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植入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90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63889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5183.2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奥斯托米库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其蔚
合议组组长:张纬
参审员:杨静萱
国际分类号:A61F5/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5183.2,名称为“植入物”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为奥斯托米库雷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相互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1与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9与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1与独立权利要求8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8与独立权利要求1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2/131351 A2,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04日;
对比文件2:WO2012/007755 A2,公开日期为2012年01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9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8段、说明书附图图1-2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与所述外部区段的除所述刚性三维多孔结构之外的其余部分成整体;和/或
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和/或
所述多孔结构至少在所述多孔结构的第一端区域和第二端区域处连接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的1mm、2mm或3mm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植入物是用于植入到患者的腹壁内的经皮造口术植入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外部区段是环形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布置在所述外部区段的整个内周边周围。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至少0.5mm的厚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是完全可渗透的,且没有闭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进入所述多孔结构的每一个通路也具有出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形成所述多孔结构的任何构件的厚度小于或等于500μm。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中的任何开口的最大直径是500μm。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20.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至少0.5mm的厚度,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相互连接构件布置成层。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同心地布置。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通过连接构件连接。
26.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27.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28.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29.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3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32.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是完全可渗透的,并且没有闭端,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相互连接构件布置成层。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同心地布置。
37. 根据权利要求35或36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通过连接构件连接。
38.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39.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40.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41.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4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4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进入所述多孔结构的每一个通路也具有出口。
45.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进入所述多孔结构内的开口的至少80%、至少85%、至少90%、至少95%或至少97%具有相应的出口,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47.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相互连接构件布置 成层。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同心地布置。
50. 根据权利要求48或4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通过连接构件连接。
51.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52.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53.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54.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55.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5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57.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形成所述多孔结构的任何构件的厚度小于或等于500μm、小于或等于450μm、小于或等于400μm、小于或等于350μm,或者小于或等于300μm,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 是多孔的。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59.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60.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相互连接构件布置成层。
61.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同心地布置。
62. 根据权利要求60或6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通过连接构件连接。
63.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64.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65.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66.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67. 根据权利要求66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6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69.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中的任何开口的最大直径为500μm、450μm、400μm、350μm或者300μm,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70.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钛制成。
71.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
72. 根据权利要求7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相互连接构件布置成层。
73. 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同心地布置。
74. 根据权利要求72或73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层通过连接构件连接。
75. 根据权利要求7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构件在整个所述多孔结构中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
76.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77.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78.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79. 根据权利要求78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80.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8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多个相互连接构件形成,这些层由连接构件相互连接,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82.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个相互连接构件是同心布置的。
83.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不规则结构。
84.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在内端处,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
85.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植入物,还包括从所述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的锚固凸缘。
86.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
87.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植入物,与匹配盖子、袋子和/或排泄装置组合。
88. 一种制造植入物的方法,所述植入物为根据权利要求1至38中任一项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整体地形成所述植入物,或者将所述植入物制成为各部分并且随后将这些部分连接在一起。
89. 一种植入物,包括:
管状内部区段,所述管状内部区段用于植入到患者内,所述管状内部区段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
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具有用于附接到接合器或其它可移除的装置的主体,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外部区段的第二端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第一端,所述外部区段具有在第一端和第二端之间延伸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三维多孔结构,所述三维多孔结构构造成和定尺寸为配合在所述外部区段的内表面内,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相互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1与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9与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1与独立权利要求89之间,独立权利要求88与独立权利要求1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申请人奥斯托米库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20、32、45、57、69、81、89中增加特征“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删除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增加从属权利要求90。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0、32、45、57、69、81、89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和90为:
“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与所述外部区段的除所述刚性三维多孔结构之外的其余部分成整体;和/或
所述多孔结构至少在所述多孔结构的第一端区域和第二端区域处连接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
20.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至少0.5mm的厚度,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32.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是完全可渗透的,并且没有闭端,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45.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进入所述多孔结构内的开口的至少80%、至少85%、至少90%、至少95%或至少97%具有相应的出口,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57.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形成所述多孔结构的任何构件的厚度小于或 等于500μm、小于或等于450μm、小于或等于400μm、小于或等于350μm,或者小于或等于300μm,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69.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中的任何开口的最大直径为500μm、450μm、400μm、350μm或者300μm,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8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多个相互连接构件形成,这些层由连接构件相互连接,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89. 一种植入物,包括:
管状内部区段,所述管状内部区段用于植入到患者内,所述管状内部区段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
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具有用于附接到接合器或其它可移除的装置的主体,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外部区段的第二端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第一端,所述外部区段具有在第一端和第二端之间延伸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三维多孔结构,所述三维多孔结构构造成和定尺寸为配合在所述外部区段的内表面内,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
9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植入物,其中所述外部区段包括实心主体,并且所述三维多孔结构构造成和定尺寸为配合在所述外部区段的内表面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给出了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相背离的教导,对比文件1教导了应该设置该间隙,以便提供另外的环形组织向内生长空间,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反,本案发明人已经发现实际上不必要提供该间隙。(2)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在植入物中多孔结构必须设置在外部区段的表面处,实际上,对比文件2中的多孔结构是设置在外部区段的外侧并与外部区段分离开,对比文件1的教导也与将多孔结构设置在外部区段的表面处的构造相背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主要指出:(1)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增加了权利要求90,这样的修改并非为了消除驳回决定的缺陷,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列出的“增加权利要求”的情形,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2)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20、32、45、57、69、81、88(引用权利要求20-38时)和89相互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20、32、45、57、69、81、89中的特征“在所述多孔结构和所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不存在间隙”修改为“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和90,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9、31、44、56、68、80、88为:
“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19.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具有至少0.5mm的厚度,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31.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是完全可渗透的,并且没有闭端,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44.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进入所述多孔结构内的开口的至少80%、至少85%、至少90%、至少95%或至少97%具有相应的出口,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56.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形成所述多孔结构的任何构件的厚度小于或 等于500μm、小于或等于450μm、小于或等于400μm、小于或等于350μm,或者小于或等于300μm,并且其中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68.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并且所述植入物包括三维多孔结构的形式的向内生长装置,其中所述多孔结构中的任何开口的最大直径为500μm、450μm、400μm、350μm或者300μm,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80. 一种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三维多孔结构,其中所述多孔结构由多个相互连接构件形成,这些层由连接构件相互连接,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88. 一种植入物,包括:
管状内部区段,所述管状内部区段用于植入到患者内,所述管状内部区段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
外部区段,所述外部区段具有用于附接到接合器或其它可移除的装置的主体,并且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外部区段的第二端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第一端,所述外部区段具有在第一端和第二端之间延伸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三维多孔结构,所述三维多孔结构构造成和定尺寸为配合在所述外部区段的内表面内,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使得多孔结构(网筒)延伸直到植入物的顶端(外端),相反,其教导了在这些植入物的顶部设置实体环或实体颈圈。相应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或暗示由此可带来的技术效果,即可以提供植入物的更可靠植入且也减少泄漏的可能性。由于修改后的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和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8段、说明书附图图1-2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则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植入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植入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22行,第11页第1-15行,第12页第9-25行,附图1-8):该植入物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外部区段的表面包括在内周边处的内部网状圆筒3b,网可以是由钛制成的三维结构。由附图4和6可看出内部多孔圆筒3b延伸到端部4的顶端附近,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附近的向内生长而固定。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内部网状圆筒3b对应于本申请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2)多孔结构延伸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组织向内生长以及实现植入物的更牢固植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植入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页第28-32行,第20页第1-29行,附图11-12):植入物33在突出部21和凸缘4之间设置有复杂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三维多孔结构包括径向的孔36和周向分布的孔37a、37b,且由附图11和12可看出该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以增强组织向内生长。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通过多个方向是多孔的多孔结构来增强组织向内生长,因而对比文件2的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三维多孔结构修改为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部多孔圆筒3b延伸到端部4的顶端附近,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植入物的更牢固植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扩大多孔圆筒的面积,进而容易想到将内部多孔圆筒一直延伸到植入物的顶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情况下,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内部网状圆筒3b从端部4悬垂,但从附图4和6可以看出,悬垂位置在端部4的顶端附近,由此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附近的向内生长而固定。众所周知,多孔结构覆盖的区域越大,植入物的植入越牢固,因此为了实现植入物的更牢固植入并减少泄漏,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在现有结构中尽可能扩大多孔结构的面积,将多孔结构延伸到植入物的顶端,并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2,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内部网状圆筒3b修改为在多个方向上开孔时,由于不需要在多孔结构与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之间存在间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孔结构与外部区域的其余部分形成整体,并且使多孔结构至少在多孔结构的第一端区域和第二端区域处连接到外部区段的其余部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5,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20行,第11页第1-15行,附图4、6):植入物是用于植入到患者的腹壁内的经皮造口术植入物;外部区段是环形的;内部多孔圆筒3b布置在外部区段的整个内周边周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多孔结构的具体厚度,然而,综合考虑植入物装置的大小、组织的生长及加工制造等因素,选择一个合适的厚度如至少0.5mm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5-21行,第13页第3-11行,附图4、6):脂肪组织和浆膜组织能够穿过内部多孔圆筒3b(即多孔结构是完全可渗透的且没有闭端),内部多孔圆筒3b与端部4构成一个生长空间12且由附图6可看出内部多孔圆筒3b的每个孔也具有出口(相当于进入多孔结构的每一个通路也具有出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10,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多孔结构的任何构件的厚度及任何开口的最大直径,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22行)内部多孔圆筒3b可为三维结构且包含有多个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植入物装置的大小、组织的生长及加工制造等因素,能够对构成内部多孔圆筒3b的三维多孔结构选择合适的厚度(如大于或等于500μm)并对多孔选择合适的最大直径(如500μm),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范围内的选择,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1-1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22行):内部多孔圆筒3b的多孔网状结构可由钛制成,由附图6可看出内部多孔圆筒3b由相互连接构件形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3-14,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6):由附图6可看出内部多孔圆筒3b的三维多孔结构形成规则的重复图案;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10、12):由附图10和12可看出突出部21和凸缘4之间的刚性三维多孔结构为不规则结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5-1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说明书第10页第1-11行,第11页第1-33行,第12页第9-25行,附图1、4、6):内部多孔圆筒3b延伸地形成管状下部区段21,管状下部区段21的终端环14具有与其上方的外部网状圆筒3a的直径相似的直径(相当于内部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圆形锚固凸缘2,且结合图1和6可看出在锚固凸缘2位于管状下部区段21和外层多孔圆筒3a区段径向地向外延伸;锚固凸缘2为多孔的网状结构(相当于锚固凸缘由网状物形成);植入物可配合盖子、袋子或排泄装置组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独立权利要求19、31、44、56、68、80、87(引用权利要求19-37时)和88相互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包括:“包括用于植入到患者内的管状内部区段和连接到所述内部区段的外部区段,三维多孔结构,所述多孔结构在多个方向上是多孔的,并且所述多孔结构延伸到所述外部区段的外端,使得在使用中,肠段能够通过向上直到植入物的顶端的向内生长而固定”。然而,上述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9、31、44、56、68、80、87(引用权利要求19-37时)和88相互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单一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