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7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76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9737.4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维谛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笑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曹阳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9737.4,名称为“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谛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即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确定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以及负母线电压,并将所述正母线电压与所述负母线电压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利用比例积分调节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一脉冲宽度调制PWM信号;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正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第一PWM信号和确定的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并利用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第一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或者,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负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二放电支路,将确定的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与所述第一PWM信号之差作为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并利用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第二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其中,针对任一放电支路,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或者,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放电支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针对任一放电支路,当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 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时,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将确定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与负母线电压之和与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电感电流给定值;将所述电感电流给定值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流差值信号;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二PWM信号,并将所述第二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针对任一放电支路,当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放电支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时,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将确定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与负母线电压之和与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电感电流给定值;将所述电感电流给定值与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流差值信号;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三PWM信号,并将所述第三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针对任一放电支路,当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 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时,所述方法还包括: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与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电感电流实际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三电流差值信号;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三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四PWM信号;将所述第四PWM信号以及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进行相加得到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再次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并利用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再次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前馈信号表示为1-Ubatt/Udc*,其中,Ubatt为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电源电压,所述Udc*为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
6. 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初始信号确定模块,用于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得到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各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脉冲宽度调制PWM信号,或者,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放电支路进行控制得到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微调信号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以及负母线电压,并将所述正母线电压与所述负母线电压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以及,利用比例积分调节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一PWM信号,并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正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第一PWM信号和确定的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 以及,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负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二放电支路,将确定的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与所述第一PWM信号之差作为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电路驱动控制模块,用于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利用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信号确定模块,具体用于将确定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与负母线电压之和与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并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电感电流给定值,以及,将所述电感电流给定值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流差值信号,并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二PWM信号,以及,将所述第二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各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信号确定模块,具体用于将确定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与负母线电压之和与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并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电感电流给定值;以及,针对任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电感电流给定值与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二电流差值信号,并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二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三PWM信号,以及,将所述第三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微调信号确定模块,还用于针对任一放电支路,当与所述放电支路相 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时,将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与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电感电流实际值进行比较,得到第三电流差值信号,并利用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三电流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四PWM信号,以及,将所述第四PWM信号以及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进行相加得到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再次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 所述电路驱动控制模块,还用于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利用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再次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
10.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前馈信号表示为1-Ubatt/Udc*,其中,Ubatt为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电源电压,所述Udc*为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685975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4:CN1409471A,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5:CN10370119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第一PWM信号先与电压环的输出控制信号取和或差再经过电流环之后的信号作为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2)根据电感电流平均值得到初始主控PWM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第一PWM信号直接叠加到原始占空比信号;如何计算初始主控信号。其中,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应地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将第一PWM信号先与电压环的输出控制信号取和或差再经过电流环之后的信号作为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本申请是第一PWM信号直接与经过电流环之后的初始主控PWM信号取和或差作为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比文件4为了不影响均压环的增益,采用在均压控制过程中不经过电流环的实施方式,而对比文件3要得到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需要经过电流环,故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不能结合。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虽然都是叠加的过程,但得到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对比文件4是为了消除均压环和电流环之间的相互干扰,避免均压环的参数在电流环的影响下调整,本申请是用于实现母线电压的平衡。(2)对比文件3未公开 “根据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所得到的PWM信号作为初始主控PWM信号”的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6、9相对于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7-8、10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4的“在均压控制过程中不经过电流环的实施方式”与本申请相同,而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3要得到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需要经过电流环”恰为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第3-4段,附图3),且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是在该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因此,对比文件4针对其背景技术的改进动机使得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具有结合启示。(2)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对比文件4的消除均压环和电流环之间的相互干扰等作用是在对比文件4的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变均压环的叠加位置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4中均压环本身的设置目的以及其叠加结果是用于实现母线电压的平衡的,与本申请中作用相同。(3)复审请求人指出的“根据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所得到的PWM信号作为初始主控PWM信号”的内容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但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分别在权利要求1、6中加入了特征“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包括对称的放电支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包括对称的放电支路,包括:确定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以及负母线电压,并将所述正母线电压与所述负母线电压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利用比例积分调节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一脉冲宽度调制PWM信号;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正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第一PWM信号和确定的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并利用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第一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或者,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负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二放电支路,将确定的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与所述第一PWM信号之差作为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并利用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第二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其中,针对任一放电支路,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或者,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放电支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
“6. 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包括对称的放电支路,包括:初始信号确定模块,用于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得到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各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脉冲宽度调制PWM信号,或者,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所述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放电支路进行控制得到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微调信号确定模块,用于确定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以及负母线电压,并将所述正母线电压与所述负母线电压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以及,利用比例积分调节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一PWM信号,并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正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一放电支路,将所述第一PWM信号和确定的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以及,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一端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电源的负极相连、另一端与系统中性点相连的第二放电支路,将确定的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与所述第一PWM信号之差作为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电路驱动控制模块,用于针对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中的每一放电支路,利用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对所述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进行驱动控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图5-图10所述的软启动装置或电路图均与本申请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结构不同,也不属于对称电路。由于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放电电路的结构不同,导致电路的工作原理不同。(2)对比文件4的半桥型PFC母线均压控制方法涉及的是将交流到直流的整流过程,而并非是本申请涉及的直流到直流的电池放电过程,且也并未涉及电池两线放电过程的内容。另外,对比文件4中图4所示的改进的正负母线均压控制方法是应用在对比文件4的图1所示的半桥型PFC的主电路中,该图1中Vs的正电压通过电感L分成两路电压“BUS ”和“BUS-”施加在电阻R上,Vs的负电压接地,即对比文件4的图1中存在零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背景所针对的电路都是不需要向电池侧引入零线的电池放电电路,本申请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应用在本申请图1所示的现有电池两线放电电路,图1不存在零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9月12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685975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4:CN1409471A,公开日为2003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5:CN10370119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2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不间断电源中母线电压软启动方法和装置(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附图6、11),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图6中的电池Battery及其放电电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说明书第8页第1段中的电池放电步骤及图11中的开关管Q1、Q2控制算法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池两线放电控制方法,通过AD采样对正负母线电压Vbus 、Vbus-进行检测(相当于确定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以及负母线电压)并比较得到电压差值信号(相当于将所述正母线电压与所述负母线电压进行比较,得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对该差值信号进行PI调节得到脉冲信号(相当于利用比例积分调节PI调节器对所述第一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第一脉冲宽度调制PWM 信号);图6中一端连接电池Battery正极,另一端连接中性点D的支路为第一放电支路;将得到的脉冲信号与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电流环指令值叠加后经电流环得到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PWM1,并利用PWM1对第一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C1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Q1进行驱动控制;图6中一端连接电池Battery负极,另一端连接中性点D的支路为第二放电支路;将得到的脉冲信号与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电流环指令值相减后经电流环得到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PWM2,并利用PWM2对第一放电支路中的用于控制母线电容C2的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Q2进行驱动控制;针对任一放电支路,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电压外环采用全母线电压Vbus 、Vbus-、2Vbus*外环和电池Battery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iL1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所述电池Battery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PWM1、PWM2;所述第一放电支路和第二放电支路呈对称设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放电支路中,将第一PWM 信号和确定的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 信号之和作为与所述第一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 信号;第二放电支路中,将确定的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 信号与第一PWM 信号之差作为与所述第二放电支路相对应的调整后的主控PWM信号;针对任一放电支路,与所述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信号是采用全母线电压外环和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放电支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对电池两线放电电路进行控制所得到的PWM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功率平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核心在于:对比文件3的双环控制方式是在本领域常规双环控制方式中将对正负母线电压比较的差值信号进行PI调节(下称均压环)得到的脉冲信号与电流环指令值叠加/作差以实现母线电压平衡的目的,而本申请是先利用本领域常规双环控制方式得到初始主控PWM 信号再与均压环叠加/作差以在功率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母线电压平衡。对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半桥型PFC母线均压控制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5页,附图4-5):均压环得到的PWM控制的占空比db与双环控制得到的初始主控占空比d0之和作为调整后的主控占空比d,并利用该占空比的PWM信号对控制母线电容充放电时长的开关管Sp进行驱动控制;所述初始PWM信号是采用电压外环和电感电流实际值闭环的双环控制方式得到的PWM信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母线电压平衡的控制方法中,将其背景技术中均压环的输出叠加到电流指令上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第3-4段,附图3)改进为把均压环输出直接叠加到双环控制的输出以防止均压环对双环控制输出的影响的启示,由于实现功率平衡的效果是本领域常规双环控制方式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上述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实质上是在使双环控制方式保持其常规方式以正常实现其功率平衡的效果基础上实现母线电压平衡,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结合。此外,在电流环中按需使用电感电流平均值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AD采样的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正母线电压Vbus 与负母线电压Vbus-之和与预设的母线电压给定值2Vbus*进行比较得到的电压差值信号通过PI调节后与均压环输出值叠加得到电感电流L1指令值;将其与所述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实际值iL1进行比较后经 PI调节得到PWM1信号(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附图6、11)。其中,特征(1)利用PI调节器对第二电压差值信号进行调节,得到电感电流给定值;(2)将所述电感电流给定值与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电感电流平均值进行比较;(3)将第二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与放电支路相对应的初始主控PWM 信号,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附图4-5);针对区别特征(2),在电流环中按需使用电感电流平均值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3),其作用是降低谐波,对此,对比文件5(CN103701190A)公开了一种三相四线制的高频UPS及其降低零地电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7段,附图4):电压前馈模块20包括依次连接的前馈计算单元21、前馈修正单元22和叠加单元23;前馈计算单元21用于根据母线电压和电网电压计算电压前馈值,前馈修正单元22用于对电压前馈值进行修正,且修正后的电压前馈值用于当电网电压过零附近时削弱PWM输出模块30的发波;叠加单元23用于将修正后的电压前馈值和双环调节模块10的输出值进行叠加(相当于将第二PWM信号与预设的前馈信号之和作为主控PWM信号)。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谐波。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双环控制输出值与预设的前馈信号叠加作为主控PWM信号以降低谐波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特征涉及均流的相关内容,然而,其实质上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均压思路简单变换为均流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0-63段):前馈计算单元可根据如下公式计算电压前馈值:Vfg=(V*bus-Vin)/V*bus=1-Vin/V*bus,其中,Vfg为电压前馈值,Vbus为母线电压的反馈值,Vin为电网电压,V*为母线电压的给定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池两线放电电路的控制设备,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3图6中的电池Battery及其放电电路,即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中所称的“软启动阶段2”所涉及的部分,并非申请人陈述的软启动装置整体,相应的控制过程(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8页第1段和图11)也是针对电池放电过程的。结合对比文件3图6中电池放电电路的以正负直流母线及中性点为对称的半桥结构及图11中的对称控制原理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两个放电支路也是对称的。(2)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并非因其拓扑,而是将其背景技术中的均压环输出叠加到电流指令上的技术方案改进为把均压环输出直接叠加到双环控制的输出以防止均压环对双环控制输出的影响这一PWM控制思路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面对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时,其PWM控制思路所应用的拓扑是否具有前端整流环节并不会为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功率转换电路的PWM控制的改进动机造成技术障碍,这一控制思路在功率变换电路间的转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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