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坐便器及其状态切换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坐便器及其状态切换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4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814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6479.0
申请日:2015-08-06
复审请求人:厦门优胜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建文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曹燕
国际分类号:E03D5/10,E03D9/08,A47K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6479.0,名称为“一种智能坐便器及其状态切换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优胜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809976A,公开日:2012年12月5日;
对比文件3:CN202882083U,公告日:2013年4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坐便器,包括陶瓷组件及盖板组件,所述盖板组件上设有功能模块、用于控制功能模块的主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坐便器还包括用于检测人体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与主控器电连接,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将该外部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振动传感器,其检测陶瓷组件或盖板组件上产生的振动信号或外部环境发出的声波振动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电位器式传感器,其采集来自盖板组件的上盖或座圈角位移的变化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其检测来自所述盖板组件或陶瓷组件的压力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接近传感器,其检测人体接近的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其检测盖板组件中的上盖或座圈翻转时光电强度的变化信号,当主控器接收到光电传感器的信号时,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霍尔传感器,其检测盖板组件中的上盖或座圈翻转时磁场强度的变化信号,当主控器接收到霍尔传感器的信号时,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8. 如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所述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将关闭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
9. 一种智能坐便器状态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传感器检测人体信号,如果传感器没有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智能坐便器保持待机状态;如果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将该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接收该电信号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智能坐便器的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切换到工作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智能坐便器状态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还包括:
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是否工作,如果功能模块处于工作状态,则保持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如果功能组件处于空闲状态,且传感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主控器关闭功能模块进入待机状态,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CN202882083U)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上盖自动掀开”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主控器根据传感器信号开启功能模块”。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①盖板组件上设有功能模块、用于控制功能模块的主控器;②主控器接收该电信号后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降低待机状态的功能模块的功耗的同时,如何智能切换智能坐便器的工作状态。对比文件3未揭示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坐便器材质是陶瓷;功能模块和主控器设置于盖板组件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智能马桶的模块化装配设计。陶瓷坐便器是坐便器领域的最常用材料;为了与陶瓷坐便器本体实现模块装配,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把功能组件和主控器设置在盖板组件上,也便于单独出售智能马桶盖组件,这是本领域设计人员的常用模块化设计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1)对比文件3公开:当电容感应电极5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功能面板2进入待机状态,上盖自动掀开,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功能面板2实现马桶的各种智能功能。既然复审请求人认为,功能模块开启就是功能模块处于可被控制操作的状态。对比文件3公开,只要按下功能面板2的按钮,相应的智能功能即可实施,也就是说,功能模块此时已经处于可被控制操作的状态,即隐含公开了智能功能模块也在开启状态,随时待用。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开启功能模块。2)区别2已被对本文件3公开。对于区别1,为了与陶瓷坐便器本体实现模块装配,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把功能组件和主控器设置在盖板组件上,也便于单独出售智能马桶盖组件,这是本领域设计人员的常用模块化设计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主控器具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所述智能坐便器具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所述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所述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所述功能模块关闭,所述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所述功能模块开启;”和“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所述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将关闭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在权利要求9中加入特征“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功能模块关闭,”和“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功能模块开启,”,并删除权利要求7,10,重新编号后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特征:A,功能模块具有关闭和开启状态切换;B,功能模块的关闭和开启由主控器控制;C,功能模块的关闭和开启由主控器根据传感器信号来控制;2)对比文件1的控制部本身没有待机状态,能耗高。对比文件1只有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加热器迅速工作以调整坐板温度,因此,对于只是进入卫生间进行稍长时间的活动或不小心触碰到坐便器等无意使用坐便器的干扰行为,其无法分辨,加热器仍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坐便器,包括陶瓷组件及盖板组件,所述盖板组件上设有功能模块、用于控制功能模块的主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坐便器还包括用于检测人体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与主控器电连接,所述主控器具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所述智能坐便器具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所述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所述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所述功能模块关闭,所述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所述功能模块开启;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将该外部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所述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将关闭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振动传感器,其检测陶瓷组件或盖板组件上产生的振动信号或外部环境发出的声波振动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电位器式传感器,其采集来自盖板组件的上盖或座圈角位移的变化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其检测来自所述盖板组件或陶瓷组件的压力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接近传感器,其检测人体接近的信号,当信号为有效值时,主控器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光电传感器,其检测盖板组件中的上盖或座圈翻转时光电强度的变化信号,当主控器接收到光电传感器的信号时,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霍尔传感器,其检测盖板组件中的上盖或座圈翻转时磁场强度的变化信号,当主控器接收到霍尔传感器的信号时,将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8. 一种智能坐便器状态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功能模块关闭,传感器检测人体信号,如果传感器没有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智能坐便器保持待机状态;如果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将该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接收该电信号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智能坐便器的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切换到工作状态;
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所述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所述功能模块开启,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是否工作,如果功能模块处于工作状态,则保持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如果功能组件处于空闲状态,且传感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主控器关闭功能模块进入待机状态,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6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功能模块关闭,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功能模块开启;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将该外部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将关闭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省电地主动控制功能模块,降低待机功耗。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控制部根据传感器信号,先进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启动加热器,启动,则分级驱动加热器;1分钟收不到传感器的落坐信号,则视为离开,在主动关闭加热器”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对比文件3未公开:除了“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人体信号”,还需满足“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才能关闭功能模块,进入待机状态,是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主控器也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2)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是否工作,功能模块处于工作状态则智能坐便器工作状态;智能坐便器待机的条件:除了“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人体信号”,还需“功能模块空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坐便器待机和工作的判断逻辑。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给出了“主控电路板接收有效的人体信号自动接通电源,由待机状态转换为工作状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区别(2)是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加热器是功能模块的其中之一,公开了功能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部根据有效的人体信号控制加热器的关闭和开启,具体详见对比文件1的图2的各步骤及权利要求1、8的评述。2)对比文件3的“当电容感应电极5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主控电路板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对于上述干扰行为,控制部会执行S520,停止加热,待机,降低功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认为,
本申请有3种状态,第一状态:功能模块关闭,无法控制操作;第2状态:功能模块开启,处于可被控制操作的空闲状态;第3状态:功能模块工作,处于功耗大的运行状态;
1)对比文件1的加热器(相当于功能模块)是从可被驱动的第2状态转换到第3状态;对比文件1无第1状态;
2)从技术效果看,对比文件1节约的功耗源于加热器的工作功耗,而不是加热器的待机功耗,而本申请节约的功耗源于功能模块的待机功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是针对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8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坐便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电容传感器的智能马桶,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及说明书第14-19段):
- 包括坐便器组件及包括可枢转的底座4和上盖3的盖板组件;还包括马桶本体,马桶本体上设有功能操作面板2和主控电路板(相当于用于控制功能模块的主控器);
-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功能面板2实现马桶的各种智能功能(公开了智能马桶设有功能模块);
- 智能坐便器还包括用于检测人体的电容感应电极5(相当于传感器),电容感应电极5必然与主控器电连接;
-当电容感应电极5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公开了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隐含公开该主控电路板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两种,收到有效信号,自动接通电源为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而未收到外部信号时,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功能面板2进入待机状态,上盖自动掀开,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功能面板2实现马桶的各种智能功能。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智能坐便器处于待机状态时,主控器处于待机状态且功能模块关闭,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处于工作状态且功能模块开启;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将该外部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同时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将关闭功能模块,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省电地主动控制功能模块,降低待机功耗。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冲洗便坐的坐板温度控制装置及控制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2及说明书第2页第22段至第3页第35段,附图1-2):
冲洗坐便100(相当于智能坐便器)的坐板120内设有检测人体是否落坐的人体检测传感器200;控制部(相当于主控器)从人体检测传感器200接收落坐信号,根据周边温度分级设定温度范围,并根据卫生间的周边温度分级控制加热器的加热功率;
S100, 人体检测传感器200检测到人体或检测到落坐(隐含公开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将该外部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
控制部判断:
否,S520,停止加热,待机;
是,S200,目标温度-坐板温度=时间设定;
S300,以100%驱动加热器(公开了功能模块由待机状态转换为工作状态),直到全力加热时间结束(隐含公开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判断是,则主控器驱动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S400,以50%驱动加热器,直到坐板温度≥目标温度;
S500,以30%驱动加热器;
落坐?是,S500,否,判断离开坐板后经过1分钟?因传感器每30秒传送一次检测信息;
否,S500,是,S520,停止加热,待机(功能模块由工作状态转换为待机状态,同时也隐含公开该冲洗坐便100由工作状态转换为待机状态);
“控制部判断离开坐板后经过1分钟?是,S520,停止加热,待机。”同时也公开了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主控器检测到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且所述主控器在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传感器发出的有效外部信号,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到待机状态;而主控器由待机状态到工作状态的相互转换则是由对比文件3公开:当电容感应电极5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公开了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隐含公开该主控电路板有待机状态转换为工作状态);
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部对功能模块的主动开启或关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控制部根据传感器信号,先进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启动加热器,启动,则分级驱动加热器;1分钟收不到传感器的落坐信号,则视为离开,在主动关闭加热器”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
对比文件1未公开:除了“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人体信号”,还需满足“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处于空闲状态”,才能关闭功能模块,进入待机状态,因为功能模块如果使用中是不能进入待机状态的,加入此并列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待机状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段记载:本发明在待机状态下使座板温度保持低温,而在人体检测状态下瞬间加热座板。因此,可确定对比文件1在待机状态的加热器处于可被开启的空闲状态,即功能模块并未关闭。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待机状态包括关闭功能模块。
而对于家用电子、电器,在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能够把功耗降低到极致。公知常识证据1(《开关电源故障检修方法 第2版》,黄燕编著,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 2007.01)第142页记载如下:

上述证据公开了:传真机在待机状态,就只给集成电路工作电压,而功能模块是断电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功耗。因而公知常识证据1证明:在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来减少电源功耗是电子器件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限定了传感器的类型及其工作原理,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4段公开:当电容感应电极5(相当于接近传感器)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功能面板2进入待机状态,上盖自动掀开,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功能面板2实现马桶的各种智能功能。而振动传感器、电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接近传感器、光电传感器、霍尔传感器是智能检测领域的常用传感器类型,其原理就是将机械量接收下来,转换为与之成比例的电量,并判断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给主控电路板信息,由主控电路板决定是否切换状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监测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坐便器状态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冲洗便坐的坐板温度控制装置及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5段及图1-3):
S100, 人体检测传感器200检测到人体或检测到落坐?
控制部判断:否,S520,停止加热(公开了功能模块关闭),待机,隐含公开智能坐便器此时也处于待机状态;
落坐?是,S500,否,传感器每30秒检测一次,控制部1分钟收不到传感器的落坐信号,否,执行S500,是,执行S520,停止加热,待机(公开了如果传感器没有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智能坐便器保持待机状态);S100, 人体检测传感器200检测到人体或检测到落坐?(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人体信号,则将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发送给主控器) ;
-控制部判断,是,S200,目标温度-坐板温度=时间设定;
S300,以100%驱动加热器,直到全力加热时间结束(隐含公开主控器收到该电信号后,判断是,则主控器开启功能模块,使智能坐便器由待机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
坐板温度≥目标温度?是,以30%驱动加热器,同时检测是否落坐?是,S500,否,判断离开坐板后经过1分钟?是,S520,停止加热,待机(公开了如果加热到了目标温度,而且1分钟内不断有信息过来,则以30%驱动加热器;如果超过1分钟无人体检测信息,则S520,智能坐便器由工作状态进入待机状态;同时也公开了当智能坐便器处于工作状态时,功能模块开启);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主控器也有待机状态和工作状态;待机状态,功能模块关闭;(2)主控器检测功能模块是否工作,功能模块处于工作状态则智能坐便器工作状态;智能坐便器待机的条件:除了“设定时间内未检测到有效人体信号”,还需“功能模块空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坐便器待机和工作的判断逻辑。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电容传感器的智能马桶,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图1及说明书第14-19段):
-当电容感应电极5感应到目标物体靠近智能马桶时(公开了传感器检测到有效的外部信号时),主控电路板自动接通电源(隐含公开该主控电路板有待机状态转换为工作状态);
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智能坐便器的节电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主控电路板接收有效的人体信号自动接通电源,由待机状态转换为工作状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
对于待机状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段记载:本发明在待机状态下使座板温度保持低温,而在人体检测状态下瞬间加热座板。因此,可确定对比文件1在待机状态的加热器处于可被开启的空闲状态,即功能模块并未关闭。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待机状态包括关闭功能模块。
而对于家用电子、电器,在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能够把功耗降低到极致。公知常识证据1(《开关电源故障检修方法 第2版》,黄燕编著,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 2007.01)第142页记载如下:

上述证据公开了:传真机在待机状态,就只给集成电路工作电压,而功能模块是断电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功耗。因而公知常识证据1证明:在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是电子器件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因为功能模块如果使用中是不能进入待机状态的,这是本领域的使用逻辑的常识,所以加入此并列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知,本申请有3种状态,第1状态:功能模块关闭,无法控制操作;第2状态:功能模块开启,处于可被控制操作的空闲状态;第3状态:功能模块工作,处于功耗大的运行状态;功能模块从第1状态到第2状态的切换由感应信号触发,而从第2状态到第3状态的切换需要依赖相应操作。
1)对比文件1的加热器(相当于功能模块)是从可被驱动的第2状态转换到第3状态;对比文件1无第1状态;
当检测到人体坐落于坐板时,控制部会驱动加热器工作,瞬间加热坐板,可见,对比文件1的加热器在待机状态必定是处于随时可被驱动的状态,对应于本申请功能模块的第2状态,而加热器按照功率加热则对应于本申请功能模块运行的第3状态。感应信号的作用是促使驱动加热器由第2状态转换到第3状态。
对比文件1不上电不等于第1状态,因为对比文件1不上电其是无法瞬间加热坐板的,不上电等于电源插座拔下,这是由通不通电自然产生的,并非受主控器控制,并由感应器触发。
2)从技术效果看,对比文件1节约的功耗源于加热器的工作功耗(减少加热工作时间),而不是加热器的待机功耗,而本申请节约的功耗源于功能模块的待机功耗(直接将功能模块关闭),并不源于功能模块运行时的功耗。
合议组认为,
1)对于待机状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段记载:本发明在待机状态下使座板温度保持低温,而在人体检测状态下瞬间加热座板。因此,可确定对比文件1在待机状态的加热器处于可被开启的空闲状态,即功能模块并未关闭。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待机状态包括关闭功能模块。
而对于家用电子、电器,在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样能够把功耗降低到极致,具体可参见前文评述内容。
2)对于对比文件1的待机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中传真机的待机状态关闭功能模块容易想到智能坐便器的待机状态也要关闭加热器,从而能够大大降低加热器的待机功耗,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没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2 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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