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式脚部健身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坐式脚部健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04
决定日:2019-11-24
委内编号:1F2758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5181.0
申请日:2016-01-06
复审请求人:陶祥臣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敏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孙勐
国际分类号:A61H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5181.0、名称为“坐式脚部健身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6日,公布日为2017年07月14日,申请人为陶祥臣。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206048Y,公告日为1995年08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95296A,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段,权利要求第1项、第3项以及初审依职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2项;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1. 坐式脚部健身器,包括有金属杆穿起的多个珠子,脚在上面来回移动旋转就起到按摩的作用,横向面是弧形凸起的,方便脚心的按摩,左右两边是翘起的方便脚两边的按摩,木制的珠子还可以用草药煮制,起到定向保健的作用,其它的玉石珠子,塑料珠子等也可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坐式脚部健身器,其特征是;用金属杆做坚固的拖杆,珠子旋转起到按摩的作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坐式脚部健身器,其特征是;可以采用多种珠子,主要是木制的经过用草药煮制起到定向保健的作用。”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杆是金属杆,左右两边是翘起的方便脚两边的按摩,木制的珠子还可以用草药煮制,起到定向保健的作用,其它的玉石珠子,塑料珠子等也可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中药药液浸泡木球以使其增加药效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或2中已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祥臣(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种按摩拖鞋,珠子在人行走时承受身体的总重量,人在行走的时候珠子不会滚动,不能起到按摩作用;本申请是由金属杆穿起的珠子,也只有在坐下时才使用,它不随身体移动,脚是在上面滑动的,滑动时珠子滚动,起到按摩脚底的作用,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有着本质的区别。(2)对比文件2是一个保健药球,球和珠子是不同的产品,它们的用法不相同,因此两个对比文件无法结合。(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应用的领域不同,提供的是不同的技术结构,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来源依据算盘和喜来乐的搓衣板疗法,增加了结构性处理,来解决现代生活中的高智商人群中没时间运动保健的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坐式脚部健身器,其用于进行坐式脚部按摩,脚在上面来回移动旋转;(2)权利要求1中的健身器的杆是金属杆,左右两边是翘起的,方便脚两边的按摩;(3)权利要求1中珠子是木制的,还可以用草药煮制,起到定向保健的作用,其它的玉石珠子,塑料珠子等也可以。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可以对脚底进行刺激按摩,也属于一种脚部健身器材,而采用坐姿,利用放在脚底的算盘状物或球状物对脚部进行按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选择。区别(3)中的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2中已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书籍1:《年轻10岁“快步”健康法》(石塚忠雄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书籍2:《老年保健百科全书》(汇林主编,江西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书籍3:《健康正能量(2):穴位养生祛病,就这么简单!》(李富玉等主编,青岛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书籍4:《推拿手法学》(周信文主编,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书籍5:《一学就会手足按摩治百病》(《中医养生保健读本系类丛书》编委会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年4月出版)中的内容来对公知常识进行充分说理,并在通知书中列出了上述书籍中的相关内容。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不同,虽然都是提供脚底按摩的技术产品,但是不同的是本申请是坐式脚部健身器,对比文件提供的是行走时的按摩,即对比文件1只能在走路时才能达到脚底按摩的效果,在坐下时不能按摩。因为是在走路时利用作用力与反弹力才能起到按摩作用的拖鞋,产品所承受的重量不同,产品结构不同。虽然提供的文献在拖鞋里能按摩,椅子横杆、双脚对搓、在鞋面上搓等等都能起到按摩作用,但是效果不同,在重力下可以按摩的拖鞋,坐下就必须人为的给它力量才能达到效果。本申请针对的以坐着为主的办公室电脑工作者的健身器材,所提供的对比技术文件没有针对这样的人群。(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共同点就是使用了珠子,也因应用的空间不同、珠子的大小也不会相同,服务的对象都是脚,但是人群不同,所用材质不同,结构不同,这些不同是领域不同的基础,社会效果不同的事实,所以符合专利法的要求。(3)本申请用了类似算盘的描述,因为大家都熟悉的是算盘珠子可以移动与转动,但在本申请实际上提供的是横向面是弧形凸起的,方便脚心的按摩,左右两边是翘起的方便脚两边的按摩。(4)在给出的多个文献中,没有和同本专利相同的技术结构与材料的,只能勉强满足本专利技术结构中的材料参与,并不能完全满足结构的设计,比如、左右两边的翘起和横向面是弧形凸起,这不只是结构的不同,还有服务性能的不同。多个文献的组合说明了脚部按摩对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用单个文件抵消不了本申请的创造性。所以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段,权利要求第1项、第3项以及初审依职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2项;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坐式脚部健身器,对比文件1(CN2206048Y)公开了一种滚珠式按摩拖鞋,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页,附图1):该按摩拖鞋中部加工或布置一个吻合脚板心的向上凸出部分,作为按摩架,该按摩架的构成类似小算盘。按摩架中间横置数条圆杆,分别串有数颗可移动和滚动的圆珠,圆杆两端固定在框架上,使接触足底的圆珠可以移动和滚动,从图1中可以看出,从横向面看,该拖鞋中部凸起呈弧形结构。这种滚珠式按摩拖鞋可供人们进行脚底按摩,具有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的作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珠式按摩拖鞋,其可以通过人体足部与按摩装置上的滚珠的接触进行脚底按摩,具有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按摩架中间横置数条圆杆,分别串有数颗可移动和滚动的圆珠,其圆杆的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杆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穿在圆杆上可移动和滚动的珠子相当于本申请中穿在金属杆上的珠子。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装置架中部是向上凸出的,以便与脚板心的形状吻合,方便对脚心的按摩。从图1中可以看出,从横向面看,该凸起呈弧形结构,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健身器的横向面是弧形凸起的,方便脚心的按摩。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坐式脚部健身器,其用于进行坐式脚部按摩,脚在上面来回移动旋转;(2)权利要求1中的健身器的杆是金属杆,左右两边是翘起的,方便脚两边的按摩;(3)权利要求1中珠子是木制的,还可以用草药煮制,起到定向保健的作用,其它的玉石珠子,塑料珠子等也可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进行按摩,以及如何提高稳固性和保健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滚珠式按摩拖鞋,其可以对脚底进行刺激按摩以达到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的作用,它并不是以走路为目的的普通的鞋,而是主要用于健身,因此也属于一种脚部健身器材;其次,其按摩架形状好似小算盘,中间横置数条圆杆,分别串有数颗圆珠,圆杆两端固定在框架上,使接触足底的圆珠可以移动和滚动。这种带有滚珠的按摩拖鞋,便于行走散步时进行脚底反射治疗,由于其主要利用了足部移动时足底带动圆珠产生移动和滚动而进行按摩,因此,即使在行走状态,人的脚也会相对于鞋产生移动,从而在脚底与圆珠接触的部位对圆珠产生力的作用,使圆珠移动或滚动。而且,采用坐姿,利用放在脚底的算盘状物或球状物对脚部进行按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例如:
书籍1:《年轻10岁“快步”健康法》(石塚忠雄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第51页记载了:“在办公室也很容易进行穴位刺激……笔者本人就把一把大算盘放在桌子下面,光着脚,用脚底滚动算盘的珠子”;
书籍2:《老年保健百科全书》(汇林主编,江西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第494页中记载了“也可用市面上的按摩滚珠盘,坐在椅子上,滚珠盘置于脚下,脚在上面来回搓动。通过脚底按摩,可医治肩酸…….等常见病”;
书籍3:《健康正能量(2):穴位养生祛病,就这么简单!》(李富玉等主编,青岛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第46页中记载了“像高尔夫球那种硬球,可用于刺激脚底的穴位。坐在椅子上,将高尔夫球置于脚底并滚动它,对刺激涌泉穴等穴位十分有效”。
由于用放在脚底的算盘状物或球状物对脚部进行按摩是公知的,对比文件1的拖鞋后边是敞开的,而不是仅仅束缚在脚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使脚在拖鞋的滚珠上进行移动、旋转而进行按摩。
对于区别(2),由于金属材料强度高,不易损坏,为了提高稳固性,选用金属材质的杆穿起按摩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选择。例如书籍4:《推拿手法学》(周信文主编,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第63页公开了“《老老恒言》还记载了一种保健按摩的工具太平车:“骨节作酸,有按摩之具曰‘太平车’。或玉石,或檀木,琢为珠。大径寸而匾,如算盘珠式,可五可六。钻小孔,贯以铁条,折条两头合之。连以短柄,使手可执。酸痛处,令人执柄挼捺。珠动如车轮,故曰‘太平车’。由此可见,古时作为按摩用具的太平车也是用金属——铁条作为穿起珠子的横杆的。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凸出部以贴合脚心形状,为了获得更好的按摩效果,使得按摩装置的形状与人体脚部形状更贴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健身器左右两边设置成翘起的,以贴合脚两边进行按摩。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CN1095296A)公开了一种保健药球(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该保健球球体是用木质材料加工制作而成的圆球,保健球体经烘干或晒干处理后,放入保健治疗中药药液中浸泡,使球体充分载上保健治疗药液;保健药球可用于手掌按摩,也可用于足底踩动按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还可以用草药浸泡木制的球体,通过使球体充分载上保健治疗药液而在按摩时起到保健的作用,以及其可踩在足底进行按摩;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保健球也是置于足底进行踩动按摩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在按摩时增加保健效果,由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用经药液处理的木质珠子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圆珠,以增强保健效果。为了使药物更好地渗透,通过草药煮制木质珠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按摩珠子的其他可选材质,选用玉石、塑料等常见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例如上面引用的书籍4:《推拿手法学》(周信文主编,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第63页公开了“《老老恒言》还记载了一种保健按摩的工具太平车:“骨节作酸,有按摩之具曰‘太平车’。或玉石,或檀木,琢为珠。大径寸而匾,如算盘珠式,可五可六。”由此可见,采用玉石、檀木作为按摩珠子是公知的,而塑料珠子成本低,制作方便,是现代普遍使用的可塑性材料,因此采用塑料作为按摩珠子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常用电脑的工作人员没有时间锻炼身体的问题,虽然本申请针对的是以坐着为主的办公室电脑工作者的健身器材,但是久坐不利于健康,久坐人员需要进行锻炼这是人们所公知的,该技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具有生活常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滚珠式按摩拖鞋的主要目的也并不是行走,而是通过按摩脚底穴位进行保健,其也属于一种运动保健装置。虽然对比文件1是行走时进行按摩的,但它给出了采用滚珠式结构进行脚底按摩的启示,而采用坐姿对脚部进行按摩也是公知的,正如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的书籍1:《年轻10岁“快步”健康法》(石塚忠雄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第51页记载了:“在办公室也很容易进行穴位刺激……笔者本人就把一把大算盘放在桌子下面,光着脚,用脚底滚动算盘的珠子”。书籍2:《老年保健百科全书》(汇林主编,江西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第494页中记载了“也可用市面上的按摩滚珠盘,坐在椅子上,滚珠盘置于脚下,脚在上面来回搓动。通过脚底按摩,可医治肩酸…….等常见病”。而且书籍1中就记载了该装置方便办公室久坐人员进行锻炼(参见第51页第2段)。而且,采用什么样的姿态进行按摩装置,也是由其结构以及使用者的习惯和喜好决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针对不同人群以及不同体态对按摩装置的结构进行适应性地调整,以方便使用。
(2)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因应用的空间不同、珠子的大小也不会相同,但是这些差别只能表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而创造性要求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而根据具体需求调整珠子的大小、材质,以及根据具体应用对象适应性地调整装置的形状、结构等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也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3)如以上评述第(2)点区别特征时所述及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按摩装置的横向面的形状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凸出部以贴合脚心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按摩需要将按摩力传导到按摩部位,因此需要和按摩部门进行充分接触,为了获得更好的按摩效果,使得按摩装置的形状与人体脚部形状更贴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健身器左右两边设置成翘起的,以贴合脚两边进行按摩。
(4)上述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1和2,其余书籍都是用于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因此并不属于多个文献的组合。例如:书籍1-3都是用于说明采用坐姿,利用放在脚底的算盘状物或球状物对脚部进行按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书籍4用于说明选用金属杆做托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引用文献的数量并不是判断某个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附图1):圆杆两端固定在框架上,使接触足底的圆珠可以移动和滚动。为了提高稳固性,选用金属杆做托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选择,从上面引用的书籍4中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古时作为按摩用具的太平车也是用铁条作为穿起珠子的横杆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保健球球体是用木质材料加工制作而成的圆球(即公开了木质的珠子),保健球体经烘干或晒干处理后,放入保健治疗中药药液中浸泡,使球体充分载上保健治疗药液,即得到本发明的保健药球;保健药球可用于手掌按摩,也可用于足底踩动按摩。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中药药液浸泡木球的加工方法,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药物更好地渗透,通过草药煮制木质珠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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