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87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65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02889.8
申请日:2017-02-24
复审请求人: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宝成
合议组组长:夏冬
参审员:王莹
国际分类号:E04F13/077;B41M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02889.8,名称为“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2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89595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2日)、对比文件2(CN106183231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对比文件3(CN106283925A,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对比文件4(CN 104403538A,公开日为2015年3月11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2017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混合形成浆料;
(b)将浆料涂覆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c)烘干表面涂覆层;
(d)固化表面涂覆层而成;
所述步骤(a)浆料中还加入石墨烯粉料,所述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粉料的质量比为100:0.001-0.003;
所述步骤(a)的浆料中还加入聚碳化二亚胺;
所述步骤(c)的烘干温度为130-180℃,步骤(d)的固化温度为20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为丙烯酸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的质量比为100:10-5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是采用凹版印刷的方式将浆料转印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烯粉末为纳米级粉末。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烯粉末预先与分散剂混合,再加入浆料中。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100:1-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内容为:将说明书第35段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分散剂为PVP”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其他权利要求相应修改编号和引用关系,最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混合形成浆料;
(b)将浆料涂覆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c)烘干表面涂覆层;
(d)固化表面涂覆层而成;
所述步骤(a)浆料中还加入石墨烯粉料,所述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粉料的质量比为100:0.001-0.003;
所述步骤(a)的浆料中还加入聚碳化二亚胺;
所述步骤(c)的烘干温度为130-180℃,步骤(d)的固化温度为200℃;
所述石墨烯粉末预先与PVP分散剂混合,再加入浆料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为丙烯酸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的质量比为100:10-5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是采用凹版印刷的方式将浆料转印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烯粉末为纳米级粉末。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100:1-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限定的固化温度与本申请不同,且其作用仅是烘干固化;本申请限定的固化和烘干温度更利于控制整个烘干和固化过程,形成结构更稳定的负离子粉涂覆层。2)对比文件4中的聚碳化二亚胺解决无铬耐指纹涂料的附着力问题,本申请的聚碳化二亚胺能起到促进负离子产生的效果,且其他类型交联剂无此效果,并且聚碳化二亚胺必需在水溶性树脂、负离子粉、石墨烯粉末体系中才能起到此作用,加入聚碳化二亚胺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常规手段是在液体中加分散剂,再加入石墨烯分散均匀,而本申请是预先将石墨烯粉末先与分散剂混合,可提升负氧离子的产生浓度;PVP分散剂使负离子涂覆层更稳定,附着力更好。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依据材料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固化温度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2)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水性油墨的附着力和稳定性能,在对比文件4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浆料中加入聚碳化二亚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加入哪种交联剂可提高负离子的释放量。3)为使石墨烯粉末能够均一分散在浆料中,加入与石墨烯适配的分散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分散剂的具体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石墨烯粉末预先与PVP混合能提高负氧离子产生浓度在说明书中无实验数据支持。先加或后加分散剂均能实现分散石墨烯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8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最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混合形成浆料;
(b)将浆料涂覆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c)烘干表面涂覆层;
(d)固化表面涂覆层而成;
所述步骤(a)浆料中还加入石墨烯粉料,所述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粉料的质量比为100:0.001-0.003;
所述步骤(a)的浆料中还加入聚碳化二亚胺;
所述步骤(c)的烘干温度为130-180℃,步骤(d)的固化温度为200℃;
所述石墨烯粉末预先与PVP分散剂混合,再加入浆料中;
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100: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为丙烯酸树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树脂与负离子粉的质量比为100:10-5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是采用凹版印刷的方式将浆料转印至墙面装饰材料的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烯粉末为纳米级粉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以下审查文本做出: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申请日(2017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产生负氧离子墙面装饰材料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一种电气石粉在物质表面附着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1):将30%的水性聚胺树脂、2%三乙醇胺,总量为0.5%的消泡剂等助剂、40%的水相混合,然后将颗粒细度在2μm的10%的超细电气石粉和1%的色浆混入到上述混和液中,经搅拌即制得成品水性油墨;将该种水性油墨以喷涂的方式均匀地喷在无纺布墙纸上,其成膜具有良好的释放负氧离子和净化室内空气的作用。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浆料中同时加入石墨烯粉料和聚碳化二亚胺,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100:1-2,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粉料的质量比为100:0.001-0.00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产生负氧离子的彩涂钢板的制造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45段):彩涂钢板的面涂层6采用负离子涂料涂覆,所述制造方法的工艺流程包括:底漆涂布,前处理后的基板涂覆底漆后进入烘箱烘干,固化,固化板温216℃,时间20s;面漆和背漆涂布:待基板冷却至一定温度后,进入一层涂布室涂覆负离子面漆和兰灰聚酯背漆,之后进入烘箱烘干,固化,固化温度216℃,时间20s。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生态负离子墙纸的制备方法,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第26-34段):生态负离子墙纸包括负离子层,所述负离子层包括:55~65份丙烯酸树脂,0.3~0.8份负离子添加剂,0.1~0.5份纳米二氧化钛,0.01~0.1份石墨烯,在负离子层中负离子添加剂和石墨烯作用下,通过促进空气中的水分子解离而释放出负离子。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高耐蚀、高耐候和优异疏水性的用于镀锌钢板的无铬耐指纹涂料,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23、36段):该无铬耐指纹涂料水溶液组成包括:(A)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水性树脂,其所占重量百分比为无铬耐指纹涂料总固含量的30-80重量%;(B)至少一种水性交联剂,其所占重量百分比为无铬耐指纹涂料总固含量的1-10重量%,水性交联剂可以是聚碳化二亚胺化合物,其所占重量百分比为总固含量的1-10%,更优选总量比为2-6%。如果交联剂用量过大,会造成涂膜交联密度过大,涂膜变脆从而导致加工性下降,另一方面会大大降低涂料的稳定性能;如果交联剂用量过少,会导致涂膜交联不完全,涂膜的耐化学品性、附着力等性能都会大幅度下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水性油墨的附着力和稳定性能,基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浆料中加入聚碳化二亚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加入哪种交联剂可以使得负离子的释放能够进一步的提高;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30-80:1-10,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浆料需要达到的功能特性根据有限的试验易于确定出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合适质量比;3)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范围,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负氧离子的释放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的试验易于确定出合适的质量比范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第一,关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在此判断原则中,首先要求现有技术中必须具有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手段,如果现有技术中具有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手段,还要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中相对应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浆料中同时加入石墨烯粉料和聚碳化二亚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3、对比例4、实施例6以及实施例9的试验数据对比可知,在不加入石墨烯的浆料中加入聚碳化二亚胺并不能提高负氧离子的释放量,只有在含有石墨烯的浆料中加入聚碳化二亚胺,聚碳化二亚胺才能起到进一步提高负氧离子的释放量的作用。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浆料中同时加入石墨烯和聚碳化二亚胺”是不能割裂开来的整体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也并未提供现有技术中存在可产生负氧离子的浆料中同时含有石墨烯和聚碳化二亚胺的其他证据。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高耐蚀、高耐候和优异疏水性的耐指纹涂料,水性交联剂可以是聚碳化二亚胺化合物,如果交联剂用量过大,会导致涂膜加工性和稳定性能下降;如果交联剂用量过少,会导致涂膜的耐化学品性、附着力等性能大幅度下降(参见说明书第11、36段)。可见,对比文件4的涂料中加入聚碳化二亚胺化合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耐蚀、耐候和疏水性能。而本申请的浆料中同时加入石墨烯和聚碳化二亚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负氧离子的释放量。因此,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故此,目前的证据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为100:1-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9与对比例3的试验数据对比可知,当聚碳化二亚胺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超过2:100后,聚碳化二亚胺提高负氧离子释放量的能力开始下降。可见,将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限定为100:1-2是为了保证浆料负氧离子最佳的释放量。而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仅将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限定为30-80:1-10,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质量比,且如前所述,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此外,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也并未提供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设定为100:1-2以保证负氧离子最佳释放量的其他证据。故此,目前的证据也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为100:0.001-0.00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3、6与对比例1、2的试验数据对比可知,当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超过0.003:100或低于0.001:100后,石墨烯不能提高负氧离子释放量,过高的石墨烯含量还会造成负氧离子释放量的降低。可见,将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限定为100:0.001-0.003也是为了保证浆料负氧离子最佳的释放量。而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将丙烯酸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限定为55~65: 0.01~0.1,其石墨烯含量远超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石墨烯含量范围;此外,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也并未提供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设定为100:0.001-0.003以保证负氧离子最佳释放量的其他证据。故此,目前的证据也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现有技术存在与上述所有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手段,也无法证明现有技术能够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关于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浆料中同时加入石墨烯和聚碳化二亚胺,并将水溶性树脂与聚碳化二亚胺的质量比设定为100:1-2,水溶性树脂与石墨烯的质量比设定为100:0.001-0.003,与现有技术相比,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增强墙面装饰材料释放负氧离子能力,以净化室内空气”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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