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供给液化天然气燃料的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供给液化天然气燃料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78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48687
优先权日:2013-02-19
申请(专利)号:201310548288.1
申请日:2013-11-07
复审请求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F02M21/02(2006.01);F02M2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48288.1,名称为“用于供给液化天然气燃料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11/0146341A1,公开日2011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4:US2009/0133674A1,公开日2009年05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船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包括:
燃料供给管路,其从LNG存储罐连接至发动机;
泵,其设置在所述燃料供给管路上,并且配置为压缩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以及
热交换器,其设置在所述发动机与泵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加热从泵供给的LNG,
其中所述泵以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压缩LNG以将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
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
其中所述泵和所述热交换器控制LNG以绕过潜热部分,以及
其中所述LNG存储罐的内部压力根据存储在所述LNG存储罐中的LNG的蒸发以及蒸发气体的产生而增加,
其中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以及
其中所述MEGI发动机由从LNG存储罐供给的LNG驱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将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相变成具有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且比临界温度更低的温度的处于过冷液体状态的LNG。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包括在200bar至400bar下压缩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的高压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还包括增压泵,其设置在所述LNG存储罐与高压泵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对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且将加压的LNG供给至所述高压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增压泵在1bar至25bar下对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对LNG进行加热,从而使LNG的温度达到第一预定温度,同时在200bar至 400bar下保持从所述泵中释放的LNG的压力,并且所述第一预定温度是比临界温度相对更高的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预定温度是由所述发动机所要求的燃烧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预定温度为40℃至6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其中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LNG没有与蒸发气体热交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的第一泵2和第二泵4都不能被认为是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泵。对比文件4无法实现泵和热交换器将LNG从液态改变为过冷态,然后变为超临界态;(2)复审请求人不认为“LNG不与蒸发气体进行热交换”这一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4中也是有两个泵,泵2能将LNG压缩到27巴(相当于本申请增压泵),泵4能够将LNG压缩到250巴(其属于高压泵)。2)对比文件4中为了充分利用蒸发气体的热量,将蒸发气体和LNG集成到一个热交换器3上,从而利用蒸发气体对LNG进行升温;同时,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加热器5(其能够对LNG进行加热,功能上也相当于热交换装置),加热的LNG没有与蒸发气体热交换,对LNG加热的方式有很多种,根据实际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LNG不与蒸发气体热交换,采用其他的热交换器装置来对LNG进行加热升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LNG是否与蒸发气体进行混合和热交换,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修改为“其中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为了绕开潜热部分,泵和热交换器需要一起工作,其中LNG在高于临界压力的压力下被泵压缩并且在温度超过临界温度的更高温度下被加热器交换器加热。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为什么泵和热交换器可以一起工作以绕开潜热部分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中,由于热交换器5没有在高于临界温度的温度下加热LNG,因此泵4和热交换器5根本不能控制LNG以绕开潜热部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中都没有关于“如何绕道潜热部分”的文字描述。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都无法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区别在于:(1)其中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2)其中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处于液态的LNG供应给第二泵4,并在泵4中将其压缩到250巴(由于其处于超临界状态,所以液态与气态之间无划分),接着在热交换器5中加热,且接着供应给高压气体喷射引擎。与本申请的图4相比较,对比文件4中的泵4也是将LNG加压至250巴(本申请中是200-400巴),并且在热交换器中将液体加热为气体供给引擎,其整个控制过程以及对LNG的加压压力和LNG的加压温度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其同样也可以绕过潜热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以及”删除,并将“蒸发气体”修改为“蒸发气体(BOG)”,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所述LNG在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热交换且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混合的情况下被传输”。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缩和再液化的BOG与LNG混合并引入LP泵。由于呈气相的LNG不能被引入LP泵,因此必须使用用于BOG再液化的设备。因此,对比文件2远离了本发明的节能效果;对比文件4中BOG与第二泵上游的LNG进行热交换。如果在BOG再液化期间加热的LNG部分被蒸发,则在第二泵中可能发生空化,并且将不能实现潜热迂回控制。此外,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中都没有关于“其中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所述LNG在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热交换且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混合的情况下被传输”的文字描述。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都无法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即:“防止了热能的过度消耗”。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船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包括:
燃料供给管路,其从LNG存储罐连接至发动机;
泵,其设置在所述燃料供给管路上,并且配置为压缩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以及
热交换器,其设置在所述发动机与泵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加热从泵供给的LNG,
其中所述泵以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压缩LNG以将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
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
其中所述泵和所述热交换器控制LNG以绕过潜热部分,
其中所述LNG存储罐的内部压力根据存储在所述LNG存储罐中的LNG的蒸发以及蒸发气体的产生而增加,
其中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BOG)混合和热交换,以及
其中所述MEGI发动机由从LNG存储罐供给的LNG驱动,
其中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所述LNG在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热交换且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混合的情况下被传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将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相变成具有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且比临界温度更低的温度的处于过冷液体状态的LNG。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包括在200bar至400bar下压缩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的高压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泵还包括增压泵,其设置在所述LNG存储罐与高压泵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对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且将加压的LNG供给至所述高压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增压泵在1bar至25bar下对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对LNG进行加热,从而使LNG的温度达到第一预定温度,同时在200bar至400bar下保持从所述泵中释放的LNG的压力,并且所述第一预定温度是比临界温度相对更高的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预定温度是由所述发动机所要求的燃烧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其中,所述第一预定温度为40℃至6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1-8的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1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船的LNG燃料供给系统,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轮船的燃气供应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4]-[0038]段、说明书附图1-3):其涉及一种用于船的LNG燃料供给系统,系统包括燃料供给管路L1,其从LNG存储罐1连接至MEGI发动机;泵4,其设置在燃料供给管路上,并且配置为压缩从LNG存储罐1中释放的LNG;以及热交换器5,其设置在发动机与泵4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加热从泵4供给的LNG,其中泵4以250巴对LNG进行压缩(LNG的临界压力最高值为75巴左右,而对比文件4采用了250巴,远远高于临界压力,即公开了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以将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250巴下的液体LNG属于过冷液体状态的LNG,即公开了泵以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压缩LNG以将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LNG处在超临界的状态,热交换器5加热LNG,其中泵4和热交换器5控制LNG以绕过潜热部分;其中LNG存储罐的内部压力必然会根据存储在LNG存储罐中的LNG的蒸发以及蒸发气体的产生而增加,由附图1可知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以及MEGI发动机由从LNG存储罐供给的LNG驱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其区别在于:(1)其中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2)其中从所述LNG存储罐中释放的所述LNG被供给到MEGI发动机,所述LNG没有与所述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3)其中在整个燃料管路上,所述LNG在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热交换且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混合的情况下被传输。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电能的使用,提高热能的使用率。
对于该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燃料发动机或气体发动机的气体供应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09]段):其涉及一种LNG燃料供给系统,该系统中热交换器将-160℃以及300巴的LNG(即,属于过冷液体的状态)加热至 45℃的LNG( 45℃的LNG属于超临界状态下的LNG,即公开了热交换器加热LNG而将从所述泵供给的处于过冷液体状态的LNG改变成处于超临界状态的LNG)。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属于LNG燃料供给系统,都是使用在发动机上,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热交换器加热LNG至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以将过冷液体状态下的LNG改变为超临界状态下的LNG,从而来提高热能的使用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该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热交换器3中,LNG与蒸发气体交换热以使LNG的温度升高,且接着向高压气体喷射引擎供应LNG,且蒸发气体通过与LNG进行热交换而液化并且返回到LNG储罐。对比文件4中是为了利用储罐的蒸发气体,使其在热交换器3处与LNG进行热交换液化后返回到储罐可以再次利用。在不需要再次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不设置对比文件4中L2这条支路,省去相应的热交换器3,LNG不进行热交换直接供应给发动机也是可以实现的。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省去热交换器,将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供给到发动机,不与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该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热交换器3中,LNG与蒸发气体交换热以使LNG的温度升高,且接着向高压气体喷射引擎供应LNG,且蒸发气体通过与LNG进行热交换而液化并且返回到LNG储罐。对比文件4中是为了利用储罐的蒸发气体,使其在热交换器3处与LNG进行热交换液化后返回到储罐可以再次利用。在不需要再次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不设置对比文件4中L2这条支路,省去相应的热交换器3,LNG不进行热交换直接供应给发动机也是可以实现的。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省去热交换器,将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供给到发动机,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LNG不与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09]段):-160℃以及大约2-5巴下的液化天然气在低温循环泵中被加压至300巴(即,公开了泵将从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相变成具有比临界压力更高的压力且比临界温度更低的温度的处于过冷液体状态的LNG),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4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4]-[0038]段、说明书附图1-3):泵4为以250bar压缩从LNG存储罐中释放出的LNG的高压泵(对比文件4中250bar公开了本申请200bar至400bar数值范围中的一个点,即公开了本申请200bar至400bar下压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4]-[0038]段、说明书附图1-3):其中,泵还包括第一泵2,其设置在LNG存储罐1与第二泵4之间的燃料供给管路上,并配置为对从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且将加压的LNG供给至高压泵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14]-[0038]段、说明书附图1-3):第一泵2在20bar至40bar下,优选在30bar下(20bar至40bar与本申请1bar至25bar的数值范围有重叠,公开了本申请1bar至25bar)对从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进行加压。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地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09]段):该系统中热交换器将-160℃以及300巴的LNG(300巴以及-160℃的LNG相当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中的C3点,都属于过冷液体的状态)加热(LNG的临界温度是-60℃,而对比文件2能够将LNG加热到 45℃,必然公开了本申请比临界温度更高的温度)至 45℃的LNG( 45℃的LNG相当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中的C4点,都属于超临界状态下的LNG),其中,LNG达到 45℃是比临界温度相对更高的温度。热交换器能够使LNG达到 45℃, 45℃是比临界温度相对更高的温度,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热量的使用率,将热交换器对LNG进行加热,从而使LNG的温度达到第一预定温度,同时在一定压力下保持从泵中释放的LNG压力,并且第一预定温度是比临界温度相对更高的温度,从而来提高热量的使用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交换器将LNG加热到 45℃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热量的使用率,方便燃料的燃烧,将第一预定温度设置成发动机所要求的燃烧温度,从而来提高热量的使用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交换器将LNG加热到 45℃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热量的使用率,方便燃料的燃烧,将第一预定温度设置为40℃至60℃,从而来提高热量的使用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热交换器3中,LNG与蒸发气体交换热以使LNG的温度升高,且接着向高压气体喷射引擎供应LNG,且蒸发气体通过与LNG进行热交换而液化并且返回到LNG储罐。对比文件4中是为了利用储罐的蒸发气体,使其在热交换器3处与LNG进行热交换液化后返回到储罐可以再次利用。在不需要再次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不设置对比文件4中L2这条支路,省去相应的热交换器3,LNG不进行热交换直接供应给发动机也是可以实现的。尽管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没有文字记载“其中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所述LNG在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热交换且不与所述蒸发气体(BOG)进行混合的情况下被传输”,但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利用蒸发气体的情况下,省去热交换器,将LNG存储罐中释放的LNG供给到发动机,在整个燃料供给管路上,LNG不与蒸发气体混合和热交换,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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