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调器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器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25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831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93750.0
申请日:2017-06-26
复审请求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婧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史永生
国际分类号:H01H13/10;H01H13/28;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93750.0,名称为“一种空调器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1034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098332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3:CN205230894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器显示板按键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路板与按键座、按键座与前面板的定位方式为卡接,容置槽内设有供电路板支撑定位的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对电路板进行上下固定的第一卡扣和第二卡扣,电路板上成型有供按键弹簧定位的定位凸台,按键弹簧套设在定位凸台上与电路板相连接;电路板上可脱卸地设有用于固定弹簧的弹簧支架,弹簧支架上成型有与按键弹簧相对应的供按键弹簧穿置定位的限位孔,弹簧支架上设有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有与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安装结构中部件的固定以及如何防止弹簧偏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获得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包括安装在前面板内侧的按键座,电路板设置在按键座内,按键弹簧的一端与电路板相连接,另一端与按键相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座上凹设有供电路板置入的容置槽,电路板卡接定位在按键座内,电路板上可脱卸地设有用于固定弹簧的弹簧支架,弹簧支架上成型有与按键弹簧相对应的供按键弹簧穿置定位的限位孔,前面板上开设有供触摸按键安装的定位槽,按键座通过卡接定位在前面板的内侧对应于定位槽的位置与前面板固定连接;所述容置槽内设有供电路板支撑定位的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对电路板进行上下固定的第一卡扣和第二卡扣,电路板上成型有供按键弹簧定位的定位凸台,按键弹簧套设在定位凸台上与电路板相连接;所述弹簧支架上设有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有与定位凸柱相对应的定位通孔,弹簧支架上设有连接卡扣,电路板上设有对应的卡孔,弹簧支架通过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呈矩形,按键座的容置槽为对应的矩形容置槽,定位柱为四个,分别设置在容置槽内的四角位置,电路板的四角开设有与定位柱相对应的定位孔,定位台为间隔设置的若干个,分别设置在容置槽的左右两侧内壁上;第一卡扣为若干个固定卡扣,设置在容置槽的右侧壁面上、位于定位台的上方且与定位台交错设置,第二卡扣为若干弹性卡扣,分别可弹性变形地设置在容置槽的左侧壁面的上端,当电路板置入容置槽内定位后,通过第二卡扣压紧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孔中的其中一侧的二个定位孔为与定位柱相对应的圆形孔,另一侧的二个定位孔为便于调节定位的腰形孔,容置槽内靠近右侧的位置设有一连接柱,电路板上设有对应的连接孔,电路板通过第二卡扣压紧后再通过螺钉连接固定,容置槽的一侧端部开设有走线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凸台为数个,分别沿电路板长度方向排列,弹簧支架为条形,限位孔沿弹簧支架的长度方向间隔分布与定位凸台的位置相对应,限位孔的高度大于按键弹簧高度的1/2,且不大于按键弹簧的高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凸柱为二个,设置在弹簧支架的前侧左端及中部位置,定位凸筋为一个,设置在弹簧支架的前侧右端;连接 卡扣为二组,分别对称设置在弹簧支架的前后两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座的上端面左右两侧向外延伸有与前面板相连接的边沿,前面板的内壁、位于定位槽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第三卡扣和第四卡扣,按键座的左右两侧边沿上设有对应的第一卡槽和第二卡槽,按键座通过第一卡槽、第二卡槽和第三卡扣、第四卡扣的配合与前面板定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卡扣和第四卡扣分别为左右各二个。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键座的前后两端凸设有连接部,连接部上开设有连接通孔,前面板的内壁、定位槽的前后两侧分别设有对应的连接凸柱,通过螺钉将按键座与前面板连接固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公开弹簧支架与电路板的固定方式,如果支架没有被定位,产生晃动的话,也会使得按键弹簧发生偏位而导致按键功能失效,而本申请的公开了弹簧支架的安装方式,能够方便安装和拆卸,因而与对比文件3中弹簧支架相比,本申请的结构更加合理,对弹簧的定位更加可靠,方便拆卸;(2)通过定位凸台使得弹簧防止偏移的功能更好,弹簧支架这种卡接结构和电路板上定位弹簧的凸台结构,容置槽内设置的电路板的卡接结构都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并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支架2固定在PCB板上,但原审查部门认为通过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4段提到部分,可知要想使得支架和面板保持一定距离必然需要将支架固定,而支架是贴合在PCB板上的,可知支架必然固定在PCB板上;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21段和附图2的结构是对说明书第2段和附图3的结构的改进,因而必然公开了固定支架4固定在线路板5上,而此处固定支架4相当于本申请的弹簧支架,基于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弹簧支架与线路板的固定安装;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方便拆卸的问题时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来实现,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一卡扣11、定位柱12以及第二凸起112,其通过定位柱12和电路板2上的定位孔定位,通过卡扣和凸起对电路板卡接,通过顶面15上的卡扣的弹性实现方便组装,将其应用到弹簧支架与线路板之间不存在难以跨越的技术难度;对于区别2和3,其分别限定了线路板与按键座、前面板与按键座的组装固定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0段中已经公开了线路板与灯座固定安装,灯座固定在顶盖板下方,在考虑到可拆卸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本领域已知的固定方式,而对比文件2电路板与按键的固定方式与本申请的线路板组装方式一致,虽然线路板2未设置在按键的容置槽内,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对比文件1的灯座槽内的电路板安装的问题是将对比文件2的固定方式应用其上并不存在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同样也可将这种固定方式应用在前面板与按键座的固定上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器显示板按键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路板卡接定位在按键座内、前面板上开设有供触摸按键安装的定位槽,按键座通过卡接定位在前面板的内侧对应于定位槽的位置与前面板固定连接;容置槽内设有供电路板支撑定位的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对电路板进行上下固定的第一卡扣和第二卡扣,电路板上成型有供按键弹簧定位的定位凸台,按键弹簧套设在定位凸台上与电路板相连接;(2)电路板上可脱卸地设有用于固定弹簧的弹簧支架,弹簧支架上成型有与按键弹簧相对应的供按键弹簧穿置定位的限位孔,弹簧支架上设有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有与定位凸柱相对应的定位通孔,弹簧支架上设有连接卡扣,电路板上设有对应的卡孔,弹簧支架通过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安装结构中部件的固定以及如何防止弹簧偏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卡接方式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可以常规的形状的选择,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弹簧支架进行固定,但是根据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支架上的导向孔用于弹簧的导向作用,支架靠近PCB 板的一端贴合在PCB上,显然对比文件3意在通过该支架实现弹簧的稳定的导向,因而该支架有固定在PCB板上的需求,至于固定方式的选择,两个部件的固定可以是永久固定,也可以是可拆卸的固定,后者方便安装和检修更换,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支架进行安装时,如需要考虑后期更换维修的方便,则可以选择可拆卸的固定,而这一种固定方式可以是螺丝固定、也可以是卡扣固定,再者在进行多个卡扣安装时,为了压紧和方便安装通常设置卡扣为具有弹性的结构,几个卡扣之间的弹性不同更容易实现固定后的压紧,这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2)为了实现壳体中板件固定,防止由于震动导致其中部件移位或震动而导致接触不良,将其上下左右都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在遥控器中的电路板等生活中常见的部件中都有体现,这样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在开关中弹簧使用中,为了防止弹簧移位,在弹簧定压的位置对应于弹簧的中心或者外周的位置设置凸台防止其移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卡接是一种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手段,而定位槽、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卡扣都是常用的卡接手段,在此基础上,将电路板和按键座、按键座和前面板通过卡接或定位槽卡接的方式实现连接,亦或是实现容置槽与电路板的卡接而在容置槽内的两侧壁分别设置第一、第二卡扣都只是一种常规的卡接方式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指出支架2定位在哪个位置,如果支架没有被定位,产生晃动,会使得按键弹簧发生偏位导致按键功能失效。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任何将支架2和PCB板固定的需求,支架2不与PCB板4固定即可达到对比文件3的目的。(2)本申请中设置的定位凸台以及卡扣装置可以很好地使得相关部件准确定位,而本领域中常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所示的电路板和按键座、按键座和前面板之间是固定的连接的不可拆卸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91034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3:CN205230894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器显示板按键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4):该按键装置用于空调,包括:顶盖板2和显示板构成的前面板,安装在前面板内侧的显示灯座7(即按键座),线路板5(即电路板)固定在显示灯座7内,按键弹簧一端与线路板连接,另一端与按键相连接,由附图可知,显示灯座7内凹设有供线路板5置入的容置槽,顶盖板2上供弹簧按键对准的通孔,显示灯座7固定在顶盖板2的内侧对应于通孔的位置;由于按键被显示板与外界隔开可知该按键为触摸按键,由此可知公开了触摸按键的安装结构。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路板卡接定位在按键座内、前面板上开设有供触摸按键安装的定位槽,按键座通过卡接定位在前面板的内侧对应于定位槽的位置与前面板固定连接;容置槽内设有供电路板支撑定位的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对电路板进行上下固定的第一卡扣和第二卡扣,电路板上成型有供按键弹簧定位的定位凸台,按键弹簧套设在定位凸台上与电路板相连接;(2)电路板上可脱卸地设有用于固定弹簧的弹簧支架,弹簧支架上成型有与按键弹簧相对应的供按键弹簧穿置定位的限位孔,弹簧支架上设有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有与定位凸柱相对应的定位通孔,弹簧支架上设有连接卡扣,电路板上设有对应的卡孔,弹簧支架通过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安装结构中部件的固定以及如何防止弹簧偏移。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卡接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手段,而定位槽、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卡扣都是常用的卡接手段,在此基础上,将电路板和按键座、按键座和前面板通过卡接或定位槽卡接的方式实现连接,亦或是实现容置槽与电路板的卡接而在容置槽内的两侧壁分别设置第一、第二卡扣都只是一种常规的卡接方式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本领域中在弹簧顶接的位置设置定位凸台防止其移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按键结构及设置有其的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该按键结构包括:面板1、支架2(即用于固定弹簧的弹簧支架)、弹性部3和PCB板4(即电路板),弹性部3可以为弹簧,支架2设置在所述面板1与PCB板4之间,支架2上设置有贯通所述支架2的导向孔21(即限位孔);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弹簧支架防止弹簧的偏移,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更换部件而将弹簧支架设置为可脱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实现弹簧支架与电路板的固定而在弹簧支架的端部和中部设置两个定位凸柱,在另一端设置一个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与定位凸柱相对应的定位通孔,弹簧支架上两侧设置两组连接卡扣,与电路板上对应的卡孔连接,弹簧支架通过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实现定位和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将电路板以及与其对应的容置槽设置为矩形是本领域一种常规的形状选择,且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卡接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手段,而定位台、定位柱、卡扣是常用的卡接手段,在设置卡扣实现定位固定功能时通常为可弹性形变的卡扣方便压紧固定,当然为了提高固定强度而将其中一侧的卡扣设置为固定卡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保证电路板的固定而在容置槽内的四角分别设置定位柱与电路板上的定位孔相对应、在槽的侧壁内壁上分别间隔设置于固定卡扣相邻的定位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在弹簧的端部设置定位凸台防止其移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在电路板安装定位时,定位柱与定位孔的形状相互匹配,这样在装配好之后无法调整,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将其中一边的定位孔设置为腰形孔方便调节是容易想到的,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为了紧固将电路板与容置槽通过连接柱和连接孔设置螺钉来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电路板的进线必然要经过容置槽,为了方便布线在其上设置走线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导向孔21沿着支架长度方向间隔分布,其余弹簧一一对应,且弹簧高度大于限位孔的高度,由附图可知其限位孔的高度大于弹簧的一半且低于其整体的高度,支架为条形。定位板四角被定位柱定位后为了防止其变形在沿电路板长度方向上设置定位凸台是容易想到的,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了实现弹簧支架与电路板的固定而在弹簧支架的端部和中部设置两个定位凸柱,在另一端设置一个定位凸筋,电路板上设与定位凸柱相对应的定位通孔,弹簧支架上两侧设置两组连接卡扣,与电路板上对应的卡孔连接,弹簧支架通过定位凸柱和定位凸筋定位后通过连接卡扣与电路板相卡接,实现定位和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灯座7的上端面左右两侧向外延伸有与顶盖板2相连接的边沿;为了实现前面板与按键座的固定而在两者上分别对应设置卡扣和卡槽在该部件的侧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卡扣的数量和位置是为了固定的力的平衡而可以做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卡扣之后为了实现固定而在按键座前后两端以及面板对应位置设置用螺钉连接的连接部和连接凸柱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指出支架2定位在哪个位置,如果支架没有被定位,产生晃动,会使得按键弹簧发生偏位导致按键功能失效。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任何将支架2和PCB板固定的需求,支架2不与PCB板4固定即可达到对比文件3的目的。(2)本申请中设置的定位凸台以及卡扣装置可以很好地使得相关部件准确定位,而本领域中常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所示的电路板和按键座、按键座和前面板之间是固定的连接的不可拆卸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弹簧支架进行固定,但是根据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支架上的导向孔用于弹簧的导向作用,支架靠近PCB 板的一端贴合在PCB上,显然对比文件3意在通过该支架实现弹簧的稳定的导向,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未明确记载支架是固定在PCB板上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支架固定在PCB板上可以使得支架更加稳固,也可以使得对于弹簧的导向作用更加稳固。因而该支架有固定在PCB板上的需求,至于固定方式的选择,两个部件的固定可以是永久固定,也可以是可拆卸的固定,后者方便安装和检修更换,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支架进行安装时,如需要考虑后期更换维修的方便,则可以选择可拆卸的固定,而这一种固定方式可以是螺丝固定、也可以是卡扣固定,再者在进行多个卡扣安装时,为了压紧和方便安装通常设置卡扣为具有弹性的结构,几个卡扣之间的弹性不同更容易实现固定后的压紧,这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
(2)对比文件1中的确没有公开相关部件的卡扣及凸台的设置,但为了实现壳体中板件固定,防止由于震动导致其中部件移位或震动而导致接触不良,将其上下左右都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在遥控器中的电路板等生活中常见的部件中都有体现,这样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在开关中弹簧使用中,为了防止弹簧移位,在弹簧定压的位置对应于弹簧的中心或者外周的位置设置凸台防止其移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卡接是一种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手段,而定位槽、定位柱、定位台以及卡扣都是常用的卡接手段,在此基础上,将电路板和按键座、按键座和前面板通过卡接或定位槽卡接的方式实现连接,亦或是实现容置槽与电路板的卡接而在容置槽内的两侧壁分别设置第一、第二卡扣都只是一种常规的卡接方式的选择,这样的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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