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35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46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3798.2
申请日:2014-03-19
复审请求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王兴妍
参审员:吴海涛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3798.2,名称为“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9日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277914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的区别在于: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63976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对比文件3(CN10279985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11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
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确定对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采用在拍摄界面上叠加绘制有定位标志的画布界面的方式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将方框内的图像作为子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包括: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后,将横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作为各文字行区域的分割处;
所述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 包括: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后,将纵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作为各文字区域的分割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包括:将横线在横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包括:
将完整落在方框上下边界内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或者,
将方框上下边界在横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行区域以及完整落在方框上下边界内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或者,
将靠近方框内部中间位置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包括:将横线在纵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包括:将完整落在方框左右边界内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或者,
将方框左右边界在纵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区域以及完整落在方框左右边界内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
10. 一种信息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拍摄启动单元,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图像获取单元,通过所述拍摄预览界面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
子图像获取子单元,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二值化处理子单元,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文字行区域确定子单元,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文字区域确定子单元,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文字识别单元,确定对所述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结果获取单元,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启动单元,在拍摄预览界面上叠加绘制有定位标志的画布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9,该技术特征构成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并不相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
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确定对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
“9. 一种信息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拍摄启动单元,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图像获取单元,通过所述拍摄预览界面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
子图像获取子单元,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二值化处理子单元,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文字行区域确定子单元,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文字区域确定子单元,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文字识别单元,确定对所述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结果获取单元,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子图像获取子单元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8段):启动一摄像装置,进入到其拍摄预览界面,将要输入的联系信息的文字置于摄像装置拍摄预览界面的定位标识附近,拍摄文字内容,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分析识别图像中位于预览界面中定位标识附近的文字内容,提取字符串,定位标识可以为定位框、划线(单划线、双划线、多划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定位标志定位对应待识别文字区域的特征。当定位标志位单划线时,其不能够根据定位标志获取到完整的待识别字符,因此,为了获得定位标志定位到的全部完整字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定位标志的位置上下、左右扩展对应的像素点,从而获取到该标志附近完整的字符用于识别。对于给出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该证据公开的内容是以一个特征点为基础向四周扩展其他特征点,从而确定待识别图像与样本图像的相似性。其特征点的扩展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述的扩展都是为了获得完整的待识别区域,用于比对和识别,因此,新增加的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②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③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④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技术特征“所述拍摄的触发条件为超过一定时间定位标志不移动”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9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采用本申请的触发条件,不仅无需用户触发快门,从而减少了用户拍摄操作步骤,而且还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保证了拍摄图像的清晰度,进而提升了图像识别准确性;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需要通过所述定位调节模块手动调节定位标识。可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通过自动调节定位标识,无需用户返操作,提升了识别效率。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其中,所述拍摄的触发条件为超过一定时间定位标志不移动;
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确定对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采用在拍摄界面上叠加绘制有定位标志的画布界面的方式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将方框内的图像作为子图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包括: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后,将横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作为各文字行区域的分割处;
所述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 包括: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后,将纵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作为各文字区域的分割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包括:将横线在横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包括:
将完整落在方框上下边界内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或者,
将方框上下边界在横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行区域以及完整落在方框上下边界内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或者,
将靠近方框内部中间位置的文字行区域作为目标文字行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包括:将横线在纵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方框,则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包括:将完整落在方框左右边界内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或者,
将方框左右边界在纵向上的位置所落的文字区域以及完整落在方框左右边界内的文字区域作为目标文字区域。
9. 一种信息搜索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拍摄启动单元,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
图像获取单元,通过所述拍摄预览界面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其中,所述拍摄的触发条件为超过一定时间定位标志不移动;
子图像获取子单元,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
二值化处理子单元,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
文字行区域确定子单元,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文字区域确定子单元,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行区域 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
文字识别单元,确定对所述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
结果获取单元,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
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子图像获取子单元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拍摄启动单元,在拍摄预览界面上叠加绘制有定位标志的画布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77914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63976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279985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了一种信息搜索的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关键词获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5-50段):用户通过手机拍摄等方式获得一图像后,首先利用现有的文本检测方法,例如基于区域的方法和给予连通部件的方法定位出该图像中的文字区域;从所识别出的文字内容中,选择第一类特定关键词进行网页搜索。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包含定位标志的拍摄预览界面,获取用户拍摄的图像,确定对目标文字区域进行文字识别后的识别结果,获取利用所述识别结果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2)对所述子图像进行二值化处理,将二值化处理后的子图像进行横向投影确定子图像内的各文字行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将目标文字行区域进行纵向投影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内的各文字区域,并利用所述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区域;(3)从所述识别结果中提取关键词并获取利用所述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其中,所述提取关键词可以基于包括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4)如果所述定位标志为横线,则所述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获取子图像包括:从横线位置开始向上下分别扩展N像素作为子图像的上下边界;将整个图像的宽度作为子图像的宽度,或者将横线的左端点向左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左边界,将横线的右端点向右扩展M个像素作为子图像的右边界,所述N和M为预设的正整数;(5)拍摄的触发条件为超过一定时间定位标志不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图像中的目标文字区域及提取关键词,如何自动拍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联系信息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段、第10页第1-8段):启动一摄像装置,进入到其拍摄预览界面,将要输入的联系信息的文字置于摄像装置拍摄预览界面的定位标识附近,拍摄所述文字内容,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分析识别图像中位于预览界面中定位标识附近的文字内容,提取字符串;拍摄预览界面中设定的定位标识可以为定位框、划线(单划线、双划线、多划线)。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拍摄预览界面包括定位标志,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待提取的文字区域,并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条形码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对用户终端获取到的条形码进行二值化,对二值化后的条形码进行横向投影,根据横向投影值的分布状况定位出字符区域,将字符区域进行纵向投影,根据纵向投影值的分布状况定位出各字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拍摄的过程中根据定位标志定位拍摄到的文字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的定位标志必然与待提取到的文字区域存在位置对应关系。
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通过横纵投影的方式对字符进行分割,因此,经过上述方法分割得到的字符区域必然落到定位标识附近。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被横纵分割后字符其位置与原字符位置并未发生变化,此时的定位标志仍然可以定位到每个字符,因此,在横纵投影后利用定位标志的位置确定目标文字的行区域和文字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基于搜索频率、词性和/或句子成分的方式提取关键词”的区别,在互联网搜索引擎领域,对于某些查询可能是一个句子、一段话等,会导致搜索出的结果不准确或不相关,从而影响用户的判断。基于这种技术问题,在用户搜索的过程中,对查询词进行分词,或者句子成分等分析能够获得较为准确的查询词,仅对提取到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既能够得到相关的搜索结果,又能够提高搜索频率。另外,针对已有的日志搜索频率,在查询语句中提取用户经常搜索关键词作为查询词,也能够提高搜索效率和准确性。因此,基于上述方式的关键词提取,并将提取到的关键词作为查询词用于搜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4-5段):定位标识可以是单划线,还可以通过一定位标识调节模块调节定位标识形状的步骤;用户根据拟输入文本的范围,通过所述定位标识调节模块调节定位标识的位置或/和形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定位标志定位到的全部完整字符,容易想到根据定位标志的位置上下、左右扩展对应的像素点,从而获取到该标志附近完整的字符用于识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焦点稳定后进行拍摄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动拍摄或手动拍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拍摄界面上显示定位标志。在本领域中,采用层次叠加的方式绘制相应标志作为前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8段):拍摄预览界面中设定的定位标识可以为定位框、划线(单划线、双划线、多划线),或者用符号标记始末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方框内的内容作为子图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6、8):确定横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将低谷值点以下的区域识别为字符区域;将纵向投影值的低谷值点作为各字符的边界点对字符区域进行分割得到各字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拍摄预览界面中设定的定位标识可以为定位框、划线(单划线、双划线、多划线),或者用符号标记始末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定位标识与文字的任何关系作为定位区域的标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2的同样理由,权利要求9、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当需要调节定位标识形状时可以手动触摸,定位标识调节模块获取触摸动作后根据该触摸动作设定定位标识位置或/和形状。本申请(说明书第97段)也是通过用户对拍摄预览界面的横线进行拖动、拉伸、缩小等操作对横线进行位置的移动和长度的变化。(2)本申请(说明书第96段)公开了除了触发快门键进行拍摄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启动拍摄,例如如果超过一定时间定位标志不再移动则启动拍摄。但手动触发快门拍摄和对焦后延时自动拍摄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拍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拍摄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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