性力以及环状管接头对于被连接管件的压力,然而这些压力并非是由螺纹带来的。也即锁紧压环内侧的螺纹无法限制管件的径向移动。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锁紧压环内侧设置环筋以增加摩擦力,从而提升管件的连接强度。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爪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爪齿内侧设置螺纹从而提升爪齿对被连接管件轴向移动的限制,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中的锁紧压缩套为一体式结构,其内端插入管道连接体内,其外端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爪齿的内侧设有爪齿螺纹;(2)压盖内侧斜面与轴线夹角小于等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上的爪齿与轴线的夹角;压盖内侧斜面最小直径小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的最小直径;(3)爪齿内侧带有向外的锥度,锥度至少为0.5°。但是上述区别(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2)、(3)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1)锁紧压缩套为一个整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是分为多个部件。由于需要进行连接的管道结构多变,复杂繁琐,将锁紧压环和卡环座设计成一个整体并非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简化了现有管接头的结构且提高了密封效果,保证管道无法进行轴向移动和径向转动,增加了连接装置的牢固性和稳定性。(2)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爪齿环形体、环形台阶和插入管道连接体内的环形套体。(3)对比文件1中,爪齿外翻向卡环座方向翻边,而本申请中的爪齿外翻方向是朝着相反方向的。(4)对比文件3公开了锁紧压环内侧设置有环筋,而本申请公开的是爪齿内壁设置有螺纹,同时实现了径向和轴向的移动。对比文件3中的环筋仅能限制管道轴向的移动,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接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空气快换管接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22段、附图1):包括接头管5(相当于管道连接体)、密封圈4、卡环座3和弹性卡环2(卡环座3和弹性卡环2整体构成本申请中的锁紧压缩套)和压盖1;接头管5一端设有螺纹52(相当于管道连接体螺纹),内部设有环形凸台54(其具有密封面),密封圈4放在其内部的环形凸台54上,密封圈4的另一端面与卡环座3的内端面相抵;卡环座3具有圆柱部(相当于环形套体),该圆柱部的外周具有与接头管5抵靠的环形台阶,弹性卡环2具有爪齿22,卡环座3的内端插入接头管5内,弹性卡环2的爪齿22设置在卡环座3的斜圈31上,另外通过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爪齿22带有向内侧的锥度,因此弹性卡环2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爪齿22设在外端带有锥度的环形体上;压盖1内侧设有螺纹14(相当于压盖螺纹),并通过螺纹14和螺纹52与接头管5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本申请中的锁紧压缩套为一体式结构,其内端插入管道连接体内,其外端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爪齿的内侧设有爪齿螺纹;②压盖内侧斜面与轴线夹角小于等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上的爪齿与轴线的夹角;压盖内侧斜面最小直径小于锁紧压缩套外端环形体的最小直径;③爪齿内侧带有向外的锥度,锥度至少为0.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锁紧压缩套和压盖的结构以及提升管接头装置的连接牢固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快装管道锁紧压环以及一种管道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附图1-3):该管道连接装置包括管接件5、密封环4、锁紧压环1和压紧螺母7(相当于压盖),管接件5一端具有外螺纹,锁紧压环1(相当于锁紧压缩套)由开口锥套3构成,其具有开口(参见附图2),锥套3的内壁上制有环筋2;压紧螺母7具有内螺纹和内锥台,压紧螺母7通过螺纹与管接件5连接,压紧螺母7的内锥台抵接锁紧压环1直至锁紧压环1的大端与管接件5的端面接触,继续旋紧压紧螺母7,锁紧压环1在压紧螺母7的压迫下产生较大的径向分力,向内收缩抱紧管子6,环筋2被压入管子6的外壁,实现管子6与管接件5的锁紧。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管道连接装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简化锁紧压缩套和压盖的结构,以及增加锁紧压缩套与被连接管件之间的摩擦力,从而提升管接头装置的连接牢固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管接头时,将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和压紧螺母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卡环和压盖,将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置于对比文件1中的卡环座上端,将对比文件3中的压紧螺母与对比文件1中的接头管螺纹连接,得到一种结构简单的管接头装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一步地,为了增大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的径向调节范围,使该锁紧压环能够更加牢固可靠地抱紧其内部的管件,在对比文件1中的爪齿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上开设多个槽以形成爪齿,相应地,为了减少零部件数量和降低装配难度而使锁紧压环与卡环座形成为一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机械设计知识所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另外,锁紧压缩套的爪齿内侧设置环筋或者爪齿螺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锁紧压缩套与被连接管件之间的摩擦力以提升管接头装置的连接牢固性而采取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压盖在其调节范围内压迫锁紧压缩套以使内侧带有向外锥度的爪齿能够抱紧被接管子以及避免锁紧压缩套从压盖上端脱出而采取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被接管件插入该管接头装置而对于爪齿所采取的常规设置,其具体向外锥度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压盖的调节范围而采取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公知的是,一些金属材质具有较高的强度及较好的弹性,为了加强锁紧压缩套的锁紧密封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使锁紧压缩套由金属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锁紧压缩套的材质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橡胶密封圈下设置垫圈以为橡胶密封圈提供一定缓冲空间,从而实现延长橡胶密封圈的使用寿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到本申请,使管接头装置还包括垫圈,使垫圈设在管道连接体两侧的密封面上,使密封圈设在垫圈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快装管道锁紧压环,其具有锥度,在受压紧螺母压迫时能够产生较大的径向分力,实现管子与管接件的锁紧,其同样具有开口,能够在径向方向上产生相应的变形。并且进一步减少零部件数量以降低装配难度是本领域普遍的追求,在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和压紧螺母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卡环和压盖,从而得到一种结构简单的管接头装置是显而易见的。 并且在将对比文件3中的锁紧压环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为了进一步增大锁紧压环的径向调节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锁紧压环上开设多个槽以形成爪齿,此时需要一体设置的部件将爪齿间相互连接,因此,相应的使锁紧压环与卡环座形成为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同样能够解决“连接的管道结构多变,复杂繁琐”的技术问题,同样具有“提高了密封效果,保证管道无法进行轴向移动和径向转动,增加了连接装置的牢固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卡环座3具有圆柱部(相当于环形套体),该圆柱部的外周具有与接头管5抵靠的环形台阶,弹性卡环2具有爪齿22,卡环座3的内端插入接头管5(相当于管道连接体)内,弹性卡环2的爪齿22设置在卡环座3的斜圈31上,另外通过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爪齿22带有向内侧的锥度,因此弹性卡环2为带有锥度的环形体,爪齿22设在外端带有锥度的环形体上。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环形体,环形台阶和插入管道连接体的环形套体。
(3)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记载的内容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爪齿翻边方向。
其次,即使将爪齿翻边方向加入到权利要求中也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因为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压盖在其调节范围内能够持续、可靠地作用于锁紧压缩套上而采取的常规设置。
(4)本申请中设置爪齿螺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管接头装置的连接牢固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锁紧压环内侧设有环筋,增大了锁紧压环与被接管子之间的摩擦力,从而使管子与管接件的连接牢固性得以提高,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环筋和螺纹均是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在压盖对锁紧压缩套的压力足够大的情况下,环筋和螺纹均能产生足够大的摩擦力以限制被接管子与管接件之间的相对位移。在其他考虑的基础上,比如降低加工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螺纹是一种常规选择,而这种常规选择所带来的其他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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