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收线盒及采用其的电器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收线盒及采用其的电器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56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857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4341.5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R13/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4341.5,名称为“一种收线盒及采用其的电器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线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盒体(1),以及用于封盖盒体开口端的压线盖(2),所述压线盖(2)的内侧设置有一个线架(3),所述盒体(1)上设置有过线孔(4),线缆从过线孔(4)穿入盒体并缠绕在线架(3)上;所述线架(3)包括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所述第一绕线杆的一端与压线盖(2)连接,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且所述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相互垂直设置;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所述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所述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绕线杆与压线盖(2)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
3. 一种电器设备,包括外壳,其特征在于,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包括外观面(5),所述外观面(5)上设置有开口结构,所述盒体(1)设置在外壳内,且其开口端与开口结构的内侧壁连接;
所述压线盖(2)设置在开口结构上以封盖盒体的开口端,且压线盖(2)与外观面(5)共同构成外壳的外部轮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盖(2)与外观面(5)通过卡接的方式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盖(2)与外观面(5)之间通过螺钉固定。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还包括延展部,所述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延展部上。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线盒与外壳采用相同的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CN 105762587A,公开日:2016年07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线架还包括与第一绕线杆相互垂直的第二绕线杆,第一绕线杆的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2)线架为一个,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 204577771U,授权公告日:2015年08月19日)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替换方式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外壳,收线盒为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收线盒,且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对比文件3(CN 2331903Y,授权公告日:1999年08月04日)公开了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因此,权利要求3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对比文件2中技术方案的局限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绕线轴更改为一个“T”字型线架,具体理由为:如果进行如上调整设置,则对比文件2中防脱板和护线柱需拆除,电源线容易从绕线柱上滑脱;且电源线缠绕后的线圈直径可能大于插座体的厚度,致使插座体不能稳定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将线架设置在收线盒的盒体内,并且同样能够解决现有的设备线缆收纳存在的线缆容易打结、成本高、占用空间大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垂直设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线架设置的个数,设置为一个T字型线架,能够简化结构、降低成本,又不影响收纳线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可预期其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线架还包括与第一绕线杆相互垂直的第二绕线杆,第一绕线杆的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线架为一个,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2)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外壳,收线盒为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收线盒,且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因此,权利要求3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公开与本申请类似的收线盒结构,同样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设备线缆收纳存在的线缆容易打结、成本高、占用空间大的问题,其技术方案同样为:线架设置在收线盒的盒体内,盒体和压线盖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将对比文件2中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垂直设置的线架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时,缠绕在线架上的线缆在对比文件1中盒体的内壁和压线盖的内壁限制下,无法脱离收线盒,并不会产生电源线容易从绕线柱上滑脱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插座体,将对比文件2应用至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插座体不能稳定放置的技术问题。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绕线杆与所述压线盖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以及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绕线杆背离所述压线盖一侧的侧面为平面结构”加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收线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盒体(1),以及用于封盖盒体开口端的压线盖(2),所述压线盖(2)的内侧设置有一个线架(3),所述盒体(1)上设置有过线孔(4),线缆从过线孔(4)穿入盒体并缠绕在线架(3)上;所述线架(3)包括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所述第一绕线杆的一端与压线盖(2)连接,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且所述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相互垂直设置;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所述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
所述第一绕线杆与所述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
所述第二绕线杆与所述压线盖(2)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
所述第二绕线杆背离所述压线盖(2)一侧的侧面为平面结构。
2. 一种电器设备,包括外壳,其特征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包括外观面(5),所述外观面(5)上设置有开口结构,所述盒体(1)设置在外壳内,且其开口端与开口结构的内侧壁连接;
所述压线盖(2)设置在开口结构上以封盖盒体的开口端,且压线盖(2)与外观面(5)共同构成外壳的外部轮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盖(2)与外观面(5)通过卡接的方式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线盖(2)与外观面(5)之间通过螺钉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还包括延展部,所述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延展部上。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收线盒与外壳采用相同的材料制成。”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压线盖的内侧设置有一个线架,所述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所述第一绕线杆与所述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对比文件1和2中的线架均为2个,形状与本申请都不相同,绕线方式均为使线缆沿两个线架的周向依次缠绕,在绕制过程中线缆仅与线架的外侧面相抵;而在本申请中线架数量为1个,形状为“T”字型,绕线方式为使线缆沿第一绕线杆的周面缠绕,并通过第二绕线杆对线缆进行限位。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所述第二绕线杆与所述压线盖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所述第二绕线杆背离所述压线盖一侧的侧面为平面结构”,对比文件2中护线柱(即第二绕线杆)为圆柱体,而本申请中第二绕线杆一侧为平面结构一侧为弧面,不仅在绕线和拆线的过程中,能够利用弧面结构起到导向的作用,还能够降低整个第二绕线杆的厚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7项作为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 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762587A,公开日: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204577771U,授权公告日: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3:CN 2331903Y,授权公告日:1999年08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收线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线收纳盒(相当于一种收线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11]段,附图1):该电线收纳盒包括盒体1,以及用于封盖盒体开口端的盒盖6(相当于用于封盖盒体开口端的压线盖),盒盖6的内侧设置有缠线柱5(相当于所述压线盖的内侧设置有线架),盒体1上设置有过线孔2,电源连接线从线孔2穿入盒体1并缠绕在缠线柱5上(相当于线缆从过线孔穿入盒体并缠绕在线架上),线架包括缠线柱5(相当于第一绕线杆),缠线柱5的一端与盒盖6连接(相当于所述第一绕线杆的一端与压线盖连接),缠线柱5的另一端与挡帽4连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线架还包括与第一绕线杆相互垂直的第二绕线杆,第一绕线杆的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线架为一个,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所述第二绕线杆与所述压线盖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所述第二绕线杆背离所述压线盖一侧的侧面为平面结构,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均为板状结构。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绕线的稳定性和便利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带盘线轴插座,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0014]-[0017]段,附图1-3):线架包括两个绕线轴4(相当于第一绕线杆)和护线柱6(相当于第二绕线杆),附图1、2示出了,绕线轴4的一端与插座体2连接,绕线轴4的另一端与护线柱6连接(相当于第一绕线杆的另一端与第二绕线杆连接),绕线轴4与护线柱6相互垂直(相当于所述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相互垂直设置),护线柱6为直径为4mm,长度为13mm的圆柱体,即公开了护线柱6与插座体2相对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两个垂直配合的绕线杆式线架结构,第二绕线杆可起到限位作用,提高绕线稳定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和2中线架均为两个,在此基础上,将线架设置为一个,并使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的中部连接,第一绕线杆与第二绕线杆构成T型结构,从而在线架为一个时可以从第一绕线杆的两侧都对绕线起限位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设置两个线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的替换方式,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绕线杆为板状平面结构为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形状结构,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使用需要调整平面结构,例如,基于绕线需要设置为弧面、或者基于稳固需求增加摩擦设计成弯曲波纹等特殊形状,对比文件2已公开第二绕线杆与压线盖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其背离压线盖的一侧的侧面可设计为常规的平面结构。使第一绕线杆和第二绕线杆均设为板状结构,从而相对于杆状的绕线杆具有更大的与电源线的接触面积,提高了绕线的便利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电器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线收纳盒,该电线收纳盒用于收纳家用电器的过长的电源线(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电器设备),该电器设备包括电线收纳盒(相当于收线盒)。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外壳,收线盒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线盒,且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外壳内的剩余空间解决绕线问题。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电源线存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7-19行,附图1):空调器1具有外壳2(相当于电器设备包括外壳),存放电源线3的内腔嵌入设置在外壳2上(相当于收线盒以嵌入的方式设置在外壳上)。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将收线盒嵌入设置在电器设备的外壳上,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充分的利用外壳内的剩余空间解决绕线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结合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出处同上):空调器1的外壳2包括外观面,外观面上设置有开口结构,存放电源线3的盒体设置在外壳内,其开口端与开口结构的内侧壁连接,面板6(相当于压线盖)设置在开口结构上以封盖盒体的开口端,且面板6与外观面共同构成外壳的外部轮廓。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使压线盖与外观面的连接方式为卡接的方式,从而方便频繁的取线、收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或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使压线盖与外观面之间通过螺钉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当电器设备外壳空间不足时,收线盒嵌入在外壳的延展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扩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使收线盒与外壳采用相同的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的设置方式,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挡帽4和对比文件2中护线柱6都能够对绕线进行限位,绕线的端部设置限位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如果没有限位结构,则已缠绕好的线容易从柱状结构脱出,造成散乱。“T”型结构也就是一杆进行绕线另一杆对绕线端部进行限位,对比文件1中一个缠线柱5和挡帽4组成的线架横截面也是“T”型结构,起到的作用也与本申请相同。至于线架数量是1个还是2个,根据需要缠绕的线的长度、收线盒的大小可以灵活设计,将线架数量从2个调整为1个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绕线杆为板状平面结构为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形状结构,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使用需要调整平面结构,例如,基于绕线需要设置为弧面、或者基于稳固需求增加摩擦设计成弯曲波纹等特殊形状,对比文件2已公开第二绕线杆与压线盖相对设置的侧面为弧面结构,其背离压线盖的一侧的侧面可设计为常规的平面结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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