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板及电子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盖板及电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66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28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08024.0
申请日:2014-08-19
复审请求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刘国梁
国际分类号: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于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若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08024.0,名称为“盖板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 203502947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对比文件2:CN 1601335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0日。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且该导电层的相对两侧与该板体的该两表面齐平;框体环绕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的导电层直接接触框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电层以便于将静电导出及保护电子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通过在触控面板侧边设置接地环来释放静电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的导电层直接接触框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且该导电层的相对两侧与该板体的该两表面齐平;框体环绕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的导电层直接接触框体;机体电连接导电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电层以便于将静电导出及保护电子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通过在触控面板侧边设置接地环来释放静电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的导电层直接接触框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另外,为了减少静电干扰将机体电连接于导电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盖板,用于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盖板包括:
板体,具有相对的两表面及连接于该两表面之间的侧面,其中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板体的外表面;以及
导电层,设置于该板体的该侧面,该导电层的相对两侧与该板体的该两表面齐平,其中该导电层电连接于该电子装置的接地端,其中该电子装置包括框体,该框体环绕该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该侧面的该导电层直接接触该框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盖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框体连接至该电子装置的该接地端,当操作该电子装置时,静电能沿着该盖板的该导电层经该框体流向该接地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盖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电子装置还包括显示模块及触控模块,该盖板配置于该触控模块与该显示模块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盖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盖板,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导电层包括导电材料,且该导电层经由喷涂、涂布、镀或射出成形而形成于该板体的该侧面。
6. 一种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盖板;以及
机体,设置于该电子装置内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接地环是设置在黑色矩阵26与触控感应层21的侧边,而不是设置在玻璃基板20的侧边,接地环仅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上表面及下表面齐平,而非与玻璃基板20的相对两表面齐平,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揭露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导电层,设置于该板体的该侧面”,也未揭露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该导电层的相对两侧与该板体的该两表面齐平”,同时,对比文件1也未揭露本申请关于“框体”的构件。同时,对比文件2也未揭露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创造性的审查是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而不能以申请日至驳回日这段时间的相关技术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这段时间必然会让技术获得成长,当中的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知识不能作为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的依据。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相较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能够宣泄静电的盖板及窄边化的电子装置,而为解决现有触控面板因接地环而导致边框过宽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触控面板,具备可缩小边框的接地环设计,以增加可感应触控以及可显示的区域,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能够实现宣泄静电及使得电子装置窄边化。其次,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结构来宣泄静电,进而保护电子装置;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图2B公开了接地环22B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两表面齐平,图2C公开了将接地环22C向下延伸,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触控面板侧边设置接地环来释放静电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者的手指在触摸玻璃基板时,其必然会在上面产生静电,为了宣泄静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将接地环22B延长至玻璃基板的侧面,同时为了美观和最大限度的宣泄静电,将接地环22B设置与玻璃基板侧面平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其具有一种包裹电子元件的壳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子设备内部的主板上一般都具有接地端,为了保护电子装置,容易想到将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板体侧面的导电层直接接触框体,进而通过接地端来宣泄静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2)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并且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形成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电层以将静电导出及如何对电子装置进行保护。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B可知,接地环22B位于黑色矩阵26与触控感应层21的侧边,且接地环22B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两表面齐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5]段指出,接地环并不限于位于黑色矩阵26、触控感应层21或第二覆盖层28其中任一者或任两者的侧边,亦即接地环主要是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导线部,以阻挡外部静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做到外部电荷的导出以达到防止静电的效果,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可以选择将静电电荷通过玻璃基板释放出,也可以选择通过玻璃基板下层设置的触控感应层释放,也就是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接地环设置在触控感应层的侧面,也可以将接地环的位置进行调整,选择将其设置在玻璃盖板的侧面并做到与上下表面齐平,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其次,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关于框体的相关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200具有外壳210(相当于框体)、液晶显示组件220、触控面板230、透明导电层250、触控电路板260和导电缓冲件270,该外壳210包覆上述其它构件,且该外壳210为一电接地的导体外壳,导电缓冲件270与外壳210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保护电子装置而将触控面板设置于框体内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形成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2)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都是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的现有技术,而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考虑了申请日之后的技术作为评述基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2A-2C以及说明书第[0045]段指出:“接地环主要是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导线部,以阻挡外部静电”,若将接地环的位置调整至在玻璃盖板的侧面并做到上下表面齐平,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矛盾,并且本申请中当使用者操作电子装置时,手指上的静电可沿着盖板的导电层流向机体,而避免发生静电,使其不会影响电子装置的触控效果,更不会因为静电沿着触控感应层传输而导致触控感应层受损。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盖板,用于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盖板包括:
板体,具有相对的两表面及连接于该两表面之间的侧面,其中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板体的外表面;以及
导电层,设置于该板体的该侧面,该导电层的相对两侧与该板体的该两表面齐平,其中该导电层电连接于该电子装置的接地端,其中该电子装置包括框体,该框体环绕该盖板且电连接于该导电层,位于该侧面的该导电层直接接触该框体,其中该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于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若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 203502947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1601335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盖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48]段,图2A-2B):该触控面板(相当于电子装置)具有玻璃基板20(相当于盖板),由图2A及2B所示,玻璃基板20具有两个表面以及连接两个表面的侧面(相当于盖板包括:板体,具有相对的两表面及连接于该两表面之间的侧面),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设有触控感应层21;接地环22B(相当于导电层)位于黑色矩阵26与触控感应层21的侧边,且由图2B所示可知接地环22B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两表面齐平,该接地环22必然会连接于触控面板的接地端(相当于导电层电连接于该电子装置的接地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是触控面板,因此该玻璃基板20必然会用于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玻璃基板20的外表面(隐含公开了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板体的外表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并且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以形成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电层以将静电导出及如何对电子装置进行保护。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4段,图2):该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200具有外壳210(相当于框体)、液晶显示组件220、触控面板230、透明导电层250、触控电路板260和导电缓冲件270,该外壳210包覆上述其它构件,且该外壳210为一电接地的导体外壳,导电缓冲件270与外壳210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保护电子装置而将触控面板设置于框体内的技术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形成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4]段、附图2A-2F):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设有触控感应层21,该触控感应层21包含电极层以侦测触控位置。并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5] -[0054]段、附图2A-2F):在图2A-2C所示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导线部,以阻挡外部静电;在图2D-2F所示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也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21内所包含电极层,而如图所示所述触控感应层21位于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可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必须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即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相应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接地环调整为仅设置在玻璃基板的侧面且与该玻璃基板的两表面齐平,这样即会使得接地环不再能够如对比文件1上述所称能够“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接地环环绕触控感应层进行改进以使其环绕至玻璃基板周围并与其两表面齐平,并且上述设置使得当使用者操作电子设备时,手指上的静电便可沿着盖板的导电层流向框体,从而避免了发生静电放电的状况,具备进一步减少静电靠近触控模块的有益技术效果。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48]段,图2A-2B):该触控面板(相当于电子装置)具有玻璃基板20(相当于盖板),由图2A及2B所示,玻璃基板20具有两个表面以及连接两个表面的侧面(相当于盖板包括:板体,具有相对的两表面及连接于该两表面之间的侧面),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设有触控感应层21;接地环22B(相当于导电层)位于黑色矩阵26与触控感应层21的侧边,且由图2B所示可知接地环22B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两表面齐平,该接地环22必然会连接于触控面板的接地端(相当于导电层电连接于该电子装置的接地端),与系统搭配(相当于电子装置还包括机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触控面板,因此该玻璃基板20必然会用于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玻璃基板20的外表面(隐含公开了导电物体适于触摸该板体的外表面)。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并且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以形成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导电层以将静电导出及如何对电子装置进行保护。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4段,图2):该触控式液晶显示装置200具有外壳210(相当于框体)、液晶显示组件220、触控面板230、透明导电层250、触控电路板260和导电缓冲件270,该外壳210包覆上述其它构件,且该外壳210为一电接地的导体外壳,导电缓冲件270与外壳210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保护电子装置而将触控面板设置于框体内的技术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形成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而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4]-[0054]段、附图2A-2F):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设有触控感应层21,该触控感应层21包含电极层以侦测触控位置。并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指出(参见说明书第[0045] -[0054]段、附图2A-2F):在图2A-2C所示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导线部,以阻挡外部静电;在图2D-2F所示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也必须环绕触控感应层21内所包含电极层;而如图所示所述触控感应层21位于玻璃基板20的下表面。可见,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必须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即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相应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接地环调整为仅设置在玻璃基板的侧面且与该玻璃基板的两表面齐平,这样即会使得接地环不再能够如对比文件1上述所称能够“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接地环环绕触控感应层进行改进以使其环绕至玻璃基板周围并与其两表面齐平,并且上述设置使得当使用者操作电子设备时,手指上的静电便可沿着盖板的导电层流向框体,从而避免了发生静电放电的状况,具备进一步减少静电靠近触控模块的有益技术效果。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能够实现宣泄静电及电子装置窄边化,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图2B公开了接地环22B与触控感应层21的两表面齐平,图2C公开了将接地环22C向下延伸,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触控面板侧边设置接地环来释放静电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者的手指在触摸玻璃基板时,其必然会在上面产生静电,为了宣泄静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想到将接地环22B延长至玻璃基板的侧面,同时了为美观和最大限度的宣泄静电,将接地环22B设置与玻璃基板侧面平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电子装置包括框体,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并且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以形成电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保护电子装置而将触控面板设置于框体内的技术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框体环绕盖板且直接接触导电层形成电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和常规技术选择可以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导电层设置在板体的侧面并且与板体的两表面齐平,导电层环绕于该板体”。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触控面板中,接地环必须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即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相应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接地环调整为仅设置在玻璃基板的侧面且与该玻璃基板的两表面齐平,这样即会使得接地环不再能够如对比文件1上述所称能够“环绕玻璃基板下表面处所设置的触控感应层或该触控感应层内所包含的电极层结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接地环环绕触控感应层进行改进以使其环绕至玻璃基板周围并与其两表面齐平,并且上述设置使得当使用者操作电子设备时,手指上的静电便可沿着盖板的导电层流向框体,从而避免了发生静电放电的状况,具备进一步减少静电靠近触控模块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至于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其他问题,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 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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