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06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456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4295.4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东升
合议组组长:张庆慧
参审员:郭彦华
国际分类号:B01D53/26,B01D5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4295.4,名称为“一种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48783A 公开日: 2012年5月9日,
对比文件2:CN202237735U 公开日: 2012年5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1632893A 公开日: 2010年1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油干燥筒,所述滤油干燥筒包括干燥筒外壳(5)、端盖(11)和过滤器(i),干燥筒外壳(5)内设有压盖(16)和吸水用分子筛(6),所述过滤器(i)包括吸油用无纺布(7),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油用无纺布(7)抵靠在固定座(8)上;吸油用无纺布(7)直接缠绕在固定座(8)上;干燥筒外壳(5)的底部采用单向阀(9)进行密封,单向阀(9)位于固定座(8)内;端盖(11)上设有环形密封圈(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单向阀(9)选用橡胶材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单向阀(9)的下端抵靠在连接环(10)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连接环(10)与外壳(5)下端接触部位设有O形密封圈(13)。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吸水用分子筛(6)的顶部设有第一干燥片(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吸水用分子筛(6)的底部设有第二干燥片(14)。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压盖(16)的顶部设有压缩弹簧(15)。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干燥筒外壳(5)与吸水用分子筛(6)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为环形室(k)。
9. 一种空气干燥器,包括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采用上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滤油干燥筒。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空气干燥器中设有加热器(g),在温度低于7±6摄氏度时,加热器(g)接通,当温度达到29±4摄氏度,加热器断开。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空气干燥器内设有进气口(1)、排气口(3)、进气腔(A)、第二腔室(B)、第一腔室(D)、排气腔(C)、通孔(L)和排气阀门(f)。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该空气干燥器上还设有第一输出口(21)和第二输出口(22)。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输出口(21)的端部设有单向阀(c);第二输出口(22)的端部设有节流孔(d)。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输出口(21)上外接一四回路保护阀;第二输出口(22)与再生储气筒连接。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通过通道(x)与第一输出口(21)。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内设有皮碗(m)。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二腔室(B)的下端设有排气活塞(e)。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与第二腔室(B)之间通过阀门(n)隔开。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进气口(1)与空压机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吸附剂为分子筛;吸油用过滤器为无纺布,直接缠绕在固定座上,由此,无纺布抵靠在固定座上;(2)端盖上设有环形密封圈。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干燥剂38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吸水材料对空气进行干燥,吸附剂为分子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根据凝聚式过滤器26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吸油材料对空气进行净化,吸油用过滤器为无纺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根据凝聚式过滤器26的缠绕在固定组件上(支撑结构54)方式进行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缠绕至其他固定的组件上,以实现相似的技术效果,直接缠绕在密封环40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由此,无纺布抵靠在固定座上。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卷边焊缝56上设有环形部件,为了避免空气从卷边焊缝56进出干燥器,环形部件为环形密封圈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干燥筒应用在空气干燥器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10-19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驳回决定还指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仅为具有吸油效果的部件所使用的材质和缠绕位置,该区别并未使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方便装配,降低装配成本且使用寿命更长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部件也在权利要求1的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进一步,密封圈28的作用为对凝聚式过滤器26进行保护以避免损坏,因此省略密封圈28则导致保护作用消失,且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相应地删除原权利要求8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滤油干燥筒,所述滤油干燥筒包括干燥筒外壳(5)、端盖(11)和过滤器(i),干燥筒外壳(5)内设有压盖(16)和吸水用分子筛(6),所述过滤器(i)包括吸油用无纺布(7),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油用无纺布(7)抵靠在固定座(8)上;吸油用无纺布(7)直接缠绕在固定座(8)上;干燥筒外壳(5)的底部采用单向阀(9)进行密封,单向阀(9)位于固定座(8)内;端盖(11)上设有环形密封圈(12);用固定座(8)取代了现有技术中的上压盖、衬网、下压盖3个零部件;过滤器(i)通过通道(L)与排气腔(3)连通;干燥筒外壳(5)与吸水用分子筛(6)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为环形室(k);吸水用分子筛(6)的外部设有内筒体(17),固定座(8)的顶部抵靠在内筒体(17)上,固定座(8)与内筒体(17)分开布置,固定座(8)为独立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9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后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相应地删除原权利要求5-6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滤油干燥筒,所述滤油干燥筒包括干燥筒外壳(5)、端盖(11)和过滤器(i),干燥筒外壳(5)内设有压盖(16)和吸水用分子筛(6),所述过滤器(i)包括吸油用无纺布(7),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油用无纺布(7)抵靠在固定座(8)上;吸油用无纺布(7)直接缠绕在固定座(8)上;干燥筒外壳(5)的底部采用单向阀(9)进行密封,单向阀(9)位于固定座(8)内;端盖(11)上设有环形密封圈(12);用固定座(8)取代了现有技术中的上压盖、衬网、下压盖3个零部件;过滤器(i)通过通道(L)与排气腔(3)连通;干燥筒外壳(5)与吸水用分子筛(6)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为环形室(k);吸水用分子筛(6)的外部设有内筒体(17),固定座(8)的顶部抵靠在内筒体(17)上,固定座(8)与内筒体(17)分开布置,固定座(8)为独立结构;吸水用分子筛(6)的顶部设有第一干燥片(4);吸水用分子筛(6)的底部设有第二干燥片(14)。”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8日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中,同时相应地删除原权利要求7并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1-1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滤油干燥筒,所述滤油干燥筒包括干燥筒外壳(5)、端盖(11)和过滤器(i),干燥筒外壳(5)内设有压盖(16)和吸水用分子筛(6),所述过滤器(i)包括吸油用无纺布(7),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油用无纺布(7)抵靠在固定座(8)上;吸油用无纺布(7)直接缠绕在固定座(8)上;干燥筒外壳(5)的底部采用单向阀(9)进行密封,单向阀(9)位于固定座(8)内;端盖(11)上设有环形密封圈(12);用固定座(8)取代了现有技术中的上压盖、衬网、下压盖3个零部件;过滤器(i)通过通道(L)与排气腔(3)连通;干燥筒外壳(5)与吸水用分子筛(6)之间留有间隙,该间隙为环形室(k);吸水用分子筛(6)的外部设有内筒体(17),固定座(8)的顶部抵靠在内筒体(17)上,固定座(8)与内筒体(17)分开布置,固定座(8)为独立结构;吸水用分子筛(6)的顶部设有第一干燥片(4);吸水用分子筛(6)的底部设有第二干燥片(1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单向阀(9)选用橡胶材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单向阀(9)的下端抵靠在连接环(10)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连接环(10)与外壳(5)下端接触部位设有O形密封圈(13)。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压盖(16)的顶部设有压缩弹簧(15)。
6. 一种空气干燥器,包括滤油干燥筒,其特征在于:采用上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滤油干燥筒;空气干燥器中设有加热器(g),在温度低于7±6摄氏度时,加热器(g)接通,当温度达到29±4摄氏度,加热器断开。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空气干燥器内设有进气口(1)、排气口(3)、进气腔(A)、第二腔室(B)、第一腔室(D)、排气腔(C)、通孔(L)和排气阀门(f)。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该空气干燥 器上还设有第一输出口(21)和第二输出口(22)。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输出口(21)的端部设有单向阀(c);第二输出口(22)的端部设有节流孔(d)。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输出口(21)上外接一四回路保护阀;第二输出口(22)与再生储气筒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通过通道(x)与第一输出口(21)。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内设有皮碗(m)。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二腔室(B)的下端设有排气活塞(e)。
14.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腔室(D)与第二腔室(B)之间通过阀门(n)隔开。
15.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滤油干燥筒及采用该干燥筒的空气干燥器,其特征在于:进气口(1)与空压机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滤油干燥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干燥器滤芯10(即干燥筒),包括弹簧盖16(即外壳),卷边焊缝56(即端盖)和凝聚式过滤器26,弹簧盖16内设有颗粒盖36(即压盖)和用于吸水用干燥剂38,凝聚式过滤器26用于吸附油颗粒和灰尘颗粒(即燥滤芯能够滤油),凝聚式过滤器26在作为干燥剂盒20的一部分的透气的支撑结构54(即固定座)上缠绕,密封圈28在径向方向上固定过滤器26的过滤材料,并允许油颗粒和灰尘沉积时吸入;弹簧盖16的底部采用唇形橡胶密封条48进行密封,唇形橡胶密封条48为止回阀(即单向阀),其位置位于支撑结构54(固定座)的下部;从附图1中可以确定,卷边焊缝56(即端盖)上设置有环形密封圈 (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16段,附图1、3)。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根据进气口50和出气口52的位置,可以确定气体经过凝聚式过滤器后通过外壳与干燥盒(内筒体)之间的环形室后进入到干燥盒内进行干燥。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支撑部件和干燥剂盒一体制成,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凝聚式过滤器围绕干燥剂盒,特别是支撑结构缠绕,而后密封圈在径向上固定凝聚式过滤器的过滤材料。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过滤材料的上下两端是抵靠在支撑结构54上,支撑结构54也不包括上端盖、下端盖、衬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干燥筒内设吸水用分子筛;吸油用过滤器为无纺布;吸水用分子筛的顶部设有第一干燥片,吸水用分子筛底部设有第二干燥片;(2)过滤器通过通道L与排气腔连通;(3)固定座与内筒体分开布置,固定座为独立结构。基于以上区别可知,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干燥剂、吸油材料的选择、干燥片的设置、排除气体中油污杂质以及拆卸方便。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中干燥剂38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吸水材料对空气进行干燥,吸水用分子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根据凝聚式过滤器26的作用,即由于对比文件1中过滤物中也包括油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规的吸油材料对空气进行净化,无纺布用于吸油用过滤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空气干燥筒,具体公开了吸油用过滤器总成由上压盖、吸油用无纺布、衬网、下压盖组成(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干燥筒内的过滤器中设置吸油用无纺布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的附图1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公开了分子筛的顶端具有大干燥片2,在分子筛的底部具有小干燥片10,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二干燥片的特征,其作用也是用于气体的干燥,因此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在干燥筒的干燥剂上下部分别设置干燥片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的附图2公开了吸油过滤器通道与排气腔23连通的特征,其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排出油污类杂质。由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吸油过滤器通道与排气腔23连通以排出油污杂质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支撑结构54(固定座)与干燥剂盒20(内筒体)一体制成,但是,为了拆卸更换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支撑结构单独设置,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段公开了O型环44和密封环40利用唇形橡胶密封条48(止回阀即单向阀)在底架42(连接环)与干燥盒20之间进行密封,从附图1中可以确定在底架42和干燥盒20之间设置有密封圈;颗粒盖36的顶部设有压力弹簧34;唇形橡胶密封条48(止回阀即单向阀)已经公开了为橡胶材料。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空气干燥器,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滤油干燥筒。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以及附图2)公开了压缩空气处理装置12,该装置包括具有空气干燥滤芯10的空气干燥器58。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所述的滤油干燥筒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包括:空气干燥器中设有加热器(g),在温度低于7±6摄氏度时,加热器(g)接通,当温度达到29±4摄氏度,加热器断开。该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排气活塞在有水分且处于极度寒冷的环境下结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空气干燥器(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附图1):多功能空气干燥筒中的防冻加热器4设置于干燥器底座3下部的左侧,且靠近排气活塞5处,且防冻加热器4在温度为(7±6)℃时开始工作,在温度为(29±4)℃时停止工作,从而有效防止排气活塞5在有水分且处于极度寒冷的环境下结冰,导致压缩气体过高时,不能及时排气的情况发生。可见,在空气干燥器中设置加热器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气干燥器中设置加热器,在温度低于7±6摄氏度时,加热器(g)接通,当温度达到29±4摄氏度,加热器断,从而防止排气活塞在有水分且处于极度寒冷的环境下结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15
权利要求7-15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空气干燥筒及配合干燥器底座的总成(即空气干燥器)(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2):附图2公开的总成包括:接口20(即进气口)、排出口23(即排气口)、A室(即进气腔),B室(即第二腔室),D室(即第一腔室),通道C(即排气腔)、通孔和出口阀f(即排气阀门)、接口21、22(即第一输出口和第二输出口)、接口21的端部设有单向阀c,接口22的端部设有节流阀d(即截留孔),D室通过通道x与接口21连接,D室内设有弹簧隔膜m(能够视为皮碗),B室下端设有排气用活塞e,D室与B室之间通过进口n(能够视为阀门)隔开。接口21与四回路保护阀连通,接口22与再生储气筒连通,空压机输出的压缩空气经过接口1进入A室(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7-15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7-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以下关于创造性的理由:
(1)滤油过滤器总成有吸油用无纺布7和固定座8组成,改进前滤油过滤器总成由上盖、吸油用无纺布、衬网、下压盖,用固定座取代了上盖、衬网、下压盖3个个零部件,大大减低了安装成本和零部件组织成本,且固定座改成塑料制作,效率提升;改进前滤油过滤器总成装配时,无纺布和上下压盖装配时需要用胶固定,只有两端固定,中间无固定,装配难度高且成本高,另外在使用过程中该产品在高温高压下,胶容易失效造成总成起不到预先作用,改进后直接将无纺布缠绕在固定座上装好后装入外壳用外壳做固定,方便装配,降低装配成本且使用寿命长。
(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第1句明确记载了凝聚式过滤器26在方位角的方向上围绕干燥剂盒20、特别是作为干燥剂盒20的一部分的透气的支撑结构54上缠绕,由此可见支撑结构54与凝聚式过滤器26缠绕在一起,而本发明中的“固定座8”则是独立存在。
(3)关于空气干燥器中设置有加热器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3没有公开该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书面公开和使用的情况。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段公开了“凝聚式过滤器26在方位角的方向上围绕干燥剂盒20,特别是在作为干燥剂盒20的一部分的透气的支撑结构54上缠绕”,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过滤材料缠绕在支撑结构54上,形成了凝聚式过滤器;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凝聚式过滤器26也不包括上压盖、下压盖、衬网。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结构54同样解决了省去上压盖、下压盖、衬网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固定座采用塑料制作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同时根据过滤器的需求,采用金属或者塑料制作过滤器的部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2)支撑结构54与固定座8其到的作用是相同,区别仅在于支撑结构54是固定干燥剂盒20的一部分,而固定座8则是可以拆卸的单独设置。为了拆卸更换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支撑结构单独设置,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
(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空气干燥器,其中说明书第0030段以及附图1明确公开了如下特征:多功能空气干燥筒中的防冻加热器4设置于干燥器底座3下部的左侧,且靠近排气活塞5处,且防冻加热器4在温度为(7±6)℃时开始工作,在温度为(29±4)℃时停止工作,从而有效防止排气活塞5在有水分且处于极度寒冷的环境下结冰,导致压缩气体过高时,不能及时排气的情况发生。可见,在空气干燥器中设置加热器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止排气活塞在有水分且处于极度寒冷的环境下结冰,导致压缩气体过高时,不能及时排气的情况发生。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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