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音腔装置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腔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0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6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13997.4
申请日:2017-06-29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春艳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吴江霞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所述区别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13997.4,名称为“一种音腔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039865U,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5946157U,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及设于所述壳体内的扬声器,所述扬声器设有振膜的一侧与所述壳体形成前音腔,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前音腔设有开口,所述前音腔通过所述开口与外界连通,所述扬声器的另一侧与所述壳体形成密闭的后音腔,所述后音腔内填充有填充介质,其中,声波在所述填充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小于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
其中,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后音腔一位置设有气压平衡孔,且所述音腔装置还包括气压平衡膜,所述气压平衡膜覆盖所述气压平衡孔设置,将所述后音腔密封;
所述气压平衡膜位于所述后音腔内,所述气压平衡膜覆盖所述气压平衡孔设置,将所述后音腔密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气压平衡膜粘接覆盖设于所述气压平衡孔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介质为二氧化碳。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压平衡孔的形状为方形或者圆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的形状为方形或者圆形。
6.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音腔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助理、电子书阅读器、MP3播放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或可穿戴设备。”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开口的大小与所述振膜的大小相适配”及“当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产生气压变化时,通过所述气压平衡膜的特性向内或向外伸缩,保持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的气压平衡”。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开口的大小设置成与振膜的大小相适配,可以有效改善开口(出声孔)的出声效果;通过设置气压平衡孔和气压平衡膜,不仅可以使音腔装置适应不同的气压环境,而且当音腔装置处于低压环境下时,气压平衡膜向外鼓起,使得后音腔的空间进一步增大,还可以进一步提升音腔装置的低音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一种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及设于所述壳体内的扬声器,所述扬声器设有振膜的一侧与所述壳体形成前音腔,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前音腔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的大小与所述振膜的大小相适配,所述前音腔通过所述开口与外界连通,所述扬声器的另一侧与所述壳体形成密闭的后音腔,所述后音腔内填充有填充介质,其中,声波在所述填充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小于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
其中,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后音腔一位置设有气压平衡孔,且所述音腔装置还包括气压平衡膜,所述气压平衡膜覆盖所述气压平衡孔设置,将所述后音腔密封;
所述气压平衡膜位于所述后音腔内,所述气压平衡膜覆盖所述气压平衡孔设置,将所述后音腔密封,当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产生气压变化时,通过所述气压平衡膜的特性向内或向外伸缩,保持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的气压平衡;
其中,所述填充介质为二氧化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气压平衡膜粘接覆盖设于所述气压平衡孔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压平衡孔的形状为方形或者圆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的形状为方形或者圆形。
5.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音腔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助理、电子书阅读器、MP3播放器、MP4播放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或可穿戴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好的改善音腔装置的低音效果。基于本申请的说明书第4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当填充介质由空气换选为二氧化碳的时候,可以使后音腔中的声顺提升近1.5倍,进而可以有效降低音腔装置的谐振频率,以达到改善音腔装置的低音效果的目的。虽然传播速度小于空气的填充介质有很多,如何从众多选择中选择更为合适的填充介质,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当填充介质选用二氧化碳的时候,所具有的低音效果最好,而得出填充介质选用二氧化碳的方案是发明人通过众多实验,并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因此,选用二氧化碳作为填充介质,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039865U,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5946157U,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音腔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腔装置及应用其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29]段,图1):
所述音腔装置包括腔体和设置于所述腔体内的扬声器,所述扬声器带有声孔的一侧与腔体形成前音腔,所述声孔处设置有振膜,所述扬声器的另一侧与腔体形成密封的后音腔;所述后音腔中填充有小于空气密度的填充介质;填充介质的密度越小,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就越小,从而提高低音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前音腔设有开口,所述开口的大小与所述振膜的大小相适配,所述前音腔通过所述开口与外界连通;(2)声波在所述填充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小于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所述填充介质为二氧化碳;(3)所述壳体对应所述后音腔一位置设有气压平衡孔,且所述音腔装置还包括气压平衡膜,所述气压平衡膜覆盖所述气压平衡孔设置,将所述后音腔密封,所述气压平衡膜位于所述后音腔内,当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产生气压变化时,通过所述气压平衡膜的特性向内或向外伸缩,保持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的气压平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扬声器产生的声音传播出去,如何选择能使低音效果更好的填充介质;以及如何平衡前音腔与后音腔的气压。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悉知扬声器装置的壳体上设有与外界连通的开口用于将声音传播出去。扬声器通过振膜的振动产生声音,为了便于声音传播,通常都会把出声孔设置在壳体上与前音腔相对应的位置上,且出声孔的大小应与振膜大小相适配。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若出声孔的大小与扬声器振膜大小不适配,会不利于声波的传出,影响声音传播效果。合理设置出声孔的位置和大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27]段)扬声器单体的低频谐振点为:fo=1/(2*π*(MA*CAS)^(1/2));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为:fc=1/(2*π*(MA*CA)^(1/2);其中,CA=(CAS*CA3)/(CAS CA3);由以上三式可得:fc=(1 (V2ρ/V3ρ'))^(1/2)*fo;其中ρ为填充气体密度,ρ'为空气的密度;由上述可以得出:对于同一款扬声器,fc是由CA3来决定,而CA3=V3/ρc^2,CA3和ρ成反比关系,那么fc跟ρ成正比关系。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得出,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fc也跟填充气体中的音速C的平方成正比。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后音腔填充合适的气体来降低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从而提高低音效果的理论原理,给出了通过选择合适的气体作为后音腔的填充介质来提高低音效果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启示下,基于上述理论基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音速小于空气中音速的气体作为填充介质,以得到更小的低频谐振频率,提高低音效果。并且,在相同温度下,声音在二氧化碳中的传播速度小于其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启示下,结合声音在不同气体中传播速度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二氧化碳作为填充介质。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扬声器模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段,图1-4):对应后声腔位置的第一钢片或第二钢片上设有用于粘贴阻尼的沉台部,泄露孔加工在沉台部上。沉台部的中部设有连通后声腔与模组外界的泄露孔,泄露孔的外侧覆盖有阻尼,阻尼粘贴在沉台部内。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段):若不设置阻尼则在泄露孔处无法防尘及调节声阻,若不设置泄露孔则无法调节振膜两侧的声压,会导致振膜振幅的不对称。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泄露孔和阻尼来调节音腔内的声压、保持音腔内的气压平衡的启示。再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为了达到调节音腔内气压平衡的作用,音腔装置上设置的气压平衡膜即阻尼的是具有良好弹性的薄膜,其通过响应音腔内的气压变化向内或向外变形实现对音腔内气压的调节,这是气压平衡膜的工作原理,其之所以能够响应音腔内气压变化向内或向外变形是由弹性薄膜的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是必然的。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当所述前音腔与所述后音腔产生气压变化时,通过所述气压平衡膜的特性向内或向外伸缩,保持所述前音腔与后音腔的气压平衡。此外,为了保持气压平衡膜的干净、减少磨损、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将所述气压平衡膜设置在后音腔内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7]段,图1-4):泄露孔的外侧覆盖有阻尼,阻尼粘贴在沉台部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气压平衡膜固定于气压平衡孔上,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4,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气压平衡孔和出声孔的形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音腔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段):本实用新型中的电子设备为手机,并且并不局限于手机,还可适用于各种具有声音功能的电子终端,包括:移动终端、车载设备、桌面电子设备等有小喇叭外放功能的电子终端,具体地,如:手机、MP3播放器、MP4播放器、车载免提设备、或电话会议设备。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段):本实用新型中的电子设备为手机,并且并不局限于手机,还可适用于各种具有声音功能的电子终端,包括:移动终端、车载设备、桌面电子设备等有小喇叭外放功能的电子终端,具体地,如:手机、MP3播放器、MP4播放器、车载免提设备、或电话会议设备。此外,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助理、电子书阅读器、膝上型便携计算机、车载电脑、台式计算机、机顶盒、智能电视机、可穿戴设备等均是常见的具有声音播放功能的电子终端,将所述音腔装置应用于具有声音播放功能的各电子终端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改善音腔装置的低音效果,对比文件1提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29]段,图1)在后音腔中填充气体填充介质,来降低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从而提高低音效果。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填充合适的气体来改善音腔装置的低音效果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得到作为所述填充介质的合适气体的具体方式(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27]段):扬声器单体的低频谐振点为:fo=1/(2*π*(MA*CAS)^(1/2));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为:fc=1/(2*π*(MA*CA)^(1/2);其中,CA=(CAS*CA3)/(CAS CA3);由以上三式可得:fc=(1 (V2ρ/V3ρ'))^(1/2)*fo;其中ρ为填充气体密度,ρ'为空气的密度。由上述可以得出:对于同一款扬声器,fc是由CA3来决定,而CA3=V3/ρc^2,CA3和ρ成反比关系,那么fc跟ρ成正比关系。通过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得到合适的填充气体的公式可知,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fc跟填充气体中的音速C的平方成正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音速C的角度入手,尝试寻找一种音速C比空气低的气体来作为填充气体,以降低音腔装置的低频谐振频率fc,获得更好的低音效果。而二氧化碳是普通存在的、常见的气体,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声音在二氧化碳中的传播速度小于其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启示和教导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且能够想到对二氧化碳进行实验,并最终选择使用二氧化碳作为填充介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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