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电池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燃料电池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88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1F285984
优先权日:2015-07-03、2016-06-23
申请(专利)号:201680001904.3
申请日:2016-06-27
复审请求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科
合议组组长:徐国祥
参审员:韩颖姝
国际分类号:H01M8/24,H01M8/0662,H01M8/0258,H01M8/2484,H01M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1904.3,名称为“燃料电池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7月03日、2016年06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8-10和1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2016年12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
第一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一燃料极、第一电解质以及第一空气极,
第一支撑基板,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第二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二燃料极、第二电解质以及第二空气极,
第二支撑基板,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以及
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所述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侧面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侧面相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进行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在宽度方向上并列配置,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被封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并列配置成在宽度方向上彼此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燃料电池堆还包括填充部件,所述填充部件配置成对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的所述第一支撑基板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进行填充。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和多个所述第二支撑基板,
所述各第一支撑基板隔开间隔而配置成主表面彼此相对,
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隔开间隔而配置成主表面彼此相对,
所述各第一支撑基板与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在宽度方向上并列配置,
至少一对所述第一支撑基板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被封堵。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连通部件具有使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连通部件为多孔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连通部件具有构成外侧面的第三致密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流路由所述连通部件内的气孔构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连通部件在内部具有从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向所述第二气体流路延伸的空间作为使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连通部件由金属构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和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
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
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燃料电池堆还包括分流器,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
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
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分流器包括:
分流器主体部,所述分流器主体部具有空间部,和
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空间部分隔为所述第一室和所述第二室。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分流器包括:
第一分流器主体部,所述第一分流器主体部具有所述第一室,和
第二分流器主体部,所述第二分流器主体部具有所述第二室。
19. 根据权利要求16~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分流器还包括:
气体供给部,所述气体供给部与所述第一室连接,和
气体排出部,所述气体排出部与所述第二室连接。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气体供给部形成于所述分流器的第一侧板,
所述气体排出部形成于配置在所述第一侧板的相反侧的第二侧板。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气体供给部及所述气体排出部形成于所述分流器的第一侧板。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和多个所述第二支撑基 板,
所述各第一支撑基板在所述第一侧板朝向的方向上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
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在所述第一侧板朝向的方向上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致密层包含所述第一电解质,
所述第二致密层包含所述第二电解质。”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5551803B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JP2015-5318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燃料电池堆还包括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4-15、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10、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2-6、8-10和12-2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在其它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7和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1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5-16,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部件16的内部并未形成气体流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连通部件,且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支撑件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来提高燃料气体的供给效率的技术启示下,为提高对比文件1的气体利用率应将多孔支撑件直接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多孔支撑件;(2)对比文件2中的支撑基板为多孔质体,仅在某一气体流路中插入致密部件不能完全阻断去路中的气体流至回路而会导致燃料气体利用率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支撑基板设计成分体结构并设有配合其气路连通的连通部件;(3)基于对比文件2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获得不将气体通路分隔成进气通路和排气通路也不会影响对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的启示,因而不能得到具有隔室的分流器。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
第一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一燃料极、第一电解质以及第一空气极,
第一支撑基板,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第二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二燃料极、第二电解质以及第二空气极,
第二支撑基板,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以及
分流器,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密封件16不仅起到气路密封的作用,而且还使气体流向改变,则其中必然留有气体流通的空间,能够连通两个气体流路,因而相当于本申请的连通部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密封件16使燃料气体先后流经第一区域14A-1、第二区域14A-2可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支撑件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以提高燃料气体的供给效率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采用连通部件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气体流路连通,从而达到相同的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的目的;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分体设置的发电元件的出气口以密封件连通气体流路来改变气流流向并在进气口处设置分隔室以保证气流只进入一个发电元件,而无需将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元件整体替换为多孔支撑件。(2)对比文件1已公开支撑基板由致密层包覆并且分体设置的结构,这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容易想到设置连通部件以连通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流路,从而达到相同的提高燃料气体利用效率的目的,而无需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整体结构进行照抄照搬。(3)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连通部件将相邻支撑基板上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连通后,为该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并支撑上述支撑基板的分流器应具有与上述支撑基板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相对应的气体流室,这是因为如果不将分流器分隔为两个室,则燃料气体将直接走捷径而失去连通部件存在的意义,因而得到具有隔室的分流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在具体实施上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和困难,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0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8,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仅能确定燃料气体的流动路线,并不能确定密封件16的内部结构,该密封件16用于对气体去路或回路进行密封,而非连结,气流在气体去路14A-1中流动到被密封件16封堵的位置后,经由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而流通到气体回路14A-2,在多孔支撑体14内流动的燃料气体通过多孔支撑体14的气孔到达燃料极12,不能认为密封件16中必然留有气体流通的空间,能够连通两个气体流路。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
第一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一燃料极、第一电解质以及第一空气极,
第一支撑基板,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第二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二燃料极、第二电解质以及第二空气极,
第二支撑基板,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具有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以及
分流器,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6年12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5551803B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JP2015-5318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9日。
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8]、[0035]-[0040]、[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1-3、6、8、10-14):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的堆叠结构(即燃料电池堆)中使用燃料电池100,图11示出了根据图1中所示的电池的另一示例的燃料电池100,燃料电池100包括支撑基板10(即第一基板主体部)及其支撑的发电元件A(即第一发电元件部),在支撑基板10的内部具有多个燃料气体通道11(即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支撑基板10的外表面覆盖有固体电解质膜40构成的致密层(即第一致密层);发电元件A具有燃料电极、固体电解质和空气电极;如图2-3所示,堆叠结构包括多个燃料电池100和用于将燃料气体供应到多个燃料电池100中的每一个的燃料气体歧管200(能够支撑多个支撑基板,并且具有分流燃料的作用,相当于分流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该燃料电池堆包括第二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具有第二燃料极、第二电解质以及第二空气极,第二支撑基板,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燃料电池堆还包括连通部件,连通部件在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具有使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第一气体流路与第一室连通,第二气体流路与第二室连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7]、[0034]-[0045]段,附图1-4):电化学电池10在图1中所示,包括燃料电极12、电解质膜11、空气电极13;内沿其长度的多孔支撑件14形成有多个流路14A,密封件16(即连通部件)设置成在一端以密封多个流路14A中的多孔支撑件14的内部,在流路的中心插入致密构件141将多个流路14A划分为两个区域,即第一区域14A-1(即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区域14A-2(即第二气体流路),由附图2可知,密封件16位于14A-1、14A-2的远端部,在燃料气体从气体歧管17的入口17A导入,在达到第一区域14A-1、密封件16后,进入第二区域14A-2中,并从流出口17B流出(根据密封件16的结构和气体流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密封件16具有使第一区域14A-1和第二区域14A-2连通的流路);通过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质支撑体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可以提高燃料气体对燃料极的供给效率,从而提高电池的发电效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燃料电池中设置密封件以连通燃料气体流路,从而可以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燃料电池的单体之间也采用连通部件,通过该连通部件将单体之间的气体流路连通,进而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当采用连通部件将相邻支撑基板上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连通后,为该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并支撑上述支撑基板的分流器应具有与上述支撑基板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相对应的气体流室,即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其中第一气体流路与第一室连通,第二气体流路与第二室连通,上述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第一支撑基板与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其侧面相对,且第一支撑基板和第二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第一支撑基板和第二支撑基板在宽度方向上并列配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0034]-[0037]段,附图2):密封件16设置成在一端以密封多个流路14A中的多孔支撑件14的内部,在流路的中心插入致密构件141将多个流路14A划分为两个区域,即第一区域14A-1和第二区域14A-2(即第一支撑基板与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被封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支撑基板结构时为了增加其结构的稳定性,容易想到使并列配置的第一支撑基板和第二支撑基板在宽度方向上彼此接触或设置填充部件并使其在彼此隔开间隔配置的第一支撑基板与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进行填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第一支撑基板和多个第二支撑基板,各第一支撑基板隔开间隔而配置成主表面彼此相对,各第二支撑基板隔开间隔而配置成主表面彼此相对,各第一支撑基板与各第二支撑基板在宽度方向上并列配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0034]-[0037]段,附图2):密封件16设置成在一端以密封多个流路14A中的多孔支撑件14的内部,在流路的中心插入致密构件141将多个流路14A划分为两个区域,即第一区域14A-1和第二区域14A-2(即至少一对第一支撑基板与第二支撑基板之间被封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多孔支撑件14形成有多个流路14A(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0034]-[0037]段,附图2)。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密封件16时容易想到将其设为多孔质结构以保证气体的稳定流通,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基板10的外周表面由固体电解质膜40构成的致密层覆盖,该致密层具有防止致密层内流动的燃料气体与致密层外侧流动的空气混合的气体密封的功能。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连通部件以导通第一与第二气体流路时,为了使燃料气体流路密封性良好而容易想到在连通部件的外侧面设置第三致密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0和12引用权利要求1或2。由气孔构成气体的流路属于本领域中连通部件的常见结构,金属具有强度高的优点,使用金属材料制备连通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现代和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0034]-[0037]段,附图2):由附图2可知,密封件16设在一端以密封多个流路14A中的多孔支撑件14的内部,在燃料气体从气体歧管17的入口17A导入,在到达第一区域14A-1、密封件16流动后进入第二区域14A-2中,并从流出口17B流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和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各第一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各第二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4和15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如图27所示,堆叠结构包括多个电池100和用于将燃料气体供应到多个电池100中的每一个的燃料气体歧管200(即分流器),燃料气体歧管200包括主体部,该主体部具有空间部。采用隔板属于分隔不同隔室的常用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当采用隔板将分流器分为两个部分时,该分流器即包括第一分流器主体部和第二分流器主体部,其中第一分流器主体部和第二分流器主体部分别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和15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7和18均引用权利要求16。为了使燃料气体稳定流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分流器设有气体供给部和气体排出部,并使气体供给部与第一室连接、气体排出部与第二室连接,且对于其位置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选择和设置的,如使气体供给部形成于分流器的第一侧板、气体排出部形成于配置在第一侧板的相反侧的第二侧板,或使气体供给部及气体排出部均形成于分流器的第一侧板,并且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7或1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第一支撑基板和多个第二支撑基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支撑基板时,容易想到考虑其与分流器的位置关系,且使各第一支撑基板在第一侧板朝向的方向上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和各第二支撑基板在第一侧板朝向的方向上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段,附图27):由附图27可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和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支撑基板10的外周表面由固体电解质膜40构成的致密层覆盖,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致密层包含第一电解质,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致密层包含第二电解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2可知,燃料气体在气体去路14A-1中流动到被密封件16封堵的位置后,折返到气体回路14A-2中进行流动,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之间具有致密构件141,该致密构件141是不能导通燃料气体的,否则燃料气体会选择路径更短、阻力更小的路径进行流动,而目前燃料气体流经的气体去路14A-1、密封件16和气体回路14A-2的路径最长且阻力最大,因而燃料气体在流经气体去路14A-1的过程中不能到达气体回路14A-2,只能在致密构件141的上端部沿着密封件16进行折返;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2中气体流经的线路和箭头指向,结合附图1和2中密封件16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密封件16具有连通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流动空间,即相当于公开了连通部件具有使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可以通过燃料气体,其指的是在燃料气体流经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过程中,燃料气体通过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到达燃料电极,其分别属于图2中致密构件141左侧和右侧的燃料气体扩散,并非指燃料气体通过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从气体去路14A-1流到气体回路14A-2,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连通依靠的是致密构件141的上端部由密封件16限定的连通空间。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