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14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1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11721.1
申请日:2015-04-28
复审请求人:天津商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小岭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罗崇举
国际分类号:G06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11721.1,名称为“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商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201243430Y,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0日)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①CPU散热板与散热器底板焊接为一体,②U形热管的底端镶嵌浸焊于CPU散热板内”,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TWM291559U,公告日为2006年06月01日)公开的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于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具有散热器底板、U形热管以及层叠翅片,其特征是:散热器底板(1)的中心区域设有CPU散热板(2),CPU散热板与散热器底板焊接为一体,散热器底板的上部设有层叠翅片(3),数根直立的U形热管(4)穿过层叠翅片,U形热管的底端镶嵌浸焊于CPU散热板内,热管的顶端穿出层叠翅片。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其特征是:所述三根直立的U形热管的底端是一段水平的直管,并且三根热管中位于中间的一根水平段的长度长于相邻的两根。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其特征是:所述散热器底板上部的层叠翅片为一个整体,层叠翅片与散热器底板固定为一体,层叠翅片的四边留有半圆形装配空间(3-1)。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其特征是:所述CPU散热板上部每个U形热管的根部均设有加强筋翅片(4-1);U形热管的直径为6-8mm。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其特征是:所述散热器底板设有4个螺栓孔(1-1)。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其特征是:所述散热器底板的材质是铝材;所述CPU散热板的材质是纯铜材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但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存在本质区别,与对比文件2的本质区别为散热器的底板,且将金属焊接在一起是目前的加工技术无法完成的。(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鳍片组与金属底座或均热板都分隔开一定的距离,而本申请中层叠翅片与散热器底板没有空间距离,因此能够获得较小的尺寸。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驳回决定是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并非对比文件1;本申请中U形热管有相对水平的直管,热管、翅片、散热器底板做成一体,仅设有三根热管,这些特征并未包含在权利要求1中,且对比文件2如图1-2所示,传热管的横臂已经公开了水平直管;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底座10以铜、铝等金属制造”,而散热器采用铜、铝等金属部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将铜质、铝质部件焊接连成一体并不需要技术上的难度,参见百度“铜铝焊接”有很多焊接方法。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散热底板的材质与结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也并未说明和限定热管是否与CPU直接接触。对比文件2中均温板相当于本申请中散热器底板,其导热部13相当于CPU散热板,均温板设计有蒸发部、冷凝部只是为了使发热体的热量“快速”“高均温”的传导至整个板体,再将热量传导至传热管,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散热器底板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热管镶嵌在底座中,增加热管和底座的接触面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浸焊镶嵌的方式将热管埋设在CPU接触的散热板内,增大接触面积提高散热效率。③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对层叠翅片和散热器底板的空间距离进行限定,且对比文件4中的层叠翅片和散热器底板也没有空间距离。层叠翅片、热管、散热器底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将其固定为一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散热器与CPU芯片采用螺栓结构固定,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着区别技术特征“①U形热管的底端浸焊于CPU散热板内;②散热器底板的中心区域设有CPU散热板,CPU散热板与散热器底板焊接为一体”,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4(CN10301934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4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提出“散热器的底板由两种金属拼接而成”,仅说明散热器的底板可以采用铜或铝;(2)对比文件4的凸台与散热器底板具有本质性的区别;(3)提出层叠翅片与散热器底板没有空间距离;(4)本申请在权利要求4中公开了散热器紧固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不具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但是替换页的内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并未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另一对比文件也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3:TWM291559U,公告日为2006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4:CN10301934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有复合底板的重力热管式芯片散热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散热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5):散热装置可以对中央处理器进行散热,包括底座10(相当于散热底板)、第一热管20和第二热管30、以及鳍片组(相当于层叠翅片),其中鳍片组设置在底座10上部,第一热管20和第二热管30为U形热管,且第一热管20和第二热管30的直立部分穿过鳍片组且其顶端穿出鳍片组,第一热管20和第二热管30的底端镶嵌在底座10内。底座10的材料可以是铜或铝。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U形热管的底端浸焊于CPU散热板内;②散热器底板的中心区域设有CPU散热板,CPU散热板与散热器底板焊接为一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减少接触热阻和固定;②提高散热效果。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为CPU散热的热管式散热器,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至第0012段及附图):具有强化换热效应的热管式散热器,具有热管和翅片,散热器设有两种热管,一种是直管1-1,另一种是U形热管1-2。直管的中间段镶嵌于散热底板2内,直管的两端镶入翅片3。U形热管1/2段的中间部分镶嵌于散热底板内,其余管段镶入翅片。为了减小接触热阻,直管或U形热管与散热底板之间的间隙、以及直管或U形热管与翅片之间的间隙通过浸锡封堵,并起到固定的作用。散热底板的中心设有矩形凸台,矩形凸台的面积与被散热器件的面积相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镶嵌于散热板中的热管与散热板之间用浸焊封堵,且同样起到减少接触热阻和固定的作用,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U形热管的底端浸焊于CPU散热板内”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散热底板的中央区域设置矩形凸台(即CPU散热板)与被散热器件接触,其作用为提高散热效果。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凸台是否与散热底板焊接在一起,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散热底板肯定要使用金属来制备,其可以选择使用相同金属或不同金属材料来制备,而焊接是金属常用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附图1-5):第二热管30的底端具有一段水平的直管。而热管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被散热部件需要散热的量、散热器的尺寸来选择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热管与散热板之间接触面积,可以根据散热器的形状和尺寸来将部分热管的水平段增长,可以选择将中间的热管的水平长度设置的长于两边的热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附图1-5):鳍片组为一个整体。底座10与鳍片组通过热管组连接固定为一体,鳍片组的两边留有半圆形的装配空间。而装配空间设置在翅片的四边或两边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权利要求4:U形热管的根部设有加强筋翅片以利于层叠翅片与U形热管之间的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U形热管的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散热器的尺寸、热管的数量等选择设置的。
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及附图)散热器上部的翅片为一个整体,散热器两边留出4个紧固螺栓的空间。而设置4个和还是8个螺栓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底座10以铜、铝等金属制造,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至第0012段):散热底板的中心设有矩形凸台,矩形凸台的面积与被散热器件的面积相等。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散热底板上形成与CPU直接接触的凸台(即散热板),但没有公开具体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造具有凸台的散热底板时就会面临选择材料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散热板可以由铜、铝制造,而在制造散热器时,会考虑成本、散热率和重量等因素。众所周知,铜的导热率要高于铝,但其成本和重量也高于铝,因此为了平衡成本、散热效率以及重量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想到使用铜制造与CPU直接接触的散热板(即凸台),用铝来制造散热底板,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和/或对比文件4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底座可以使用铜或铝,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底板是由两种金属焊接形成,但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在散热底板的中央区域设置矩形凸台(即CPU散热板)与被散热器件接触,矩形凸台的面积与被散热器件的面积相等,其作用为提高散热效果”,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散热底板加CPU散热板的这种底板形式,且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复合底板的作用是相同的。虽然在对比文件4中没有记载凸台和散热底板是焊接形成的,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散热底板肯定要使用金属来制备,对于凸台和凸台下方的散热底板,其可以选择使用相同金属或两种不同金属材料来制备,而焊接是金属常用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关于铜和铝的焊接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CUP散热板和散热底板的材料,即在该权利要求1中CUP散热板和散热底板的材料相同和不同均可,对于同种材料进行焊接不存在困难。在权利要求6中对材料进一步限定为铝和铜,但《焊接工艺简明手册》(徐峰主编. 焊接工艺简明手册[M]. 2014)中记载了:铝与铜可以用熔焊、压焊和钎焊,在该书籍中没有记载两种材料的体积必须足够大才能焊接,而且在该书籍第301页的表6-20 中冷压焊的“常焊面积”中包括0.5mm2,此时的焊接面积不算大。即使焊接面积或体积比需要的面积或体积大,在焊接完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切割。同时在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铜和铝的焊接存在困难,或者使用了特殊的方法进行焊接。
(3)创造性的评述是以权利要求实际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基础的,对于说明书记载但未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予以评述,当前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层叠翅片与散热器底板没有空间距离”。另外,对比文件4中翅片与散热底板之间没有空间距离。
(4)对于在散热器底板设置4个螺栓孔,对比文件4公开了“散热器两边留出4个紧固螺栓的空间”,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用螺栓进行紧固的技术手段。而设置4个和还是8个螺栓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散热器的面积、体积、翅片的数量作出的常规选择,设置不同数量的螺栓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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