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简易手动控制气囊主动供气的防雾口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简易手动控制气囊主动供气的防雾口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63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667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6179.3
申请日:2016-09-20
复审请求人:北京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颖
合议组组长:朱明雅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A41D13/1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证据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似,只是具体的应用环境不同,二者的技术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存在该技术问题的相近技术领域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将防火面罩上的主动供气过滤装置应用到传统防雾霾口罩上,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6179.3,名称为“一种简易手动控制气囊主动供气的防雾口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工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简易手动控制气囊主动供气的防雾口罩,其特征在于:该防雾口罩包括单向进气阀(1)、手捏气囊(2)、输气软管(3)、净化装置(4)、口罩罩体(5)、净化空气进气口(6)、系带(7)、薄金属片(8)、黏合固定带(9);
口罩罩体(5)为两层结构,口罩罩体(5)的一侧连接有系带(7),系带(7)的中间部位设有一个小孔以插入输气软管(3);净化空气进气口(6)设在口罩罩体(5)的表面,净化空气进气口(6)带有两个小孔,输气软管(3)的一端连接净化空气进气口(6)的其中一个小孔;
薄金属片(8)设置在口罩罩体(5)的周边;输气软管(3)上连接有空气过滤净化装置(4),输气软管(3)的另一端与手捏气囊(2)连接,手捏气囊(2)的端部连接有单向进气阀(1);
所述净化装置(4)内放有活性炭和过滤材料;
所述净化装置(4)为可更换结构;
手捏气囊(2)通过黏合固定带(9)固定在穿戴者胳膊的内侧,并通过胳膊挤压手捏气囊(2);首先用手不断的挤压手捏气囊(2),空气通过单向进气阀(1)进入输气软管(3),然后在手捏气囊高压力作用下通过净化装置(4)过滤净化,最后由净化空气进气口(6)进入罩体供气。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认为: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简易的手动控制气囊主动供气的高效防雾口罩装置,特别是涉及主动控制气囊吸收空气,空气在高压作用下通过可更换的空气过滤净化装置,持续为口罩内部提供净化气体。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原理和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本申请中的气囊设计、口罩及防霾装置均进行了仔细设计和优化;另外,本申请中关于“薄金属片”“手捏气囊的固定方式”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声称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但合议组经核实,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简易手动控制气囊的防雾口罩与防毒逃生面罩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工作原理和效果也是不相同的。本申请是通过手动控制的,可以活动手部肌肉,起到锻炼手部筋骨的作用, 本申请在设计时克服了目前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现有技术没有这样做过,本申请中的原理和效果与对比文件1不同,没有改进动机,不存在技术启示,也就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声称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但合议组经核实,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故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共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CN104415478A)公开了一种供气式火灾逃生面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12】至【0016】段,及附图1):该面罩包括头罩1和两个供气过滤装置2,供气过滤装置包括进气端、手握式充气囊、导气软管、空气过滤器(相当于净化装置),空气过滤器设置在导气软管上,导气软管的一端与手握式充气囊的供气端231连接,另一端连接在头罩上(必然通过头罩上的小孔插入,且形成进气口),充气气囊设有进气端232,过滤器内设置至少一层过滤空气中微小颗粒的滤烟层(即过滤材料)和至少一层滤毒层,滤毒层采用活性炭,头罩上设置有系带,当使用时,用手握压气囊,空气从进气端进入导气软管上,然后通过过滤器净化进入到头罩内;虽然该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但为了使气囊充气并向头罩供气,气囊的进气端232必然会设置有单向进气阀,从而防止握压气囊时气体从进气端排出。根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防雾口罩,其还包括口罩罩体、系带、薄金属片, 口罩罩体为两层结构,罩体一侧连接有系带,系带的中间部位设有一个小孔以插入输气软管,净化空气进气口带有两个小孔,薄金属片设置在口罩罩体的周边;(2)净化装置为可更换结构;(3)口罩还包括黏合固定带,手捏气囊通过黏合固定带固定在穿戴者胳膊的内侧,通过胳膊挤压手捏气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更换的向使用者有效、快速地提供净化空气的口罩。对于区别特征(1),防雾口罩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见的空气过滤装置,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所涉及的具体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司空见惯的关于防雾霾口罩的相应设置,如系带是固定口罩的常规固定装置,在口罩罩体周边设置薄金属片是使口罩贴合使用者面部的常用手段,在系带中间位置设置小孔是方便输气软管与口罩罩体固定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净化空气进气口的个数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供气需要进行常规选择的。因此为了使防雾口罩具有自动供气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防雾口罩上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供气过滤装置;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使口罩重复利用,将其中的空气过滤器设置为可更换结构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方便携带手捏气囊并方便对其进行操作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更换的向使用者有效、快速地提供净化空气的口罩,然而简易手动控制气囊的防雾口罩与防毒逃生面罩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工作原理和效果也是不相同的,没有改进动机,不存在技术启示;本申请是通过手动控制的,可以活动手部肌肉,起到锻炼手部筋骨的作用。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火灾逃生面罩和防雾口罩均属于呼吸防护面具,其工作原理相似,均是通过使空气通过滤材过滤掉其中的有害烟尘或颗粒物,差别仅在于具体的应用环境不同,两者技术领域相近。当面临提供一种可更换的向使用者有效、快速地提供净化空气的口罩的技术问题时,由于火灾逃生面具的使用者对于新鲜空气的需求更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存在该技术问题的相近技术领域寻找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将防火面罩上的主动供气过滤装置应用到传统防雾口罩上以解决技术问题,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通过阅读说明书亦未发现上述设置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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