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以及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以及连续熔融镀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80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51248
优先权日:2013-02-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0160.2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化然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朱虹
国际分类号:C21D9/56,C21D1/74,C23C2/02,C23C2/06,C22C38/00,C22C3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0160.2,名称为“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以及连续熔融镀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2-3953A,公开日为2002年1月9日)和对比文件4(CN1301336C,公告日为2007年2月2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0段,以及于2015年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具有:
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该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具有纵型退火炉,在该纵型退火炉中依次排列了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对在该纵型退火炉的内部沿上下方向被搬送且按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的顺序通过所述各带的钢带进行退火;
炉鼻,其与所述冷却带连结;以及
电镀槽,其对从所述冷却带排出的钢带实施熔融镀锌,所述纵型退火炉经由所述炉鼻与所述电镀槽连接,
其特征在于,
相邻的带借助连接各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在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上分别设有气体喷出口,
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仅在上部设有气体喷出口的预热带配置在所述加热带之前,该预热带和所述加热带借助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所述加热带的喷出口仅设置于与所述预热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而代替设置于上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述预热带/加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仅在上部设有气体喷出口的预热带配置在所述加热带之前,该预热带和所述加热带借助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所述加热带的喷出口仅设置于与所述预热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 置而代替设置于上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述预热带/加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在所有的所述带或一部分带上,仅在与所述气体喷出口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上设置有气体排出口。
8. 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有的所述带的长度都是7m以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在所有的所述连通部上设有气氛分离部,该气氛分离部分离相邻的带的气氛。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各带的气体喷出口的每一处的流量Q(m3/小时)满足以下的式(1)和式(2)的条件,
Q>2.62×V…式(1)
Q>0.87×V0…式(2)
在此,V0(m3):各带的容积,V(m3):每一个气体喷出口的各带的容积。”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仅在上部设有气体喷出口的预热带配置在所述加热带之前,该预热带和所述加热带借助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所述加热带的喷出口仅设置于与所述预热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而代替设置于上部。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也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这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连接部与相邻两带的位置关系(如对比文件1图2的图(a)、(b)和(c)),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对全部带中的气体喷出口的位置进行改进从而控制气氛气体流动的技术思想,而且也未给出任何这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会做出撤除对比文件1中的上部和下部的气体喷出口中的、设置于在各带中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同侧的气体喷出口的设置,而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2)在本申请中,纵型退火炉经由炉鼻22与电镀槽24连接,因此,炉内的气体经钢带导入部的开口部后被排出,炉内气体的流动为从炉的下游朝向上游,此时,通过仅在与前一个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处设置气体喷出口,能够形成流畅的气体流动,然而对比文件1要求了从冷却炉朝向前后的热处理炉的气氛气体的流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加热炉、均热炉和冷却炉均设置有位于上部和下部的气体喷出口”这一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基础上进行喷吹口的适当增减,是“对各带的气体喷出口的位置进行优化”,关闭对比文件1中相应位置的喷吹口,就可以得到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装置;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强调的“气氛气体流动方向”的问题,则是在前述对装置作出相应的调整之后,很容易得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4、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相邻的带借助连接各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在于:(1)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2)炉鼻,其与所述冷却带连接;电镀槽,其对所述冷却带排出的带钢实施熔融镀锌,所述纵型退火炉经由所述炉鼻与所述电镀槽连接。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冷却炉中,通过将喷嘴仅设置于上侧,即远离连通部的位置,通过如此设置可以使得整个炉子中的气氛不会停滞并从上方向下流动,为了促进其他炉内的气氛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冷却炉的喷嘴设置方式。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将热处理后的金属带钢封闭于还原气氛中,可以对金属带钢进行理想电镀的技术启示,根据上述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2冷却炉通过炉鼻直接与电镀槽相连,以实现理想的电镀。除了以上区别之外,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相邻的带借助连接各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还包括:相邻的带借助连接各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对于该区别,根据该炉所处的环境以及实际的工艺需求,设置各炉通过上部的连通部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做出的。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喷嘴可设置在远离连接部的一端,当各炉通过上部的连通部连接时,喷嘴则位于炉体的下端,此时喷嘴的位置仍然与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权利要求3-4,7-1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冷却炉中,通过将喷嘴设置于上侧,即远离连通部的位置,通过如此设置可以使得整个炉子中的气氛不会停滞并从上方向下流动,为了促进其他炉内的气氛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如冷却炉的喷嘴设置方式,即将喷嘴设置于远离连通部的位置,即炉内的上侧。(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受控气氛循环由第二冷却炉提供,由于其为最后一个炉体,从而其提供了朝向炉前的气氛流动方向;其次,本申请中还记载了现有技术公开的熔融镀锌装置中,“除了炉体泄漏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以外,被导入至炉内的气体从炉的进入侧即作为预热带12的 下部的钢带导入部的开口部之后被排出,炉内气体的流动沿与钢带行进方向(图3 中从右侧向左侧)相反的方向从炉的下游朝向上游。”(参见说明书第51段),即,当退火装置的下游端通过炉鼻与电镀装置相连,其中的气体只能朝向上游的方向流动,并从钢带入口处排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7项)和说明书(13页共110段)。其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权利要求2中的如下特征“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删除权利要求5-6,并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将说明书第25段中的“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修改为“(2)上述方案(1)所述的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中,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 连通部将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连接起来”,并根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相应的修改了说明书第28-32段中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其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采用上述结构获得了“能够使气体均匀地遍及炉内,并能够充分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其结果是,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炉内的气氛的切换”的显著的技术效果。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具有:
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该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具有纵型退火炉,在该纵型退火炉中依次排列了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对在该纵型退火炉的内部沿上下方向被搬送且按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的顺序通过所述各带的钢带进行退火;
炉鼻,其与所述冷却带连结;以及
电镀槽,其对从所述冷却带排出的钢带实施熔融镀锌,所述纵型退火炉经由所述炉鼻与所述电镀槽连接,
其特征在于,
相邻的带借助连接各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在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以及冷却带上分别设有气体喷出口,
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
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仅在上部设有气体喷出口的预热带配置在所述加热带之前,该预热带和所述加热带借助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或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所述加热带的喷出口仅设置于与所述预热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而代替设置于上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述预热带/加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在所有的所述带或一部分带上,仅在与所述气体喷出口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上设置有气体排出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所有的所述带的长度都是7m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在所有的所述连通部上设有气氛分离部,该气氛分离部分离相邻的带的气氛。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其中,
各带的气体喷出口的每一处的流量Q(m3/小时)满足以下的式(1)和式(2)的条件,
Q>2.62×V…式(1)
Q>0.87×V0…式(2)
在此,V0(m3):各带的容积,V(m3):每一个气体喷出口的各带的容积。”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和说明书(13页共110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110段,以及于2015年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续熔融镀锌装置,并具体披露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1,2(a)、说明书第2,6,15,24,31,34,39段):利用现有的连续退火炉来完成冷钢带或熔化镀锌镀层钢等的制造,使用如图1所示的连续退火装置进行钢板的连续退火,然而受控气氛循环由冷却炉提供,细节如图2(a)所示,其中喷嘴仅位于炉体上侧。具体实施方式中,将气氛气体供应到一次冷却炉的情况,即,冷却炉。 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2次冷却炉可用作冷却炉。其中,连续退火炉包括直火炉12,加热炉14,均热炉16,冷却炉20,过时效炉22,2次冷却炉24,第3冷却炉26(在设置于有2次冷却炉的生产线中时,作为3次冷却炉的追加装置,被安排在炉外)。为防止钢板氧化,将作业中炉内气氛设为还原气氛,从外部提供的N2和H2通过气体混合器2向各炉供给。加热炉14、均热炉16、过时效炉20和2次冷却炉20的喷嘴位于炉体上下两侧,通过向冷却炉提供的受控气氛供应量应大于供给其他路的供应量,受控气氛的流动在冷却炉前后炉内的任一方向或两个方向上进行(当2次冷却炉提供受控气氛时,其提供了朝向冷却炉前炉方向的气体流动),从而防止受控气氛的流动停滞,抑制露点的上升,并保持还原气氛。连续退火炉通常用于制造线圈中的冷轧钢带或用于热浸镀锌的线圈中的钢带。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连续退火装置为纵型炉,该炉内沿上下方向被搬送,相邻的炉借助连接各炉的下部彼此之间的连通部连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该连续退火装置从左方到右依次为加热部2、一次均热部3、二次均热部4,一次冷却部5、过时效部6和二次冷却部7,其中加热部2、一次均热部3、二次均热部4、过时效部6、二次冷却部7的上下位置都开有N2的通风口孔,一次冷却部的侧面设置有通风口孔,加热部2、一次均热部3、二次均热部4之间采用下部连通部连接,二次均热部4与一次冷却部5采用上部的连通部连接,一次冷却部5与过时效部6采用下部的连通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2-11行、第2页左上13行到右上14行及图1)。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钢带的连续退火装置,该连续退火装置从左方到右依次为加热带1、均热带2、徐冷带3、极冷带4、过时效带5和最终冷却带6,除了在连接部10内设置气体密封装置之外,炉内其他区域并未设置气体喷出口(参见说明书附图1)。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对金属带钢进行连续加热处理的热处理炉,其中公开了:在加热区域14内进行金属带钢1的间接加热之后,该金属带钢1通过连接加热区域14和第1冷却区域19的第2连接部20,与加热区域14一样地被导入供给有含有氢气的第1冷却区域内,并在该第1冷却区域19内对所述金属带钢1进行冷却。其次,该金属带钢通过连接第1冷却区域19和第2冷却区域21的第3连接部22导向第2冷却区域21内,并在第2冷却区域21内使所述金属带钢1的温度均一化。然后将金属带钢1通过导出部23(相当于炉鼻)导向收容有电镀液24a的电镀槽24,对金属带钢1进行电镀。其中,各区的连通部均位于炉体下侧,向所述预备加热区域11供给非活性气体的供给装置12和向加热区域14、第一冷却区域19、第二冷却区域21供给含氢气的还原气体的还原气体供给装置16均位于炉体上侧(参见说明书第4-5页实施例1、图1)。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2)炉鼻,其与所述冷却带连接;电镀槽,其对所述冷却带排出的带钢实施熔融镀锌,所述纵型退火炉经由所述炉鼻与所述电镀槽连接。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受控气氛的流动以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
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以缩短炉内气氛的切换时间,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气体的滞留以防止钢板表面氧化膜的产生。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上下两侧均具有气体喷嘴的传统的连续退火炉中,通过向冷却炉提供大于供给其他路的受控气氛供应量,受控气氛的流动在冷却炉前后炉内的任一方向或两个方向上进行,并提供了三种具体的喷嘴设置方式: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位于炉体下侧时,喷嘴设置在炉体的上侧或侧面,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分别位于炉体上、下两侧时,喷嘴设置在冷却炉的中部。在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通过向冷却炉提供大于供给其他路的受控气氛供应量”解决了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钢带表面堆积量减少到原来的1/10或更小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通过采用提高冷却炉内受控气氛供应量即可实现,不容易想到采用对炉体结构的调整并相应的改变喷嘴位置以优化性能。
其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炉体结构,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分别位于炉体上、下两侧时,喷嘴设置在冷却炉的中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即将喷嘴设置于单个炉的中部,而不会将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不容易想到“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
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热处理装置中的各热处理部导入吹扫气体,并且在连续退火炉整体的大致中央位置进行吸附的气氛气体置换方法,其中各热处理部的上下导入气氛气体,从配管11进行气氛气体的排气,成为使炉内气体流动朝向炉中央的没有浪费的流动,进行效率良好且炉内吹扫气体无残留的气氛气体置换,其并未公开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对比文件3公开的连续退火装置中除了在连接部10内设置气体密封装置之外,炉内其他区域并未设置气体喷出口(参见说明书附图1);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对金属带钢进行连续加热处理的热处理炉,其中各区的连通部均位于炉体下侧,向所述预备加热区域11供给非活性气体的供给装置12和向加热区域14、第一冷却区域19、第二冷却区域21供给含氢气的还原气体的还原气体供给装置16均位于炉体上侧,其并未公开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
可见,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和教导通过对炉体结构的调整并相应的改变喷嘴位置以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手段为所属技术领域中为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可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本申请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在带钢连续退火过程中有效缩短了炉内气氛的切换时间,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也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这一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连接部与相邻两带的位置关系(如对比文件1图2的图(a)、(b)和(c)),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加热炉、均热炉和冷却炉均设置有位于上部和下部的气体喷出口”这一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基础上进行喷吹口的适当增减,是“对各带的气体喷出口的位置进行优化”,关闭对比文件1中相应位置的喷吹口,就可以得到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装置;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强调的“气氛气体流动方向”的问题,则是在前述对装置作出相应的调整之后,很容易得到的。
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4,7-10不具备创造性,并未对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该从属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5-6发表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上下两侧均具有气体喷嘴的传统的连续退火炉中,通过向冷却炉提供大于供给其他路的受控气氛供应量,受控气氛的流动在冷却炉前后炉内的任一方向或两个方向上进行,并提供了三种具体的喷嘴设置方式,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位于炉体下侧时,喷嘴设置在炉体的上侧或侧面;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分别位于炉体上、下两侧时,喷嘴设置在冷却炉的中部。首先,在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通过向冷却炉提供大于供给其他路的受控气氛供应量”解决了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钢带表面堆积量减少到原来的1/10或更小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抑制气体的滞留的发生,通过采用提高冷却炉内受控气氛供应量即可实现,不容易想到采用对炉体结构的调整并相应的改变喷嘴位置以优化性能。其次,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炉体结构,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冷却炉与其两侧两炉的连接部分别位于炉体上、下两侧时,喷嘴设置在冷却炉的中部,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将喷嘴设置于单个炉的中部,而不会将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不容易想到“在所述加热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该加热带的上部,在所述均热带和冷却带上,该气体喷出口仅设置于与位于所述钢带的通过顺序的前一个的带之间的连通部的位置上下相反的位置,所述加热带/均热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下部彼此之间,所述均热带/冷却带之间的连通部连接两个带的上部彼此之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炉体结构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有规律的按照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方式对各炉内的上下喷嘴进行开/闭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会想到通过关闭上/下喷嘴处的阀门以对单个管道进行维护。
由此可见,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因此,通过复审请求人的修改,本审查文本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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