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耦合到USB端口的USB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54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51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1295.5
申请日:2013-01-25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良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13/14,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一项发明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1295.5,名称为“耦合到USB端口的USB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US2012017016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9日。其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和8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1中,两个控制器分别为USB2.0或之前的控制器,以及USB3.0或之后的控制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USB控制器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控制器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因此,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6-7,9-10,12的附件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权利要求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控制器;
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第二USB控制器;
被耦合成与第二USB控制器通信的USB集线器;以及
多个USB端口,每一个USB端口被可移除地耦合到相应的USB设备,所述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被耦合成与第一USB控制器直接通信,所述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被耦合成经由USB集线器与第二USB控制器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并且其中第二USB控制器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通过相应的电路通路耦合到USB集线器,并且其中USB集线器通过电路通路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通过电路通路耦合到第一USB控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通过电路通路与处理器或主机通信。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至少形成单个集成电路的一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并且其中第二USB控制器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
8. 一种方法,包括:
从第一USB控制器直接向至少一个USB端口传送数字信号;以及
经由USB集线器从第二USB控制器向至少一个USB端口传送数字信号,第二USB控制器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一USB控制器的传送,并且其中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二USB控制器的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中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一USB控制器的传送,并且其中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二USB控制器的传送。
11. 一种系统,包括:
具有通用串行总线(USB)2.0或之前的控制器以及USB 3.0或之后的控制器的计算机,计算机具有耦合到USB 3.0或之后的控制器的USB集线器,计算机具有多个USB端口,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被耦合成直接与USB 2.0控制器通信;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被耦合成经由USB集线器与USB 3.0控制器通信;以及
至少一个USB设备,其经由多个USB端口之一与至少USB 2.0或之前的控制器或USB 3.0或之后的控制器通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系统,所述计算机具有处理器和主机,所述处理器被耦合成直接或经由主机与USB 2.0或之前的控制器和USB 3.0或之后的控制器通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分别具有各自相应端口的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然而对比文件2为模块提供了两个USB控制功能,这两个USB控制功能分别对应于USB 2. 0模块和USB3. 0模块,因此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但是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一个控制器,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两个控制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
第一USB控制器,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用于与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直接通信;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第二USB控制器;
USB集线器,与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相互分开,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并且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第二USB控制器经由所述USB集线器与第一和第二USB端口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并且其中第二USB控制器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经由相应的第一和第二电路通路耦合到USB集线器,并且其中USB集线器经由第三电路通路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多个USB端口中的至少一些USB端口通过电路通路耦合到第一USB控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通过电路通路与处理器或主机通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至少形成单个集成电路的一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第一USB控制器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并且其中第二USB控制器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
8. 一种方法,包括:
把来自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控制器的第一数字信号直接传送到第一USB端口,第一USB控制器采用通信方式直接耦合到第一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
传送来自第二USB控制器的第二数字信号;
针对USB集线器实现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通信协议,所述USB集线器与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相互分开,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并且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以及
把来自USB集线器的第二数字信号传送到第二USB端口。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执行第一数字信号从第一USB控制器的传送,并且其中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二USB控制器的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依照USB 3.0或之后的协议执行数字信号从第一USB控制器的传送,并且其中依照USB 2.0或之前的协议执行第二数字信号从第二USB控制器的传送。
11. 一种系统,包括:
具有通用串行总线USB2.0或之前的第一控制器以及USB 3.0或之后的第二控制器的计算机,所述计算机具有与第一控制器和第二控制器相互分开的USB集线器,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所述计算机具有第一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第一控制器采用通信方式直接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从而第二控制器经由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以及
USB设备,用于经由第一或者第二USB端口与第一控制器和第二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通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所述计算机具有处理器和主机,所述处理器被耦合成直接或经由主机与第一控制器和第二控制器通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计算机领域,USB控制器可以是软件形式实现,也可以是硬件形式实现,或者软硬件结合的形式实现,且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控制器进行严格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两个具有USB控制功能的模块,且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和USB3.0控制模块,因此,将其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并无不妥。(2)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多个USB端口160,USB主机控制器中,包括一个USB2.0模块152a(相当于“第一USB控制器”),以及一个超高速(USB3.0)模块154a(相当于“第二USB控制器”),USB集线器112,与两个USB模块152a、154a分开,USB集线器112通过连接130耦合到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附图1B中,还包括多个USB端口160,附图1A、1B中示出了这些USB端口连接外部USB设备110n或USB集线器设备,附图1B中,端口160与USB2.0模块直接耦合通信,并示出了端口160连接USB集线器112,实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通信的示例。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计算机领域,USB控制器可以是软件形式实现,也可以是硬件形式实现,或者软硬件结合的形式实现,且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控制器进行严格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两个具有USB控制功能的模块,且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和USB3.0控制模块,因此,将其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并无不妥。(2)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多个USB端口160,USB主机控制器中,包括一个USB2.0模块152a(相当于“第一USB控制器”),以及一个超高速(USB3.0)模块154a(相当于“第二USB控制器”),USB集线器112,与两个USB模块152a、154a分开,USB集线器112通过连接130耦合到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附图1B中,还包括多个USB端口160,附图1A、1B中示出了这些USB端口连接外部USB设备110n或USB集线器设备,附图1B中,端口160与USB2.0模块直接耦合通信,并示出了端口160连接USB集线器112,实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通信的示例,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8、1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USB集线器112,但是其并不是位于装置的内部,本申请的USB集线器位于计算机内部,总会用一款端口适合外部设备直接插入或连接。 此次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8、11如下:
“1. 一种装置,包括:
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
第一USB控制器,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用于与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直接通信;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第二USB控制器;以及
USB集线器,与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相互分开,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并且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第二USB控制器经由所述USB集线器与第一和第二USB端口通信。
8. 一种方法,包括:
把来自设备的第一通用串行总线USB控制器的第一数字信号直接传送到所述设备的第一USB端口,第一USB控制器采用通信方式直接耦合到第一USB端口和所述设备的第二USB端口;
传送来自所述设备的第二USB控制器的第二数字信号;
针对所述设备的USB集线器实现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通信协议,所述USB集线器与第一USB控制器和第二USB控制器相互分开,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并且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以及
把来自所述USB集线器的第二数字信号传送到第二USB端口。
11.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具有通用串行总线USB2.0或之前的第一控制器以及USB 3.0或之后的第二控制器的计算机,所述计算机具有与第一控制器和第二控制器相互分开的USB集线器,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二USB控制器,所述计算机具有第一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第一控制器采用通信方式直接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所述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从而第二控制器经由USB集线器采用通信方式耦合到第一和第二USB端口;以及USB设备,用于经由第一或者第二USB端口与第一控制器和第二控制器中的至少一个通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含权利要求第1-12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一项发明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2:US2012017016A1,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USB通信装置,并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34]段,附图1A、1B)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多个USB端口160(其中器件100中对应的两个160端口相当于第一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USB主机控制器108中,包括一个USB2.0模块152a(相当于“第一USB控制器”),以及一个超高速(USB3.0)模块154a(相当于“第二USB控制器”),USB2.0模块152耦合到器件100的两个USB端口160,USB集线器112,与两个USB模块152a、154a分开,USB集线器112通过连接130耦合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连接的两个端口160,附图1A、1B中示出了USB端口160连接外部USB设备110n或USB集线器设备,附图1B中,端口160与USB2.0模块直接耦合通信,并示出了端口160连接USB集线器112,实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通信的示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容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不同于USB第一控制器的USB第二控制器;(2)USB集线器位于装置内部。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各个USB端口之间维持最优通信带宽以及如何方便的匹配不同的外部设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USB主机控制器108中包括两个具有USB控制功能的模块,且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和USB3.0控制模块,并且在计算机领域,USB控制器可以是软件形式实现,也可以是硬件形式实现,或者软硬件结合的形式实现,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USB集线器的功能就是提供不同的额外接口以供不同的外部设备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不同的情况,自由选择是将集线器分离使用或者集成在设备内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设备体积比较小或者有便于携带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集线器集成在设备内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然而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控制器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但是USB端口和控制器与USB集线器的连接方式都是本领域公用的,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附图1A及1B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中公开了主机处理器102可能提供对计算设备100全面的控制或管理,附图1A中,USB控制器108位于设备100中,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对比文件2所公开,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USB控制器的物理实现形式;目前计算机设备中,USB控制器都是以集成芯片的新式出现在集成电路中的,或者在单核控制器芯片中整合USB控制,也是较为常见的;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USB控制器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控制器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USB通信装置及其方法,并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42]段,附图1A-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附图1B中,USB主机控制器108中,包括一个USB2.0模块152a(相当于“第一USB控制器”),以及一个超高速(USB3.0)模块154a(相当于“第二USB控制器”),USB2.0模块152耦合到器件100的两个USB端口160,USB2.0模块152a直接连接器件100上的USB端口160(相当于将第一数字信号直接传送),USB集线器112,与两个USB模块152a、154a分开,USB集线器112通过连接130耦合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连接的两个端口160(相当于把第二数字信号传送到第二USB端口),附图1B中,还包括多个USB端口160,附图1A、1B中示出了这些USB端口中的连接外部USB设备110n或USB集线器设备,附图1B中,端口160与USB2.0模块直接耦合通信,并示出了端口160连接USB集线器112,实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通信的示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内容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针对USB集线器实现不同于第一USB控制器的通信协议;(2)USB集线器位于装置内部。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各个USB端口之间维持最优通信带宽以及如何方便的匹配不同的外部设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USB主机控制器108中包括两个具有USB控制功能的模块,且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和USB3.0控制模块,并且在计算机领域,USB控制器可以是软件形式实现,也可以是硬件形式实现,或者软硬件结合的形式实现,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控制器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USB集线器的功能就是提供不同的额外接口以供不同的外部设备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不同的情况,自由选择是将集线器分离使用或者集成在设备内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设备体积比较小或者有便于携带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集线器集成在设备内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USB控制器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基于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USB控制器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系统,涉及一种USB通信装置,并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34]段,附图1A、1B)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附图1A中,器件100(相当于“计算机”)包括一个USB主机控制器108,附图1B中,USB主机控制器中,包括一个USB2.0模块152a,以及一个超高速(USB3.0)模块154a,USB集线器112,与两个USB模块152a、154a分开,USB集线器112通过连接130耦合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连接的两个端口160,多个USB端口160(其中器件100中对应的两个160端口相当于第一USB端口和第二USB端口),USB2.0模块152耦合到器件100的两个USB端口160,附图1A、1B中示出了USB端口160连接外部USB设备110n或USB集线器设备,附图1B中,端口160与USB2.0模块直接耦合通信,并示出了端口160连接USB集线器112,实现与超高速(USB3.0)模块154a通信的示例,USB设备,其经由多个USB端口之一与USB 2.0的控制器或USB 3.0的控制器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1中,两个控制器分别为USB2.0或之前的控制器,以及USB3.0或之后的控制器;(2)USB集线器位于装置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USB控制器的具体类型以及如何方便的匹配不同的外部设备。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两个USB控制分别为USB2.0控制模块、USB3.0控制模块,在此基础之上,USB2.0控制器通常支持USB2.0及以下的协议,USB3.0控制器通常也可以支持新的协议,因此,该区别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2),USB集线器的功能就是提供不同的额外接口以供不同的外部设备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不同的情况,自由选择是将集线器分离使用或者集成在设备内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设备体积比较小或者有便于携带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集线器集成在设备内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计算机具有处理器和主机,所述处理器被耦合成直接或经由主机与USB 2.0或之前的控制器和USB 3.0或 之后的控制器通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中公开了主机处理器102可能提供对计算设备100全面的控制或管理,附图1A中,USB控制器108位于设备100中,在此基础之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USB集线器的功能就是提供不同的额外接口以供不同的外部设备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同设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集线器分离使用或者集成在设备内部,当设备体积比较小或者有便于携带的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集线器集成在设备内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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