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及其密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4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3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1425.0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李素娟
国际分类号:H02G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的,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或是根据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1425.0,名称为“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及其密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9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9649499A1, 公开日为1998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4068132U, 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3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包括安装本体,所述安装本体上开设有安装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孔内固定有基座套管,所述基座套管内固定有一柔性密封层,电缆穿设在所述柔性密封层的中央通孔内,所述柔性密封层的内外端面分别固定有上压盖法兰和下压盖法兰,所述上压盖法兰抵压在所述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所述上压盖法兰、柔性密封层和下压盖法兰通过一连接杆固定为一体;所述柔性密封层为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所述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由外至内依次为密封块与自粘性橡胶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为螺杆。
3.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在墙体或管体上开凿有安装孔,在安装孔内固定装入基座套管;b)将电缆穿过下压盖法兰,将柔性密封层套设在电缆外,在柔性密封层的上端安装上压盖法兰,利用连接杆将上压盖法兰、柔性密封层和下压盖法兰固定,使得电缆、上压盖法兰、柔性密封层和下压盖法兰相互连接为一体式的密封模块;c)在柔性密封层的外周面均匀涂抹有润滑剂,将密封模块推入基座套管内;d)旋转连接杆,压缩柔性密封层使其膨胀,直至柔性密封层的内外表面分别与电缆和基座套管紧密贴合。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用粘结剂将基座套管与墙体或管体间的缝隙填满,基座管套与安装本体紧密固定为一体。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需将柔性密封层内侧的自粘性橡胶片逐层取下,直至柔性密封层的内环直径与电缆外径相同,柔性密封层可紧密卡设在电缆外。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中利用工件左右对称同步拧紧连接杆。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密封结构可变径;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柔性密封层为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由外至内依次为密封块与自粘性橡胶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密封结构可变径;安装模块时在柔性密封层的外周面均匀涂抹有润滑剂;开孔方式为开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以及安装方便。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整体式密封,对比文件2为两个半圆式扣合而成,存在变形不可控情况;(2)本申请上下压盖法兰为整体式设计,变形为整体变形,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外端面,可起到一定的限位作用;(3)柔性密封层的材料,以及分为密封块和橡胶片的设计具备创造性;(4)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不会引起错位安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密封结构是可变径的,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电缆4通过橡胶圈柱2的内壁之间设有若干层橡胶垫片6构成的可变径的密封结构,同样达到了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整体设置的上夹紧片4.3和下夹紧片4.2(相当于上下压盖法兰),并不存在组件变形错位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属于为了安装密封及限位固定的常规设计,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随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2、本申请密封结构为可变径式;所述柔性密封层为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所述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由外至内依次为密封块与自粘性橡胶片;3、本申请的密封结构还可对电缆穿管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上压盖法兰和基座套管;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穿墙电缆的密封;如何对穿管的电缆进行密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方式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灵活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密封结构可变径;安装模块时在柔性密封层的外周面均匀涂抹有润滑剂;开孔方式为开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以及安装方便。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电缆在未装入墙体内时,基座套管要先装入墙体上,而电缆和密封层以及法兰之间也需要先进行安装,安装好后作为整体再插入到带有基座套管的墙体内,同时电缆与密封层之间的紧密密封也需要左右对称的通过同步拧紧连接杆来使得柔性密封层的膨胀均匀,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而在对比文件1中套筒3 也是需要先装入墙体中,电缆、前后张紧轮,圆形板之间也是在插入墙体前需要安装为一个整体,形成了整体安装结构再插入带有套筒3的墙体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要先将电缆和密封件作为整体设置再与墙体连接的技术构思,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不同在于如何利用密封层以实现可变径化,这点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相应的启示。而对于柔性密封层的材料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密封层分为密封块和橡胶片的设计,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第(3)点也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为整体式密封,对比文件2为两个半圆式扣合而成,存在变形不可控情况;(2)本申请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具备创造性;(3)柔性密封层的材料,以及分为密封块和橡胶片的设计具备创造性;(4)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不会引起错位安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依据文本相同,即: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说明书第1-33段,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灵活设置的,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或是根据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DE19649499A1(公开日:1998年06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4068132U(公开日:2014年12月3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缆穿墙的密封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9-67行,附图1-3):包括水泥墙体1(相当于安装本体),水泥墙体1上开设有圆形凹槽2(相当于安装孔),圆形凹槽2内固定有套筒3(相当于基座套管),套筒3内固定有一弹性的圆形板4.1(相当于柔性密封层),电缆5穿设在圆形板4.1的中央通孔内,圆形板4.1的内外端面分别固定有前张紧轮4.3(相当于上压盖法兰)和后张紧轮4.2(相当于下压盖法兰),前后张紧轮、圆形板4.1通过一螺杆4.4(相当于连接杆)连接固定为一体。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2、本申请密封结构为可变径式;所述柔性密封层为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所述可硫化三元乙丙橡胶环由外至内依次为密封块与自粘性橡胶片;3、本申请的密封结构还可对电缆穿管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上压盖法兰和基座套管;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穿墙电缆的密封;如何对穿管的电缆进行密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固定法兰和基座套管时可根据实际固定要求灵活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缆变径密封件(相当于可变径式密封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2):当电缆4穿入设于电缆进出通道1内的电缆变径密封件后,把螺栓5收紧,通过半环形钢板3的挤压,使得设于半环形钢板3之间的半环形橡胶圈柱2受力产生形变,从而挤压电缆4和电缆进出通道1内壁,达到密封防水的效果;橡胶垫片6的层数可随着电缆1的直径而改变;电缆4与半环形橡胶圈柱2(相当于外侧的密封块)的内壁之间设有若干层橡胶垫片6(相当于橡胶片)。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至于柔性密封层的材料选择(如三元乙丙橡胶环)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电缆穿墙或穿管均会面临在结合处密封的问题,因而将密封结构应用于穿管的电缆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杆4.4。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穿墙或穿管的可变径式密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缆管道穿墙的密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9-67行,图1-3):在水泥墙体1上开设有圆形凹槽2(相当于安装孔),在圆形凹槽2内固定插入套筒3(相当于基座套管);电缆5穿过后张紧轮4.2(相当于下压盖法兰),圆形板4.1(相当于柔性密封层)套设在电缆5外,圆形板4.1的上端安装前张紧轮片4.3(相当于上压盖法兰),利用螺杆4.4(相当于连接杆)将前张紧轮片4.3、圆形板4.1和后张紧轮4.2固定,使得电缆、上前张紧轮片4.3、圆形板4.1和后张紧轮4.2相互连接为一体式的密封夹紧装置4(相当于密封模块);将夹紧装置4插入套筒3内;通过旋转螺杆4.4,挤压圆形板4.1使其膨胀,使得圆形板4.1的内外表面分别与电缆5和套筒3紧密贴合。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密封结构可变径;安装模块时在柔性密封层的外周面均匀涂抹有润滑剂;开孔方式为开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以及安装方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智能箱变的电缆变径密封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图1-2):当电缆4穿入设于电缆进出通道1内的电缆变径密封件后,把螺栓5收紧,通过半环形钢板3的挤压,使得设于半环形钢板3之间的半环形橡胶圈柱2受力产生形变,从而挤压电缆4和电缆进出通道1内壁,达到密封防水的效果;橡胶垫片6的层数可随着电缆1的直径而改变(相当于密封结构可变径)。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适应不同直径电缆的密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减小摩擦力在密封层外周面均匀涂抹有润滑剂从而方便插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其在本申请中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开凿安装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开孔方式。
另外对于该方法所涉及的用于穿管的密封方法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电缆穿墙上开孔的密封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此结构用于电缆穿管的密封,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安装紧固以及密封稳定,步骤a)中用粘结剂将基座套管与墙体或管体间的缝隙填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橡胶垫片6的层数可随着电缆1的直径而改变。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密封层卡紧电缆,将柔性密封层内侧的自粘性橡胶片逐层取下,直至柔性密封层的内环直径与电缆外径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步骤d)中利用工件左右对称同步拧紧连接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安装操作,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整体式密封,对比文件2为两个半圆式扣合而成,存在变形不可控情况;(2)本申请上压盖法兰抵压在基座套管的外端面上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具备创造性;(3)柔性密封层的材料,以及分为密封块和橡胶片的设计具备创造性;(4)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的安装方式不会引起错位安装。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电缆在未装入墙体内时,基座套管要先装入墙体上,而电缆和密封层以及法兰之间也需要先进行安装,安装好后作为整体再插入到带有基座套管的墙体内,同时电缆与密封层之间的紧密密封也需要左右对称的通过同步拧紧连接杆来使得柔性密封层的膨胀均匀,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而在对比文件1中套筒3 也是需要先装入墙体中,电缆、前后张紧轮,圆形板之间也是在插入墙体前需要安装为一个整体,形成了整体安装结构再插入带有套筒3的墙体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要先将电缆和密封件作为整体设置再与墙体连接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不同在于如何利用密封层以实现可变径化,这点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橡胶垫片6的层数为了适应不同的电缆直径可变化,本申请也是如此,在安装不同直径电缆时,对自粘性橡胶片的层数也可变化),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左右半圆也是同本申请一样,需要左右对称同步拧紧的,对比文件2在电缆和法兰、密封层的整体式安装上是给出了启示的,因而将这样的整体式安装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得出本申请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同时压盖法兰和基座套管的安装关系,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整体安装要求可以做出的灵活调整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第(1)、(2)和(4)点不具有说服力;而对于柔性密封层的材料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密封层分为密封块和橡胶片的设计,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相应的启示,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第(3)点也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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