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01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8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5211.0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长春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健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A63B23/035,A61H1/02,A61N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5211.0,名称为“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长春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016775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由显示器升降模块(1)、上电机模块(2)、下电机模块(3)、可调节座椅(4)组成,其特征在于: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208)连接,下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链接,下电机U型架(310)与梯形方钢(312)连接,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链接;底座(401)设置于地面上,底座(401)与座椅支架(406)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406)由两个并列的支架组成,座椅(405)前后均由支架支撑,滑道(403)与座椅(405)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406)与座椅(405)通过螺栓(404)连接,实现调节螺栓(404)即可调节座椅(4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的显示器升降模块(1),其特征在于:智能显示器(103)与横支架(101)通过螺栓(102)连接,横支架(101)与内升降架(104)通过焊接连接,内升降架(104)套在外升降架(105)内,外升降架(105)与内升降架(104)通过螺栓(106)锁紧定位,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的上电机模块(2),其特征在于: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连接,上电机(202)与U型架(208)通过螺栓(209)连接,上电机轴(210)与编码器(203)通过皮带(204)连接,扶手(205)与曲柄(206)通过轴连接,U型架(208)与上电机外壳(201)通过螺栓(207)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的下电机模块(3),其特征在于:下电机编码器(304)与下电机轴(309)通过皮带(303)相连,下电机(302)与下电机编码器(304)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驱动器(3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302)与连杆(307)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下电机轴(309)与脚踏板(306)通过连杆(307)连接实现角度转动,下电机U型架(310)与下电机(302)通过螺栓(308)连接,下电机U型架(310)与梯形方钢(312)通过螺栓(311)连接,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外壳(301)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的可移动座椅(4),其特征在于:下肢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底座(401)上的螺纹孔(402)通过螺栓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底座属于可调节座椅模块,底座设置于地面上,底座与座椅支架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由两个并列的支架组成,座椅前后均由支架支撑,滑道与座椅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与座椅通过螺栓连接,实现调节螺栓即可调节座椅;上电机模块中的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模块中的梯形方钢与底座通过螺栓链接,下电机U型架与梯形方钢连接,外升降架与底座连接方式为焊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2018年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并无具体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由显示器升降模块(1)、上电机模块(2)、下电机模块(3)、可调节座椅(4)组成,其特征在于: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208)连接,下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链接,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链接;智能显示器(103)与横支架(101)通过螺栓(102)连接,横支架(101)与内升降架(104)通过焊接连接,内升降架(104)套在外升降架(105)内,外升降架(105)与内升降架(104)通过螺栓(106)锁紧定位,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连接;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连接,上电机(202)与U型架(208)通过螺栓(209)连接,上电机轴(210)与编码器(203)通过皮带(204)连接,扶手(205)与曲柄(206)通过轴连接,U型架(208)与上电机外壳(201)通过螺栓(207)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其特征在于下电机模块(3),其特征在于:下电机编码器(304)与下电机轴(309)通过皮带(303)相连,下电机(302)与下电机编码器(304)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驱动器(3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302)与连杆(307)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下电机轴(309)与脚踏板(306)通过连杆(307)连接实现角度转动,下电机U型架(310)与下电机(302)通过螺栓(308)连接,下电机U型架(310)与梯形方钢(312)通过螺栓(311)连接,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外壳(301)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其特征在于可移动座椅(4),其特征在于:下肢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底座(401)上的螺纹孔(402)通过螺栓连接,底座(401)与座椅支架(406)通过焊接连接,滑道(403)与座椅(405)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406)与座椅(405)通过螺栓(404)连接,实现调节螺栓(404)即可调节座椅(40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电机模块中的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模块中的梯形方钢与底座通过螺栓链接,外升降架与底座连接方式为焊接;智能显示器与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横支架与内升降架通过焊接连接;上电机模块中的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上电机与U型架通过螺栓连接,U型架与上电机外壳通过螺栓连接;(2)上电机轴与编码器通过皮带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给出了其中上肢训练模块和下肢训练模块中电机马达和手柄的安装关系,但未具体公开其整体的机械结构的设计,而在本申请中,技术方案中详细公开了其机械结构的关系,包括其支撑结构(横升降架、外升降架等)的具体的连接关系。
(2)本申请在设计和三维建模时就采用了模块化设计的理念,实现了整个下肢全部关键部位的锻炼功能。采用电机配合齿轮驱动四杆机构模拟人在实际走路中状态,如:慢走,快走,高抬腿慢动作,以及基本的中医保健,股骨头坏死康复按摩等动作,使脚部、踝关节、小腿、膝关节、髋关节及腰部的肌肉得以放松,起到医疗康复的作用。
(3)本申请利用了CATIA三维软件实现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机器人传动结构参数化建模、干涉碰撞检查,利用ANSYS软件对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机器人的关键承载部件进行静力学分析,对各部件的强度和局部刚度进行评价、解决轻量化设计问题。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由显示器升降模块(1)、上电机模块(2)、下电机模块(3)、可调节座椅(4)组成,其特征在于: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208)连接,下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链接,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链接;智能显示器(103)与横支架(101)通过螺栓(102)连接,横支架(101)与内升降架(104)通过焊接连接,内升降架(104)套在外升降架(105)内,外升降架(105)与内升降架(104)通过螺栓(106)锁紧定位,外升降架(1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焊接连接;上电机模块(2)中的U型架(208)与显示器、升降模块(1)中的横支架(101)通过螺栓连接,上电机(202)与U型架(208)通过螺栓(209)连接,上电机轴(210)与编码器(203)通过皮带(204)连接,扶手(205)与曲柄(206)通过轴连接,U型架(208)与上电机外壳(201)通过螺栓(207)连接;下电机模块(3)的结构是:下电机编码器(304)与下电机轴(309)通过皮带(303)相连,下电机(302)与下电机编码器(304)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驱动器(305)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302)与连杆(307)通过下电机轴(309)连接,下电机轴(309)与脚踏板(306)通过连杆(307)连接实现角度转动,下电机U型架(310)与下电机(302)通过螺栓(308)连接,下电机U型架(310)与梯形方钢(312)通过螺栓(311)连接,梯形方钢(312)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外壳(301)与可调节座椅(4)中的底座(401)通过螺栓连接;可移动座椅(4)的结构是:下肢电机模块(3)中的梯形方钢(312)与底座(401)上的螺纹孔(402)通过螺栓连接,底座(401)与座椅支架(406)通过焊接连接,滑道(403)与座椅(405)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406)与座椅(405)通过螺栓(404)连接,实现调节螺栓(404)即可调节座椅(40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上下肢智能主被动康复训练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上下肢康复训练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6]段,附图1-4):提供一种上下肢康复训练器(即上下肢康复训练装置),该训练器包括:下肢训练机构1、上肢训练机构2(即上电机模块)、支撑杆组件、控制面板和可调座椅;包括显示板(即显示器);上肢训练机构2包括带空腔的上肢壳体和固定安装在上肢壳体内部的上肢马达7(即上电机),并在两侧转轴上安装有上肢曲柄,上肢曲柄的另一端均螺接有上肢手柄14(即扶手与曲柄通过轴连接);支撑杆组件用于连接下肢训练机构1和上肢训练机构2(显示板与支撑杆组件的组合即为显示器升降模块),其由主支架8(即外升降架)和滑动支架9构成,主支架8固定在下肢训练机构1的工字形支撑架5(即底座)上(即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外升降架与底座连接),滑动支架9从上肢训练机构2的底部穿出(即上电机模块与显示器升降模块连接),并可滑动地穿入主支架8内(即内升降架套在外升降架内),滑动支架9的表面设有四个以上用于调节高度的调节孔,并在主支架8的顶端设有用于锁入调节孔内的旋钮组件,通过旋钮组件的扭紧与放松实现自由调节(即外升降架与内升降架通过螺栓锁紧定位);下肢训练机构1包括脚踏车本体(即下电机模块)和螺接固定在脚踏车本体底部的工字形支撑架5(即下电机模块与底座连接);所述康复训练器设置有各种训练模式(即智能康复训练),无级控制可实现无级调节,最高可调到65转/分钟,除上述设定的转速外还能够自定义转速,随意调节(即被动康复训练);阻力控制也是分档调节的(阻力模式即主动康复训练)。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6]段,附图1-4):该脚踏车本体包括带空腔的下肢壳体(即下电机外壳)、固定安装在下肢壳体内部的下肢马达6(即下电机),下肢马达6的左右两侧转轴(即下电机轴)从下肢壳体的两侧面延伸出来,并在两侧转轴上安装有下肢曲柄(即连杆),下肢曲柄的另一端均螺接有下肢脚踏13(即下电机与连杆通过下电机轴连接,下电机轴与脚踏板通过连杆连接实现角度转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电机模块中的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模块中的梯形方钢与底座通过螺栓链接,外升降架与底座连接方式为焊接;智能显示器与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横支架与内升降架通过焊接连接;上电机模块中的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中的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上电机与U型架通过螺栓连接,U型架与上电机外壳通过螺栓连接;(2)上电机轴与编码器通过皮带连接,下电机编码器与下电机轴通过皮带相连,下电机与下电机编码器通过下电机轴连接,驱动器与可调节座椅中的底座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U型架与下电机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U型架与梯形方钢通过螺栓连接,梯形方钢与可调节座椅中的底座通过螺栓连接,下电机外壳与可调节座椅中的底座通过螺栓连接;以及可调节座椅的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模块进行划分;选择模块间的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以及计算上肢训练运动量。 对于区别特征(1),上电机模块包括U型架,将上电机固定于U型架、将U型架固定于上电机外壳内,并通过螺栓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将上电机和U型架固定于上电机外壳内而容易想到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选择使用。至于显示器升降模块包括横支架、下电机模块包括梯形方钢,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模块的实际机械结构,以及如何方便将其与其他模块进行固定连接而得到的常规技术选择。至于上电机模块通过U型架与显示器升降模块的横支架螺栓连接、智能显示器与横支架通过螺栓连接、横支架与内升降架通过焊接连接、下电机模块通过梯形方钢与底座螺栓连接,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模块间进行固定连接时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外升降架与底座之间的连接方式为焊接,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固定连接外升降架与底座而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还设置编码器,并将上电机轴与编码器通过皮带连接,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是计算上肢训练运动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圈数计算模块和卡路里计算模块来计算训练运动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圈数计算模块具体选择为编码器,并将其与上电机轴通过皮带连接,以测算上肢训练运动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得到的常规技术选择。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圈数计算模块和卡路里计算模块来计算训练运动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圈数计算模块具体选择为下电机编码器,并将其与下电机轴通过皮带连接,与下电机通过下电机轴连接,以测算下肢训练运动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得到的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还包括驱动器,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驱动手段,并且将下电机固定于下电机U型架,将下电机U型架固定于梯形方钢,将梯形方钢、下电机外壳、驱动器固定于底座上,并通过螺栓连接,这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将下电机模块内的各组件进行固定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调节座椅,而下肢电机模块中的梯形方钢与底座上的螺纹孔通过螺栓连接,底座与座椅支架通过焊接连接,滑道与座椅通过焊接连接,座椅支架与座椅通过螺栓连接,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手段,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下肢训练机构、上肢训练机构、支撑杆组件、控制面板和可调座椅,即公开了各个模块,并且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贡献,而支撑结构具体的连接关系属于本领域中常规的连接方式,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也是基于模块化设计的理念,而复审请求人提到的“采用电机配合齿轮驱动四杆机构模拟人在实际走路中状态,如:慢走,快走,高抬腿慢动作,以及基本的中医保健,股骨头坏死康复按摩等动作,使脚部、踝关节、小腿、膝关节、髋关节及腰部的肌肉得以放松,起到医疗康复的作用”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也未限定“采用电机配合齿轮驱动四杆机构”。
(3)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利用了CATIA三维软件实现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机器人传动结构参数化建模、干涉碰撞检查,利用ANSYS软件对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机器人的关键承载部件进行静力学分析,对各部件的强度和局部刚度进行评价、解决轻量化设计问题”在原申请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也并未限定上述内容。
因此,复审请求人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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