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永磁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永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56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755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68958.4
申请日:2016-12-31
复审请求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莉
合议组组长:史卫萍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H9/00;H01H33/6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68958.4,名称为“一种新型永磁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轭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下端盖(6)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2)下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减速结构为设于所述动铁芯(2)外侧壁上的至少一凸部(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盖(5)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2)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能减小励磁电流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144445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新型永磁机构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CN10225471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想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2、3、7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导磁环,本申请中还通过在导磁环上设置通道,使得永磁机构内的油可通过通道向外排出,进而极大程度的减小了动铁芯运动过程中的阻力,且增加了电流流通路程,从而减小了涡流,减少损耗;(2)对比文件2中凸台的设置是用来改变磁场分布,进一步的改变异型动铁芯的吸力特性,与本申请中的所设置的凸部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相同,而本申请中凸部的设置主要是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动铁芯不易发生反弹或损坏;(3)对比文件1的结构设置是为了使整个磁路的磁阻大大减小,可以得到较大的磁吸力,与本申请中的作用并不相同,而对比文件2的端盖的设置以及其作用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本申请中,在上、下端盖上分别设置有凹部,并与凸部相互之间的配合可以给予动铁芯一个很好的缓冲,有效避免了动铁芯因运动力过大而发生重新脱开的风险;(4)本申请并不只是通过简单地结构组合或者替换就能够实现的,因为各元件之间还有相互的配合以及结构上的配合共同达到某一作用或实现某一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简单地将其区分看待的,并且元件上的改动与相互之间的配合辅助均是原先并未出现过的,与现有技术不同的设计之初也是具有创造性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轭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下端盖(6)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2)下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所述减速结构为设于所述动铁芯(2)外侧壁上的至少一凸部(21);所述上端盖(5)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2)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减小励磁电流的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磁套3实质上就是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磁环,其作用都是用来改善永磁机构的磁路特性,至于在导磁环上设置通道,实质上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动铁心3具有上下贯穿的导气孔,以大大减少空气对动铁心的阻力,基于该技术启示下,当永磁机构应用于调容开关中时,永磁机构的壳体内部会相应地浸入变压器油以适应调容开关的通断操作,区别仅仅是将永磁机构壳体内部的介质由原来的空气变成变压器油,为了进一步减少对动铁心的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难想到在导磁环上设置通道,从而适应变压器油的流动,导气孔和通道的设置同样都是通过设置介质通道来使壳体内部的介质流动起来以减少介质对动铁芯的阻碍,进而使流通路径达到最大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涡流现象;(2)对比文件2中的凸台75的设置实质上是相当于本申请中在动铁芯外侧壁上设置的至少一凸部,而并不是动铁芯上、下端部所分别设置的上、下凸部,该结构设置与本申请的结构设置实质上是相同的,当对比文件2中的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满变压器油的环境中时,由于动铁芯7的凸台75向外突出设置,其必然会对流淌在壳体中的变压器油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反过来变压器油也会对凸台75施加阻碍力,进而阻碍动铁芯7的运动以实现减速效果,这仅仅是永磁机构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也能够通过该被公开的相同结构特征来预想得到其在不同场合所能够实现的各种不同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磁极8和下磁极9分别设有上腔体和下腔体(对应本申请中的上、下凹部),动铁心3的上端部设有与该上腔体相配合的上锥台,动铁心3的下端部设有与该下腔体相配合的下锥台(对应本申请中的上、下凸部),通过上、下腔体与上、下锥台之间的配合可以有效增加动铁心3运行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永磁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相同结构的设置也能够预想得到当对比文件1中的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满变压器油的环境中时,由于上、下腔体的设置使得容纳空间变大,更多的变压器油自然也会流入上、下腔体中而与动铁心3的上、下锥台配合以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永磁机构这一产品整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永磁机构的整体结构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本申请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由所构成的结构特征所决定的,而该结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也能够通过该被公开的结构特征来预想得到其在不同场合所能够实现的各种不同技术效果,另外,永磁机构被使用在浸有变压器油环境中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场所,通过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其整体结构也不会因使用环境的不同而有实质性的改变,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同样能够被使用在浸有变压器油环境中,其所公开的上、下腔体自然就能够起到容纳变压器油以形成软垫片的作用;(4)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中在动铁芯上、下端部分别设置上、下凸部的相同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中在动铁芯外侧壁设置至少一凸部的相同结构,对比文件1、2所组合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其结构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其技术效果、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使用环境的不同能够预想得到的,是该相同结构特征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并没有做出有创造性的技术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所述减速结构为设于所述动铁芯外侧壁上的至少一凸部;(2)还包括导磁环,所述导磁环上设有至少一通道。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认知而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认知而容易想到的;其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权利要求2、6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上凹部(51)和所述上凸部(25)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的表述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将说明书第[0033]、[0029]段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扼、动铁芯(2)及永磁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磁扼包括壳体(1)、上端盖(5)及下端盖(6),所述下端盖(6)内侧设有下凹部(61),所述动铁芯(2)下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下凸部(26);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所述减速结构为设于所述动铁芯(2)外侧壁上的至少一凸部(21);所述上端盖(5)内侧设有上凹部(51),所述动铁芯(2)上端部设有与该上凹部相配合的上凸部(25);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该上缓冲槽(511)为围绕上凹部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所述上凹部(51)和所述上凸部(25)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所述通道还包括设于导磁环(4)上的多个通孔(43),通孔(43)为长条状设置,通孔(43)的中线与导磁环(4)的中线位于同一直线上,则通孔(43)的两端至导磁环(4)上下端之间的距离相等;所述通孔(43)和所述上通槽(41)、下通槽(42)为交错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凹部(6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下缓冲槽(6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上设有至少一排油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永磁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油通道包括沿壳体(1)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排油通槽(11)和沿壳体(1)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排油通槽(12)。”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是“如何使得动铁芯在腔室内的运动更为顺畅的同时,又不会对端盖产生过大的冲击力”的技术问题,达到了“运动顺畅、冲击力小、性能稳定、安全性高”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仅仅解决了“如何使得动铁芯受到的空气阻力更小”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阻力更小、动能损耗少、移动顺畅”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仅技术方案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均不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可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解决本申请中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变压器油的液体特征实现了缓冲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介质仅仅是空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任何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寻找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能够达到本申请中技术效果的结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144445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
对比文件2:CN 10225471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永磁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从说明书附图1可看出该长行程永磁机构包括定子磁轭、动铁心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动铁芯)及永磁体4、5,该定子磁轭包括静铁心1 (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壳体)、上磁极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端盖)及下磁极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下端盖),该下磁极9的内侧设有下腔体(相当于本申请中下端盖的下凹部),该动铁心3的下端部设有与该下腔体相配合的下锥台(相当于本申请中动铁芯下端部的下凸部);该上磁极8的内侧设有上腔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端盖的上凹部),该动铁心3的上端部设有与该上腔体相配合的上锥台(相当于本申请中动铁芯上端部的上凸部)。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还包括一能够增加变压器油排出阻力的减速结构,所述减速结构为设于所述动铁芯(2)外侧壁上的至少一凸部(21);②还包括导磁环(4),所述导磁环(4)上设有至少一通道,所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4)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41)和沿导磁环(4)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42);③所述上凹部(51)的底部设有至少一可容纳液体的上缓冲槽(511),该上缓冲槽(511)为围绕上凹部的底部一圈设置的环形槽;所述上凹部(51)和所述上凸部(25)均呈圆柱形结构设置;④所述通道还包括设于导磁环(4)上的多个通孔(43),通孔(43)为长条状设置,通孔(43)的中线与导磁环(4)的中线位于同一直线上,则通孔(43)的两端至导磁环(4)上下端之间的距离相等;所述通孔(43)和所述上通槽(41)、下通槽(42)为交错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变动铁芯的运动速度;如何减小涡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调节吸力特性的高压开关永磁操作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6):从说明书附图6可看出该动铁芯7的外壁两侧设有凸台75,用以改变磁场分布以改变吸力特性。可见,对比文件2在动铁芯上设置凸台结构是为了改变动铁芯的吸力特性,这与本申请中动铁芯设置凸部的物理缓冲作用并不相同。
此外,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在动铁心上设置导气孔用以减小对动铁芯的空气阻力,且其下磁极9的内侧的下腔体以及上磁极8的内侧的上腔体均设置为横截面呈梯形的台状结构,也是为了使动铁心在进入腔体时,其端部能够十分容易地将磁极腔体的空气排出。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整体上解决的是减小阻力而增大动铁心运动速度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没有动机使所述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即所述上下腔体的台状结构给出了防止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的反向教导。因此,即使动铁心上设置凸部起到物理缓冲作用属于本领域普遍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设动铁心凸部来减缓动铁心速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高压开关永磁操作机构还包括磁套3(相当于导磁环),其作用也是改善永磁机构的磁路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中增设一导磁环以利于稳定磁路,提高动铁芯与磁轭之间的吸合力。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动铁心3具有上下贯穿的导气孔,动铁心运动时,一端气隙内的空气可由导气孔流向另一端的气隙,减少了对动铁心的阻力。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应用于调容开关时,永磁机构壳体内的介质由原来的空气变成变压器油,动铁心会承受变压器油较大的运动阻力,而动铁心中的导气孔作为导气通道相应地变为导油通道,导油通道一端的油可由通道流向另一端,同样也能起到减小动铁心阻力的作用。至于导油通道的设置位置,在动铁心和/或导磁环上设置所述导油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上增设一导磁环,并在该导磁环上设置导油通道,而其技术效果例如减小阻力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至于导油通道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道包括沿导磁环和/或壳体上端部自上而下设置的上通槽和沿导磁环和/或壳体下端部自下而上设置的下通槽,从而通过在导磁环和/或壳体上设置上、下通槽的方式能够使通道空间最大化,以加快变压器油的流动速度,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变压器油对动铁芯的阻碍作用。同时,上、下通槽结合的方式可增强导磁环和/或壳体的牢固程度,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在动铁心上设置的导气孔以及上下腔体的台状结构均是为了减小阻力而增大动铁心运动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没有动机使所述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即所述上下腔体的台状结构给出了防止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的反向教导。因此,即使凹腔结构能容纳更多的液体起到物理缓冲作用属于本领域普遍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设缓冲槽并改变上下腔体的台状形状来减缓动铁心速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导磁环中所述通道的具体设置并未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④,可以使电流的流通长度达到最大,并最大程度地减小涡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针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永磁机构在动铁心上设置的导气孔以及上下腔体的台状结构均是为了减小阻力而增大动铁心运动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没有动机使所述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尤其是所述上下腔体的台状结构已经给出了防止动铁心运动至端部而减速的反向教导。因此,即使凹腔结构能容纳更多的液体起到物理缓冲作用、动铁心上设置凸部起到物理缓冲作用均属于本领域普遍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动铁心凸部、增设缓冲槽并改变上下腔体的台状形状来减缓动铁心速度。
(2)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增加的关于导磁环中通道设置的具体细节并未在对比文件1和2中公开,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导磁环通道的具体设置使电流的流通长度达到最大,并最大程度地减小涡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6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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