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糖包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61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1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9194.6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杨莹跃
国际分类号:A23L1/105,A23L1/216,A23L1/305,A23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9194.6,名称为“一种马铃薯糖包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制作光滑的面团,其中,以质量份数计,制作面团的原料包含:小麦面粉280~300份,马铃薯全粉100~120份和酵母4.8~5份;
步骤二、对面团进行发酵,其中,发酵温度为32~40℃,相对湿度控制在70~90%,发酵时间为1.5~2.5h;发酵结束后,揉搓面团10~20分钟,得到发酵面团;
步骤三、制作红糖馅,其中,制作红糖馅的原料包含:红糖80-100重量份和马铃薯全粉15-20重量份;
步骤四、用发酵面团制作糖包皮,用糖包皮包裹红糖馅制成糖包;
步骤五、蒸制,即得所述马铃薯糖包;
其中,所述步骤四中,先将所述发酵面团置于室温下进行一次醒发15~35min,再制作糖包皮;制成糖包后,将糖包放到笼布上进行二次醒发15~20min;
所述步骤一中,制作面团的原料还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大豆分离蛋白粉20~30,橄榄油10~15、白醋2~4和白砂糖2.8~5.6;
所述步骤三中,所述红糖馅中红糖和马铃薯全粉的质量比为5:1;
所述步骤四中,在进行一次醒发之前,先向所述发酵面团中加入15~18重量份小苏打和适量的小麦面粉,然后揉搓再次制成光滑的面团,然后再进行一次醒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中,蒸制过程中,待锅中水开后将糖包放入锅中,大火蒸制15~20min,关火,虚蒸2~3min。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制作红糖馅的原料还包含碎芝麻3-20重量份和百合片3-20重量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制作光滑的面团的过程具体为:将水加热至35~38℃,加入白砂糖使其溶解,再加入安琪干酵母搅匀,静置20~30min,得酵母水;取小麦面粉、 马铃薯全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混合均匀后,加入酵母水,揉搓过程中加入橄榄油和白醋,即得光滑的面团。
5. 一种马铃薯糖包,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方法制得。”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山西面制品加工技术”,于新等,第144页,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了一种馅料中含有马铃薯的糖包的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糖包面团原料组成中还含有马铃薯全粉,用酵母替代老酵母,馅料原料组成中用红糖替代白糖,面皮原料中还含有大豆分离蛋白粉、橄榄油、白醋、白砂糖,同时限定了原料用量以及面团发酵时的工艺参数。然而,对比文件2(“第一代马铃薯馒头在京上市”,李锦华,农村工作通讯,第12期第63页,2015年06月30日)给出了马铃薯营养丰富,组成中含有马铃薯全粉的馒头口感比普通小麦馒头口感和风味更好的启示;采用酵母或老酵母发酵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发酵方式;红糖、白糖也是常规采用的糖类;其他原料、用量和工艺参数也均是常规选择和调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所附加的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调整而得到的,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在权利要求1-4马铃薯糖包制作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马铃薯糖包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马铃薯馒头,但是馒头和包子虽然均采用发面面团制作,但是包子需要包裹馅料,需要考虑面皮是否能够将馅料包裹,而不使馅料漏出的问题,而马铃薯全粉具有粘性大,韧性不足的缺陷,容易出现韧性不足更易造成面皮破裂,馅料外漏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充分考虑到马铃薯全粉这一特点,经过反复的实验以及配方的不断改良,得出的马铃薯全粉与小麦面粉的配比,从而解决了上述马铃薯全粉韧性不足的缺陷,对比文件2中马铃薯馒头不存在上述问题,也就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糖包皮在制作时的发酵温度、湿度和发酵时间均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参数条件的设置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的实验就能确定的,其是复审请求人结合面粉和马铃薯全粉的混合比例而针对性的反复实验而开创性获得的,正是通过对马铃薯各项具体参数进行优化,才制作出了口感柔软,但有适当韧性,香味可口的马铃薯糖包。(3)权利要求1面团的原料中还包括定量的大豆分离蛋白粉、橄榄油、白醋以及白砂糖,虽然这些原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原料,但是复审请求人通过设计了不同原料成分的配比,最终才加工出了一种口感和风味极佳的马铃薯糖包,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不能因为原料是常规的,就认为不同原料混合而成的添加料也是容易想到的,大豆分离蛋白粉能够促进面筋网络的形成,使发酵的面团口感更松软,橄榄油增加了糖包的营养成分,也使糖包更可口,白醋使面团体系呈酸性,更有利于发酵,有助于制成光滑的面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未记载相关实验表明本申请是通过优化马铃薯全粉与小麦面粉的配比而改善了马铃薯全粉韧性不足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识通过常规实验即可优化调整和确定面团发酵的温度、湿度、时间等;蛋白粉等其他原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原料,其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子皮的口感与风味而常规确定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薯蓉包子的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包子面皮的原料组成不同,馅料不同,面皮的发酵工艺不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小麦面粉中加入马铃薯全粉用于制作馒头或面包等面食的技术启示,对于其他辅料的选择和用量来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子皮的口感与风味,可以在常规范围内进行常规选择的;将马铃薯全粉替代小麦面粉加入到红糖中制成馅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份数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采用酵母和面发酵与采用老酵面和面发酵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发酵方式,相关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经验实时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蒸制过程、红糖馅的原料、面团的制作过程,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范围内的调整,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在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根据上述方法制备得到的糖包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馒头和包子虽然均采用发面面团制作,但是包子需要包裹馅料,需要考虑面皮的韧性是否能够将馅料包裹,而不使馅料漏出的问题,而马铃薯全粉具有粘性大,韧性不足的缺陷,容易出现韧性不足更易造成面皮破裂,馅料外漏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充分考虑到马铃薯全粉这一特点,经过反复的实验以及配方的不断改良,得出的马铃薯全粉与小麦面粉的配比,从而解决了上述马铃薯全粉韧性不足的缺陷,对比文件2中马铃薯馒头不存在上述问题,也就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糖包皮在制作时的发酵温度、湿度和发酵时间均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参数条件的设置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的实验就能确定的,其是复审请求人结合面粉和马铃薯全粉的混合比例而针对性的反复实验而开创性获得的,正是通过对马铃薯各项具体参数进行优化,才制作出了口感柔软,但有适当韧性,香味可口的马铃薯糖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制作光滑的面团,其中,以质量份数计,制作面团的原料包含:小麦面粉280~300份,马铃薯全粉100~120份和酵母4.8~5份;步骤二、对面团进行发酵,其中,发酵温度为32~40℃,相对湿度控制在70~90%,发酵时间为1.5~2.5h;发酵结束后,揉搓面团10~20分钟,得到发酵面团;步骤三、制作红糖馅,其中,制作红糖馅的原料包含:红糖80-100重量份和马铃薯全粉15-20重量份;步骤四、用发酵面团制作糖包皮,用糖包皮包裹红糖馅制成糖包;步骤五、蒸制,即得所述马铃薯糖包;其中,所述步骤四中,先将所述发酵面团置于室温下进行一次醒发15~35min,再制作糖包皮;制成糖包后,将糖包放到笼布上进行二次醒发15~20min;所述步骤一中,制作面团的原料还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大豆分离蛋白粉20~30,橄榄油10~15、白醋2~4和白砂糖2.8~5.6;所述步骤三中,所述红糖馅中红糖和马铃薯全粉的质量比为5:1;所述步骤四中,在进行一次醒发之前,先向所述发酵面团中加入15~18重量份小苏打和适量的小麦面粉,然后揉搓再次制成光滑的面团,然后再进行一次醒发。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薯蓉包子的制作方法,其中馅料以马铃薯蓉为主要原料,加入了桂花酱、青红丝等,包子的面团采用了传统的老酵面发面的方式,即面粉加老酵面、清水调成面团,盖上湿布发酵成大酵面,然后将发好的面团加入碱面反复揉匀,再用湿布盖上饧面,包制时将饧好的酵面团揉匀揉透搓条,揪成面剂,擀成圆薄片,包入薯蓉馅料成圆球形包子,将成型的包子放入屉旺火蒸熟,制得软、甜、醇香的薯蓉包子(参见第144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包子面皮的原料组成不同:权利要求1面皮原料在280-300份的小麦面粉的基础上还加入了100-120份马铃薯全粉,另外还含有大豆分离蛋白粉、橄榄油、白醋、白砂糖,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面皮原料仅是小麦面粉;(2)馅料不同:权利要求1以红糖为主要馅料,加入五分之一的马铃薯全粉制成的是红糖包,而对比文件1是以马铃薯薯蓉为主要馅料,同时加入了白糖、桂花糖、青红丝等,制成的是薯蓉包;(3)面皮的发酵工艺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酵母发酵,限定了酵母发酵的温度、湿度、时间等参数,以及糖包皮加入小苏打和适量小麦面粉后第一次醒发和糖包在笼布上第二次醒发的时间和具体步骤,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传统的老酵面发酵的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不同口味的红糖包的制作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小麦面粉中加入30%、40%、50%的马铃薯全粉,经和面、成型、整形、醒发工序以及蒸制等工序后制成口感有嚼劲,味道纯香的馒头或面包(参见第63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小麦面粉中加入马铃薯全粉用于制作馒头或面包等面食的技术启示。而包子也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面食,就其制备工艺而言,除了涉及包裹馅料的步骤外,与馒头的其余制备工艺流程较为相似,而且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馒头富有嚼劲的记载来看,加入上述比例马铃薯全粉后的面团应当是富有一定韧性的,其可以用作包裹馅料的包子皮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对于其他辅料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上述辅料的性能和作用,可基于常识进行选择添加,添加后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具体来说,大豆分离蛋白粉具有良好的持水性,是面制品制备时常用的添加剂,应用于面制品中可改善小麦粉的加工性能,具有一定的表面活性,可做疏松剂等;制备包子的面团中放入油可改善面皮褶皱,使皮酥软不太干,基于健康考虑而常规加入植物油,如橄榄油;白醋可以调节面团体系的酸碱性,可常规添加;白砂糖可改善口感,增加甜香度,基于面团发酵效果以及口感,可在制作面团常规加入白砂糖。至于大豆分离蛋白粉、橄榄油、白醋、白砂糖的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子皮的口感与风味,可以在常规范围内进行常规选择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红糖包是中国百姓的传统美食,其以红糖为主料,加入一些小麦面粉拌匀,以防止红糖馅料在蒸熟后过稀过烫,马铃薯全粉也是食品领域常用的一种淀粉类面粉,将其替代小麦面粉加入到红糖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份数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酵母和面发酵与采用老酵面和面发酵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发酵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酵母和面发酵来制作包子皮,采用酵母发酵时所采用的温度、时间、相对湿度控制,以及糖包皮加入小苏打和适量小麦面粉后第一次醒发和糖包在笼布上第二次醒发的时间和具体步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酵母发酵方式制作包子的常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经验实时调整相关参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蒸制过程进一步限定。关火后虚蒸是制备包子时常用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成型的生坯放人屉用旺火蒸12min即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关火后进行虚蒸。至于大火蒸制与虚蒸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子生坯的大小或馅料蒸熟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而得到。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制作红糖馅的原料进一步限定。碎芝麻和百合片是本领域常用的馅料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馅料的风味可选择在红糖馅料中添加碎芝麻和百合片。至于碎芝麻和百合片的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子的风味进行调整而得到。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马铃薯糖包的制作方法中光滑面团的制作过程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的不同,具备对制备方法进行适应性调整的能力,具体而言,在制作光滑的面团时,为了便于白砂糖的溶解以及酵母的发酵,可将水加热成温水后加入白砂糖,溶解后再加入安琪干酵母搅匀,静置一段时间而制备酵母水。取小麦面粉、马铃薯全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混合均匀后再加入酵母水进行揉搓,是制作面团时的常规操作,并且基于面团制备时的实际需求,可在揉搓过程中加入橄榄油和白醋。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由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方法制得的马铃薯糖包。由于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马铃薯糖包是由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而限定的产品,在所述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参见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其方法所限定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小麦面粉中加入马铃薯全粉用于制作面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是馒头,不用包裹馅料,但是馒头在成型整形时同样需要一定的柔韧性,而马铃薯全粉缺乏韧性的缺点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对比文件2在制作馒头时同样需要考虑马铃薯全粉和小麦面粉的比例问题,对比文件2分别采用了30%、40%和50%的马铃薯全粉(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份数比),制作出了富有嚼劲的馒头,表明在面粉中加入上述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并未出现韧性不足的问题,即对比文件2显然已经通过添加比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马铃薯全粉韧性不足的技术问题,而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馒头富有嚼劲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对比文件2中采用上述比例制作的发面面团同样能够作为用于包裹馅料的包子皮使用。(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酵母发酵时所采用的常规温度、时间、相对湿度等参数范围,糖包皮加入小苏打和适量小麦面粉后第一次醒发和糖包在笼布上第二次醒发的时间和具体步骤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酵母发酵方式制作包子等面食的常规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经验实时调整上述相关参数,而且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来看,也看不出上述参数范围是根据面粉和马铃薯全粉的混合比例而特定选择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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