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37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660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1444.2
申请日:2015-01-28
复审请求人:刘国红 刘少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芬
合议组组长:于晓唤
参审员:尚颖
国际分类号:B60B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区别于整体现有技术的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1444.2,名称为“车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国红、刘少华。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4),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4页(即第1-19段)、摘要附图;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GB140942 A,公开日1920年04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1);
2:CN203876482 U,公告日2014年10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轮,其有中轴1通过辐条2连接有内圈3,所述的内圈3和外圈8中间有若干个弹体簧6固接、触接着。橡胶7中间有外圈8和弹簧体6,橡胶7的两头与内圈3触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圈3和外圈8中间有若干个弹簧体6固接、触接着。内圈3和外圈8中间的弹簧体内端4与内圈3固接,弹性体外端5与外圈8触接,【也可以弹簧体内端4与内圈3触接,弹簧体外端5与外圈8固接,】弹簧体6与圈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圈上滑动位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轮内圈3和外圈8之间设有一端【弹簧体内端弹簧体外端;其中的一端】固接,另一端触接的弹簧体6,触接弹簧体一端可以在圈【指的是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滑动。”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橡胶的两头与内圈触接;(2)弹簧体内端弹簧体外端其中的不可滑动位移地设置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的一端是固接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表示修改了权利要求,但是未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弹性体及其连接方式,以及运动原理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的弹性体为位于内圈和外圈之间,弹性体为叶片弹簧或叠板弹簧,且叶片弹簧或叠板弹簧不可滑动位移地设置着、触接着,不能横向摆动,而本申请弹性体与外圈或内圈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外圈或内圈上的滑动位移;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是车轮或轮胎的弹性好,使车轮具有很好的减震性、舒适性,同时还能,使车轮快速地前进,基本上不产生什么阻力,正如原说明书中所说的能快捷。本申请能够实现较好的弹性、防爆及可以快速前进的功能和效果。同时也防水安全。这些都是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2)权利要求1设有橡胶,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橡胶的两头与内圈触接,而对比文件1没有,对比文件2有相似之处,但内部包含的结构完全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弹性体与外圈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外圈滑动位移,弹性体也可以是与内圈触接的一端内圈上滑动位移。本申请橡胶设置的目的是: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对比文件1中:内外圈之间设置弹性体d的空间通过板f封闭,以实现防水、防尘。对比文件2中:U形橡胶层8覆盖在外圈上中间有弹簧6,U形橡胶层8的两头与轮辋1(即内圈)有重叠。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为了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变,将对比文件1中的板f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U形橡胶层8,从而将U形橡胶层8设置为中间有外圈c和弹簧体d,U形橡胶层8与内圈b触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有橡胶,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橡胶的两头与内圈触接;(2)弹性体的内端与内圈固接或者弹性体的外端与外圈固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其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弹簧体(6)”和“弹性体(6)”统一修改为“弹簧体(6)”,对说明书的技术背景部分和发明目的部分也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弹性体固接从而固定可靠,不会移动和变位,在车轮行走过程中,离地面近的弹性体受圆周方向的移动力较大时也保持稳定,即使是车轮受到意外冲击和震动的情况下也连接牢靠,能确保弹性体不间断地受力并在圆周方向的不断蠕动并确保结构牢靠,而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体位置不稳定。固接与滑接的结合,作为承重且频繁转动且可能受到各种意外冲击的车轮,将产生结构稳定运行可靠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设有橡胶,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橡胶的两头与内圈触接,而对比文件1没有此结构,权利要求1的优点是,防水、防尘、防震,此外橡胶的两头起到对弹性体的横向限定支撑与阻挡作用,使弹性体横向保持稳定。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这一功能。(3)权利要求1的弹性体为压缩弹簧或聚氨酯,其优点为制造和安装方便,占地少,可一圈安装很多个,使弹力变化均匀,跳动小;弹力容易调节,重量轻便,成本也较低。车轮移动起来,弹力变化均匀,平稳,阻力小,轻便,并且固接之后,其位置不变,受力作用平稳,可经受各种冲击,耐用性好,作用平稳,功能稳定性好,对比文件1的弹簧体为叶片弹簧,则不具备上述优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轮,包括外圈(8),中轴(1)通过辐条(2)连接内圈(3),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圈(3)和外圈(8)中间有若干个弹簧体(6)固接、触接着;设有橡胶(7),橡胶(7)中间有外圈(8)和弹簧体(6),橡胶(7)的两头与内圈(3)触接;内圈(3)和外圈(8)中间的弹簧体(6)的内端(4)与内圈(3)固接,弹簧体(6)的外端(5)与外圈(8)触接;或弹簧体(6)的内端(4)与内圈(3)触接,弹簧体(6)的外端(5)与外圈(8)固接;弹簧体(6)与外圈(8)或内圈(3)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外圈(8)或内圈(3)上滑动位移;所述弹簧体(6)为压缩弹簧或聚氨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经审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2页,申请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摘要附图;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3行,附图1-2):包括外圈c,中轴通过辐条a连接有内圈b,内圈b和外圈c中间有若干个弹簧体d设置着、触接着,内圈b和外圈c之间的设置有弹簧体d的空间被两板f封闭,两板f均一头固接外圈c,另一头与内圈b触接,弹簧体d的内端和弹簧体d的外端中的其中的一端在槽中从而其滑动位移受到限制地设置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弹簧体d的内端和弹簧体d的外端中的另一端触接在外圈和内圈其中剩下的一个圈上,弹簧体d与圈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圈上滑动位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设有橡胶,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橡胶的两头与内圈触接;(2)弹性体的内端与内圈固接或者弹性体的外端与外圈固接;(3)弹簧体为压缩弹簧或聚氨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以及合理选择弹簧的类型。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减振免充气车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段,附图1-2):U形橡胶层8覆盖在轮胎块4上,在轮胎块4上的螺栓5上穿有弹簧6(相当于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U形橡胶层8的两头与轮辋1(即内圈)有重叠(即触接)(参见附图2),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为了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板f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U形橡胶层8,从而将U形橡胶层8设置为中间有外圈c和弹簧体d,U形橡胶层8与内圈b触接是常规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弹簧体d的内端和弹簧体d的外端中的其中的一端设置在槽中从而其滑动位移必然受到限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支撑稳定性、安全性,将弹簧体的内端和弹簧体的外端中的滑动位移受到限制的设置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的一端设置为是固接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从而尽可能防止滑动位移的发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弹簧体d为压缩弹簧(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3行,附图1-2),并且其也起到吸收能量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选择聚氨酯作为吸能元件也是常规的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的实施例,其中,作为弹性体的叶片弹簧d仅通过摩擦而保持其与内圈b、外圈c之间的相对位置(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5-43行),叶片弹簧d通过内圈b上的凹槽e而滑动位移受到限制地设置在内圈b上,即叶片弹簧d与内圈b接触的一端与内圈b之间几乎没有相对运动,而叶片弹簧d与外圈c接触的一端与外圈c之间仅通过摩擦而定位以允许内圈b、外圈c之间在需要时有一定量的相对转动,由于叶片弹簧d与内圈b接触的一端与内圈b之间几乎没有相对运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支撑稳定性、安全性,将弹簧体的内端和弹簧体的外端中的滑动位移受到限制的设置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的一端设置为是固接在外圈和内圈其中的一个圈上,从而尽可能防止滑动位移的发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在车轮行走过程中,必然能够保持稳定。另外,叶片弹簧d与外圈c接触的一端与外圈c之间仅通过摩擦而定位以允许内圈b、外圈c之间在需要时有一定量的相对转动,可见,对比文件1中叶片弹簧与外圈触接的一端可以在外圈滑动位移,另外,叶片弹簧d的一端可以设置在车轮的内部或者外部元件上,并且按压外部或者内部元件,可见,叶片弹簧d也可以是与内圈触接的一端内圈上滑动位移(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3-17行),从对比文件1的整体结构可以看出,其也是采用限制运动与滑接的结合,也是为了保证车轮运行的稳定性。(2)本申请橡胶设置的目的是: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内外圈之间设置弹性体d的空间通过板f封闭,以实现防水、防尘。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U形橡胶层8覆盖在轮胎块4上,在轮胎块4上的螺栓5上穿有弹簧6(相当于橡胶中间有外圈和弹簧体),U形橡胶层8的两头与轮辋1(即内圈)有重叠(即触接)(参见附图2),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为了在保证车轮防水、防尘同时进一步提高车轮的防震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板f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U形橡胶层8,从而将U形橡胶层8设置为中间有外圈c和弹簧体d,U形橡胶层8与内圈b触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的设置。(3)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弹簧体d为压缩弹簧(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3行,附图1-2),虽然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叶片弹簧,但是其也是压缩弹簧一种,其次,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其优点为制造和安装方便,占地少,可一圈安装很多个,使弹力变化均匀,跳动小;弹力容易调节,重量轻便,成本也较低”,这些也是叶片弹簧客观上可以达到的,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选择聚氨酯作为吸能元件也是常规的设置。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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