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65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553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0288.5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青岛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琳
合议组组长:冯洁
参审员:王丽娜
国际分类号:D06L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仅仅在于某些工艺条件如温度、时间、助剂用量等的不同,而这些工艺条件的选择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之内,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法没有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化或者技术效果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0288.5,名称为“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步骤A,打开棉散纤维包,去除包装绳,吊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进行煮练;
步骤B,在漂白设备中打入1/3软化水,然后加入预定量的烧碱、稳定剂和双氧水,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之后再将煮练后的棉散纤维加入所述漂白设备中,逐步升温至95-100℃,漂白55-65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10,脱氧中和水洗;
步骤C,对漂白后的棉散纤维进行柔软整理后脱水烘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吊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进行煮练包括步骤:
先打入1/3软化水,然后加入预定量的烧碱和多功能煮练剂,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所述高温高压煮纱锅,然后将棉散纤维包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
逐步升温至105-115℃,煮练85-95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5,完毕水洗1-2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包括步骤:
接漂白工序,保持浴比1∶10,加入预定量的柔软剂,保持温度30-40℃,处理25-35分钟,脱水烘干。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中漂白55-65分钟包括漂白60分钟。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逐步升温至105-115℃包括逐步升温至110℃。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煮练85-95分钟,包括煮练90分钟。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处理25-35分钟包括处理30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CN203938880U,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公开了一种棉散纤维的生产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1-15、22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青岛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为:
步骤A,打开棉散纤维包,去除包装绳,吊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进行煮练;
步骤B,在漂白设备中打入1/3软化水,然后加入预定量的烧碱、稳定剂和双氧水,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之后再将煮练后的棉散纤维加入所述漂白设备中,逐步升温至95-100℃,漂白55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8,脱氧中和水洗;所述烧碱用量为5-10g/L;所述稳定剂用量为0.5~1.5g/L;
步骤C,对漂白后的棉散纤维进行柔软整理后脱水烘干;
所述步骤吊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进行煮练步骤为:先打入1/3软化水,然后加入预定量的烧碱和多功能煮练剂,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所述高温高压煮纱锅,然后将棉散纤维包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逐步升温至105℃,煮练85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4,完毕水洗1-2遍;所述烧碱用量为25-35g/L;所述多功能煮练剂用量为1~3g/L;
所述步骤C步骤为:
接漂白工序,保持浴比1∶8,加入预定量的柔软剂,保持温度30-40℃,处理25分钟,脱水烘干。”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煮练过程和漂白过程中烧碱、多功能煮练剂、稳定剂的用量;(2)对比文件1的煮练时间为90分钟,浴比1:5,本申请煮练85分钟,浴比为1:4;(3)对比文件1漂白时间为60分钟,浴比为1:10,本申请漂白55分钟,浴比为1:8;(4)对比文件1柔软整理工序浴比为1:10,处理时间30分钟,本申请柔软整理工序浴比为1:8,处理时间25分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工艺生产时间,减少试剂用量。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所能达到的最好效果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4-6小时的生产时间,如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生产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对比文件1的煮练时间为90分钟,漂白时间为60分钟,柔软整理时间为30分钟,通常煮练时间越长,对杂质的去除效果越好;再缩短煮练时间、漂白时间和柔软整理时间,势必会造成医用棉散纤维质量的下降。而本申请的煮练时间为85分钟,漂白时间为55分钟,柔软整理时间为25分钟,相比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缩短了生产时间,配合助剂用量,生产温度和浴比的调整,仍得到了符合《医用脱脂棉》标准的棉散纤维,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范畴。另外,参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理解,煮练时间缩短后,煮练温度会相应的提高,以充分去除纤维内部的杂质,保证煮练效果(参见“纤维煮练加工技术-生物酶精练法”),而本申请通过控制煮练过程各助剂的用量,在煮练时间和煮练温度同时减少的情况下,仍得到产品质量较好的棉纱纤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煮练和漂白工序中各助剂的具体添加量,对本申请的试剂用量没有启示作用,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本申请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工艺生产时间,减少试剂用量,具有显著的进步。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棉散纤维的生产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煮练温度105℃,煮练85分钟,浴比1:4;漂白时间为55分钟,浴比1:8;柔软浴比1:8,处理25分钟;对比文件1公开了煮练温度为110℃,煮练时间90分钟,浴比1:5;漂白时间60分钟,浴比1:10;柔软整理浴比1:10,处理时间30分钟;(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煮练步骤的烧碱、多功能煮练剂的用量,漂白步骤的烧碱、稳定剂用量,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用量。经分析,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工艺生产时间,节能减排。
对于助剂的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助剂,而所述助剂在煮练和漂白中的作用均是公知的。基于处理物的类型以及烧碱、稳定剂和多功能煮练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效果对上述助剂的用量进行选择调整。对于上述工艺参数上的差别,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参数与对比文件1的极为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上述参数进行适当调整。虽然本申请的煮练时间、煮练温度、漂白时间、柔软处理时间以及煮练、漂白、柔软处理的浴比均略微小于对比文件1,表面上看缩短了时间,但本申请仅说明了得到的医用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医用脱脂棉标准》,并未给出各项指标的具体数据,也未给出具体的对比数据证明,在减少处理时间、温度和浴比的情况下在毛效、白度、柔软方面与对比文件1相同或者更优。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构思。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等因素调整得到优化的工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普通技能,重复性地试验筛选并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另外,烧碱、稳定剂、煮练剂这些助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煮练和漂白助剂,其作用是公知的,根据各助剂的作用和生产质量,调整得到合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上述标准,由于标准给出的指标是范围值,因此即使均符合标准的指标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也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在标准内也有高有低。煮练温度、时间、漂白时间、柔软处理时间这些参数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的效果对上述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且本申请并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助剂的用量和参数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无法证明其限定的用量和参数相对于其他数值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大部分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并进一步提供采用本申请制备方法制备的医用棉散纤维的性能数据(参见表1),认为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本申请提供的制备方法可以得到品质优异的医用棉散纤维,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缩短了生产时间,提高的生产效率,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3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所述区别仅仅在于某些工艺条件如温度、时间、助剂用量等的不同,而这些工艺条件的选择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之内,且该权利要求的方法没有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化或者技术效果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棉散纤维的生产工艺,工艺说明:棉散纤维准备:打开棉散纤维包,去除包装绳,准备吊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
煮练:(1)工艺配料:烧碱(工业级),多功能精炼剂(工业品),软化水;(2)工艺操作:先打入1/3软化水,然后加入规定量的烧碱,多功能煮练剂,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水(即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高温高压煮纱锅,然后将棉散纤维包装入高温高压煮纱锅,逐步升温至110℃,煮练90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5,完毕水洗1-2遍。(整个过程约需2.5~3小时);
漂白:(1)工艺配料:烧碱(工业级),稳定剂(工业品),双氧水(工业品),软化水;(2)打入1/3软化水(可以确定是向漂白设备中打入),然后加入规定量的烧碱,稳定剂,双氧水,混合均匀后将剩余的水(即剩余的2/3软化水)全部加入。将煮练后的棉散纤维加入到漂白设备中,逐步升温至95-100℃,漂白60分钟,整个过程保持浴比1∶10,脱氧中和水洗。(整个过程约需1.5~2小时);
柔软整理:接漂白工序,保持浴比1∶10,加入规定量的柔软剂,保持温度30-40℃,处理30分钟,脱水烘干(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煮练温度105℃,煮练85分钟,浴比1:4;漂白时间为55分钟,浴比1:8;柔软浴比1:8,处理25分钟;对比文件1公开了煮练温度为110℃,煮练时间90分钟,浴比1:5;漂白时间60分钟,浴比1:10;柔软整理浴比1:10,处理时间30分钟;(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煮练步骤的烧碱、多功能煮练剂的用量,漂白步骤的烧碱、稳定剂用量,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用量。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提供的医用棉散纤维生产工艺,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合并工艺的方法,缩短工艺生产时间,将生产时间缩短为4-6个小时,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由于生产时间的大大缩短,使得相关能耗也有所降低,选择绿色、环保、高效型多功能助剂,尽量减少传统助剂对环境保护的影响,非常显著的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5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具体实施方式成品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医用脱脂棉标准》,原有工艺整个生产时间需要40个小时,本项目将生产时间缩短为4-6个小时,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时间,工艺采用了绿色、环保、高效型多功能助剂,尽量减少传统助剂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实现节能减排,显著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工艺生产时间,节能减排。
对于助剂的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助剂,在氧漂中烧碱和稳定剂的作用是公知的,烧碱用于调节pH值,使双氧水能够在碱性环境下分解,稳定剂可以使双氧水在漂白过程中进行均匀、有效地分解,避免织物遭受剧烈损伤。煮练中烧碱和煮练剂的作用也是公知的,烧碱能够和棉纤维上的绝大部分天然杂质发生作用,生成易洗去的产物,以便于去除杂质,煮练剂具有渗透、乳化、分散、去污等功能,上述助剂在煮练和漂白中的作用均是公知的。基于处理物的类型以及烧碱、稳定剂和多功能煮练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处理效果对上述助剂的用量进行选择调整。
对于上述工艺参数上的差别,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参数与对比文件1的极为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上述参数进行适当调整。虽然本申请的煮练时间、煮练温度、漂白时间、柔软处理时间以及煮练、漂白、柔软处理的浴比均略微小于对比文件1,表面上看缩短了时间,但本申请仅说明了得到的医用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医用脱脂棉标准》,并未给出各项指标的具体数据,也未给出具体的对比数据证明,在减少处理时间、温度和浴比的情况下在毛效、白度、柔软等方面的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同或者更优。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构思。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等因素调整得到优化的工艺,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普通技能,重复性地试验筛选并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将生产时间缩短为4-6小时,得到的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医用脱脂棉标准》,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变的情况下,缩短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时间,工艺采用了绿色、环保、高效型多功能助剂,尽量减少传统助剂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实现节能减排,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另外,烧碱、稳定剂、煮练剂这些助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煮练和漂白助剂,其作用是公知的,根据各助剂的作用和生产质量,调整得到合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上述标准,由于标准给出的指标是范围值,因此即使均符合标准的指标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也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在标准内也有高有低。煮练温度、时间、漂白时间、柔软处理时间这些参数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的效果对上述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且本申请并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助剂的用量和参数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无法证明其限定的用量和参数相对于其他数值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实验数据,首先,在本申请的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采用该生产工艺生产出的医用棉散纤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医用脱脂棉标准》,并没有记载关于该医用棉散纤维的与所述指标相关的任何测试过程和数据,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提交的实验数据属于申请日后提交的新的实验数据,其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对于具体指标的相关记载,其提交的实验数据是不能被接受的,该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判断本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的依据。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