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51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6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02314.7
申请日:2014-06-30
复审请求人:陕西和硕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爽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1R19/175;G01R3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2314.7,名称为“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陕西和硕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135561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利用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测量一次侧三相电流;
步骤二、上述电流互感器进行二次侧进行电流三相合成;
步骤三、合成的二次侧电流用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进行测量输出小电流;
步骤四、将步骤三输出小电流串联电阻后,转换为输出电压,该输出电压通过AD转换器转换为数字信号送至检测装置;
所述步骤一种一次电流互感器选择装置最大电流一半到最大电流的值;
所述步骤三中的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的值,根据一次变比在二次产生的最大电流选取满量程的值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的大变比数值为300-60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的微型小变比数值为2。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零序电流测量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一次侧电流互感器为大变比,且选择装置最大电流一半到最大电流的值;二次侧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测量输出小电流,串联电阻后,转换为输出电压;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的值,根据一次变比在二次产生的最大电流选取满量程的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获取零序电流的方式以及如何选取合适的电流互感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陕西和硕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本质和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是用电压信号变换,本申请是用电流信号变换。具体地,对比文件1在一次系统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的输出串联电阻R2,获得零序电压值,即容性零序电流在测量电路的第一环节就被转换得到电压信号,然后通过电压互感器放大、AD 转换等获取零序电流信息,提高了零序电流测量的灵敏度与精度,同时避免了零序电流被零序电流互感器的励磁电流和故障选线装置的小型电流互感器励磁电流所埋没;而本申请是先通过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测量一次侧三相电流,然后电流互感器进行二次侧电流三相合成,再用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测量并输出小电流,最后将输出的小电流串联电阻变换成输出电压,即本申请无需在零序电流获取电路中对零序电流进行电压转换。2) 本申请采用大变比电流互感器和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从而达到测量小电流,提高母线零序电流测量分辨率的技术效果,非本领域常规选择。3) 零序电流转换效果不同。本申请对一次电流互感器和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的参数限定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申请利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变比范围和量程选择达到了零序电流输出毫安级别,同时消除了励磁电流影响,提高了零序电流线性度和测量精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零序电流测量装置及方法,一并公开了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一中一次电流互感器为大变比电流互感器,选择装置最大电流一半到最大电流的值,同时限定步骤三中的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为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其值根据一次变比在二次产生的最大电流选取满量程的值;2)步骤一中测量一次侧的三相电流,步骤二进行二次侧三相电流合成;3)步骤四中,将输出电压通过AD转换器转换为数字信号送至检测装置。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提高对母线零序电流测量的分辨率以测量更小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合适大变比的一次电流互感器和微型小变比的二次电流互感器进行电流测量,而二者值的选取是提高测量精度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进行三相电流检测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进行信号处理和检测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本申请是先通过大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测量一次侧三相电流,然后电流互感器进行二次侧电流三相合成,再用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测量并输出小电流,最后将输出的小电流串联电阻变换成输出电压,即本申请无需在零序电流获取电路中对零序电流进行电压转换,而这种转换会产生误差从而影响零序电流的测量精度。②本申请对一次电流互感器和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的参数限定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零序电流测量装置及方法,一并公开了一种在三相不接地系统中零序电流的测量方法,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故障选线装置的零序电流互感器输出的是按照零序电流互感器变比减小了的零序电流,一次系统中容性零序电流本来就很小,经电流互感器变比(即步骤一、利用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测量一次侧电流),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零序电流更小;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零序电流然后送给故障选线装置的又一个小型电流互感器,零序电流经故障选线装置的又一个小型电流互感器变比,小型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零序电流再一次减小(即步骤三、二次侧电流用变比互感器进行测量输出小电流);小型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串联一个电阻,以获取与零序电流成比例的电压(即步骤四、将输出小电流串联电阻后,转换为输出电压),即零序电压。
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一中一次电流互感器为大变比电流互感器,选择装置最大电流一半到最大电流的值,同时限定步骤三中的二次仪表测量互感器为微型小变比电流互感器,其值根据一次变比在二次产生的最大电流选取满量程的值;2)步骤一中测量一次侧的三相电流,步骤二进行二次侧三相电流合成;3)步骤四中,将输出电压通过AD转换器转换为数字信号送至检测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提高对母线零序电流测量的分辨率以测量更小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合适大变比的一次电流互感器和微型小变比的二次电流互感器进行电流测量,而二者值的选取是提高测量精度的常规设置。
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进行三相电流检测的常规技术手段。
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进行信号处理和检测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测量精度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测量精度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①,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段公开的“以往零
序电流测量”的技术方案为先通过变比的电流互感器测量一次侧电流,再用小型电流互感器测量并输出小电流,最后将输出的小电流串联电阻变换成输出电压,同样无需在零序电流获取电路中对零序电流进行电压转换。可见,上述技术方案与本申请零序电流测量的本质和工作原理相同。对于意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次系统中容性零序电流经电流互感器变比,电流互感器二次测零序电流更小;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零序电流经故障选线装置的又一个小型电流互感器变比,小型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零序电流再一次减小”。基于上述公开内容,为提高对零序电流测量的分辨率以测量更小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合适大变比的一次电流互感器和微型小变比的二次电流互感器进行电流测量,而电流互感器参数的选择是提高测量精度的常规设置。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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