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99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2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6201.4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徐建锋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C08L67/04,31/04;C08K5/20,5/09;B33Y7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其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6201.4,名称为“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理由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804863A)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供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实用食品添加剂”,范继善,第294页,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10月31日)。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聚乳酸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聚乳酸树脂50-95份;
聚醋酸乙烯酯树脂1-50份;
润滑剂0.25-20份;
熔体强度增强剂0.5-10份;
冲击改质剂1-20份;
在环境温度为150℃,负荷为2.16Kg时,所述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7-60g/10min,在环境温度为210℃,负荷为2.16Kg时,所述聚乳酸树脂的熔融指数为3-30g/10min,所述聚乳酸复合材料用于3D列印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乳酸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熔体强度增强剂为含环氧官能基材料与丙烯酸系列星状共聚物的一种或多种复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 8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将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修改为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下述区别特征:1)该聚乳酸复合材料中含1-50份的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在环境温度为150℃,负荷为2.16 Kg时,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7-60 g/10min;在环境温度为210℃,负荷为2.16 Kg时,所述聚乳酸树脂的熔融指数为3-30 g/10min;和2)该聚乳酸复合材料中,熔体强度增强剂为0.5-10份,该熔体强度增强剂为含环氧官能基材料与丙烯酸系列星状共聚物的一种或多种复配。并认为现有技术中未提及聚乳酸与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共混以提高力学强度;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中说明的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分子链结构较为柔顺,玻璃化转变温度接近室温,且具有柔韧性等性质,但其没有启示用于3D打印材料领域;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扩链剂,而本申请中所采用的熔体强度增强剂为含环氧官能基材料与丙烯酸系列星状共聚物的一种或多种复配,二者并不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及驳回决定针对的其他申请文件。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其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乳酸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生物降解3D打印用塑料线条,包括以下重量份成分:聚乳酸:80.0-98.0份;抗冲改性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冲击改质剂):2.0-15.0份;增塑剂:2.0-15.0份;助剂:0.2-3.0份;所述抗冲改性剂为丙烯酸类抗冲改性剂、热塑性弹性体类抗冲改性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复配;所述增塑剂为领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柠檬酸酯类增塑剂、环氧类增塑剂和乳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复配;所述助剂包括润滑剂、抗氧剂、扩链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熔体强度增强剂)一种或多种混合,其中扩链剂包括含环氧官能基扩链剂(参见权利要求1和4)。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有一定熔融指数的聚醋酸乙烯酯树脂;(2)二者助剂含量略有不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聚乳酸组合物的力学性能。
针对区别特征(1),聚醋酸乙烯酯树脂为本领域中常见的热塑性材料,现有技术中也有说明聚乳酸与聚醋酸乙烯酯共混以提高力学强度,且现有技术还表明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分子链结构较为柔顺,玻璃化转变温度接近室温,且具有柔韧性(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文件:“实用食品添加剂”,范继善,第294页,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10月31日)。而聚乳酸玻璃化转变温度较高,韧性较差,基于改善聚乳酸材料韧性等力学性能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加入具有更好韧性的树脂材料,聚醋酸乙烯酯树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选择,其用量可根据聚乳酸复合材料相关力学性能的需要来进行调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聚乳酸的熔融指数结合整体组合物的加工性能需要来确定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润滑剂、扩链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熔体强度增强剂)等助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助剂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效果,因而可基于改善聚乳酸复合材料的加工性能及熔体强度的需要而选择加入润滑剂和熔体强度增强剂组分,二者合适的用量可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助剂用量的基础上并基于聚乳酸复合材料实际的性能需求来进行常规调节。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复审请求人就用于3D打印的聚乳酸复合材料进行过系列申请,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中,复审请求人已经可以熟悉相关的现有技术状况。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已经说明了聚乳酸具备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这些特性后容易将其用于相关领域,如3D打印领域。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环氧官能基可以用作扩链剂(即熔体强度增强剂),即公开了本申请中含环氧官能基材料作为熔体强度增强剂的方案,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烯酸系列星状共聚物并非熔体强度增加剂,本申请也未对其效果进行示明;同时,在整体复合材料中为了改善相关性质加入相关的原料也是容易想到的。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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