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配对两个装置的便携式令牌-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配对两个装置的便携式令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92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82179
优先权日:2012-07-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34264.2
申请日:2013-07-16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璐
合议组组长:于瑞甫
参审员:白晶心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4264.2,名称为“用于配对两个装置的便携式令牌”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32075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US200922265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第一装置,其包括:
接口;以及
处理器,其用以执行包含以下各项的操作:
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通过所述接口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
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
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以及
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执行又一操作以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
6. 一种将响应从第一装置发射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方法,其包括:
当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由所述第一装置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以及
由所述第一装置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所述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
由所述第一装置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以及
由所述第一装置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媒体,其包括:
用于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的代码;
用于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代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
用于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的代码;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的代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媒体,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的代码。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媒体,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14. 一种第一装置,其包括:
用于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的装置;
用于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
用于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的装置;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第一装置,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的装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6、10和14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10-13的主题由“计算机可读媒体”改为“计算机可读介质”,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以及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阐述,指出: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1“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在认证技术领域,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通过PIN进行认证的方式包含多种,在第一装置处进行PIN比较,在第二装置处进行PIN比较,或者在第三方处进行PIN比较,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任选一种来使用;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2“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因为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PIN传递方式无需在通信装置100和200中手动输入PIN,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不包含用于PIN接收的输入机构的装置作为通信装置100,以节省硬件成本,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随机数”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PIN”;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由所述第一装置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和“由所述第一装置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99]段公开了“用户将PIN输入注册管理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通信装置实施为“不包含用于PIN的接收的输入机构”的装置。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阐述,指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95]-[0096]段公开了将NFC通信分组中的随机数作为通行密钥,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随机数”等同于本申请的“PIN”;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98]-[0299]段属于附录2的内容,是对比文件2为其技术方案附上的现有技术,并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64]-[0066]段公开了通过NFC方法来实现通信装置之间对PIN的交换,从而实现两个装置的相互认证,因为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PIN传递方式无需在通信装置100和200中手动输入PIN,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不包含用于PIN接收的输入机构的装置作为通信装置100,以节省硬件成本,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改为“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将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改为“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由所述第一装置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将独立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改为“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用于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的代码”,将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PIN”改为“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用于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的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类似地,修改后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第一装置,其包括:
接口;以及
处理器,其用以执行包含以下各项的操作:
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通过所述接口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
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
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
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以及
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
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执行又一操作以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5. 一种将响应从第一装置发射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方法,其包括:
当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由所述第一装置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以及
由所述第一装置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所述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
由所述第一装置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
由所述第一装置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以及
由所述第一装置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
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9.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包括:
用于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的代码;
用于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代码,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
用于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的代码;
用于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的代码;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的代码,
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 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的代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13. 一种第一装置,其包括:
用于当便携式令牌装置和所述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从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接收个人识别号PIN请求的装置;
用于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对所述PIN请求的响应发射到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装置,所述响应包括所述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以及随机种子;
用于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的装置;
用于从第二装置接收包含所述PIN的登记请求的装置;以及
用于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的装置,
其中所述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所述接收的输入机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基于所述响应,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所述PIN且将所述PIN传输至所述第二装置,且基于由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所述第二装置向所述第一装置传输所述登记请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第一装置,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在装置登记期间基于从所述第二装置接收的所述PIN或从所述PIN导出的检验数据来检验所述第二装置的授权的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第一装置,其中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包括近场通信NFC耦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经审查,所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2019年08月13日和2019年10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US200922265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3日。
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将响应从第一装置发射到便携式令牌装置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装置的通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0064]-[0066]、[0095]-[0096]、[0134]段,图15):通信系统10由两个通信装置10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装置)和通信装置20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装置)构成,将通信装置100和200配置为使用两种类型的通信方法进行通信,其中一种通信方法(第一通信方法)是一种邻近通信方法(以下称为 NFC方法),另一通信方法(第二通信方法)是一种能够在比第一通信方法更长的距离上进行通信的通信方法,例如BT通信;首先,根据第一通信方法,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交换用于根据第二通信方法通信的设置信息,用于相互交换诸如通行密钥(PIN码)等的认证信息的认证方法使用根据第一通信方法的通信单元,从而实现安全性的改进,当完成认证处理时,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建立了配对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使用所述PIN来验证所述第二装置);通信装置100与200通过NFC交换设置信息,例如通过NFC交换BD地址,此时NFC通信分组包括由控制单元110附加的认证标记,以及诸如BD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装置的装置地址)、随机数、证书等的SSP规定信息,其中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中的任一个不接受OOB方法且都接受暂时通行密钥方法的情况下,控制单元110将通行密钥设定为发出证书使用的16字节随机数串,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交换该通行密钥(即NFC通信分组中的随机数作为通行密钥,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PIN);可以通过包括NFC装置的通信中介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便携式令牌装置)执行利用NFC的设置信息交换,使通信中介终端靠近通信装置100,通过 NFC暂时存储设置信息,随后,使该通信中介终端靠近通信装置200的NFC装置,通信装置200读取暂时存储的设置信息(也即,当通信中介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便携式令牌装置)和通信装置10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装置)通过紧密接近无线耦合而耦合时,所述通信装置100通过所述紧密接近无线耦合将所述通信装置100的装置地址以及PIN发射到所述通信中介终端)。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5中,第一装置在接收到便携式令牌装置发送的PIN请求后,响应所述请求而发射第一装置地址和随机种子给便携式令牌装置,由所述第一装置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第一装置接收第二装置发送的包含PIN的登记请求后,使用PIN来验证第二装置以用于装置登记,而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通信中介终端(相当于便携式令牌装置)获得BD地址和随机数(相当于第一装置地址和PIN)的具体手段,通信装置100(相当于第一装置)和通信装置200(相当于第二装置)利用设置信息进行认证以用于两个装置之间的通信。
(2)第一装置不包含用于PIN的接收的输入机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装置之间的PIN传递和登记验证,以及如何节省硬件成本。
对于上述区别(1),一个装置向另一装置发送信息的方式有两种,基于另一装置的请求而发送,以及自动推送信息,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第一装置基于第二装置对PIN的请求来发送地址以及PIN,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装置之间的PIN传递时的常规选择。使用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来生成伪随机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需要在两个装置间共享一个随机数时,可以预先在一个装置中使用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生成伪随机数并发送给另一个装置,也可以将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在两个装置间共享,两个装置各自使用所述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得到一个相同的伪随机数,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第一装置发射随机种子给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第一装置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随机数分享时的常规选择。第一装置和第二装置通过PIN进行认证的方式包含多种,在第一装置处进行PIN比较,在第二装置处进行PIN比较,或者在第三方处进行PIN比较,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第一装置接收第二装置发送的包含PIN的登记请求后,使用PIN来验证第二装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第二装置的验证时的常规选择。并且无论是在装置登记时进行验证,还是在装置进行通信前进行验证,这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验证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通信验证的方法用在权利要求5中实现装置登记验证。
对于上述区别(2),出于节省硬件成本的考虑,当装置的功能不需要输入机构时,可以选择在装置上不设输入机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为对比文件2中使用通信中介终端(相当于便携式令牌装置)实现PIN在通信装置100(相当于第一装置)和通信装置200(相当于第二装置)的传递,而无需在通信装置100和200中手动输入PIN,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通信装置100具体实现为不包含用于PIN的接收的输入机构的装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5]、[0134]段,图15):通信装置100与200通过NFC交换设置信息,例如通过NFC交换BD地址,此时NFC通信分组包括由控制单元110附加的认证标记,以及诸如BD地址、随机数、证书等的SSP规定信息,其中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中的任一个不接受OOB方法且都接受暂时通行密钥方法的情况下,控制单元110将通行密钥设定为发出证书使用的16字节随机数串,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交换该通行密钥(即NFC通信分组中的随机数作为通行密钥,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PIN);可以通过包括NFC装置的通信中介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便携式令牌装置)执行利用NFC的设置信息交换,使通信中介终端靠近通信装置100,通过NFC暂时存储设置信息,随后,使该通信中介终端靠近通信装置200 的NFC装置,通信装置200读取暂时存储的设置信息。并且第二装置基于PIN向第一装置传输登记请求以进行PIN比较验证,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4]-[0066]、[0095]段):通信系统10由两个通信装置100和通信装置200(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二装置)构成,将通信装置100和200配置为使用两种类型的通信方法进行通信,首先,根据第一通信方法,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交换用于根据第二通信方法通信的设置信息,用于相互交换诸如通行密钥(PIN码)等的认证信息的认证方法使用根据第一通信方法的通信单元,从而实现安全性的改进,当完成认证处理时,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建立了配对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基于PIN检验第二装置的授权)。并且将从PIN导出的检验数据作为验证数据来进行验证,以及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通信验证的方法用在权利要求7中实现装置登记验证,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34]段,图15):可以通过包括NFC装置的通信中介终端执行利用NFC的设置信息交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第一装置,其包括接口和处理器,处理器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6]段,图15和16)通信装置100和200由邻近通信单元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口)、控制单元16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处理器)等组成。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4与权利要求6-8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包含的指令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而将方法实现为存储在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指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12与权利要求6-8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3是与方法权利要求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5相比,其除使用具体的功能装置来限定外,其他技术特征都相同,而采用相应功能装置实现相应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4-16与权利要求6-8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通信装置100与200之间交换诸如通行密钥(PIN码)等的认证信息,可以将通行密钥设定为发出证书使用的16字节随机数串(参见说明书第[0064]-[0066]和[0095]-[0096]段)。而使用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来生成伪随机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需要在两个装置间共享一个随机数时,可以预先在一个装置中使用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生成伪随机数并发送给另一个装置,也可以将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在两个装置间共享,两个装置各自使用所述随机种子和生成算法得到一个相同的伪随机数,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第一装置发射随机种子给便携式令牌装置,所述第一装置基于所述随机种子和在所述便携式令牌装置与所述第一装置之间共享的秘密产生PIN,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第一装置与便携式令牌装置间的随机数共享时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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