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粘合剂用多加速剂体系-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氧粘合剂用多加速剂体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34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43256
优先权日:2013-04-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849.5
申请日:2014-04-16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勇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王东涛
国际分类号:C08G59/68,C09J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849.5,名称为“环氧粘合剂用多加速剂体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5年10月1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3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2017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其包含:
a.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b.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i)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ii)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潜伏性加速剂选自取代脲、取代咪唑、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选自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双酚F二缩水甘油醚、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取代脲选自双取代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是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所述取代脲是双取代脲;并且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和2-C取代咪唑中的至少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还包含第三潜伏性加速剂,所述第三潜伏性加速剂选自取代脲、取代咪唑、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7. 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可在130℃和200℃之间的温度下固化。
9.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经固化的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5MPa的剪切强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2.5N/mm的剥离强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老化时具有不超过400%的粘度变化。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20MPa的剪切强度,至少5N/mm的剥离强度,以及在老化时不超过150%的粘度变化。
14. 一种制品,其包括:
(a)两层基材;和
(b)设置在所述两层基材之间的粘合剂组合物层,其中所述粘合剂组合物包含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所述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包含:
(i).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ii).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A)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B)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潜伏性加速剂选自取代脲、取代咪唑、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基材和所述第二基材独立地选自金属、复合材料、塑料、以及它们的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5MPa的剪切强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2.5N/mm的剥离强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在老化时具有不超过400%的粘度变化。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20MPa的剪切强度,至少5N/mm的剥离强度,以及在老化时不超过150%的粘度变化。”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长环氧树脂组合物的保质期。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潜伏性加速剂是与固化剂混合来促进环氧树脂迅速固化的固化剂,故而为了延长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存放周期(延缓环氧树脂发生固化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减少潜伏性加速剂的用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简单的试验手段来确定合适的潜伏性加速剂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简单的试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优选为双酚A型缩水甘油醚;同时双酚F型缩水甘油醚是本领域常用的环氧树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选择双酚F型缩水甘油或双酚A型环氧树脂与双酚F型环氧树脂的组合作为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4、5、6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就在于:①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不同;②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未提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存放周期长的粘合剂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环氧树脂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双氰胺固化剂和取代咪唑固化剂(可视为潜伏性加速剂),可见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固化组分相似,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供一种粘合剂组合物的问题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将对比文件1的环氧树脂组合物用在粘合剂组合物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简单的试验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6)在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粘合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0-1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该参数限定并没有使得权利要求10-13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制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品,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4中包含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并限定了其含量,而对比文件2中包含的是一种潜伏性加速剂;②权利要求14中的制品包含两层基材,所述粘合剂设置在两层基材之间,而对比文件2未提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有两层基材的制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取代咪唑和取代脲混合一起使用,同时根据实际储存情况和固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简单的试验手段来确定二者在组合物中的含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发明的环氧组合物可粘合到各种基材上,根据实际需要和制品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环氧树脂组合物设置在两层基材之间,以增加两层基材之间的粘附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金属”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复合材料、塑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基体材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难想到采用复合材料、塑料作为基材,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10)权利要求16-1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这样的参数限定并不能够使得权利要求16-19请求保护的制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1含有1.86%的取代咪唑和2.78%的取代脲,总计4.64%,比权利要求1中的最大值还大四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长单组分环氧组合物的保质期,同时提供更低的固化温度和更短的固化时间。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目标是难以同时实现的。尽管审查员认为减少一种固化促进剂的量来延长保质期是可以预期的,但是这样的调整将预期会提高固化温度和/或固化时间。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在降低固化温度和/或缩短固化时间的同时延长了保质期。因此,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对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化温度可知,对比文件1也满足在更低的固化温度下固化的条件。至于固化时间,本申请并没有记载明确的固化时间,故而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对比。即没有证据证明,潜伏性加速剂用量的改变可以明显地降低固化时间。也就是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潜伏性加速剂的用量不同),并没有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显著低于对比文件1。通过研究本申请的实施例,可以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指出将由所述树脂/固化剂混合物构成的粘结剂浸润纺织玻纤形成半固化片,该半固化片在室温下1-3天的存储后能流动(即存储稳定),在130℃下压制5min获得层压件(即低温下快速固化)。可见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并延长存储期。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粘结剂用于制备半固化片,但仍然属于通常的粘合剂范畴,而且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体系同样能用作粘合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精细化工新编”,吕少仿、龙德清编著,第163页,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没有明显差别,都要解决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并延长存储期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进行改造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所述技术方案。而本领域已知在环氧树脂粘合剂中,为了加速固化反应、降低固化温度,缩短固化时间而加入固化促进剂(也即加速剂),促进剂的用量一般不高于5phr,否则会降低固化物的耐热性等性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63页)。另外,本领域已知在环氧树脂体系中固化促进剂用量一般为树脂量的0.3%-2%(“绝缘材料与绝缘件制造工艺”,变压器制造技术丛书编审委员会编著,第50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可见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中使用的固化促进剂用量均为本领域常规用量,本领域通常会在这种常规用量范围内使用固化促进剂,鉴于固化物性能要求、固化工艺、成本需要等对固化促进剂的用量进行合适调节,也容易选择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用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它们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 但是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由于本领域已知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体系通常能够用作粘合剂,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经固化的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8所述粘合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使粘合剂固化是实际生产中的必然步骤,即由上述粘合剂组合物形成的固化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0-13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的性能参数,而性能参数属于产品本身的属性,看不出所限定的这些性能参数导致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有何种特殊变化,而产品确定,性能参数就必然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用权利要求7的粘合剂接合基材获得的制品,如前所述权利要求7的粘合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另外由于本领域已知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粘合剂可以用于粘结金属、绝缘件、陶瓷等,因此,用所述粘合剂将金属、绝缘件、陶瓷等中的任两者粘结在一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金属、绝缘件、陶瓷等中的任两者构成所谓的“基材”,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5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它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创造性;(8)权利要求16-19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4的制品的性能参数,而性能参数属于产品本身的属性,看不出所限定的这些性能参数导致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有何种特殊变化,而产品确定,性能参数就必然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7项),作出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潜伏性加速剂进一步限定为“两种取代咪唑的组合、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组合,以及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组合”,将权利要求14和15合并,删除重复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结构粘结的环氧粘合剂。本申请实施例清楚地证实了通过选择:两种取代咪唑的组合、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组合,以及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组合这一技术特征实现了“改善低温固化时机械性能的平衡”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结构粘结的环氧粘合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作浸渍树脂的组合物。审查员没有提供浸渍树脂可用作结构粘合剂的证据。然而,专门的环氧树脂被定制用于数百种不同的用途,浸渍树脂和结构粘合剂仅为其中的两种,并且不能假设每种环氧树脂组合物仅仅因为它们是环氧树脂而可以彼此替代。因此,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其包含:
a.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b.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i)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ii)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选自:两种取代咪唑的组合、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组合,以及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组合,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选自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双酚F二缩水甘油醚、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取代脲选自双取代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是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所述取代脲是双取代脲;并且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和2-C取代咪唑中的至少一个。
6. 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可在130℃和200℃之间的温度下固化。
8.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经固化的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5MPa的剪切强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2.5N/mm的剥离强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在老化时具有不超过400%的粘度变化。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20MPa的剪切强度,至少5N/mm的剥离强度,以及在老化时不超过150%的粘度变化。
13. 一种制品,其包括:
(a)两层基材;和
(b)设置在所述两层基材之间的粘合剂组合物层,其中所述粘合剂组合物包含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所述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包含:
(i).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ii).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A)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B)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潜伏性加速剂选自取代脲、取代咪唑、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基材和所述第二基材独立地选自金属、复合材料、塑料、以及它们的组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5MPa的剪切强度。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2.5N/mm的剥离强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在老化时具有不超过400%的粘度变化。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20MPa的剪切强度,至少5N/mm的剥离强度,以及在老化时不超过150%的粘度变化。”
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于2019 年08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显著低于对比文件1。通过研究本申请实施例可以认为本申请相关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的技术问题。然而,本申请实施例中针对取代的咪唑和取代的脲仅仅使用了数种特定取代的咪唑和取代的脲,例如2-甲基咪唑、根据美国专利6506494中所述方法制成的咪唑金属盐、二氨基-6{2’-甲基咪唑基(1’)}乙基-s-三嗪,2,4-,异氰脲酸酯、2-苯基-4,5-二羟基甲基咪唑、4,4’亚甲基双(苯基二甲基脲)、肪环族二脲。而本领域公知,作为取代的咪唑,当取代基或取代方式改变时,咪唑的性质也会有重大改变(“环氧树脂胶粘剂”,贺曼罗编著,第82-84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4年04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因此,从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信息,并不能预期任意取代的咪唑和任意取代的脲也均能像本申请实施例中使用的数种特定取代的咪唑和取代的脲那样起作用,因此,取代的咪唑和取代的脲的组合方式以及所述取代的方式(特定咪唑和脲化合物的选择)整体才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而目前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完整关键技术手段,而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仅使用了少数几种特定取代的咪唑,不足以证明任意取代均能达到本申请所显示的技术效果,而如上述公知常识所指出的那样,它们的取代方式本身均对它们的性质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可以预期它们的取代方式本身对本申请目的的达到和技术问题的解决具有影响,如果不加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认为不能达到所需的技术效果。可见,没有证据表明也无法预期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能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也就是说本申请实施例所获得的效果并不能作为评判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1指出将由所述树脂/固化剂混合物构成的粘结剂浸润纺织玻纤形成半固化片,该半固化片在室温下1-3天的存储后能流动(即存储稳定),在130℃下压制5min获得层压件(即低温下快速固化)。可见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并延长存储期。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粘结剂用于制备半固化片,但仍然属于通常的粘合剂范畴,而且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体系同样能用作粘合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1)。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已知在环氧树脂粘合剂中,为了加速固化反应、降低固化温度,缩短固化时间而加入固化促进剂(也即加速剂),促进剂的用量一般不高于5phr,否则会降低固化物的耐热性等性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63页)。另外,本领域已知在环氧树脂体系中固化促进剂用量一般为树脂量的0.3%-2%(公知常识证据2)。可见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中使用的固化促进剂用量均为本领域常规用量,本领域通常会在这种常规用量范围内使用固化促进剂,鉴于固化物性能要求、固化工艺、成本需要等对固化促进剂的用量进行适当调节,也容易选择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用量。另外,公知常识(“最新涂料配方创新设计与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第一卷)”,徐帮学主编,第190页,银声音像出版社,2004年03月,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指出咪唑、咪唑衍生物、咪唑盐和咪唑的改性产物、脲衍生物(3-(4-氯苯基)-1,1-二甲基脲、3-(3,4-二氯苯基)-1,1-二甲基脲)均是用于环氧树脂的潜伏性加速剂,以降低双氰胺固化环氧树脂的固化温度,而鉴于原料的成本、易得性等因素,将具有类似作用的几种化合物混合或组合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它们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5、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粘合剂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 但是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由于本领域已知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体系通常能够用作粘合剂,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经固化的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粘合剂组合物”,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7所述粘合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而使粘合剂固化是实际生产中的必然步骤,即由上述粘合剂组合物形成的固化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9-12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的性能参数,而性能参数属于产品本身的属性,看不出所限定的这些性能参数导致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有何种特殊变化,而产品确定,性能参数就必然确定,因此,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用权利要求6的粘合剂接合基材获得的制品,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的粘合剂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另外由于本领域已知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构成的粘合剂可以用于粘结金属、绝缘件、陶瓷等,因此,用所述粘合剂将金属、绝缘件、陶瓷等中的任两者粘结在一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金属、绝缘件、陶瓷等中的任两者构成所谓的“基材”,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4-17为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3的制品的性能参数,而性能参数属于产品本身的属性,看不出所限定的这些性能参数导致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有何种特殊变化,而产品确定,性能参数就必然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7也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5项),作出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和4合并以进一步限定取代咪唑和取代脲的取代方式,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所有的取代咪唑均落入到“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及其组合”的范围内,此外,在本申请的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所有的取代脲均落入到“双取代脲”的范围内。此外,考虑到关于所述取代咪唑和取代脲的“潜伏性加速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双取代脲”和“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及其组合”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能够实现本发明技术效果的取代咪唑和取代脲。而本申请说明书和实施例中的比较结果清楚地证实了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改善的低温固化时的机械性能平衡”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其包含:
a.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b.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i)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ii)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选自:两种取代咪唑的组合、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组合,以及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组合,其中所述取代脲选自双取代脲,并且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
………

11. 一种制品,其包括:
(a)两层基材;和
(b)设置在所述两层基材之间的粘合剂组合物层,其中所述粘合剂组合物包含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所述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包含:
(i).可热固化的环氧树脂;和
(ii).足以使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的量的潜伏性固化剂体系,所述潜伏性固化剂体系包含:
(A)至少一种可混溶环氧树脂的第一固化剂,所述第一固化剂包含选自双氰胺及其衍生物的潜伏性硬化剂,和
(B)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选自:两种取代咪唑的组合、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组合,以及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组合,其中所述取代脲选自双取代脲,并且所述取代咪唑选自1-N取代咪唑、2-C取代咪唑、咪唑金属盐、以及它们的组合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所述两种或更多种潜伏性加速剂以基于所述组合物总重量计等于或小于1重量%的量存在;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基材和所述第二基材独立地选自金属、复合材料、塑料、以及它们的组合。
………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具有至少20MPa的剪切强度,至少5N/mm的剥离强度,以及在老化时不超过150%的粘度变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6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3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其包含:3.03g的Hycar@ATBN、1.86g的苯基咪唑(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b.组分中的取代咪唑)、5.57g的苄胺、2.78g的1,1’-(4-甲基-间亚苯基)双(3,3’二甲脲) (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b.组分中的取代脲)、4.63g的双氰胺(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b.组分中的(i)组分)、1.16g的苯甲醇、41.58g的双酚A型缩水甘油醚(环氧当量为5.45-5.56eq/kg)、22.39g的双酚A型缩水甘油醚(环氧当量为1.9-2.0eq/kg)、9.86g的甲酚缩水甘油醚(环氧当量为5.3-5.7eq/kg)、6.82g的二季戊四醇五丙烯酸酯、0.24g的2-甲基-1-(4-甲硫基苯基)-2-吗啉基-1-丙酮、0.08g的异丙基硫杂蒽酮(参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固化的单组份环氧组合物。经计算,该组合物中苯基咪唑与1,1’-(4-甲基-间亚苯基)双(3,3’二甲脲)基于组合物总重量计为4.64重量%。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潜伏性加速剂在组合物中所占的重量含量显著低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的潜伏性加速剂是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其可以在特定且受控的时间范围内,在特定温度下固化;以及比常规的可固化的单组分环氧组合物具有更长的保质期,固化温度更低且固化时间更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10行)。本申请说明书部分给出了一系列实施例和比较实施例,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1-3与对比例4,看出比较例4在130℃固化下没有抗剥离性和剪切强度,在150℃固化下抗剥离性和剪切强度显著低于实施例1-3,且老化时的粘度变化远大于实施例1-3,表明取代脲与取代咪唑的加速剂组合,相比非取代脲和取代咪唑的组合,能够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1-3与对比例5,看出比较例5在130℃固化下和在150℃固化下均没有抗剥离性和剪切强度,表明均未发生固化,表明取代脲与取代咪唑的加速剂组合能降低体系固化温度。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4-6与对比例6-13,看出其中两种不同取代咪唑的特定组合,相比一种取代咪唑,改善了性能的平衡。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1-3与对比例8-15,可以看出其中一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特定组合的固化性能(固化温度(低),固化后抗剥离性和剪切强度(好))好于单一的取代咪唑或取代脲。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7与对比例6、14、16,看出其中一种取代咪唑和两种取代脲的特定组合,相比一种取代咪唑,一种取代脲改善了性能的平衡。通过平行对比实施例8与对比例8、10、16,看出其中两种取代咪唑和一种取代脲的特定组合,相比一种取代咪唑,一种取代脲改善了性能的平衡。基于此,可以认为本申请相关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的技术问题,解决所述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采用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
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具有高反应活性和低浸润粘度的环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1指出将由所述树脂/固化剂混合物构成的粘结剂浸润纺织玻纤形成半固化片,该半固化片在室温下1-3天的存储后能流动(即存储稳定),在130℃下压制5min获得层压件(即低温下快速固化)。可见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并延长存储期。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列的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也没有给出如何使用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以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的启示,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基于对比文件1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同理,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4、6、11均基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1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11的相应从属权利要求5、7-10、1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对比文件2(CN1675330A,公开日:2005年09月28日)公开了一种环氧树脂组合物,其包含:DYNAPOLTM S1402 60重量份、环氧化物1:液态的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 15重量份、环氧化物3:改性双酚A环氧树脂 15重量份、HFC1 1重量份、DICY 7重量份、CUREZOLTM2MZ-Azine 3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2),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环氧组合物可根据需要用于粘合剂、密封剂或涂层,可粘合到各种基材上(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17-20行),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长环氧组合物的存储期,解决所述问题的手段是向环氧组合物中引入特定量的含羟基芳族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列的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以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组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认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潜伏性加速剂是与固化剂混合来促进环氧树脂迅速固化的固化剂,故而为了延长环氧树脂组合物的存放周期(延缓环氧树脂发生固化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减少潜伏性加速剂的用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通过简单的试验手段来确定合适的潜伏性加速剂的用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前置意见中认为:通过对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化温度可知,对比文件1也满足在更低的固化温度下固化的条件。至于固化时间,本申请并没有记载明确的固化时间,故而两者之间无法进行对比。即没有证据证明,潜伏性加速剂用量的改变可以明显地降低固化时间。也就是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采用特定取代的咪唑和特定取代的脲的特定组合作为关键技术手段,能够解决降低体系固化温度,延长存储期并改善性能的平衡的技术问题,这在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中没有被公开,也没有相关启示,并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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