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84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94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46264.1
申请日:2017-03-13
复审请求人:浙江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晶晶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丁丽君
国际分类号:G01J1/42,G01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46264.1,名称为“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工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68187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5841808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包括收集器主体(1)与固定模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器主体(1)包括相互配合的硅胶套(3)、内胆(4)及传感器模块(5),所述传感器模块(5)包括相互配合的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7)、电路板(8)、蓄电池(9)、指示灯(10)及开关(11);
所述硅胶套(3)套设在内胆(4)外表面,所述内胆(4)包括活动配合的上内胆和下内胆,所述传感器模块(5)设置在内胆(4)内的空腔中;
所述硅胶套(3)顶部设有开口,所述内胆(4)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和指示灯显示窗口;
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7)、指示灯(10)及开关(11)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8)的上表面,所述蓄电池(9)配合在电路板(8)的下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8)上设有处理器(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与温度传感器(7)的输出端分别与处理器(12)的两个输入端连接,所述处理器(12)的输出端与指示灯(10)的一端连接,所述指示灯(10)的另一端通过线路与开关(11)连接,所述蓄电池(9)一端通过线路与处理器(12)连接,另一端与开关(11)连接,所述蓄电池(9)用于给整个传感器模块(5)提供电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12)的一个输出端与WIFI模块(13)的输入端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模块(13)的输出端与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程序端无线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为UVM-30传感器,所述蓄电池(9)为锂电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模块(2)卡接设置在收集器主体(1)的底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固定模块;收集器主体还包括与内胆及传感器模块配合的硅胶套,硅胶套套设在内胆外表面,在硅胶套顶部设有开口,内胆顶部设置紫外线透射窗口和指示灯显示窗口;紫外线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及开关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的上表面,蓄电池配合在电路板的下表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给出了将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的相关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收集器能够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记录婴儿所接受的日照射量和照射时间,并通过量化分析反馈给用户,且形态小巧、圆润可爱,易于携带,固定模块可更换,适用于多种场景。(2)对比文件2虽然具有固定模块,但没有限定固定模块的具体组成或者结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固定模块设置为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的模式来与外界的物品固定连接。(3)为了避免阳光收集器损坏,在其内胆外设置与内胆相互配合的硅胶套,这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在内胆外设置硅胶套、在内胆内设置传感器的方式能够防止对阳光收集器的损坏,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与内胆有关的内容,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置内胆,也不会想到将内胆设置为活动配合的上内胆和下内胆,更不会想到在内胆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和指示灯显示窗口。(4)本申请中紫外线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及开关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的上表面,蓄电池配合在电路板的下表面;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个器件与电路板的位置关系,因此没有公开上述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包括收集器主体(1)与固定模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器主体(1)包括相互配合的硅胶套(3)、内胆(4)及传感器模块(5),所述传感器模块(5)包括相互配合的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7)、电路板(8)、蓄电池(9)、指示灯(10)及开关(11);
所述硅胶套(3)套设在内胆(4)外表面,所述内胆(4)包括活动配合的上内胆和下内胆,所述传感器模块(5)设置在内胆(4)内的空腔中;
所述硅胶套(3)顶部设有开口,所述内胆(4)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和指示灯显示窗口;
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7)、指示灯(10)及开关(11)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8)的上表面,所述蓄电池(9)配合在电路板(8)的下表面;
所述固定模块(2)设置在收集器主体(1)底部,通过卡扣的形式与收集器主体(1)连接,固定模块(2)采用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的模式与外界的物品固定连接,固定模块(2)可以根据外界物品的不同来更换不同的类型,从而适应不同的场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8)上设有处理器(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与温度传感器(7)的输出端分别与处理器(12)的两个输入端连接,所述处理器(12)的输出端与指示灯(10)的一端连接,所述指示灯(10)的另一端通过线路与开关(11)连接,所述蓄电池(9)一端通过线路与处理器(12)连接,另一端与开关(11)连接,所述蓄电池(9)用于给整个传感器模块(5)提供电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12)的一个输出端与WIFI模块(13)的输入端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WIFI模块(13)的输出端与手机或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程序端无线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传感器(6)为UVM-30传感器,所述蓄电池(9)为锂电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模块(2)卡接设置在收集器主体(1)的底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收集器还包括设置在收集器主体底部的固定模块,固定模块通过卡扣的形式与收集器主体连接,固定模块采用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的模式与外界的物品固定连接,固定模块可以根据外界物品的不同来更换不同的类型,从而适应不同的场景;本申请为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收集器主体还包括硅胶套,硅胶套套设在内胆外表面,硅胶套顶部设有开口;温度传感器和开关也设置在内胆内的空腔中;内胆顶部还设有指示灯显示窗口;紫外线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及开关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的上表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给出了将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如何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的相关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收集器能够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记录婴儿所接受的日照射量和照射时间,并通过量化分析反馈给用户,且形态小巧、圆润可爱,易于携带,固定模块可更换,适用于多种场景。(2)对比文件2虽然具有固定模块,但没有限定固定模块的具体组成或者结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固定模块设置为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的模式来与外界的物品固定连接。(3)为了避免阳光收集器损坏,在其内胆外设置与内胆相互配合的硅胶套,这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在内胆外设置硅胶套、在内胆内设置传感器的方式能够防止对阳光收集器的损坏,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与内胆有关的内容,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置内胆,也不会想到将内胆设置为活动配合的上内胆和下内胆,更不会想到在内胆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和指示灯显示窗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紫外线探测功能的纽扣(相当于智能阳光收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9]段,图3、5):其包括底壳1、上壳8(底壳1和上壳8一起相当于内胆)、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9、电路板4、电池3、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开关(相互配合的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9、电路板4、电池3、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开关一起相当于传感器模块,相互配合的底壳1、上壳8、传感器模块一起相当于收集器主体);底壳1(相当于下内胆)和上壳8(相当于上内胆)通过螺纹、纽扣等进行连接(相当于活动配合),紫外线传感器6、电路板4、电池3、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设置在底壳1和上壳8之间形成的空腔中;上壳8在对着紫外线传感器6的部位具有透光部分,从而阳光可通过该透光部分照射到紫外线传感器6上(相当于内胆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由图3可知,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9、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均位于电路板的上方,电池3配合在电路板4的下表面;电池3可以是锂电池、镍氢电池、锌锰/碱锰电池等(相当于蓄电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
(1)收集器还包括设置在收集器主体底部的固定模块,固定模块通过卡扣的形式与收集器主体连接,固定模块采用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的模式与外界的物品固定连接,固定模块可以根据外界物品的不同来更换不同的类型,从而适应不同的场景。
(2)本申请为智能婴童阳光收集器;收集器主体还包括硅胶套,硅胶套套设在内胆外表面,硅胶套顶部设有开口;温度传感器和开关也设置在内胆内的空腔中;内胆顶部还设有指示灯显示窗口;紫外线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及开关均通过焊锡的方式固定在电路板的上表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收集器,关于这一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紫外线监测设备(相当于智能阳光收集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38]-[0333]段,图1-9):其包括固定组件019,固定组件019设置在壳体011上,用于将壳体011固定在目标物体上,固定组件019包括卡接件0191,壳体011由前盖0111和后盖0112组成,卡接件0191一端设置在后盖0112远离前盖0111的表面上(相当于固定模块设置在收集器主体底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上述方式来固定收集器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前述技术问题,此时,具体通过卡扣的形式来实现固定模块与收集器主体的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进一步地,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采用常见的金属夹片或者金属胸针作为固定模块来实现与外界物品的固定连接、并根据外界物品的不同来更换不同的固定模块类型以适应不同的场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紫外线探测功能的纽扣具体应用于婴童群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在底壳和上壳所构成的壳体外表面套设硅胶套以保护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时,鉴于壳体顶部设有紫外线透射窗口,适应性地在硅胶套的顶部设置开口,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将温度传感器和开关设于底壳和上壳所形成的空腔中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通过红色指示灯和绿色指示灯来提示紫外线强度等级(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4]段,图3),基于此,在壳体顶部设置指示灯显示窗口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通过焊锡的方式将紫外线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红色指示灯、绿色指示灯及开关固定在电路板的上表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电路板4是整个纽扣的核心部件,起到控制作用,当紫外线强度小于4级时,绿色指示灯7发光,当紫外线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4级时,红色指示灯5发光,由此可知,电路板4上设有处理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1]段,图5):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9、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电池3均与电路板4连接;电路板4是整个纽扣的核心部件,起到控制作用,当紫外线强度小于4级时,绿色指示灯7发光,当紫外线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4级时,红色指示灯5发光,由此可知,电路板4上设有处理器;通过开关可以切断电源。基于此,将上述各部件的连接方式细化为“所述紫外线传感器与温度传感器的输出端分别与处理器的两个输入端连接,所述处理器的输出端与指示灯的一端连接,所述指示灯的另一端通过线路与开关连接,所述蓄电池一端通过线路与处理器连接,另一端与开关连接”、并令电池为整个传感器模块提供电源,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5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9]-[0155]段、附图1-2):紫外线监测设备01包括壳体001、获取模块002和呈现模块003,获取模块002包括监测子模块0121和确定子模块0122,监测子模块0121与确定子模块0122连接,监测子模块0121用于监测紫外线监测设备01所处环境中的紫外线强度,确定子模块0122用于根据紫外线强度确定当前UVI,由此可知,其必然具有处理器;该紫外线监测设备01还包括通信模块017,通信模块017与获取模块002连接,用于将当前UVI发送至移动终端,通信模块017为无线通信模块,移动终端可以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由此可知,通信模块017的输出端与移动终端的程序端无线连接。基于此,具体采用常见的WIFI模块作为无线通信模块,令处理器的一个输出端与该WIFI模块的输入端连接,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锂电池”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采用UVM-30传感器作为紫外线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以卡接的方式将固定模块设于收集器主体底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为了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对比文件1采用紫外线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来检测紫外线强度和环境温度,其也解决了“如何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的技术问题,达到“实时检测周围环境的紫外线强度和温度”的有益效果;关于“记录婴儿所接受的日照射量和照射时间,并通过量化分析反馈给用户”,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即使将其加入权利要求书中也并不能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为了更直观的获取婴儿所接受的日照情况,对日照射量和照射时间进行记录、并通过量化分析反馈给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检测方式;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收集器能够实现的有益效果是由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的,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由该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后也将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
(2)金属夹片和金属胸针均为本领域十分常见的固定结构,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用其中之一作为固定模块来实现收集器与外界物品的固定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本申请中的“内胆”是相对于“硅胶套”而言处于硅胶套的内部,用于提供容纳空间以收纳传感器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底壳1和上壳8通过螺纹、纽扣等进行连接,同样提供了一个用于放置紫外线传感器6、温度传感器9、电路板4、电池3、红色指示灯5、绿色指示灯7的空腔,其作用与本申请的内胆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硅胶套,但在电子产品外部使用保护壳体防止意外跌落产生损坏或者磨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硅胶质地柔软、有弹性,常用来作为上述保护壳体的材质,比如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手机硅胶保护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底壳和上壳所构成的壳体外表面套设硅胶套以对装置加以保护,此时的底壳1和上壳8相对保护套即成为内胆,并分别对应于下内胆和上内胆。关于指示灯显示窗口:对比文件1通过红色指示灯和绿色指示灯来提示紫外线强度等级,基于此,在壳体顶部设置指示灯显示窗口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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