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太阳能组件中使用的具有圆形微结构的反射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太阳能组件中使用的具有圆形微结构的反射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37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2341
优先权日:2013-07-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8516.3
申请日:2014-07-01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健
合议组组长:骆素芳
参审员:李晓明
国际分类号:H01L31/0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8516.3,名称为“用于在太阳能组件中使用的具有圆形微结构的反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JP2011108725 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金属涂层的厚度为300-500埃。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US2010/0000595 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7日)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组件,包括:
多个太阳能电池;以及
反射膜,所述反射膜包括:
基底层;以及
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和2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其中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组件,其中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组件,其中所述反射膜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相邻定位和/或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相邻定位。
4. 一种制作太阳能组件的方法,包括:
提供反射膜,所述反射膜包括:
基底层;以及
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和2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
提供布置在支撑基板上并且通过接片条带连接的多个太阳能电池;
将所述反射膜附着到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或相邻区域;以及
在所述反射膜上附着透明覆盖层,
其中所述反射膜被相邻附着到所述接片条带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中,反射膜是用于太阳能电池的背板结构,其背板结构是连续的层,对比文件3解决的是由于背板4采用连续的层而导致金属层的尖点问题,而本申请提高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反射膜仅需要包括基底层和反射层,且基底层是非连续的,因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池结构与本申请的电池组件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另外,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不规则结构子层10也可以采用圆形峰结构,且对比文件3的电池组件不需要在尖点形状的顶点上形成非常薄的金属层,不会有针孔问题,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反射板与对比文件3的背板采用的是不同的反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反射板。由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的“反射膜中的基底是非连续的层”,在本申请的公开文件中并没有提及“反射膜中的基底是非连续的层”相关的技术内容,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的图7a为尖峰结构,这并不妨碍对比文件公开了所述反射膜8包括:基底层10;以及从所述基底层10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13A,所述微结构13A具有圆形峰和两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11,即两个刻面汇合的顶部被圆化以形成圆形锋已消除尖峰(参见说明书附图4a和5),其中所述微结构13A或13B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01Pt-0.1Pt范围的曲率半径,具体的曲率半径为0.75微米(参见说明书第76段),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圆形锋的存在避免的针孔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7段)。金属涂层非常薄,大体为约300-1000埃厚,更优选为300-500埃,即本申请认为上述尺寸的金属层都是非常薄的(参见说明书第41段)”,相同的结构必然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对比文件3中的圆形峰的存在同样可以避免针孔问题,且对比文件3中的反射金属层同样是较薄的金属层,即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反射膜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选择金属层的厚度为300-1000埃,更进一步选择厚度为300-500埃,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做出上述选择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制作太阳能组件的方法,提供反射膜12,所述反射膜12包括:基底层;以及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提供布置在支撑基板3上并且通过接片条带11连接的多个太阳能电池10;将所述反射膜附着到所述太阳能电池的相邻区域;以及在所述反射膜上附着光接收面保护层2,所述反射膜12被相邻附着到所述接片条带11的至少一部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金属涂层的厚度为300-500埃。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了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重新编号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太阳组件中的反射膜存在“针孔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将反射膜设计成具有圆形峰的微结构,因而有利于金属涂层的沉积,进而降低和消除“针孔问题”。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反射膜的凸尖部分顶端倒圆,以避免反射膜凸尖部分的电荷积累,对比文件3公开的厚度范围也没有教导出采用这种厚度范围的金属涂层是否存在“针孔问题”。因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是防止击穿电压的问题,而非本申请中的“针孔问题”。另外,对比文件3中反射膜设置在组件的背板4中,位于太阳能电池的背面,并且在背板中,反射膜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保护层和绝缘层一起构成组合层,而在对比文件2中,反射膜位于太阳能电池的正面且为单独层,不存在需要在微结构上涂覆金属涂层的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出本申请的反射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组件,包括:
多个太阳能电池;以及
反射膜,所述反射膜包括:
基底层;以及
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和2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其中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其中所述反射膜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相邻定位和/或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相邻定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组件,其中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3. 一种制作太阳能组件的方法,包括:
提供反射膜,所述反射膜包括:
基底层;以及
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和2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
提供布置在支撑基板上并且通过接片条带连接的多个太阳能电池;
将所述反射膜附着到所述太阳能电池和/或相邻区域;以及
在所述反射膜上附着透明覆盖层,
其中所述反射膜被相邻附着到所述接片条带的至少一部分,
其中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1月0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3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3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2010/0000595 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3:JP2011108725 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2日。
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2,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针对权利要求3-4,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7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8):多个太阳能电池5;以及反射膜8,所述反射膜8包括:基底层10、以及从所述基底层10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13A或13B,所述微结构13A或13B具有圆形峰和两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11,其中所述微结构13A或13B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01Pt-0.1Pt范围的曲率半径,具体的曲率半径为0.75微米(参见说明书第76段),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Y/X=0.2,其中Y为微结构13A或13B的高度,X的范围是10-30微米,即Y的范围为2-6微米(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唯一的确定所述微结构13A或13B从所述基底层10突出2-6微米)。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中所述反射膜与所述太阳能电池和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相邻定位;(2)所述反射膜与所述太阳能电池或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相邻定位,金属涂层的厚度为300-500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反射膜的位置提高光电效率,以及选择金属涂层的厚度以反射光和避免针孔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5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多个太阳能电池;以及反射膜12,所述反射膜12包括:基底层;以及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其中所述反射膜12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相邻定位且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11相邻定位。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反射膜的设置位置的具体选择提高光电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反射膜12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相邻定位且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11相邻定位,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选择所述反射膜仅与所述太阳能电池相邻定位或者仅与连接所述太阳能电池的接片条带相邻定位,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并且也是用来起到反射功能和避免针孔问题的作用,这与金属涂层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其区别仅在于厚度选择不同。在此基础上,减薄金属涂层的厚度至300-500埃,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得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厚度选择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2-7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8)。对比文件3已公开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制作太阳能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作太阳能组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5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提供反射膜12,所述反射膜12包括:基底层;以及从所述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提供布置在支撑基板3上并且通过接片条带11连接的多个太阳能电池10;将所述反射膜附着到所述太阳能电池的相邻区域;以及在所述反射膜上附着光接收面保护层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所述的透明覆盖层),所述反射膜12被相邻附着到所述接片条带11的至少一部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并且包括反射层,其中所述微结构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2微米至5微米的曲率半径,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300-500埃厚的金属涂层,所述微结构从所述基底层突出5微米至5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反射膜的结构的具体选择以提高光电效率和避免针孔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7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8):多个太阳能电池5;以及反射膜8,所述反射膜8包括:基底层10;以及从所述基底层10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13A或13B,所述微结构13A或13B具有圆形峰和两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11,其中所述微结构13A或13B的所述圆形峰具有0.01Pt-0.1Pt范围的曲率半径,具体的曲率半径为0.75微米(参见说明书第76段),其中所述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Y/X=0.2,其中Y为微结构13A或13B的高度,X的范围是10-30微米,即Y的范围为2-6微米(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所述微结构13A或13B从所述基底层10突出2-6微米)。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形成电池反射膜以提高光电效率和避免针孔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并且也是用来起到反射功能和避免针孔问题的作用,这与反射层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其区别仅在于厚度选择不同。在此基础上,减薄金属涂层的厚度至300-500埃,这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得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厚度选择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所述金属涂层包含铝、银或它们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12-77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太阳组件中的反射膜存在“针孔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将反射膜设计成具有圆形峰的微结构,因而有利于金属涂层的沉积,进而降低和消除“针孔问题”。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反射膜的凸尖部分顶端倒圆,以避免反射膜凸尖部分的电荷积累,对比文件3公开的厚度范围也没有教导出采用这种厚度范围的金属涂层是否存在“针孔问题”。因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是防止击穿电压的问题,而非本申请中的“针孔问题”。另外,对比文件3中反射膜设置在组件的背板4中,位于太阳能电池的背面,并且在背板中,反射膜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保护层和绝缘层一起构成组合层,而在对比文件2中,反射膜位于太阳能电池的正面且为单独层,不存在需要在微结构上涂覆金属涂层的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出本申请的反射层。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反射膜包括基底层和从基底层突出的有序排列的多个微结构,所述微结构具有圆形峰和两个刻面并且包括反射层,即两个刻面汇合的顶部被圆化以形成圆形锋以消除尖峰。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反射膜与本申请的反射膜具有相同的结构,且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还公开了该反射膜结构能够防止电荷积聚,起到在电池长期使用时避免发生短路和漏电问题,即圆形峰结构使得反射层可以更好地沉积覆盖在微结构上(即微结构可以避免“针孔问题”)(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7段),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金属涂层的厚度范围,但是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反射层包括20nm-100nm厚的金属涂层,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其它纳米级的厚度范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得到,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反射膜与其它结构同时组合形成,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反射膜位于太阳能电池的正面且为单层微结构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的微结构能够反射光和避免“针孔问题”,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微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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