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15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7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77168.5
申请日:2015-12-03
复审请求人:广州创芯旗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冰华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白玉兰
国际分类号:B24B27/06(2006.01);B24B47/20(2006.01);B24B41/06(2012.01);B24B51/00(2006.01);B24B49/12(2006.01);B24B5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7168.5,名称为“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创芯旗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109771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03918668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4440492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切削移动台、夹紧机构和直线电动机,所述夹紧机构包括夹具轴和用于驱动所述夹具轴的夹紧伺服电机;
所述夹具轴中空设置,形成一个夹持腔,所述夹持腔用于套夹待切削零件,所述切削移动台上在与所述夹具轴对应的位置设有一砂轮刀,所述砂轮刀用于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
所述切削移动台的下方设有支撑台,所述支撑台上设有滑轨,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所述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所述滑轨相配合以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控制器和相互耦合的初级和次级,初级和次级中的一个与所述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另一个与所述支撑台连接,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初级与所述次级相对运动;
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包括一沿所述夹具轴轴向设置的顶针机构,所述顶针机构包括一与所述夹具轴同轴向的顶针轴和一用于驱动所述顶针轴沿轴向运动的顶针伺服电机,所述顶针轴用于将所述待切削零件顶入所述夹具轴的夹持腔;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用于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进刀控制代码控制所述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切削模式命令控制所述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所述切削移动台和所述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所述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
所述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所述键盘输入装置能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所述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本发明切削机构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形状包括圆形、椭圆、跑道、矩形或三角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的顶面设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所述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所述第一凹槽相配合的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所述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的顶面设有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所述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所述直线电动机动子绕组相配合的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所述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以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圆筒形直线电机或圆盘形直线电机,所述初级的长度比所述次级的长度长。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平行设置有两条或两条以上。”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滑轨相配合以实现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②采用直线电机进刀,包括直线电动机,直线电动机包括控制器和相互耦合的初级和次级,初级和次级中的一个与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另一个与支撑台连接,控制器用于控制初级与次级相对运动;③驱动夹具轴的是夹紧伺服电机,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包括一沿夹具轴轴向设置的顶针机构,顶针机构包括一与夹具轴同轴向的顶针轴和一用于驱动所述顶针轴沿轴向运动的顶针伺服电机,顶针轴用于将待切削零件顶入所述夹具轴的夹持腔;直线电动机包括与控制器电连接的用于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控制器根据进刀控制代码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控制面板,控制面板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控制器根据切削模式命令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切削移动台和所述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键盘输入装置能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本发明切削机构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机构,提高加工速度和精度,实现稳定夹持和自动化。其中,区别①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③一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所述存储芯片可设置多个,每个所述存储芯片仅存储一个形状代码”加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需要弹簧卡头和三爪卡盘的配合完成上下料的工序,相对本申请结构复杂并没有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夹具结构复杂,而且形状匹配具有一定的要求,对本申请的工件夹持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属于电子元器件加工技术领域,通过一个驱动件实现对整个送件进给的控制,通过控制驱动件即可控制移动滑台的进给行程,从而可以实现对切槽槽深的调节控制,同时,夹持组件夹持并带动物料旋转,如此可根据磁芯绕线需求而加工所需形状的型槽;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所属领域均不同,且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背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3存在明显的区别;(2)由于加工时间长,待切削零件和腔壁因长时间夹持而出现夹痕,影响产品质量,因此,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此外,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当有异物进入光栅幕内,光栅安全装置向控制器生成一安全信号,控制器控制直线电动机停止工作,保证作业安全。
2018年12月06日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切削移动台、夹紧机构和直线电动机,所述夹紧机构包括夹具轴和用于驱动所述夹具轴的夹紧伺服电机;
所述夹具轴中空设置,形成一个夹持腔,所述夹持腔用于套夹待切削零件,所述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所述切削移动台上在与所述夹具轴对应的位置设有一砂轮刀,所述砂轮刀用于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
所述切削移动台的下方设有支撑台,所述支撑台上设有滑轨,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所述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所述滑轨相配合以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控制器和相互耦合的初级和次级,初级和次级中的一个与所述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另一个与所述支撑台连接,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初级与所述次级相对运动;
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包括一沿所述夹具轴轴向设置的顶针机构,所述顶针机构包括一与所述夹具轴同轴向的顶针轴和一用于驱动所述顶针轴沿轴向运动的顶针伺服电机,所述顶针轴用于将所述待切削零件顶入所述夹具轴的夹持腔;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用于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进刀控制代码控制所述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所述存储芯片可设置多个,每个所述存储芯片仅存储一个形状代码;
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切削模式命令控制所述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
所述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所述切削移动台和所述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所述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
所述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所述键盘输入装置能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所述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本发明切削机构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形状包括圆形、椭圆、跑道、矩形或三角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的顶面设有第一凹槽,所述第一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所述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所述第一凹槽相配合的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所述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的顶面设有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所述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所述直线电动机动子绕组相配合的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所述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以实现所述切削移动台与所述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直线电动机包括圆筒形直线电机或圆盘形直线电机,所述初级的长度比所述次级的长度长。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滑轨平行设置有两条或两条以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为一种采用砂轮切割圆柱状磁体切割设备,其与本申请均属于磁体切割技术领域,其采用第四电机驱动托板移动,托板带动砂轮片40(即砂轮刀)移动,从而实现砂轮片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采用三爪卡盘和弹性套的结合实现磁体的夹持操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具体选用的电机为直线电机,采用的夹持装置不同;而上述区别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型发动机曲轴数控磨床,其公开了采用相互耦合的直线电机动子和直线电机定子(定子和动子即为本申请的初级和次级)驱动砂轮架的运动,从而带动砂轮架上的砂轮的进刀和退刀运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直线电机进行砂轮刀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驱动的机构,解决了本申请中切削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电子元件中柱多形状切削加工机及其加工方法,切削加工机采用砂轮刀切削磁芯,与本申请均属于磁体切割技术领域,其包括夹具轴3322和包括顶针轴及驱动顶针轴运动的驱动机构的顶持单元331(即顶针机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夹具轴和顶针机构共同构成的夹持磁体的夹具机构,实现了夹具机构的简化,解决了本申请意见陈述中所述的机构复杂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主体结构,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仅仅是电机的选用和夹具的具体结构与本申请有所不同,而上述区别已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2)为防止夹持装置对工件形成划痕,在与工件直接接触的夹持端增加柔性材料或者弹性材料均属于本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光栅安全装置也是在机床领域中常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在具体的加工程序设置操作中,采用多个芯片,每个芯片储存一个代码的并联方式以提高整个系统的可靠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滑轨相配合以实现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②电机为直线电动机,直线电动机包括相互耦合的初级和次级,初级和次级中的一个与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另一个与支撑台连接,控制器用于控制初级与次级相对运动;③驱动夹具轴的是夹紧伺服电机,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包括一沿夹具轴轴向设置的顶针机构,顶针机构包括一与夹具轴同轴向的顶针轴和一用于驱动所述顶针轴沿轴向运动的顶针伺服电机,顶针轴用于将待切削零件顶入所述夹具轴的夹持腔;直线电动机包括与控制器电连接的用于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控制器根据进刀控制代码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所述存储芯片可设置多个,每个所述存储芯片仅存储一个形状代码;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控制面板,控制面板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控制器根据切削模式命令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切削移动台和所述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键盘输入装置能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本发明切削机构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机构,提高加工速度和精度,实现稳定夹持和自动化;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为一种采用砂轮切割圆柱状磁体切割设备,其与本申请均属于进刀切削技术领域,其采用第四电机驱动托板移动,托板带动砂轮片40(即砂轮刀)移动,从而实现砂轮片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采用三爪卡盘和弹性套的结合实现磁体的夹持操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电机及夹持装置不同;而上述区别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型发动机曲轴数控磨床,其公开了采用相互耦合的直线电机动子和直线电机定子(即本申请的初级和次级)驱动砂轮架的运动,从而带动砂轮架上的砂轮的进刀和退刀运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直线电机进行砂轮刀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驱动的机构,解决了切削移动台震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电子元件中柱多形状切削加工机,其包括夹具轴3322和包括顶针轴及驱动顶针轴运动的驱动机构的顶持单元331(即顶针机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夹具轴和顶针机构共同构成的夹持磁体的夹具机构,实现了夹具机构的简化,解决了夹持机构复杂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主体结构,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在面对切削移动台震动及夹持机构复杂此类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意识到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2)为防止夹持装置对工件形成划痕,在与工件直接接触的夹持端增加柔性材料或者弹性材料均属于本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光栅安全装置也是在机械领域中常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专利文献CN204621767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CN203751857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CN203650177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8日)、CN103769976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中,均公开了光栅安全装置,用于机床的安全防护。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需要弹簧卡头和三爪卡盘的配合完成上下料的工序,相对本申请结构复杂并没有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夹具结构复杂,而且形状匹配具有一定的要求,对本申请的工件夹持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属于电子元器件加工技术领域,通过控制驱动件即可控制移动滑台的进给行程,从而可以实现对切槽槽深的调节控制,同时,夹持组件夹持并带动物料旋转,如此可根据磁芯绕线需求而加工所需形状的型槽;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所属领域均不同,且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背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3存在明显的区别;(2)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实现效果不同,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单个结构和效果拿来和本申请进行替换,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切削移动台的振动,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所加工的产品不同,尽管采用的夹持原理类似,但并不能简单的将其与本申请置换;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不能逐一拆分,依靠简单的技术叠加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虽然公开了单个的技术特征,但没有结合动机,即使对比文件2、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由于加工时间长,待切削零件和腔壁因长时间夹持而出现夹痕,影响产品质量,因此,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此外,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当有异物进入光栅幕内,光栅安全装置向控制器生成一安全信号,控制器控制直线电动机停止工作,保证作业安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体自动切削设备,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切削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0048]段,附图1-2):一种切削机构,包括托板13(即切削移动台)、磁体固定装置(即夹紧机构)和第四电机,磁体固定装置包括由支架21、气动三爪卡盘25、弹性套26、第一轴承23共同构成的夹具轴和驱动气动三爪卡盘的高压气源;夹具轴中空设置,形成一个夹持腔,夹持腔用于套夹磁体50(即待切削零件),托板13上在与夹具轴对应的位置设有一砂轮片40(即砂轮刀),砂轮片用于将磁体加工成预设形状;托板13下方设有支撑台,支撑台上设有径向导轨12(即滑轨),控制装置(即本申请的控制器),用于控制第四电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滑轨相配合以实现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②电机为直线电动机,直线电动机包括相互耦合的初级和次级,初级和次级中的一个与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另一个与支撑台连接,控制器用于控制初级与次级相对运动;③驱动夹具轴的是夹紧伺服电机,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包括一沿夹具轴轴向设置的顶针机构,顶针机构包括一与夹具轴同轴向的顶针轴和一用于驱动所述顶针轴沿轴向运动的顶针伺服电机,顶针轴用于将待切削零件顶入所述夹具轴的夹持腔;直线电动机包括与控制器电连接的用于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控制器根据进刀控制代码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所述存储芯片可设置多个,每个所述存储芯片仅存储一个形状代码;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控制面板,控制面板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控制器根据切削模式命令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切削移动台和所述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键盘输入装置能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本发明切削机构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机构,提高加工速度和精度,实现稳定夹持和自动化。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为了保护待切削零件,所述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得到稳定的支撑,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设有支撑柱,其顶端与切削移动台连接,其底端与滑轨相配合以实现切削移动台与支撑台之间的滑动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型发动机曲轴数控磨床(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4),其采用直线电动机进刀,包括直线电动机,直线电动机包括控制器(磨床为数控磨床,则其必然包括控制器)和相互耦合的直线电机动子4.6和直线电机定子4.7(即初级和次级),直线电机定子4.7与砂轮机架4.2(即切削移动台)的底部连接,直线电机动子4.6与移动托架3(即支撑台)连接,控制器用于控制直线电机定子4.7和直线电机动子4.6的相对移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直线电机进给机构,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机构,提高加工速度和精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得到一种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电子元件中柱多形状切削加工机及其加工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1]、[0049]段,附图1、7),其包括夹具轴3322,驱动夹具轴3322的是旋转单元332,旋转单元332选择为伺服电机332(即夹紧伺服电机),一沿夹具轴3322轴向设置的顶持单元331(即顶针机构),顶持单元331包括一与夹具轴3322同轴向的顶针轴3312和一用于驱动顶针轴3312轴向运动的气缸,顶针轴3312用于将待切削零件抵持在夹具轴3322和顶针轴3312之间,电控系统,电控系统包括电控箱(必然包括控制器)以及操作屏,采用电控系统控制,其必然还包括与电控箱电连接的用于预存控制代码的存储装置和用于输入指令的控制装置,操作屏上具有显示窗与按键,以对切削加工机进行操控(相当于公开了控制器还电连接一键盘输入装置和显示装置)。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属于砂轮切割领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夹具轴的稳定夹持,实现自动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顶针轴用于将待切削零件顶入夹具轴的夹持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驱动顶针轴轴线运动的气缸的基础上,采用伺服电机驱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控制系统的基础上,具体地设置存储装置为直线电动机包括预存进刀控制代码的存储芯片,控制器根据切削模式命令控制进刀伺服电机的转速和转向以将待切削零件加工成预设形状,为了便于操作,存储芯片设置多个,每个所述存储芯片仅存储一个形状代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控制装置为用于输入切削模式命令的控制面板;键盘输入装置向控制器键入控制命令,显示装置实时显示切削机构工作参数和参数输入界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安全,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切削移动台和夹紧机构完全包裹于光栅安全装置所产生的安全光栅幕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51]段,附图11),预设形状包括圆形、椭圆、跑道、长方形、正方形(长方形、正方形为矩形)、或三角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4),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以实现砂轮机架4.2与移动托架3之间的滑动连接。为了提供电动机定子和动子的容置空间,滑轨的顶面设有第一凹槽,第一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第一凹槽相配合的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4),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以实现砂轮机架4.2与移动托架3之间的滑动连接。为了提供电动机定子和动子的容置空间,滑轨的顶面设有直线电动机之动子绕组,支撑柱的底端端面设有与直线电动机动子绕组相配合的第二凹槽,第二凹槽用于安装直线电动机之定子磁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直线电动机包括圆筒形直线电机或圆盘形直线电机,初级的长度比次级的长度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 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段),径向导轨12为一个,在实际使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在此基础上,为了运行平稳,滑轨平行设置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需要弹簧卡头和三爪卡盘的配合完成上下料的工序,相对本申请结构复杂并没有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夹具结构复杂,而且形状匹配具有一定的要求,对本申请的工件夹持没有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属于电子元器件加工技术领域,通过控制驱动件即可控制移动滑台的进给行程,从而可以实现对切槽槽深的调节控制,同时,夹持组件夹持并带动物料旋转,如此可根据磁芯绕线需求而加工所需形状的型槽;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所属领域均不同,且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技术背景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3存在明显的区别;(2)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结构不同,实现效果不同,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单个结构和效果拿来和本申请进行替换,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是切削移动台的振动,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所加工的产品不同,尽管采用的夹持原理类似,但并不能简单的将其与本申请置换;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不能逐一拆分,依靠简单的技术叠加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虽然公开了单个的技术特征,但没有结合动机,即使对比文件2、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由于加工时间长,待切削零件和腔壁因长时间夹持而出现夹痕,影响产品质量,因此,夹持腔的腔壁上与待切削零件接触的地方采用柔性材料制作;此外,直线电机进刀切削机构还设有一与控制器电连接的光栅安全装置,当有异物进入光栅幕内,光栅安全装置向控制器生成一安全信号,控制器控制直线电动机停止工作,保证作业安全。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为一种采用砂轮切割圆柱状磁体切割设备,采用第四电机驱动托板移动,托板带动砂轮片40(即砂轮刀)移动,从而实现砂轮片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采用三爪卡盘和弹性套的结合实现磁体的夹持操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电机及夹持装置不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型发动机曲轴数控磨床,其公开了采用相互耦合的直线电机动子和直线电机定子(即本申请的初级和次级)驱动砂轮架的运动,从而带动砂轮架上的砂轮的进刀和退刀运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直线电机进行砂轮刀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驱动的机构,解决了切削移动台震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电子元件中柱多形状切削加工机,其包括夹具轴3322和包括顶针轴及驱动顶针轴运动的驱动机构的顶持单元331(即顶针机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夹具轴和顶针机构共同构成的夹持磁体的夹具机构,实现了夹具机构的简化,解决了夹持机构复杂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切削机构,通过第四电机驱动所述托板13(即切削移动台)使磁料上料装置60沿径向导轨12移动,夹持机构采用三爪卡盘和弹性套的结合实现夹持操作,存在切削移动台震动、如何简化机构实现稳定夹持和自动化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从而找到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直线电机进行砂轮刀的进刀和退刀操作驱动的机构,解决了切削移动台震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中采用夹具轴和顶针机构共同构成的夹持磁体的夹具机构,实现了夹具机构的简化,解决了夹持机构复杂的技术问题,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为防止夹持装置对工件形成划痕,在与工件直接接触的夹持端增加柔性材料或者弹性材料均属于本领域最常用的技术手段,光栅安全装置也是在机械领域中常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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