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及其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及其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3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78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0815.6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建文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王思静
国际分类号:E04B5/17,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0815.6,名称为“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831976A,公开日:2010年9月15日。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该结构包括钢梁以及钢梁的结构特征。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空心楼盖中设置的钢骨肋以及结构特征。在其内容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楼盖结构中设置类似结构的钢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A之外,还在于:B、现场钢梁吊装与钢柱连接步骤;C、填充箱布置固定步骤在贯通钢筋穿过腹板通孔步骤之前;D、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双向钢筋网步骤。对于区别A,评述详见权利要求1,对于区别B,对于框架结构,现场将钢梁吊装并与钢柱连接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区别C中填充箱布置固定的步骤发生在钢筋穿过腹板通孔之前后或之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便捷性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D,当现浇混凝土层中需要设置双向钢筋网时,现场绑扎双向钢筋网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包括钢梁、预制底板、肋梁、填充体和现浇混凝土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底板在工厂预制,由混凝土、板底钢筋和箍筋组成;预制底板两侧留有槽口,所述槽口高度为所述钢梁下翼缘厚度加10~30mm;槽口宽度为20~60m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肋梁为一字型或井字形,由混凝土浇筑形成,肋梁中设置有箍筋;所述肋梁在工厂与所述预制底板整体预制,或在现场浇筑而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现浇混凝土层在现场浇筑而成,所述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双向钢筋网。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体为箱形或条形;设置于所述预制底板上方,所述肋形成的网格内。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工厂绑扎预制底板钢筋,浇筑混凝土并进行养护,完成所述预制底板预制;
2)在工厂制作腹板设置有贯通腹板正反面的通孔的钢梁;
3)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
2) 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
3)布置、固定填充箱,将贯通钢筋穿过腹板通孔,固定在预制底板;
4)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双向钢筋网;
5)浇筑现浇混凝土层,完成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施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技术特征“所述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栓钉施工方便;2)钢筋网不易翘起混凝土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方便配筋的钢梁;防止现浇筑混凝土层的开裂。对于上述区别,公知常识性证据1(《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等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证明,“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钢筋网,在本领域通常都是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的双向钢筋网,这也是本领域常用钢筋配置。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绑扎双向钢筋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现场浇筑的施工方法。对于四周的钢梁和底板围成一顶部开口的浇筑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现场浇筑的常用技术手段;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这是本领域常用的装配搭接方式;而双向钢筋网是增强楼盖板一体性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所述肋梁为井字形,由混凝土浇筑形成,肋梁中设置有箍筋;所述肋梁在工厂与所述预制底板整体预制”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内容重复的权利要求6,调整权利要求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肋梁为井字形,由混凝土浇筑形成,肋梁中设置有箍筋;所述肋梁在工厂与所述预制底板整体预制。区别特征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通过将肋梁设置成井字形,且肋梁中设置有箍筋,大大提高了肋梁及建筑结构的强度,以及肋梁采用预制形式,大大缩短了工程期限,提高了施工效率”,其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包括钢梁、预制底板、肋梁、填充体和现浇混凝土层;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
所述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
所述肋梁为井字形,由混凝土浇筑形成,肋梁中设置有箍筋;所述肋梁在工厂与所述预制底板整体预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底板在工厂预制,由混凝土、板底钢筋和箍筋组成;预制底板两侧留有槽口,所述槽口高度为所述钢梁下翼缘厚度加10~30mm;槽口宽度为20~60m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现浇混凝土层在现场浇筑而成,所述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双向钢筋网。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体为箱形或条形;设置于所述预制底板上方,所述肋形成的网格内。
8. 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的施工方法, 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工厂绑扎预制底板钢筋,浇筑混凝土并进行养护,完成所述预制底板预制;
2)在工厂制作腹板设置有贯通腹板正反面的通孔的钢梁;
3)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
2)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
3)布置、固定填充箱,将贯通钢筋穿过腹板通孔,固定在预制底板;
4)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双向钢筋网;
5)浇筑现浇混凝土层,完成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施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是针对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制带钢骨肋底板-混凝土叠合空心楼盖,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8及说明书第18-28段):
-包括钢骨肋2(相当于钢梁)、预制底板1、混凝土肋梁、空心模壳6(相当于填充体)和现浇混凝土层;
-钢骨肋2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
-肋梁为一字形,由混凝土现场浇筑形成;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2)肋梁为井字形,肋梁中设置有箍筋,肋梁在工厂与预制底板整体预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方便配筋的钢梁;防止现浇筑混凝土层的开裂。
对于区别(1),公知常识性证据1(《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等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第215-216页公开了(参考图12-16,图12-17,图12-18):“施工时,先安装主梁,再安装预应力混凝土次梁,然后在主梁上焊305mm长的圆柱头焊钉连接针,并放置一层钢筋网,最后连续浇注混凝土楼板,包括钢梁上的托座,把主次梁现浇成一整体。”
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看出,焊钉连接件是为了在施工时排布钢筋时设置的,即双向钢筋网配筋时可直接将钢筋搭接在焊钉连接针之间,浇注时防止钢筋移动。公知常识性证据1证明,“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钢筋网,在本领域通常都是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的双向钢筋网,这也是本领域常用钢筋配置。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肋梁为一字形,由混凝土现场浇筑形成,对于大面积的预制底板而言,一字梁仅在顺着梁的方向加强,与梁垂直的方向并未加强,而横竖两个方向的加强,则明显需设为井字形肋梁,在本领域是必要的,也是常见的,大大提高强度是可以预期的。至于肋梁的箍筋,以及预制形成肋梁,这是本领域工厂化预制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翼缘比上翼缘宽,具体宽多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楼板支撑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8及说明书第18-28段):
-钢骨肋2的腹板上设有预留孔洞4,孔洞4中设有横向穿孔预应力钢筋5(相当于贯通钢筋);
-图1能看出,空心楼盖板上端面高于钢骨肋2上翼缘,图2能看出,空心楼盖板上端面与钢骨肋2上翼缘平齐;至于高于上翼缘50-120mm,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预制底板1在工厂预制,由混凝土、构造钢筋3组成,为构造钢筋3定位,必然会有箍筋。至于底板两侧留有槽口及槽口尺寸,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底板搭接到两侧钢梁上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现浇混凝土层在现场浇筑而成,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单方向的间隔钢筋5;至于设置双向钢筋网是增强混凝土和空心模壳6之间连接一体性的常用技术手段;
-空心模壳6(相当于填充体)为箱形;设置于预制底板1上方的钢骨肋2形成的网格内;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7任一的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预制带钢骨肋底板——混凝土叠合空心楼盖的施工工序,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8及说明书第18-28段):
1)提前制作钢肋骨2,钢肋骨2的腹板设有贯通腹板正反面的预留孔洞4;带钢肋骨预制混凝土底板1是预制的;具体必然是先在工厂绑扎预制底板钢筋,吊装钢肋骨2,将多个钢肋骨2预固到间隔固定位置,浇筑混凝土并进行养护,完成预制底板1的预制;
3)布置、固定空心模壳6(相当于填充体),将钢筋5穿过腹板的预留孔洞4,固定在预制底板1;
4)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单向钢筋5;
5)浇筑现浇混凝土层,完成装配式钢结构叠合空心楼盖板施工。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钢柱连接;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绑扎双向钢筋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计现场浇筑的施工方法。
对于四周的钢梁和底板围成一顶部开口的浇筑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现场浇筑的常用技术手段;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这是本领域常用的装配搭接方式;而双向钢筋网是增强楼盖板一体性的常用技术手段;
当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肋梁为井字形,由混凝土浇筑形成,肋梁中设置有箍筋;所述肋梁在工厂与所述预制底板整体预制。
区别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即通过将肋梁设置成井字形,且肋梁中设置有箍筋,大大提高了肋梁及建筑结构的强度,以及肋梁采用预制形式,大大缩短了工程期限,提高了施工效率。且不是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对于大面积的预制底板而言,一字梁仅在顺着梁的方向加强,与梁垂直的方向并未加强,而横竖两个方向的加强,即设置为井字形肋梁,在本领域是必要的,也是常见的,大大提高强度是可以预期的。而装配式建筑的底板与其表面的加强肋,通常都是在工厂整体预制的,便于肋井之间放置模壳并整体浇注成为减轻重量的模板。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没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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