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上传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上传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38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89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89398.6
申请日:2012-08-14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89398.6,名称为“一种上传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725688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2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上传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至少两个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所述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数据汇总模块以及数据处理模块;
用户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将该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
数据汇总模块,分别与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用于接收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发送的数据,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处理模块;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对数据汇总模块发送的数据进行存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中的不同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或者位于不同的接入网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还包括:
用户连接检测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上传请求后,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并将所述上传请求转发至所选择的子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连接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地理位置距离,
和/或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网络位置距离,
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模块,还用于响应用户对所存储数据的浏览请求。
6. 一种上传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将该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
数据汇总模块分别与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连接,接收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发送的数据,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处理模块;
数据处理模块对数据汇总模块发送的数据进行存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子系统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或者位于不同的接入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上传请求后,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并将所述上传请求转发至所选择的子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包括: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地理位置距离,
和/或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网络位置距离,
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数据处理模块利用所存储的数据响应用户的浏览请求。”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用户数据接收模块,在接收到用户的上传数据之后,便完成了对该上传数据在其他子系统中的同步;对比文件1无法在接收到客户端上传的文件之后,便完成对该文件在其他文件管理服务器中的同步。对比文件1是由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向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发送同步操作指令之后,才由该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将其所属的文件发送至其他的文件管理服务器。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未设置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文件同步。(2)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数据汇总模块,能够获取全部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接收到的上传数据,从而确保每个子系统中均保存有用户上传的全量数据。对比文件1在进行文件同步时,仅由接收到同步操作指令的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将其所属的文件传送至其他文件管理服务器,而未接收到同步操作指令的文件管理服务器则不会将其所属的文件传送给其他文件管理服务器,对比文件1并不能够确保每个文件管理服务器中均保存有用户上传的全量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2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8分别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和8;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和9中的特征“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地理位置距离,和/或”;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上传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至少两个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所述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用户连接检测模块、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数据汇总模块以及数据处理模块;
用户连接检测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上传请求后,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并将所述上传请求转发至所选择的子系统;
用户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将该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
数据汇总模块,分别与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连接,用于接收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发送的数据,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处理模块;
数据处理模块,用于对数据汇总模块发送的数据进行存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中的不同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或者位于不同的接入网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连接检测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网络位置距离,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模块,还用于响应用户对所存储数据的浏览请求。
5. 一种上传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上传请求后,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并将所述上传请求转发至所选择的子系统;
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将该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 数据汇总模块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数据汇总模块;
数据汇总模块分别与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连接,接收本地子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发送的数据,将接收到的数据转发至本地子系统的数据处理模块;
数据处理模块对数据汇总模块发送的数据进行存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同的子系统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或者位于不同的接入网络。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包括:
根据用户终端与子系统的网络位置距离,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数据处理模块利用所存储的数据响应用户的浏览请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确定文件管理服务器时,仅考虑了客户端与文件管理服务器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并未考虑到客户端与文件管理服务器之间的网络连接情况。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确定接收上传数据的子系统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根据用户终端的网络接入情况,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2)对比文件1仅将客户端上传的文件,转发至距离客户端最近且正常运作的文件管理服务器的文件仓储位置中,而并未涉及到将客户端上传的文件转发至多个文件管理服务器的内容。(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数据汇总模块,无需获取同步操作指令,便能够获取全部子系统的用户数据接收模块所接收到的上传数据,确保了每个子系统中均保存有用户上传的全量数据。对比文件1在使得每个文件管理服务器中均保存有用户上传的全量文件时,需要由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依次向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发出同步操作指令才能够实现,其并未涉及到在没有接收到同步操作指令的情况下使得每个文件管理服务器中均保存有用户上传的全量文件的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2年08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725688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上传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合分布式文件管理仓储系统及相关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10行、第3页第15行-第6页第14行,图3-7),该系统包括一中央服务器32、文件管理服务器群36以及对应的多个文件仓储装置群38(多个文件管理服务器和与之相连的文件仓储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两个上传数据处理子系统,其中的文件仓储装置即相当于数据处理模块)。文件管理服务器群36包含有一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40及多个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42,皆电连于中央服务器32。若客户端所存取的文件存储于一距文件服务器较远的文件存储装置,势必因为距离太远造成传输效率降低而大幅降低存取效率。当客户端向中央服务器提交数据交换请求时,中央服务器32中的逻辑单元48依据客户端的识别数据选择一距离客户端46最近且仍正常运作的文件管理服务器50,并通知文件管理服务器50开始与客户端46交换数据,客户端46开始将欲上传的文件传至文件管理服务器50,文件管理服务器50接收到该文件后,即依据一文件分类原则将该文件储存于一特定文件仓储装置51中。为了使各客户端由不同文件管理服务器下载的文件相同,还包括一同步操作,由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发出一同步操作指令至一未同步的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由接收到同步操作指令的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比较其所属的文件仓储装置中的文件与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所属的文件仓储装置中的文件,以产生一变动信息;依据变动信息判断若不同步,则该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依序将其所属的文件仓储装置中异动的文件传送至其它文件管理服务器,包含主要及其它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上传请求后,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网络接入情况,从系统中选择与用户终端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并将所述上传请求转发至所选择的子系统。(2)本申请是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将该数据转发至其它子系统,对比文件1是在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接收到同步操作指令后,判断是否有异动数据,将异动数据传送至其它文件管理服务器;(3)子系统中包括用户连接检测模块、用户数据接收模块和数据汇总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证顺利接入和如何进行数据同步以提高用户浏览上传数据的响应速度。
对于区别特征(1),在将用户终端接入网络时,为了保证顺利接入以获得较好的用户体验,选择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接入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6页第14行,图3-7):通过设置多个具有数据接收能力的文件管理服务器来缩短文件存取时间,对一文件管理服务器接收到文件进行是否有异动数据的判断后将异动数据传送至其它文件管理服务器。其次,在一服务器接收到数据后,直接将数据转发给另一服务器,或先对数据进行是否是重复或异动数据的判断,再将异动数据传递给另一服务器,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对两个服务器进行数据同步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数据同步方式替换为一服务器接收用户上传的数据后,直接将该数据转发至其它服务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3),在系统中按照功能划分单元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5-12行):将客户端导向距离客户端最近且正常运作的文件管理服务器(相当于系统中的不同上传数据子系统,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上传数据子系统位于不同的接入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的。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本领域公知网络位置是影响数据传输效率和质量的一个因素,根据网络位置距离来选择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子系统,是本领域为用户终端选择接入点时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利用数据处理模块来响应用户对存储数据的浏览请求以使得用户可以获得数据处理模块存储的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上传数据处理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4的系统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在将用户终端接入网络时,为了保证顺利接入以获得较好的用户体验,选择具有较好连接质量的接入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5-12行)将客户端上传的文件,转发至距离最近且正常运作的文件管理服务器的文件仓储位置,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2-31行)同步操作步骤,若判断不同步时,由该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依序将其所属的文件仓储装置中异动的文件传送至其它文件管理服务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客户端上传的文件转发至多个文件管理服务器。
(3)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5行-第6页第14行,图3-7)通过设置多个具有数据接收能力的文件管理服务器,将客户端导向距该客户端最近的文件管理服务器来缩短文件存取时间,这与本申请为了缩短数据存取时间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需要对文件管理服务器接收到文件进行同步。而且,一服务器接收到数据后直接将数据转发给另一服务器,或先对数据进行是否是重复或异动数据的判断,再将异动数据传递给另一服务器,均是本领域公知的对两个服务器进行数据同步的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数据同步操作的步骤和降低软硬件成本,不对用户上传的数据进行是否有异动数据的判断,即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据同步方式替换为一子系统接收到用户数据后直接将其传递至其它子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28-31行):只要主要文件管理服务器依序对每一次要文件管理服务器发出同步操作指令,所有文件管理服务器就能保持其所属的文件仓储装置中的文件为同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有子系统的文件可以相同,其实质上即是保存了用户上传的全量文件。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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