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69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1F2631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3373.2
申请日:2014-01-10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少君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肖晶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3373.2,名称为“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0101648A1,公开日2010年09月10日)相比区别在于与N连接的苯环上的取代基存在差异。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之间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由于化合物的基本结构是保持其生物活性的基础,化学结构相近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似的药理活性,并且取代基也均为常见的取代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之具有相同主体结构的化合物也具有相似的药理作用从而治疗相应的疾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由于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将具有治疗活性的化合物制成药物组合物以便于施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药用组合物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1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式(Ⅱ)结构的苯甲酰胺类化合物或者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立体异构体或其前药分子在制备治疗或预防治疗中需要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其中:
R1,R2任选自H,OH,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triazole;
R3,R4任选自H,F,Cl,Br,I,Me,CF3,tBu,OiPr。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选自式(Ⅲ)所示化合物:
其中:R4选自H,F,Cl,Br,I,Me,CF3,tBu;
R1选自OH,OMe,OCH2CH2OAc,OCH2CH2OH;
R2选自OH,Cl,Br,I,Me,NO2,OMe,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triazole。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选自式(Ⅳ)所示化合物:
R1,R2任选自H,OH,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triazole;
R3,R4任选自H,F,Cl,Br,I,Me,CF3。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特征是,R1选自OH,R2为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triazole;
R3选自H,F,Cl,Br,I,Me,CF3;
R4选自H,F,Cl,Br,I,Me。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是,所述苯甲酰胺类化合物选自以下:
5-氯-2-羟基-N-(4-氯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溴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碘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叔丁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氯-4-氟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4-甲基-3-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4-叔丁基苯基)苯甲酰胺
3-氯-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3,4-二甲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异丙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3-异丙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硝基-2-(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甲氧基-5-甲酸甲酯-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甲氧基-5-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甲酸甲酯-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2,4-二氯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硝基-2-氯苯基)苯甲酰胺
2,5-二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5-二甲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乙酰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氨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甲酰胺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N1-丁基-4-羟基-N3-(4-(三氟甲基)苯基)间苯二甲酰胺
5-碘-2-甲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氰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1H-四杂唑-5-取代)-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5-二甲酸甲酯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5-二甲酸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甲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2-(4-氯-2-((4-硝基苯基)甲酰胺)苯氧基)乙酸乙酯
5-氯-2-(2-羟基乙氧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6. 一种预防和治疗其治疗需要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的药用组合物,其药学活性成份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中所述的苯甲酰胺类化合物或者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立体异构体或其前药分子。”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苯甲酰胺类化合物用于制备治疗中需要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作用于与谷氨酸功能障碍相关的受体,并不能推知其可作用于胆囊收缩素受体,两种受体在体内的位置以及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了相应的化合物与胆囊素受体作用的数据,因此本申请发现了苯甲酰胺类化合物的新用途,非显而易见且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修改为“具有式(I)结构的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应用”,并将权利要求书中的英文单词修改为对应中文基团表述,删除原权利要求7和8,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具有式(I)结构的苯甲酰胺类化合物或者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立体异构体或其前药分子在制备治疗或预防治疗中需要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其中:
R1、R2、R3、R4分别为0,1或2个任选自OH,F,Cl,Br,I,Me,NO2,OMe,OAc,Ac,OBz,CF3,tBu,OiPr,Et,OEt,NH2,NHBu,COOH,COOMe,CH2N(CH2)2O,CN,N(CH3)3I,1H-1,2,4-三氮唑基,OCH2CH2OAc,OCH2CH2OH。”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克服驳回决定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扩大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相同的苯甲酰胺母核结构,且针对的疾病存在相同的部分,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R1、R2、R3和R4任选的部分取代基与对比文件1不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治疗相同疾病的另一种苯甲酰胺类化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教导,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没有获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将具有治疗活性的上述物质制成药物组合物以便于施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5项,其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第6项,最后一项应为第5项的笔误,下文将文本上序号为“6”的权利要求称为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指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范围,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修改未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针对创造性缺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途不同。对不同受体的刺激所引起的同一种疾病,其在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治疗方案上都是迥然不同的;谷氨酸和胆囊收缩素是两种不同的受体,其针对的疾病不能简单看成是相同疾病,同一种疾病细分起来也可以是不同疾病,同一种药物能够作用于一种受体并不能得到其能作用于另一受体而产生治疗或预防的作用。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化合物的应用是一种新用途,非显而易见,且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式(Ⅱ)结构的苯甲酰胺类化合物或者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立体异构体或其前药分子在制备治疗或预防治疗中需要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R1,R2任选自H,OH,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三氮唑基;
R3,R4任选自H,F,Cl,Br,I,Me,NO2,OMe,CF3,tBu,OiPr。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苯甲酰胺类化合物选自式(Ⅲ)所示化合物:
其中:R4选自H,F,Cl,Br,I,Me,NO2,OMe,CF3,tBu;
R1选自OH,OMe,OCH2CH2OAc,OCH2CH2OH;
R2选自OH,Cl,Br,I,Me,NO2,OMe,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三氮唑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选自式(Ⅳ)所示化合物:
R3,R4任选自H,F,Cl,Br,I,Me,OMe,NO2,CF3。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特征是,R1选自OH,R2为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三 氮唑基;
R3选自H,F,Cl,Br,I,Me,OMe,NO2,CF3;
R4选自H,F,Cl,Br,I,Me,OMe。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是,所述苯甲酰胺类化合物选自以下:
5-氯-2-羟基-N-(4-氯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溴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碘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叔丁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氯-4-氟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4-甲基-3-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4-叔丁基苯基)苯甲酰胺
3-氯-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4-二甲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3,4-二甲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异丙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5-溴-2-羟基-N-(3-异丙氧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2-氯-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硝基-2-(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甲氧基-5-甲酸甲酯-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甲氧基-5-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甲酸甲酯-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2,4-二氯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硝基-2-氯苯基)苯甲酰胺
2,5-二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5-二甲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乙酰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硝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氨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甲酰胺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N1-丁基-4-羟基-N3-(4-(三氟甲基)苯基)间苯二甲酰胺
5-碘-2-甲氧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氰基-2-羟基-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1H-四杂唑-5-取代)-N-(4-三氟甲基苯基)苯甲酰胺
2-羟基-5-溴-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5-二甲酸甲酯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3,5-二甲酸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5-氯-2-羟基-N-甲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2-(4-氯-2-((4-硝基苯基)甲酰胺)苯氧基)乙酸乙酯
5-氯-2-(2-羟基乙氧基)-N-(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6项),经审查,修改后的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0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271段(第1-21页)、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具体技术方案参见前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谷氨酸受体调节剂和治疗剂,包含具有如下结构的化合物1:
,即5-氯-2-羟基-N-(2-氯-4-硝基苯基)苯甲酰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左栏第1个化合物),同时公开了化合物用于治疗与谷氨酸功能障碍相关的神经系统和精神障碍,包括老年痴呆的认知障碍,抑郁,肥胖,失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页最后1段第1至4行,第27页倒数第2行、倒数第9行,第26页倒数第3行)。
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本申请化合物作用于缩胆囊素受体,针对的疾病是肥胖、抑郁、失忆和老年痴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9-0030段),因而,权利要求1“通过全部或部分激动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的疾病”针对的疾病包括了肥胖、抑郁、失忆和老年痴呆。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化合物所针对的疾病包括老年痴呆的认知障碍、抑郁、肥胖和失忆。
关于二者所针对疾病,复审请求人在多次陈述中均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疾病用途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申请发现了苯甲酰胺类化合物的新用途,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列出的疾病客观上存在相同的部分,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实际上也认同它们属于“对不同受体的刺激所引起的同一种疾病”,只是认“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治疗方案上都是迥然不同的”。而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同一种疾病可以细分为不同疾病的看法,目前本领域并未形成对缩胆囊素受体和谷氨酸功能障碍导致的肥胖、抑郁、失忆和痴呆分属不同类型疾病的共识。因而,权利要求1所述“通过全部或部分既定或拮抗作用刺激缩胆囊素受体”仅是对疾病预防或治疗机理的具体阐释,并没有改变化合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的疾病种类,没有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制药用途区别于对比文件1。
基于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相比,权利要求1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化合物从左至右均具有苯环-酰胺-苯环的共同结构,即具有相同的苯甲酰胺母核结构,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R1和R2分别对应对比文件1化合物左环的OH和Cl,权利要求1化合物的R3和R4对应对比文件1化合物右环的Cl和NO2,即权利要求1的R1选择OH、R2选择Cl、R3和R4之一选择Cl已被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R1任选自H,OMe,OCH2CH2OAc,OCH2CH2OH,Cl,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triazole;R2任选自H,OH,OMe,OCH2CH2OAc,OCH2CH2OH,Br,I,Me,NO2,OAc,Ac,NH2,NHBu,COOH,COOMe,CN,1H-1,2,4-三氮唑基;(2)权利要求1中的 R3和R4任选自H,F,Br,I,Me,NO2,OMe,CF3,tBu,OiPr。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治疗相同疾病的另一种苯甲酰胺类化合物。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
对于本申请中的R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式I结构的化合物:,还公开了式I结构的一个具体方案,其结构式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对比文件1如上两个通式化合物均涵盖了所述的具体化合物,R1(对应本申请的R1)除了为OH外,还可以选自H, SH, NHR6或OR6,R6选自H, COCH3, COPh, COC6H4NO2, CON(CH3)2, CON(CH2Ph)2, 1-吡咯烷基,肌氨酸-N-羰基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R1选自包括H、NH2在内的多种类型取代基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H与F是药物中常见的一价电子等排现象,NH2与F、OH、CH3、Cl、Br、I、CN是常见的电子等排体(参见“新药设计与开发”,徐文方主编,第141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02月;“药物分子设计”,郭宗儒著,第292-294页,科学出版社,2005年04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1中R1位置的OH替换为CH3、Cl、Br、I或CN。
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R1选自OMe、OCH2CH2OAc, OCH2CH2OH, NO2,OAc,Ac,NHBu,COOH,COOMe和1H-1,2,4-三氮唑基,但是其为本领域常用取代基,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R1选自NHR6或OR6,R6选自H, COCH3, COPh, COC6H4NO2, CON(CH3)2, CON(CH2Ph)2, 1-吡咯烷基,肌氨酸-N-羰基等,此时R1各具体基团之间虽然结构差异大,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内,所得化合物仍然能够治疗包括肥胖、抑郁、失忆和老年痴呆在内的疾病,表明R1基团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所述化合物所治疗的疾病。因此,为了扩大R1基团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选择上述取代基作为R1,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R1采取上述基团取得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申请中的R2,其对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两通式化合物的R4。R4除了为Cl,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R4为I, H, Br, Cl, F, CF3, CH2CF3, CH2Ph, CH=CH2, CN, OCH3, OCF3, Ph, OPh, NO2, 乙炔基或低级烷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段至第4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R4(本申请R2)选自H, OMe, Br, I, NO2, CN的启示。而且就对比文件1公开的低级烷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e是常用的低级烷基,且Me、OH和NH2与Cl互为电子等排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本申请R2确定为OH, Me或NH2。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R4选自OCH2CH2OAc, OCH2CH2OH, OAc,Ac,NHBu,COOH,COOMe和1H-1,2,4-三氮唑基,但是其为本领域常用取代基,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R4的可选基团之间虽然结构差异大,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内,所得化合物仍然能够治疗包括肥胖、抑郁、失忆和老年痴呆在内的疾病,表明R4基团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所述化合物所治疗的疾病。因此,为了扩大对比文件1中R4基团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选择上述取代基。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R2采取上述基团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2),
对于本申请中的R3和R4,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式化合物结构:,其中X为O或S,Z是取代苯基或取代的5-或6-元杂环,其中苯基取代基(对应本申请R3和R4)选自H, 低级烷基, I, Br, Cl, F, CF3, CH2CF3, CHPh2, CH=CH2, CN, OCH3, OPh, NO2, 乙炔基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通式化合物结构的一个具体方案:,其中右侧苯环取代基R10-13(对应本申请R3和R4)独立地选自Cl, Br, F, CH3, CH2CH3, CH2Ph, CH=CH2, CN,OCH3, OCF3, Ph, OPh, NO2和乙炔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4段至第9页第1段)。因此,除了R3和R4之一选择Cl,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R3和R4可分别选自H,F,Br,I,Me,CF3的技术启示。而且tBu与Cl为生物电子等排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本申请R3或R4位置用tBu取代Cl。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R3和R4分别选OMe、OiPr,但其为本领域常用取代基,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右侧苯环可选取代基之间结构差异大,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内,所得化合物仍然能够治疗包括肥胖、抑郁、失忆和老年痴呆在内的疾病,表明右侧苯环取代基团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所述化合物所治疗的疾病。因此,为了扩大R3和R4基团选择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选择这些基团。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R3和R4分别采取上述基团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其进一步限定的取代基构成的化合物及限定的具体化合物,均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具有相同的基本结构,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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