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模块化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模块化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38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689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8399.4
申请日:2015-09-24
复审请求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29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整体工艺路线的实施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8399.4,名称为“一种智能模块化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75297A,公开日2015年9月2日)和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模块化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废旧轮胎智能破碎分离生产橡胶颗粒设备、橡胶颗粒绿色断硫再生设备、再生橡胶冷却净化设备、再生橡胶成型造粒设备四大模块设备,其中:
所述废旧轮胎智能破碎分离生产橡胶颗粒设备包括依次通过传送带连接的切圈机、轮胎破碎机、胶块撕碎机、励磁磁选机、胶粒撕碎机、带式磁选机、气流分选器,切圈机、轮胎破碎机、胶块撕碎机、励磁磁选机、胶粒撕碎机、带式磁选机、气流分选器集成为一体构成模块一,废旧轮胎首先送入切圈机,依次经过切圈机切割、轮胎破碎机破碎、胶块撕碎机撕碎、励磁磁选机筛选、胶粒撕碎机撕碎、带式磁选机筛选、气流分选器筛选后形成橡胶颗粒,橡胶颗粒通过传送带送入橡胶颗粒绿色断硫再生设备;
所述橡胶颗粒绿色断硫再生设备包括通过传送带连接的橡胶定量给料器、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橡胶定量给料器、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集成为一体构成模块二,气流分选器送出的橡胶颗粒经过橡胶定量给料器后再送入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脱硫后,通过传送带送入再生橡胶冷却净化设备;
所述再生橡胶冷却净化设备包括通过传送带连接的冷却混合机、过滤器,冷却混合机、过滤器集成为一体构成模块三,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脱硫后的橡胶颗粒经过冷却混合机冷却、过滤器过滤后,通过传送带送入再生橡胶成型造粒设备;
再生橡胶成型造粒设备包括依次通过传送带连接的密封保护系统、颗粒水冷却器、颗粒干燥器、打包机,以及接入工艺水并通过管路供水至颗粒水冷却器的冷却水槽,密封保护系统、颗粒水冷却器、颗粒干燥器、打包机、冷却水槽集成为一体构成模块四,过滤器过滤后的橡胶颗粒经过密封保护系统处理、颗粒水冷却器水冷却、颗粒干燥器干燥形成颗粒状再生橡胶成品,颗粒状再生橡胶成品最后通过打包机打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不是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没有四大模块;切除钢丝后将胎面胎侧分别切割,增加了处理难度且需要磨粉机磨粉;通过混料结构借助加热结构实现含硫键的断裂;采用精炼机和滤胶成型机实现再生橡胶的混炼与过滤除去杂质易发生氧化导致产品性能下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一致。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整体工艺路线的实施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模块化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废旧轮胎制取精细胶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图1所示,一种利用废旧轮胎制取精细胶粉系统,按照生产前进的方向依次包括轮胎制粉单元、复原再生单元和压炼单元。轮胎制粉单元包括对轮胎进行前处理的轮胎切圈机11,该轮胎切圈机11将轮胎胎唇内的钢丝切除……之后将轮胎分成胎面、胎侧两部分分别进行切割,将切割好的胎面橡胶块或胎侧橡胶块通过带式输送机101输送至轮胎破碎机12进行破碎处理……轮胎破碎机12的出料口与带式输送机102相连,破碎后得到的胶块通过带式输送机102输送至胶块撕碎机13,通过胶块撕碎机13将直径大小为50mm左右的胶块粉碎成直径小于15mm的胶粒……该胶块撕碎机13的出料口与励磁磁选机14的进口相连……励磁磁选机14的出料口连接带式磁选机103,带式磁选机103的后部设有胶粒撕碎机 15……胶粒撕碎机15的后部设有带式磁选机18和滚筒磁选机19,经过带式磁选机18磁选处理的胶粒通过螺旋输送机103输送至滚筒磁选机19中再次磁选处理进入胶粒储料箱17中,然后通过螺旋输送机104输送至橡胶磨粉机16进行研磨制粉,制成的橡胶粉通过三次元振动筛161筛选出不同大小的胶粒,通过抽风机、关风机和旋风收集器的配合对超微粉体进行气固分离将其中的纤维等杂质分离开,并且进行收集,收集的胶粉进入储料单元4……复原再生单元包括配料计量机构21、混料机构22、强制定量喂料机构23、 加热机构24和脱硫机构25。胶粉通过螺旋输送机201输送至配料计量机构21进行称重,然后进入混料机构22与其中已配制好的各种物料、助剂进行均匀混合,再通过强制定量喂料机构23进入脱硫机构25,脱硫机构25为现有技术可以实现,不再赘述,其中设有加热机构24对整个胶粉脱硫过程进行温度控制,胶粉得到均匀加热和摩擦生热,当胶粉达到规定温度时完成胶粉脱硫。完成脱硫后通过带式输送机202输送至缓冲单元5,所述缓冲单元5包括箱体,箱体内设有传动轴,该传动轴上设有螺旋叶片,物料储存在箱体内,当启动缓冲单元5时螺旋叶片将物料输送至带式输送机203。通过带式输送机203进入压炼单元,通过串联设置的三台精炼机31的处理之后进入滤胶成型机32,将大颗粒杂质进行过滤,精炼机31和滤胶成型机32为现有技术,滤胶成型机32的后部再串联设置两台精炼机,达到最好的捏炼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第2-5行,第[0025]段第3-5行,第[0026]段第1、4-5行,第[0028]段,第[0031]段,附图1-10)。”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智能模块化的废旧橡胶连续绿色断硫再生成套装备,依次包括废旧轮胎智能破碎分离橡胶颗粒设备、橡胶颗粒绿色断硫再生设备、再生橡胶成型压炼单元,其中所述废旧轮胎智能破碎分离生产橡胶颗粒设备包括依次通过传送带连接的切圈机11、轮胎破碎机12、胶块撕碎机13、励磁磁选机14、胶粒撕碎机15、带式磁选机18、滚筒磁选机19、抽风机、关风机和旋风收集器的配合对超微粉体进行气固分离将其中的纤维等杂质分离开的设备(即权利要求1中的气流分选机),上述设备集成为一体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模块一:废旧轮胎首先送入切圈机,依次经过切圈机切割、轮胎破碎机破碎、胶块撕碎机撕碎、励磁磁选机筛选、胶粒撕碎机撕碎、带式磁选机筛选、气流分选机筛选后形成橡胶颗粒,橡胶颗粒通过传送设备送入橡胶颗粒绿色断硫再生设备;所述断硫再生设备包括通过输送机连接的强制定量喂料机构23(即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定量给料器)、脱硫机构25(即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橡胶定量给料器、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集成为一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模块二:气流分选器送出的橡胶颗粒经过橡胶定量给料器后再送入橡胶再生机分散脱硫器脱硫后,通过传送设备送入压炼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橡胶破碎分离设备不具有励磁磁选机后设置的带磁磁选机和滚筒磁选机,设备之间通过传送带依次连接,权利要求1中将颗粒直接送入断硫设备;权利要求1中还设置有冷却混合机和造粒设备模块的具体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对废旧橡胶进行回收造粒。
磁选机的作用在于除去胶粒中的钢丝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胶粒中的钢丝剩余含量选择是否设置带磁磁选机和滚筒磁选机,在钢丝含量较少且易去除的情况下取消其设置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破碎分离设备的各个单元之间用传输设备连接实现连续化回收加工,而传输带属于常见的传输设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破碎分离设备的各个单元使用传输带依次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粉状材料可以更好的进行加工处理,同时磨粉也需要增加磨粉所需的设备和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效率和加工效果的实际需求,有动机对磨粉工序做出调整,直接将颗粒橡胶投入断硫再生设备。
对比文件1中在复原再生单元中已经实现了胶粒的断硫再生步骤,后续的冷却、造粒、过滤都是常规加工,属于常规设置,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废旧轮胎制取精细胶粉系统的具体内容可知,其主要包括对废旧轮胎进行去除钢丝和杂质、胎体的切割、脱硫处理、胶粉的获得,由此可知,其也属于常规意义上的绿色断硫再生处理,而整个系统也是连续控制操作。本申请的四大模块是对整个系统的人工划分,根据上述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处理步骤和设备的设置;是否设置磨粉机与后续的混炼工艺和最终产品的粒度需求相关,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成套设备,设备使用时是否加入助剂等不会对设备的组成和/或构造造成限定性的作用。同时,在废旧橡胶再生加工时机械力可以使得硫化胶的网状结构的破坏,热氧作用、软化剂作用和再生活化剂作用都可以实现断硫,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废旧橡胶材料及其再资源化利用”,刘玉强等,第105-107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10年1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单独的机械力进行断硫。而采用冷却工艺对脱硫后胶粒进行处理以及在包装阶段隔绝氧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步骤。另外,磁选机的主要作用是分离出钢丝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钢丝的剩余情况和存在状态增设磁选机,因此复审请求人有关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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