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改善的断裂特性的声学声音防护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的断裂特性的声学声音防护材料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691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2318
优先权日:2007-04-06
申请(专利)号:201510086893.0
申请日:2008-04-07
复审请求人:太平洋海岸建筑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仵涛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郭伟娟
国际分类号:E04B1/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6893.0,名称为“具有改善的断裂特性的声学声音防护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8年4月7日、申请号为200880019135.5、发明名称为“具有改善的断裂特性的声学声音防护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太平洋海岸建筑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权日为2007年4月6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 权利要求1、2、5-8、13-16、21、22、25、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9-12、17-20、23、24、26、28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663224A,公开日1987年5月5日)、对比文件2(US6240704B1,公开日2001年6月5日)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1-4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第一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第一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和
第二石膏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第二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第二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
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第一和第二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
2.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第一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玻璃纤维无纺物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第一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第二石膏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第二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第二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
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第一和第二石膏板的覆盖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
3.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第一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第二石膏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第二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 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其中
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4.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第一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玻璃纤维无纺物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第二石膏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第二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5.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和
水泥基的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水泥基的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外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
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
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硅酸钙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氧化镁基的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磷酸基的水泥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9.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纸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水泥基的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水泥基的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外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硅酸钙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氧化镁基的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磷酸基的水泥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3.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玻璃纤维无纺物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其中第一石膏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覆盖;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水泥基的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水泥基的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外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
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
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石膏板的覆玻璃纤维无纺物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硅酸钙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氧化镁基的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磷酸基的水泥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7. 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包括:
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覆玻璃纤维无纺物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覆低拉伸无纺物的内表面,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
粘弹性胶合剂层,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
水泥基的板,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水泥基的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外表面,所述水泥基的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内表面;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硅酸钙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 减声音。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氧化镁基的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所述水泥基的板包括磷酸基的水泥板;和
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3.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4.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5.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2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中,该粘弹性胶合剂是耐火胶合剂,其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本做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5-8、13-16、21、22、25、2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对传统的石膏板或干墙或Sheetrock(商品名称)的结构的认知是错误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板和第二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被覆纸的层压结构,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部分并不表示内表面没有被覆纸。本领域整个行业中使用的标准石膏板在两面上都是覆纸的。对比文件1所考虑的石膏板就是本行业中的标准石膏板。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隔绝结构板,并提及石膏外面板的外表面覆盖有纸,但是也未公开或以任何方式教导那些石膏外面板的内表面是否覆纸。由于在本领域中使用的标准石膏板在两面均用纸包裹,而对比文件2因此仍没有教导在一面未覆纸的石膏板。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8相对于对比文件1-2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详细回应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gypsum board”一词需要以其原语言(即,英语)给出其通用和惯用的定义。特别地,术语“gypsum board”必须被解释为指代通常使用的称为“drywall”的建筑材料,其总是在两侧都是纸包覆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石膏板”必须解释为在覆纸,并且在对比文件或其他现有技术文件中都没有关于石膏板在两面不覆纸的教导或建议。综上所述,术语“gypsum board”应被正确地解释为在两侧都覆纸。显然,此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单独或组合)都不能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本做出修改,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1-4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1行至第4栏第28行,附图1):第一石膏板12,具有两个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未覆盖的外表面,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未覆盖的内表面;粘弹性胶合剂层14,位于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上;和第二石膏板12,位于所述粘弹性胶合剂上,所述第二石膏板具有两个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一个包括未覆盖的外表面,所述第二石膏板的所述两个表面的第二个包括未覆盖的内表面;其中,所述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板和第二板的整个内表面未被覆纸的层压结构。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部分并不表示内表面没有被覆纸。本领域整个行业中使用的标准石膏板在两面上都是覆纸的。对比文件1所考虑的石膏板就是本行业中的标准石膏板,因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对石膏板进行任何特殊的修改,而将所述板称为“石膏板”。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限定石膏板为本领域中的标准石膏墙板,其所述的“gypsum plaster board 12”译为石膏壁板或石膏板,并未提及表面覆盖表面材料,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石膏板的两个表面都用纸覆盖。并且在本领域中,若石膏板的表面覆盖有纸或其他表面材料,其通常被称之为“纸面石膏板”、“贴面石膏板”、“护面石膏板”或其他类似的表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均覆纸;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第一和第二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隔绝结构板,并提及石膏外面板的外表面覆盖有纸,但是也未公开或以任何方式教导那些石膏外面板的内表面是否覆纸。由于在本领域中使用的标准石膏板在两面均用纸包裹,而对比文件2因此仍没有教导在一面未覆纸的石膏板。
合议组合议后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均覆设纸,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2明确限定了在石膏外面板的外表面覆盖有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技术方案至少包含了在内表面不需覆设纸面的情况。这也可以证明,单纯限定“石膏板”时,其不包括覆面纸,否则对比文件2也不会特意强调在石膏外面板的外表面覆盖有纸。至于其对划线抗挠强度的限定,仅是对产品本身特性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1中的“gypsum board”一词需要以其原语言(即,英语)给出其通用和惯用的定义。特别地,术语“gypsum board”必须被解释为指代通常使用的称为“drywall”的建筑材料,其总是在两侧都是纸包覆的。并针对上述术语提供了一些手册、行业网站的相关定义。作为进一步的证据,申请人注意到根本不可能购买到没有纸面的石膏板。所有市面上的石膏板都包括纸面。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石膏板”必须解释为在覆纸,并且在对比文件或其他现有技术文件中都没有关于石膏板在两面不覆纸的教导或建议。综上所述,术语“gypsum board”应被正确地解释为在两侧都覆纸。显然,此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单独或组合)都不能使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石膏板为“gypsum plaster board 12”,对比文件2提到了隔绝板合并有“gypsum outer facing”,两者使用的术语均与“gypsum board”有所区别,可见,在进行比对时不能简单地按照复审请求人所述进行统一解释。合议组认为,针对本案,在存在争议且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其字面意思进行最宽泛的一般性解释,即,不能确定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石膏板“必须解释为在覆纸”。此外,不论在石膏板的表面是否设置背衬纸均是常规技术选择:在石膏板上设置拉伸强度高的背衬纸,可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增加整个板材的强度,但同时也使得,在使用过程中对其进行折断等操作时难度增加;相应的,省去背衬纸,整个板的强度会降低,同时也会更易于折断、便于使用时的加工处理。这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熟知在石膏板的表面是否设置背衬纸的优缺点。因此,根据具体需求仅在石膏板外表面设置纸面、不在内表面设置纸面以获得相对较低的划线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同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玻璃纤维无纺布,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纸;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第一和第二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纸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其对划线抗挠强度的限定,仅是对产品本身特性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均覆纸,内表面均覆低拉伸无纺物,且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结构还适于在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均覆设纸,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低拉伸无纺物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具有较低拉伸强度的覆盖物,当其拉伸强度在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时属于较低拉伸强度的范畴,为了不增加板的刻线抗挠强度,选择低拉伸无纺物,特别是选择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的低拉伸无纺物,作为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内表面的覆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而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为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而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均是本领域需要声音衰减结构的常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到这些部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玻璃纤维无纺布,第二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纸;内表面均覆低拉伸无纺物,且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结构还适于在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纸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低拉伸无纺物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具有较低拉伸强度的覆盖物,当其拉伸强度在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时属于较低拉伸强度的范畴,为了不增加板的刻线抗挠强度,选择低拉伸无纺物,特别是选择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的低拉伸无纺物,作为第一石膏板和第二石膏板的内表面的覆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而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为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而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均是本领域需要声音衰减结构的常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到这些部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石膏板为水泥基的板,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纸;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纸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水泥基的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其替换第二石膏板。至于其对划线抗挠强度的限定,仅是对产品本身特性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石膏板为水泥基的板,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纸,内表面覆低拉伸无纺物,且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结构还适于在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纸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低拉伸无纺物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具有较低拉伸强度的覆盖物,当其拉伸强度在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时属于较低拉伸强度的范畴,为了不增加板的刻线抗挠强度,选择低拉伸无纺物,特别是选择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的低拉伸无纺物,作为石膏板的内表面的覆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而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为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同时,水泥基的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其替换第二石膏板。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而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均是本领域需要声音衰减结构的常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到这些部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石膏板为水泥基的板,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玻璃纤维无纺物;该层叠结构的划线抗挠强度是每1/2英寸厚度的该结构约22磅;该划线抗挠强度是在石膏板的覆纸的外表面被刻线后该层叠结构的抗挠强度。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水泥基的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其替换第二石膏板。至于其对划线抗挠强度的限定,仅是对产品本身特性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的声音衰减结构,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二石膏板为水泥基的板,第一石膏板的外表面覆玻璃纤维无纺物,内表面覆低拉伸无纺物,且低拉伸无纺物的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约6磅或1磅,结构还适于在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因而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并使板具有较低的划线抗挠强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绝结构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行到第11行):许多石膏或者水泥隔绝板有纸外面,这些用于板表面的纸未被处理或浸渍,以免增加板的强度和刚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对板面提供必要的保护,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材表面覆设纸等覆盖物以对板面提供必要的防护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可根据需要在石膏板的外表面覆设玻璃纤维无纺布等本领域常用的覆面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低拉伸无纺物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具有较低拉伸强度的覆盖物,当其拉伸强度在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时属于较低拉伸强度的范畴,为了不增加板的刻线抗挠强度,选择低拉伸无纺物,特别是选择拉伸强度是每平方英寸1磅至6磅的低拉伸无纺物,作为石膏板的内表面的覆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而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其为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同时,水泥基的板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板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其替换第二石膏板。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而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均是本领域需要声音衰减结构的常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到这些部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6-8、10-12、14-16、18-20对水泥基板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结构适于在墙上使用以便衰减声音,而天花板、地板或其它建筑隔断均是本领域需要声音衰减结构的常用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应用到这些部位。而硅酸钙板、氧化镁基的板或磷酸基的水泥板上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使用的水泥基的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21-28对粘弹性胶合剂作了进一步限定,硼酸锌是本领域公知的环保型的高效阻燃剂,其具有良好的耐火性能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使得粘弹性胶合剂是包括按重量计高至25%的硼酸锌成分的耐火胶合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耐火需求,通过常规计算和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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