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发布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89
决定日:2019-10-30
委内编号:1F2636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81942.4
申请日:2016-10-09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雅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万琦
国际分类号:G06F17/30(2006.01),G06Q50/00(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并能实现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81942.4,名称为“信息发布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判断阅读指示信息所指示的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而预设条件又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同时权利要求1又限定了“所述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那么,在预设条件为第一阅读条件时,“阅读指示信息”,相当于用于指示社交平台上与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对该待发布内容的阅读情况,在预设条件为第二阅读条件时,“阅读指示信息”,相当于用于指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对待发布内容的阅读情况。显然,不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阅读指示信息”是用于指示社交平台上与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对该待发布内容的阅读情况,还是用于指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对待发布内容的阅读情况,都与对比文件1中的“己阅读终端标识列表”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已阅读终端标识列表”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阅读指示信息”。对比文件1主要是想要限制浏览所发布的信息的终端数量,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阅读指示信息、预设条件是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被阅读的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若该信息的浏览次数已经超过限额则删除该信息”,当限额是1的时候删除信息,则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但是,预设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的,因此,为了实现更精确的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预设条件为社交平台上与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待发布内容。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主要是想要限制浏览所发布的信息的终端数量”,合议组认为,实际上不论是发布了12小时后删除还是浏览次数超过限额后删除,都起到了删除冗余信息的作用,解决了社交平台信息冗余的技术问题。此外,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在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的,其实质就是第二账号发布了内容,第一账号阅读之后删除该目标内容,这与第一帐号发布内容之后的操作方式相似。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1中增加了“包括: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的删除属性,其中,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待发布内容的部分、全部和与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这些内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是删除信息的全部内容,而本申请是基于一定的条件,能够准确地去除冗余;本申请中是基于账号纸件的关联关系设定删除某一账号已发布内容的预设条件,是重新提出的一种创造性的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社交平台的第一帐号的发布指令向所述社交平台发布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处于可阅读状态;
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其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被阅读情况;
判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指示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包括: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的删除属性,其中,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待发布内容的部分、全部和与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
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其中,所述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对采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所述社交平台上显示的目标内容进行删除设置,其中,所述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判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指示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包括:
在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第一阅读条件时,判断是否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在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 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时确定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第一阅读条件;
在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第二阅读条件时,判断是否有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在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时确定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第二阅读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是否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判断出部分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不删除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所述第二帐号被设置为允许重复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是否有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所述社交平台上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对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第二帐号不可见,对未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第二帐号可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包括:
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并且检测到所述社交平台被关闭或者所述社交平台所在的应用被退出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或者
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并且所述待发布内容滑出终端的当前显示界面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显示所述社交平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 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按照所述第一帐号的设置指令对所述待发布内容进行设置,其中,所述设置指令用于指示在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或者在所述待发布内容为预设类别的内容且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包括:
当待发布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且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待发布内容的图片时,则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中的图片,保留待发布内容中的文字;
当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辅助信息时,则在社交平台上删除待发布内容时,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包括:
判断发布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
在判断出发布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时间满足所述预设时间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待发布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包括:
获取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被允许阅读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被所述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阅读的阅读情况,得到所述阅读指示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包括:
检测所述待发布内容是否显示在终端的屏幕上,其中,所述终端显示所述社交平台;
若检测到所述待发布内容显示在所述终端的屏幕上,则确定所述待发布内容已被阅读一次。
11. 一种信息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单元,用于根据社交平台的第一帐号的发布指令向所述社交平台发布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处于可阅读状态;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其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被阅读情况;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指示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第一删除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删除单元包括: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的删除属性,其中,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待发布内容的部分、全部和与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第三删除模块,用于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
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其中,所述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三设置单元,用于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对采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所述社交平台上显示的目标内容进行删除设置,其中,所述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第一阅读条件时,判断是否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在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时确定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第一阅读条件;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在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第二阅读条件时,判断是否有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在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时确定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第二阅读条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删除单元,用于在判断是否所有所述第二帐号都已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在判断出部分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不删除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所述第二帐号被设置为允许重复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设置单元,用于在判断是否有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在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之后,所述社交平台上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对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第二帐号不可见,对未完成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的第二帐号可见。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删除单元包括:
第一删除模块,用于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并且检测到所述社交平台被关闭或者所述社交平台所在的应用被退出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或者
第二删除模块,用于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并且所述待发布内容滑出终端的当前显示界面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 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终端用于显示所述社交平台。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设置单元,用于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按照所述第一帐号的设置指令对所述待发布内容进行设置,其中,所述设置指令用于指示在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或者在所述待发布内容为预设类别的内容且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删除模块还用于当待发布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且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待发布内容的图片时,则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中的图片,保留待发布内容中的文字;当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辅助信息时,则在社交平台上删除待发布内容时,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删除单元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发布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时间是否满足预设时间;
第四删除模块,用于在判断出发布所述待发布内容的时间满足所述预设时间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待发布内容。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其中,所述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被允许阅读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被所述预先设置的第二帐号阅读的阅读情况,得到所述阅读指示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待发布内容是否显示在终端的屏幕上,其中,所述终端显示所述社交平台;
确定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待发布内容显示在所述终端的屏幕上时,确定所述待发布内容已被阅读一次。”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内容均是为了需要删除内容的设置条件而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具体公开这些内容,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满足一定预设条件的时候删除已发布的信息这一技术内容,预设条件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的,具体如何设定,如何根据属性中含有的何种信息进行判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设定条件进行删除,不同的是根据何种信息、设置何种条件来删除。本申请虽然有改进,但并不属于从无到有,且属于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内。至于社交平台账号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关联关系完成某些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设定的。同时合议组认为,对一项技术方案的过度保护,反而会限制同行业的技术创新,这也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社交平台的第一帐号的发布指令向所述社交平台发布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处于可阅读状态;
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其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被阅读情况;
判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指示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包括: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的删除属性,其中,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待发布内容的部分、全部和与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
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其中,所述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对采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所述社交平台上显示的目标内容进行删除设置,其中,所述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社交平台的显示界面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
11. 一种信息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单元,用于根据社交平台的第一帐号的发布指令向所述社交平台发布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处于可阅读状态;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阅读指示信息,其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的被阅读情况;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阅读指示信息指示的所述被阅读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第一删除单元,用于在判断出所述被阅读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删除单元包括: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发布内容的删除属性,其中,所述删除属性包括指示删除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待发布内容的部分、全部和与所述待发布内容的辅助信息;第三删除模块,用于在所述平台上删除所述删除属性所指示的信息;
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其中,所述第一阅读条件为所述社交平台上与所述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所述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所述第二帐号已阅读所述待发布内容;
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第三设置单元,用于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前,或者在获取所述发布指令之后,对采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所述社交平台上显示的目标内容进行删除设置,其中,所述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 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第一账号登录的社交平台的显示界面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577614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发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匿名信息发布处理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7-88段):
信息发布:客户端向服务端发送身份信息,为用户名/密码的方式,以用户id作为唯一身份标识,若客户端被允许发布信息,则客户端向服务端发送具体的信息主体内容(相当于根据社交平台的第一帐号的发布指令向所述社交平台发布待发布内容,其中,所述待发布内容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处于可阅读状态)、类别、访问权限、失效方式、维护方式等参数。信息失效方式参数包含以日期为限和以浏览次数为限,信息持续时长,比如12小时,24小时;浏览次数限制,比如限定该信息被浏览超过100次后立即删除;
信息查看:服务端检索满足条件的信息并发送到客户端,检查该客户端的终端标识是否处于该消息的已阅读终端标识列表(相当于阅读指示信息,阅读指示信息用于指示待发布内容在社交平台上被阅读的情况)中,若不存在,则将该消息的浏览次数计数增加1次,若该信息的浏览次数已经超过限额则删除该信息(相当于被阅读的情况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已发布的所述待发布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对比文件1是由服务端获取阅读指示信息及判断该信息指示的被阅读的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权利要求1不是由社交平台获取及判断;(2)预设条件包括第一阅读条件和第二阅读条件,第一阅读条件为社交平台上与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待发布内容,第二阅读条件为任意一个第二帐号已阅读待发布内容;(3)在获取发布指令之前或者之后,对采用所述第一帐号登录的所述社交平台上显示的目标内容进行删除设置,所述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第一账号登录的社交平台的显示界面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哪一方获取及判断阅读指示信息、如何根据实际需要限定预设条件以及如何对另一账号操作。
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服务端获取阅读指示信息及判断该信息指示的被阅读的情况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由另一方获取及判断阅读指示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预设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社交平台中的帐号相互之间通常具有关联关系,发布的内容可以发布给具有关联关系的账号阅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预设条件为社交平台上与第一帐号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第二帐号都已阅读待发布内容,或设定任意一个第二帐号已阅读待发布内容。此外,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目标内容由第二帐号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发布,在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社交平台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的,这与第一帐号发布内容之后的操作方式相似。尽管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进一步限定,即,“所述删除设置用于指示在所述第一帐号阅读所述目标内容后,在所述第一账号登录的社交平台的显示界面上删除所述目标内容”,但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满足一定条件删除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情况和需求,仅删除显示界面的内容,或者删除全部内容;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社交平台中的帐号相互之间通常具有关联关系,发布的内容可以发布给具有关联关系的账号阅读,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进一步限定并未给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非显而易见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复审请求人的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应予维持,合议组对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再一一进行评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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