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70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49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6887.4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段君寨 邢涛 张现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永强
合议组组长:汪宁
参审员:陈丽娜
国际分类号:G06Q10/06、G06Q5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看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68874,名称为“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段君寨、邢涛、张现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存在特征“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用到的接地线的信息的工具信息存储模块”,而该特征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够由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包括置于总公司的集团总机、置于总公司下属的各个电厂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可移动终端以及各电厂的监控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上设置有电子移动操作票编辑处理单元;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用到的接地线的信息的工具信息存储模块;还包括中心监管系统,所述中心监管系统具有和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的功能;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Home键切换到其他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接收所述移动设备管理平台推送的电子操作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录制影像和/或拍摄图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上对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设备注册。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注册的所述可移动终端与具体用户信息进行绑定。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电子移动操作票上配置有操作票编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按照操作票编号查询下载操作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按照操作票时间段查询下载操作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配置成根据所述可移动终端绑定的具体用户信息自动分组。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配置成可设置组用户权限。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在具体用户在执行操作票过程中禁止退出该操作票的应用。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将通过用所述可移动终端采集的信息回传至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
14.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移动操作票设置有涂鸦签名框。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可涂鸦签名并保存用户签名记录。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上配置有定位装置。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与摄像头服务器无线连接。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通过所述可移动终端实时记录用户对操作票实施的各个操作。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将用户所述电子移动操作票的操作及相关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上传至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上还设置有二维码识别装置。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通过扫描将检测的设备上的二维码实现操作票与操作的设备之间一一对应。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终端支持语音推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修改文本,其中根据说明书第8段以及附图1的内容修改补入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修改到特征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具有区别特征1-5,区别特征1、2、3没有被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包括可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置于总公司的集团总机、置于总公司下属的各个电厂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以及各电厂的监控设备,所述可移动终端上设置有电子移动操作票编辑处理单元;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由两票数据接口、操作票服务器、数据采集接口、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分析模块构成;不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用到的接地线的信息的工具信息存储模块;还包括中心监管系统,所述中心监管系统具有和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的功能;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Home键切换到其他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工具信息存储模块”仍然超范围,复审请求人并未克服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超范围问题。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服务器执行基于PDA的操作票安全执行系统,其放置的位置与其执行的功能没有直接地技术关联,而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放置于总公司方便监管,其为出于管理目的的放置,其可以进行人为选定;权利要求1中只是限定了移动终端具有移动操作票编辑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的对于操作票的操作步骤数据也属于编辑,其实质上是相同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用到的接地线的信息的工具信息存储模块”并未记载在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复审通知书还指出,即使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概括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包括置于总公司的集团总机、置于总公司下属的各个电厂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以及各电厂的监控设备以及中心监管系统,操作票管理服务器由两票数据接口、操作票服务器、数据采集接口、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分析模块构成;(2)中心监管系统具有和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的功能;(3)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Home键切换到其他应用。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为了操作安全和管理便利、实现对电厂进行总体监控以及为了使操作者在使用操作票系统时避免误操作或者将终端挪作他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1)、(2)和(3),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22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出于管理的集中和便利,在各个电厂设立操作票管理服务器,并且接受总公司管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可移动终端对操作票的编辑内容是什么,编辑处理是比较宽泛的操作,可以认为包括了如对比文件1中的“在PDA上记录操作步骤数据,包括每一步骤的执行时间等信息”这样的操作;(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工具信息存储模块”属于超范围的内容。此外,操作票管理服务器由两票数据接口、操作票服务器、数据采集接口、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分析模块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为了实现操作票数据的传输和监控数据的传输所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若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并将权利要求1中删除的部分特征“禁止使用Home键切换到其他应用”以及特征“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作为从属权利要求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3如下:
“1. 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包括可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置于总公司的集团总机、置于总公司下属的各个电厂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以及各电厂的监控设备,所述可移动终端上设置有电子移动操作票编辑处理单元;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由两票数据接口、操作票服务器、数据采集接口、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分析模块构成;还包括中心监管系统,所述中心监管系统具有和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的功能;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若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Home键切换到其他应用。”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概括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具有1-5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5为: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若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5,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应对用户在电子移动操作票使用过程中的非正常退出行为。区别技术特征5没有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当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能够保证电子移动操作票数据的真实性,其使得包含本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看能够从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中认为特征“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票执行过程中用到的接地线的信息的工具信息存储模块”修改超范围,前置意见中认为特征“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不包括工具信息存储模块”超范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时,已经删除了上述特征,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所指出的缺陷,并且权利要求1所增加的特征“若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在原说明书第14段有记载,而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在原权利要求1中有记载,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简单的叠加,没有获得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093552 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103824153 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移动操作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PDA的操作票安全执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0046]-[0060]段,图1):基于PDA的操作票安全执行系统,包括服务器(相当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及若干PDA(相当于可移动终端),PDA的功能模块包括:用户信息管理模块,用于从服务器端下载用户信息,并管理用户登录;操作票管理模块,用于控制从服务器下载及存储操作票、操作票的执行及操作票的上传;设备信息管理模块,用来控制从服务器下载及存储具有设备识别码的设备信息;工具信息管理模块,用于控制从服务器下载及存储接地线编号信息;及通讯模块,用于和服务器进行双向数据传输。
操作票的执行:确定操作票的锁定状态及对被锁定的单张操作票或排序的操作票进行解锁;然后进入操作票执行流程;在执行操作票的过程中,监护人(或操作人)在PDA上记录操作步骤数据,包括每一步骤的执行时间等信息(相当于可移动终端上设置有电子移动操作票编辑处理单元),执行过程中进入到操作票执行界面后,开始执行顺序操作步骤,如果当前的执行步骤需要扫描设备识别码,则弹出扫描确认窗口,且必须扫描成功且与预存设备识别码一致才能继续;
操作票管理模块提供上传控制组件,其包括操作票状态检测单元、未完成原因输入单元及未完成提示单元,当操作票状态为完成且已保存操作结果,则操作票能直接上传;当操作票状态为未完成时,则操作票上传时,提示输入未完成原因;当操作票状态为只执行了一部分时(例如9/20时),需提示用户该操作票还未执行完成,请执行完成再上传(公开了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在具体用户在执行操作票过程中禁止退出该操作票的应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包括置于总公司的集团总机、置于总公司下属的各个电厂的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以及各电厂的监控设备以及中心监管系统,操作票管理服务器由两票数据接口、操作票服务器、数据采集接口、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分析模块构成;(2)中心监管系统具有和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的功能,(3)在所述操作票系统使用过程中,若用户退出电子移动操作票的应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会发出警报。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电厂的总体监控及终端操作控制管理。
针对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从服务器上下载用户数据以及操作票数据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实现服务器传输操作票数据,通常会设置相应的接口。为了安全,对电厂进行监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监控视频传输的流媒体数据管理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和操作监控模块。将服务器放置于总公司或者其他部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进行选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为了操作安全和管理便利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1)。
针对区别(2),在本领域中,在电厂内设置监控设备以及中心监管系统以实现对电厂内各种情况进行监控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对电厂进行总体监控,容易想到设置监控设备以及中心监管系统,通过对可移动终端进行语音通话并发布实时指令来提高监控效果。
针对区别(3),在本领域中,检测客户端程序是否异常退出或者检测客户端程序是否死掉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本领域通常检查服务器端的进程与客户端的进程之间的网络连接是否异常,通常需要客户端进程定时发送心跳给服务器来判断客户端的进程是否异常退出或者死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器的进程可以发现客户端应用的异常信息并发出警报以提醒相应的管理人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2、5、7、10-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2]、[0039]-[0045]段,图2):PDA端主要执行的操作包括:用户管理、操作票管理、设备信息管理及工具信息管理;通过操作票管理模块实现:(1)操作票的下载、(2) 操作票的执行及(3)控制操作票的上传。操作票下载实现方式为:提供一个操作票列表界面及其上设置的“下载”按钮,点击该“下载”按钮,调用服务器端由当前登录人(监护人)审核并经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操作票进行下载,并在服务器端做相应的下载记录,其中当操作票为预发令操作票时,则弹出提示框供用户选择是否下载该预发令操作票,点击是才下载(相当于可移动终端配置成接收所述移动设备管理平台推送的电子操作票)。
当操作票存储到PDA时,为了能够直观查询到操作票,操作票列表界面还提供操作票选择框、“执行”按钮、“返回”按钮,及操作票序号(相当于电子移动操作票上配置有操作票编号)、名称、状态(例如:完成、未完成、未执行或完成比例)的数据项。
服务器端主要执行的操作包括:基本信息的录入、编辑操作票、操作票流程审核及与PDA的信息交互,在服务器端输入用户信息、设备信息(例如被操作设备的编码名称)(相当于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上对所述可移动终端进行设备注册)及工具信息(现场操作时用到的工具如临时接地线的编码), 分别保存在用户信息存储模块、设备信息存储模块及工具信息存储模块内。PDA端在首次登录时,用户信息管理模块先提供一用户信息下载界面,用户点击“获取用户信息”按钮下载并将用户信息存储于用户信息存储单元内,通过从服务器上下载的所有用户信息,以便于服务器与PDA用户信息一致(相当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注册的所述可移动终端与具体用户信息进行绑定)。
服务器对操作人员生成的操作票通过监护人、专业负责人、值班负责人进行流程审核(相当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配置成可设置组用户权限),并记载各环节审核人的电子签名,以备历史查询。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服务器输入用户信息时,包含对每个用户进行权限设定,具有相同权限的用户属于同一个分组,相当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配置成根据所述可移动终端绑定的具体用户信息自动分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7、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0]段):作业表单模块11,用于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化作业指导,包括确定现场作业前准备工作、安全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确认的电子签名、作业项目内容填写、拍照(相当于可移动终端配置成拍摄图像)及添加图片附件,然后将电子签名、作业表单填写内容及图片附件实时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本移动终端为Android平板电脑客户端,通过调用屏幕手写功能,记录手写轨迹,生成电子签名(相当于电子移动操作票设置有涂鸦签名框),利用3G无线通讯网络将以电子签名完成许可操作的电子工作票和已经执行电子操作票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相当于可移动终端与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可见,上述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操作票执行监控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启示。而在本领域中,在移动终端上设置录像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4、14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为按照操作票编号查询下载操作票或按照操作票时间段查询下载操作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5]段):调用服务器端由当前登录人(监护人)审核并经负责人审核通过的操作票进行下载,并在服务器端做相应的下载记录。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选择下载的操作票时,容易想到通过设置操作票编号或者操作票时间作为查询条件进行操作票的查询和下载。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操作票防止篡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Home键退出或中断应用程序以达到对终端操作控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公开了一种处理电力生产现场作业的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9]段,图2):一种处理电力生产现场作业的移动终端,包括:两票管理模块、作业表单模块、缺陷管理模块和图档资料管理模。其中,作业表单模块用于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化作业指导,包括确定现场作业前准备工作、安全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确认的电子签名、作业项目内容填写、拍照及添加图片附件,然后将电子签名、作业表单填写内容及图片附件实时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相当于移动终端配置成将通过用所述可移动终端采集的信息回传至所述操作票管理服务器)。可见,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0]段):本移动终端为Android平板电脑客户端,通过调用屏幕手写功能,记录手写轨迹,生成电子签名(相当于可移动终端配置成可涂鸦签名并保存用户签名记录),利用3G无线通讯网络将以电子签名完成许可操作的电子工作票和已经执行电子操作票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可见,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6-17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移动终端上配置定位装置以获取移动终端位置信息,以及服务器之间无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16]-[0019]段,图2):处理电力生产现场作业的移动终端包括作业表单模块11,用于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化作业指导,包括确定现场作业前准备工作、安全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确认的电子签名、作业项目内容填写、拍照及添加图片附件,然后将电子签名、作业表单填写内容及图片附件实时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而本移动终端为Android平板电脑客户端,利用3G无线通讯网络将以电子签名完成许可操作的电子工作票和已经执行电子操作票回传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相当于可移动终端将用户电子移动操作票的操作及相关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上传至操作票管理服务器,操作票管理服务器通过所述可移动终端实时记录用户对操作票实施的各个操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8-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0)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7]-[0052]段):操作票管理模块提供了扫描控制组件,执行过程中进入到操作票执行界面后,开始执行顺序操作步骤,如果当前的执行步骤需要扫描设备识别码,则弹出扫描确认窗口,且必须扫描成功且与预存设备识别码一致才能继续(相当于可移动终端上还设置有识别码扫描装置,可移动终端通过扫描将检测的设备上的识别码实现操作票与操作的设备之间一一对应)。而在本领域中使用二维码作为设备的识别码属于常用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1)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可移动终端上支持语音推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中PDA终端或者其他手持终端上设置Home键进行应用程序退出、切换、隐藏等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将屏蔽或者禁用Home键或返回以达到防止用户退出当前应用程序或切换应用程序也被广泛使用。为了使操作者在使用操作票系统时避免误操作或者将终端挪作他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可移动终端上的Home键设置为禁用,使操作者无法在使用操作票系统过程中切换到其他应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用户退出应用属于客户端的异常情形,而客户端的应用与服务器之间通常有网络连接或者心跳连接,这些连接用于检查客户端的应用网络连接是否异常或者是否死机,这是本领域应用于判断客户端应用是否正常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检查操作票是否未完成的状态,这对于客户端的退出异常进行监控也给出了启示。因此本案的权利要求1虽然与对比文件1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属于常用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简单的叠加,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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