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酒驾系统、防酒驾的方法、可穿戴装置及车辆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68
决定日:2019-11-04
委内编号:1F272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2186.1
申请日:2016-05-05
复审请求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东海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B60K28/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2186.1,名称为“防酒驾系统、防酒驾的方法、可穿戴装置及车辆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7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1(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197018A,公开日为1998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3434400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酒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及时地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的可穿戴装置和车辆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可穿戴装置,用于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向所述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所述车辆控制装置,用于接收所述可穿戴装置发送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
2. 一种防酒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酒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之后,还包括:接收反馈的车辆状态信息;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不可行驶状态,且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阈值时,发送第二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
4. 一种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第一控制模块和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其中,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并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发送给所述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获取模块发送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将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接收反馈的车辆的状态信息,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不可行驶状态,且所述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第二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锁定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从不可拆卸状态切换至可拆卸状态。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报警模块发出警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时,控制所述报警模块关闭警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防酒驾系统,包括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和控制执行器(相当于车辆控制装置),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呼出的气体经安装在安全头盔上相应位置的传感器监测识别是否含有酒精,若驾驶员已饮酒,向控制执行器发送指令信号(相当于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执行器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只有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检测识别驾驶员没有饮酒,才能驾驶摩托车,因此安全头盔在驾驶员进行酒后驾驶之前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体检测器209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并将检测的酒精含量提供给控制器205,控制器205将酒精含量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含量大于该阈值时,则判断驾驶员处于酒驾状态,向发动机控制器207发送控制信号以关闭发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防酒驾方法,其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以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1、2和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技术特征“锁定模块”能够在酒精度超过阈值时控制可穿戴装置为不可拆卸状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酒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及时地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的可穿戴装置和车辆控制装置;其中,所述可穿戴装置,用于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向所述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且所述可穿戴装置包括锁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所述车辆控制装置,用于接收所述可穿戴装置发送的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根据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
2. 一种防酒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通过可穿戴装置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且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锁定控制模块,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酒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之后,还包括:接收反馈的车辆状态信息;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不可行驶状态,且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阈值时,发送第二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
4. 一种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模块、第一控制模块和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其中,所述获取模块,用于在用户进行酒后驾驶行为之前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 度值,并将获取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发送给所述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获取模块发送的所述酒精浓度值,将所述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还包括:锁定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通过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接收反馈的车辆的状态信息,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不可行驶状态,且所述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第二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从不可拆卸状态切换至可拆卸状态。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所述报警模块发出警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穿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接收到的所述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时,控制所述报警模块关闭警报。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锁定模块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驾驶员在喝酒状态下,因为没有穿戴酒驾检测装置而能继续驾驶车辆。而使可穿戴设备包括锁定模块,当使用者饮酒且酒精浓度大于阈值后,可穿戴设备被锁紧在使用者身上,并不能带来更好的防酒驾效果,只能在酒精浓度过高时控制车辆为不可行驶状态,其他人也将不能够驾驶该车辆,并且使用者还是能够驾驶其他车辆。因此,该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酒驾系统,包括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和控制执行器8(相当于车辆控制装置);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呼出的气体经安装在安全头盔上相应位置的传感器3监测识别是否含有酒精,若驾驶员已饮酒,向控制执行器8发送指令信号(相当于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执行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只有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检测识别驾驶员没有饮酒,执行控制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对摩托车进行正常状态控制,驾驶员方可正常驾驶摩托车。由此可知,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用于在驾驶员进行酒后驾驶之前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两项区别技术特征:(1)可穿戴装置用于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浓度值大于该阈值时,向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2)可穿戴装置包括锁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以及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进行酒后驾驶行为。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的技术手段。而无论是将该可穿戴设备锁定在驾驶员身上以防止拆卸或者检测该可穿戴设备是否存在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进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可穿戴装置包括锁定模块,锁定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防止用户在醉酒的状态下强行将可穿戴装置从身体上拆卸下来以达到驾车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则控制摩托车无法驾驶仅是驾驶员驾驶车辆的一个前提条件,即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就无法驾驶车辆,并不能达到当用户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对用户的酒精浓度进行一直实时监测的作用,无法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
申请日2016年05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酒驾系统。对比文件1(CN1197018A,1998年10月28日公开)公开了一种摩托车防饮酒驾车监控方法及监控系统,其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防酒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1-2段,附图1):包括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和控制执行器8(相当于车辆控制装置);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呼出的气体经安装在安全头盔上相应位置的传感器3监测识别是否含有酒精,若驾驶员已饮酒,向控制执行器8发送指令信号(相当于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执行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只有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检测识别驾驶员没有饮酒,执行控制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对摩托车进行正常状态控制,驾驶员方可正常驾驶摩托车。因此可知,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用于在驾驶员进行酒后驾驶之前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可穿戴装置用于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浓度值大于该阈值时,向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
(2)可穿戴装置包括锁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所述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以及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434400A,2013年12月11日公开)公开了一种防酒驾和防瞌睡系统以及防酒驾和防瞌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0061]段,附图1-4):气体检测器209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并将检测的酒精含量提供给控制器205,控制器205将测得的酒精含量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含量大于该阈值时,则判断驾驶员处于酒驾状态,向发动机控制器207发送控制信号,禁止发动机启动。可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精确地、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2段,附图1):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而无论是将该可穿戴设备锁定在驾驶员身上以防止拆卸或者检测该可穿戴设备是否存在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进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防酒驾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防饮酒驾车监控方法及监控系统,其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防酒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1-2段,附图1):该方法通过以下装置实现:包括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和控制执行器8(相当于车辆控制装置);驾驶员在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呼出的气体经安装在安全头盔上相应位置的传感器3监测识别是否含有酒精,若驾驶员已饮酒,向控制执行器8发送指令信号(相当于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执行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只有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检测识别驾驶员没有饮酒,执行控制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对摩托车进行正常状态控制,驾驶员方可正常驾驶摩托车。因此可知,该方法包括了利用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在驾驶员进行酒后驾驶之前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的步骤。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将获取的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浓度值大于该阈值时,向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
(2)在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锁定控制模块,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以及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酒驾和防瞌睡系统以及防酒驾和防瞌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0061]段,附图1-4):气体检测器209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并将检测的酒精含量提供给控制器205,控制器205将测得的酒精含量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含量大于该阈值时,则判断驾驶员处于酒驾状态,向发动机控制器207发送控制信号,禁止发动机启动。可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精确地、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2段,附图1):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进行酒后驾驶行为,而无论是将该可穿戴设备锁定在驾驶员身上以防止拆卸或者检测该可穿戴设备是否存在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进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8]段,附图4,步骤S409、步骤S410和步骤S412):当发动机处于禁止启动状态(即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且获取的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该阈值时,发送解除禁止发动机启动的命令(相当于发送第二控制信号),以准许发动机启动(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由上述步骤可知,特征“在发送第一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之后,还包括接收反馈的车辆的状态信息”事实上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可穿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防饮酒驾车监控方法及监控系统,其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可穿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1-2段,附图1):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具有传感器3(相当于获取模块)和控制执行器8(相当于第一控制模块);传感器3将检测到的信息传递给控制执行器8,控制执行器8接收传感器3发来的酒精浓度值信息,如果判断若驾驶员已饮酒,向控制执行器8发送指令信号(相当于第一控制信号),控制执行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为不可行驶状态);只有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头盔且检测识别驾驶员没有饮酒,执行控制器8根据相应的指令信号对摩托车进行正常状态控制,驾驶员方可正常驾驶摩托车。因此可知,安全头盔(相当于可穿戴装置)用于在驾驶员进行酒后驾驶之前确定用户体内的酒精浓度值。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可穿戴装置用于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将获取的酒精浓度值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浓度值大于该阈值时,向车辆控制装置发送第一控制信号;
(2)还包括锁定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通过锁定模块控制所述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以及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酒驾和防瞌睡系统以及防酒驾和防瞌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0061]段,附图1-4):气体检测器209实时获取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并将检测的酒精含量提供给控制器205,控制器205将测得的酒精含量与预存的阈值进行比较,在酒精含量大于该阈值时,则判断驾驶员处于酒驾状态,向发动机控制器207发送控制信号,禁止发动机启动。可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精确地、定量地判断驾驶员是否处于酒驾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2段,附图1):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进行酒后驾驶行为,而无论是将该可穿戴设备锁定在驾驶员身上以防止拆卸或者检测该可穿戴设备是否存在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进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8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8]段,附图4,步骤S409、步骤S410和步骤S412):当发动机处于禁止启动状态(相当于车辆处于不可行驶状态),且获取的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该阈值时,控制器205发送解除禁止发动机启动的命令,以准许发动机启动(相当于控制车辆的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第一控制模块通过第一数据传输模块接收反馈的车辆的状态信息,在接收到的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且获取的酒精浓度值小于或等于该阈值时,控制第一数据传输模块发送第二控制信号,控制车辆状态从不可行驶状态切换至可行驶状态,以实时监测及灵活的控制车辆的工作状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2段,附图1):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使摩托车无法驾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进行酒后驾驶行为,而为了实现该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锁定模块,第一控制模块在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该锁定模块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而在酒精浓度值小于所述阈值时,通过锁定模块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从不可拆卸状态切换至可拆卸状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6]-[0061]段,附图1-4):在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控制器205发送提醒信号给多媒体控制器211以驱动多媒体设备215发出提示音以提醒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报警模块,使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在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控制报警模块发出警报。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第一控制模块在接收到的车辆状态信息为可行驶状态时,控制报警模块关闭警报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可穿戴装置包括锁定模块,锁定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用户的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防止用户在醉酒的状态下强行将可穿戴装置从身体上拆卸下来以达到驾车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如果驾驶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控制系统因没有接收到含有监测信息的信号,则控制摩托车无法驾驶仅是驾驶员驾驶车辆的一个前提条件,即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就无法驾驶车辆,并不能达到当用户酒精浓度值大于阈值时对用户的酒精浓度进行一直实时监测的作用,无法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可穿戴设备阻碍驾驶员的酒后驾驶行为之后,驾驶员本能地会有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的动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实质上也是一种将可穿戴设备与驾驶员“锁定”的方式,即避免驾驶员通过放弃佩戴头盔而继续进行酒后驾驶行为。并且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这种“锁定”方式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锁定模块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驾驶员通过与可穿戴装置分离而进行酒后驾驶行为,而无论是将该可穿戴设备锁定在驾驶员身上以防止拆卸,或者检测该可穿戴设备是否正确地穿戴于驾驶员身上,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的启发下,如果采用头盔之外其他形式的可穿戴设备及实时检测用户体内的酒精度,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设置一个锁定模块,使得第一控制模块在酒精浓度值大于所述阈值时,通过该锁定模块控制可穿戴装置的状态为不可拆卸状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