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及其设置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及其设置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41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25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18912.4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白玉兰
国际分类号:E21F16/02(2006.01);E21D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8912.4,名称为“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及其设置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552818U,公告日:2015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以上的级配碎石包和导水管;所述级配碎石包设置于隧道基岩出水点处的空洞中;所述导水管的一端插入所述级配碎石包内,另一端与中心排水管相连,所述中心排水管设置于隧道仰拱结构底部;
级配碎石包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所述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以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
级配碎石包在与导入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插入所述级配碎石包内的导水管垂直穿过隧道仰拱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口环的两侧分别设置防脱环。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包括第一段导水管、第二段导水管,所述第一段导水管的一端插入所述级配碎石包内,另一端穿过隧道仰拱面设定长度后,通过弯头与所述第二段导水管相连,所述第二段导水管与所述中心排水管相连。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长度为20-30毫米。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洞直径为400-500毫米;和/或所述级配碎石包内导入管的长度为15c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级配碎石的骨料粒径为30-60毫米。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横向引水管,所述横向引水管的一端连接环向盲管或纵向盲管,另一端连接所述中心排水管。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开挖空洞;
将级配碎石包放置于所述空洞中;
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穿过隧道仰拱面,进入衬砌后,另一端与中心排水管相连;所述中心排水管设置于隧道仰拱结构底部;
通过浇筑混凝土构建隧道底部结构,将所述导水管、所述中心排水管浇筑在混凝土内。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包括:
插入步骤,将导水管自级配碎石包的包口插入所述级配碎石包内;
绑扎步骤,在所述包口采用封口环进行封口绑扎。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绑扎步骤包括:
依次在包口套设第一环向防脱环、封口环、第二环向防脱环。
12. 如权利要求9-11任一项所述的设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水管包括第一段导水管、第二段导水管,所述第一段导水管的一端插入所述级配碎石包内,另一端穿过隧道仰拱面设定长度后,通过弯头与所述第二段导水管相连,所述第二段导水管与所述中心排水管相连。”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而非直接插入到基岩中,级配碎石包设置于隧道基岩出水点处的空洞中,级配碎石包有多个;级配碎石包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所述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以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级配碎石包在与导入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看图学土建工程施工技能”,本书编委会,第166、16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第166页“(2)盲沟排水施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的空洞中设置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的级配碎石包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以达到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的技术效果;为了使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连接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级配碎石包在与导入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将级配碎石包数量选择为多个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的设置方法,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无法否定由“在导水管上设置级配碎石包”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的创造性,理由是:①对比文件2第166页的“盲沟排水施工”中,首先,排水管是“埋”在石子中,而本申请的导水管并不是“埋”设在级配碎石包中而是一端“插”入该级配碎石包内,其次,“整条盲沟”都设置了土工布和碎石,而本申请“仅在出水点”设置;②对比文件2第168页的“孔洞漏水堵漏方法”中,首先,其目的是“堵漏”,与之相反,本申请的目的是“排水”,其次,胶管会被拔出碎石,而本申请的导水管和级配碎石包不会分离。因此,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是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引入,对于①,首先,引入对比文件2第166页的“盲沟排水施工”,是为了证明“级配碎石包”是公知的,在其中设集水管(集中起来的水被导向别处,故集水管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导水管)也是公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导水管“插”入该级配碎石包内,其次,哪里出水就在哪里设级配碎石包以滤水,属常规技术手段;对于②,引入对比文件2第168页的“孔洞漏水堵漏方法”是为了证明权利要求9中的“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是公知的,也是为了证明“在碎石中插管以排水”是公知的(以佐证上述“不难想到”),虽然“堵漏”是该方法的最终目的、“拔出”是该方法的最终状态,但这并不妨碍其施工过程中的“排水”工序对上述公知常识的佐证能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级配碎石包,级配碎石包设置于隧道基岩出水点处的空洞中,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级配碎石包有多个;级配碎石包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以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级配碎石包在与导入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地下渗漏水的排出,而采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过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并将级配碎石放置于空洞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看图学土建工程施工技能》,本书编委会,第166、16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水系统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排出隧道渗漏的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设置空洞,并在空洞中设置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的级配碎石包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以达到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并且为了使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连接稳固,在级配碎石包与导水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级配碎石包数量选择为多个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的设置方法,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首先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开挖空洞,然后将级配碎石包放置于空洞中,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是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地下渗漏水的排水,而采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过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并将级配碎石放置于空洞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看图学土建工程施工技能》,本书编委会,第166、16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排出隧道渗漏的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先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开挖空洞,然后将级配碎石包放置于空洞中,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这些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空洞中设置“级配碎石包”,有针对性的对定点(即压力水的出水点)的具有一定压力的围岩裂隙水形成封堵作用,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避免压力水对混凝土结构的冲刷,而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盲沟排水施工”中,并不存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未公开类似于级配碎石包的东西;在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中,都未设置上述级配碎石包,因此也就不存在将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稳固地连接在一起的技术问题,因此都未公开本申请的“封口环”。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隧道侧水沟底部渗漏的排水系统,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0017段,附图1):该排水系统包括从隧底基岩面1到路面或轨道面10(即公开了铁路隧道)方向依次设置的仰拱初期支护2、仰拱二次衬砌3、仰拱填充层4和路面层5,在仰拱填充层4内设有沿隧道纵向方向延伸的中心水沟8(对应本申请的中心排水管),在路面层5的两侧分别设有沿隧道纵向方向延伸的侧水沟6,两侧水沟6分别通过道床排水管7与中心水沟8连通,道床排水管7横向设在仰拱填充层4内,道床排水管7的一端与中心水沟8的侧壁连通,道床排水管7的另一端通过弯头向上与侧水沟6的侧壁连通;在中心水沟8的下方沿隧道纵向方向间隔设置排压管9(对应本申请的导水管),排压管9的上端与中心水沟8连通并伸入中心水沟8内,排压管9的下端依次垂直穿过仰拱填充层4、仰拱二次衬砌3、仰拱初期支护2并与隧底基岩面1(对应本申请的隧道基岩)连通,当衬砌混凝土背后的积水汇集在隧底并产生水压时,排压管9可将积压水分区排放至隧道中心水沟8内,再由中心水沟8排至隧道外;在隧道的中心线上沿隧道纵向方向间隔一定距离预埋一根排压管9,设置间距根据隧道富水量大小确定(即公开了导水管为一个以上);如图1所示,中心水沟8设置于隧道仰拱结构底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级配碎石包,级配碎石包设置于隧道基岩出水点处的空洞中,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级配碎石包有多个;级配碎石包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以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级配碎石包在与导入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排出地下渗漏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地下渗漏水的排出,而采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过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并将级配碎石放置于空洞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看图学土建工程施工技能》,本书编委会,第166、16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水系统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排出隧道渗漏的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设置空洞,并在空洞中设置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的级配碎石包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以达到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并且为了使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连接稳固,在级配碎石包与导水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将级配碎石包数量选择为多个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压管9垂直穿过隧道仰拱面”的基础上(参见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插入级配碎石包内的导水管垂直穿过隧道仰拱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封口环,但是,为了使级配碎石包和导水管更好地连接,而在封口环的两侧分别设置防脱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的具体结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隧道出水点的实际情况,为了将导水管与中心排水管连接,而将导水管分体设置并采用弯头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穿过隧道仰拱面的长度、空洞直径、插入级配碎石包内导入管的长度、级配碎石的骨料的粒径,但是这些参数的数值范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横向引水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还包括道床排水管7(对应本申请的横向引水管),其一端连接中心水沟8(对应本申请的中心排水管)。至于技术特征“横向引水管的一端连接环向盲管或纵向盲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的设置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的设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0017段,附图1):在仰拱填充层4施工过程中,经放线定位后,安装边模浇筑混凝土,在中心水沟8(对应本申请的中心排水管)的下方沿隧道纵向方向间隔设置排压管9(对应本申请的导水管),排压管9的上端与中心水沟8连通并伸入中心水沟8内,排压管9的下端依次垂直穿过仰拱填充层4、仰拱二次衬砌3、仰拱初期支护2并与隧底基岩面1连通,当衬砌混凝土背后的积水汇集在隧底并产生水压时,排压管9可将积压水分区排放至隧道中心水沟8内,再由中心水沟8排至隧道外(即公开了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基岩中,穿过隧道仰拱面,进入衬砌后,另一端与中心排水管相连;通过浇筑混凝土构建隧道底部结构,将导水管、中心排水管浇筑在混凝土内),如图1所示,中心水沟8设置于隧道仰拱结构底部。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首先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开挖空洞,然后将级配碎石包放置于空洞中,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是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排出地下渗漏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更好地实现地下渗漏水的排水,而采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过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并将级配碎石放置于空洞中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看图学土建工程施工技能》,本书编委会,第166、168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年08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排出隧道渗漏的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先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开挖空洞,然后将级配碎石包放置于空洞中,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这些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已被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铁路隧道底部结构排水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插入级配碎石包的具体步骤,但是,在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级配碎石包内时,为了使导水管与碎石包连接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插入后绑扎,至于插入和绑扎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水管的具体结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隧道出水点的实际情况,为了将导水管与中心排水管连接,而将导水管分体设置并采用弯头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在空洞中设置“级配碎石包”,有针对性的对定点(即压力水的出水点)的具有一定压力的围岩裂隙水形成封堵作用,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避免压力水对混凝土结构的冲刷,而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盲沟排水施工”中,并不存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并未公开类似于级配碎石包的东西;在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中,都未设置上述级配碎石包,因此也就不存在将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稳固地连接在一起的技术问题,因此都未公开本申请的“封口环”。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盲沟排水施工”公开了“用土工布包裹级配碎石以滤水并在碎石中插入集水管以导水”以及“为了排水而在出水处开挖空洞并将级配碎石放置于空洞”,可见,公知常识证据中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未公开类似于级配碎石包的东西”;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水系统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排出隧道渗漏的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上述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在隧道基岩出水点处设置空洞,并在空洞中设置包括土工布和包裹于土工布内的级配碎石的级配碎石包并将导水管的一端插入其中,以达到耗散裂隙水中的压力、使压力裂隙水中的围岩颗粒被阻挡在土工布外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可预料的;最后,为了使导水管与级配碎石包连接稳固,在级配碎石包与导水管的连接处设置封口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