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26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5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98419.3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浩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B60F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98419.3,名称为“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3页);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13985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1512098U,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272974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勘测工作平台包括底座、支撑桁架、行走机构和平台工作面;两套箱式浮体与连轴相连,形成底座整体;行走机构包括行走马达、链轨、划桨片,划桨片嵌于链轨上,链条环绕箱式浮体,行走马达驱动链轨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勘测工作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位桩装置由桩体、液压马达、变速齿轮组成,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行走马达为液压行走马达,液压行走马达安装在箱式浮体前端,液压行走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链轨通过液压行走马达齿轮旋转驱动;
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动力系统、液压系统、供电系统;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勘测工作平台设有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包括液压驱动钻机、静力触探机和十字板剪切仪,连接液压系统驱动,实现原位勘测功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支撑桁架通过螺栓固定于箱式浮体两侧,支撑三块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勘测工作平台用于疏浚吹填区,且勘测工作平台还包括支撑桁架,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行走机构还包括链轨、划桨片,划桨片嵌于链轨上;2)勘测工作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位桩装置由桩体、液压马达、变速齿轮组成,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3)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行走机构包括传动链21、履带板22(每个履带板22具有与传动链21相连接的一端以及与之相对并且向外凸出的另一端,当水陆两用船位于水中时,履带板22在传动链21的带动下,不断地进行划水,水对水陆两用船产生向前的反作用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3中的在水中前进的履带板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勘测工作平台上,以使得其在泥浆浓度低的区域也可顺利前进;②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桩与本申请的定位桩结构相同,其无论用于“硬底”还是“软底”,其工作原理与方式都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桩并未声明其使用环境;③将动力系统设置为由柴油机组组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工作平台的供电系统具体设置为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并在勘测工作平台上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连轴位于箱式附体的上端,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同时删除权利要求4。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勘测工作平台包括底座、支撑桁架、行走机构和平台工作面;两套箱式浮体与连轴相连,形成底座整体;其中,所述连轴位于箱式附体的上端,行走机构包括行走马达、链轨、划桨片,划桨片嵌于链轨上,链条环绕箱式浮体,行走马达驱动链轨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勘测工作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定位桩装置由桩体、液压马达、变速齿轮组成,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行走马达为液压行走马达,液压行走马达安装在箱式浮体前端,液压行走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链轨通过液压行走马达齿轮旋转驱动;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
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动力系统、液压系统、供电系统和伸测装置;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勘测工作平台设有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包括液压驱动钻机、静力触探机和十字板剪切仪,连接液压系统驱动,实现原位勘测功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其特征是:支撑桁架通过螺栓固定于箱式浮体两侧,支撑三块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进一步公开了支撑桁架,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上述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支撑桁架固定在箱式浮体两侧,结合内部柱支撑,撑起工作面板,形成勘测工作平台工作面,不仅结构简单,而且制造成本低,这与说明书[0020]段所公开的技术效果相呼应;(2)本发明主要针对吹填区的勘察和检测工作而提出的工作平台,吹填区为泥水混合物,地基承载力基本为零,适用于水中的船舶在其中无法像在水中一样自由移动,适用于陆地的平台在其中无法浮起,在进行勘察、监测和检测等工作时难度极大,钻探设备、人员存在“进不去”、“移不动”、“出不来”等困难和问题。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发明采用箱式浮体,且行走链轨采用划桨板方案,使得工作平台在疏浚吹填区既能够浮起来,也能够增加平台装置在吹填土里切割土体的面积,增加了前进的推力,使得平台在吹填土中可以前进移动。(3)本发明还在箱式浮体上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在工作平台工作面上集成了液压钻探装置、原位测试装置,实现了在疏浚吹填区进行原位勘测的功能;在工作平台上还集成了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从而完成测量工作,有效增大作业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勘探平台1的下部两侧边分别设置有左浮箱4和右浮箱5,也即勘探平台1还起到了固定左浮箱4和右浮箱5的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连接两个箱式浮体,在箱式浮体的上端设置连轴用来固定箱式浮体从而进一步在箱式浮体的上端架设支撑桁架和平台工作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2)为方便对箱式浮体的内部进行维修,同时还能够调节箱式浮体的配重,在箱式浮体上设有检修配重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将检修配重口设置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并可拆卸以便于工作人员进入箱式浮体的内部进行检修,同时通过检修配重口可向箱式浮体注水抽水进行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3)为方便工作人员对勘探区域的深度进行测量,在工作平台上还集成设置伸测装置,具体地伸测装置可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从而使工作人员在需要测量的地点的上方直接完成测量工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勘测工作平台包括支撑桁架,两套箱式浮体与连轴相连,连轴位于箱式浮体的上端,行走机构包括链轨、划桨片,划桨片嵌于链轨上,链条环绕箱式浮体,行走马达驱动链轨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液压行走马达安装在箱式浮体前端,链轨通过液压行走马达齿轮旋转驱动;(B)勘测工作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定位桩装置由桩体、液压马达、变速齿轮组成,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C)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D)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供电系统和伸测装置;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勘探工作平台的箱式浮体4、5的上端进一步架设有平台工作面,据此,为提高结构稳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连轴设置于箱式浮体的上端,以此为设置支撑桁架和平台工作面提供牢固的基础;桁架是常用的建筑结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具有比实体梁用料省、重量轻、能适应大跨度等优点,因此 “支撑桁架固定在箱式浮体两侧,结合内部柱支撑,撑起工作面板,形成勘测工作平台工作面”仅仅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其具有“不仅结构简单,而且制造成本低”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勘探工作平台可以应用在大面积的浮淤、沼泽、浅滩区域,其可使钻探设备、人员“进得去”、“移得动”、“出得来”。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疏浚吹填区与对比文件1中所提及的“大面积的浮淤”具有相似的环境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勘探工作平台改造为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以解决钻探设备、人员存在“进不去”、“移不动”、“出不来”等困难和问题。(3)对比文件3公开了“划桨板方案”,将其应用于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能够增加勘测工作平台在吹填土里切割土体的面积,增加前进的推力,使得平台在吹填土中可以前进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不是在陆地上工作,而是在浮在水泥混合物中工作,因此需要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注水抽水配重是本领域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便于维修箱式浮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4)对比文件1公开了“勘测工作平台设有勘探钻机或十字板原位试验设备”。此外,为了提高勘测工作平台的工作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工作平台工作面上集成液压钻探装置、原位测试装置。为了有效增加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的作业区域,平台工作面集成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连轴和支撑桁架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动力传动装置相当于连接汽车两个前轮的前桥,并不等同于本发明中的连轴。本发明中一组箱式浮体通过两根连轴相连,形成底座整体,将连轴设置在浮箱的顶部相对于连接在浮箱的侧面更加牢固,且配合支撑桁架,结合内部支撑,撑起三块工作面板,不仅结构简单,而且整体更加牢固。(2)在对比文件3中,履带板的作用在于:在水路中,起到良好的划水效果,在陆地上,起到减震的效果。而在本发明中,划桨片的作用在于增大平台装置在吹填区土里切割土体的面积,增加了前进的推力,使得平台在吹填土中可以前进移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无法给出适用于疏浚吹填区的勘测工作平台的相关技术启示。(3)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还公开了:①在箱式浮体上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②平台工作面集成有控制室、供电系统;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为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提供电力;③在工作平台上还集成了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从而完成测量工作,有效增大作业区域。而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1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3页);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对比文件1(CN105113985A)公开了一种用于特殊区域的勘探工作平台(相当于“勘测工作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附图1-2):勘探工作平台包括底座、行走机构和平台工作面;左右浮箱4、5(相当于“两套箱式浮体”)形成底座整体;行走机构包括液压马达(相当于“行走马达”)、左履带6、右履带6-1,左履带6和右履带6-1环绕左右浮箱4、5,液压马达驱动左履带6和右履带6-1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液压马达为液压行走马达,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平台工作面集成动力系统、液压系统。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勘测工作平台包括支撑桁架,两套箱式浮体与连轴相连,连轴位于箱式浮体的上端,行走机构包括链轨、划桨片,划桨片嵌于链轨上,链条环绕箱式浮体,行走马达驱动链轨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液压行走马达安装在箱式浮体前端,链轨通过液压行走马达齿轮旋转驱动;
(B)勘测工作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定位桩装置由桩体、液压马达、变速齿轮组成,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
(C)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
(D)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供电系统和伸测装置;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勘测工作平台能够在疏浚吹填区中移动,如何实现勘测工作平台的定位,如何便于维修箱式浮体以及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如何便于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①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勘探工作平台可以应用在大面积的浮淤、沼泽、浅滩区域,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在大面积的浮淤、沼泽地区及水中勘探工作平台浮力有限、淤泥含水率超过170%时勘探工作平台动力不足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和第[0021]段);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疏浚吹填区与对比文件1中所提及的“大面积的浮淤”具有相似的环境特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勘探工作平台改造为一种“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以解决水中船舶无法在疏浚吹填区中自由移动、陆地平台无法在疏浚吹填区中浮起的技术问题。②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CN102729747A)公开了一种水陆两用船的驱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附图1-2):行走机构包括传动链21(相当于“链轨”)、履带板22(相当于“划桨片”),履带板22嵌于传动链21上,当水陆两用船位于水中时,履带板22在传动链21的带动下,不断地进行划水,水对水陆两用船产生向前的反作用力。该行走机构也适合在疏浚吹填区中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为了使勘测工作平台能够在疏浚吹填区中具有更好的移动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行走机构应用到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中。③在设置了链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链条环绕箱式浮体,行走马达驱动链轨转动实现转向或行走;为了将箱式浮体连接在一起,两套箱式浮体与连轴相连,连轴位于箱式浮体的上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为了提高勘测工作平台的支撑强度,勘测工作平台包括支撑桁架,支撑桁架与箱式浮体固定在一起,支撑桁架上固定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液压行走马达安装在箱式浮体前端,链轨通过液压行走马达齿轮旋转驱动,是本领域关于液压行走马达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2(CN201512098U)公开了一种轻型自升式内河水上勘探平台(相当于“勘测工作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0013]段,附图1-3):勘探平台两侧设有定位桩装置,定位桩装置由支腿2(相当于“桩体”)、管靴17、手动卷扬15和钢丝绳18组成。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勘测工作平台的定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实现桩体的自动升降,在定位桩装置中设置液压马达、变速齿轮,液压马达由液压系统驱动,液压马达驱动变速齿轮进行定位桩的升降,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为了便于维修箱式浮体以及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D),首先,为了便于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是本领域关于动力系统和液压系统的常规设置;为了给勘测工作平台提供电力,平台工作面集成供电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地,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这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增加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的作业区域,平台工作面集成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附图1-2):勘测工作平台设有勘探钻机(相当于“钻探装置”)或十字板原位试验设备(相当于“原位测试装置”)。此外,为了提高勘测工作平台的工作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勘测工作平台同时设有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而液压钻探装置和原位测试装置包括液压驱动钻机、静力触探机和十字板剪切仪,连接液压系统驱动,实现原位勘测功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支撑桁架通过螺栓固定于箱式浮体两侧,支撑三块板材构成平台工作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连轴和支撑桁架的相关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左浮箱和右浮箱之间通过动力传动装置3连接,并实现动力的传输。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动力传动装置相当于连接汽车两个前轮的前桥,并不等同于本发明中的连轴。本发明中一组箱式浮体通过两根连轴相连,形成底座整体,将连轴设置在浮箱的顶部相对于连接在浮箱的侧面更加牢固,且配合支撑桁架,结合内部支撑,撑起三块工作面板,不仅结构简单,而且整体更加牢固。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水陆两用船的驱动装置,其中公开了行走机构包括传动链、履带板(相当于本发明中的“划桨片”),履带板嵌于传动链上。但是,在对比文件3中,履带板的作用在于:在水路中,起到良好的划水效果,在陆地上,起到减震的效果。而在本发明中,划桨片的作用在于增大平台装置在吹填区土里切割土体的面积,增加了前进的推力,使得平台在吹填土中可以前进移动。本发明中所提供的勘测工作平台主要是针对疏浚吹填区的勘测工作平台,适用于水中的船舶在其中无法像在水中一样自由移动,适用于陆地的平台在其中无法浮起。即在设计针对疏浚吹填区的勘测工作平台时,无法直接从水路上和陆路上的装置中得到借鉴和启示。而对比文件3所提供的水陆两用船的驱动装置主要是工作在水路和陆路上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比文件3无法给出适用于疏浚吹填区的勘测工作平台的相关技术启示。
(3)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还公开了:①在箱式浮体上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②平台工作面集成有控制室、供电系统;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为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提供电力;③在工作平台上还集成了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从而完成测量工作,有效增大作业区域。而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第一,①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勘探工作平台的箱式浮体4、5的上端进一步架设有平台工作面,据此,为提高结构稳固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连轴设置于箱式浮体的上端,以此为设置支撑桁架和平台工作面提供牢固的基础;②桁架是常用的建筑结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具有比实体梁用料省、重量轻、能适应大跨度等优点,因此 “支撑桁架固定在箱式浮体两侧,结合内部柱支撑,撑起工作面板,形成勘测工作平台工作面”仅仅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预期其具有“不仅结构简单,而且制造成本低”的技术效果。
第二,对比文件3公开了“划桨板方案”,将其应用于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能够增加勘测工作平台在吹填土里切割土体的面积,增加前进的推力,使得平台在吹填土中可以前进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为了使勘测工作平台能够在疏浚吹填区中具有更好的移动动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行走机构应用到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中。
第三,①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不是在陆地上工作,而是在浮在水泥混合物中工作,因此需要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注水抽水配重是本领域调节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和平衡性惯用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便于维修箱式浮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箱式浮体设有检修配重口,检修配重口位于箱式浮体边侧,可拆卸,便于进行检修,并可注水抽水配重,实现勘测工作平台吃水深度及平衡稳定;②为了便于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平台工作面集成控制室,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动力系统由柴油机组组成,通过变速箱连接液压泵,液压系统由液压油箱、液压泵、分流器组成,通过柴油机组提供动力,液压油形成压力循环,是本领域关于动力系统和液压系统的常规设置;为了给勘测工作平台提供电力,平台工作面集成供电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具体地,供电系统由柴油机组、三相电机组成,勘测工作平台设有钢缆安全保护装置,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由不锈钢钢缆和电动卷扬机组成,供电系统供应控制室及钢缆安全保护装置电动卷扬机电力,这些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③为了增加疏浚吹填区勘测工作平台的作业区域,平台工作面集成伸测装置,伸测装置将人员送至平台外侧空间,完成测量动作,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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